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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限制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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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壹、研究限制

社區發展協會這樣的歸屬於台灣特殊民情之在地性、草根性的地方組織,國 外發展之經驗並不適合類推適用於本國,而在本國針對社區組織具備之社區功能 研究亦少之又少,因此本研究問卷設計與相關文獻探討上理論架構較無一主要參 考方向與指標。因此限制本研究轉而進行以探索性方向為本研究之主軸。

原研究者認為因與研究場域接近,且擔任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應該 能夠有許多利用資源的機會,此非全然皆是,倒也因為這樣的角色,造成本研究 之研究限制。因本研究係以研究生身分進行研究,並非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角 色進行研究,因此原本預想利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名義於活動辦理時進行問卷 之發放,以提升問卷之回收率,但此方式實不甚妥適,造成研究者內心煎熬,是 研究生也是社會局承辦人員的角色,容易造成受訪對象產生預期,倘問卷之填答 有不利協會之情事,會不會造成補助核銷縮減之想法。因此研究者之多重身分是 一利(深入了解研究場域),也是一弊(角色混淆),更形成本研究過程中研究 限制。

另外,本研究問卷發放原預計採用普查方式,惟研究者時間期程上之考量,

選擇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之臺北市社區發展評鑑輔導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社區人才培訓活動時,發放給研究對象填寫後回收,致本研究調查對象會造成自 動篩選到與政府單位互動良好的社區發展協會。經本研究分析與限制說明後,以 下即針對本研究執行過程與分析過程,提出以下建議,以供後續對於該主題有興 趣之研究者參考:

貳、關於研究方法建議

一、建議進行針對臺北市社區發展協會進行全面普查以達完整性分析

本研究原預定以全面性普查以了解全臺北市社區發展協會發展情況,惟考慮 到研究者之時間,無法達到此目的。本研究只探訪101家社區發展協會,樣本數 相對稀少,造成後續分析上不易,惟在331家社區發展協會中,收集到101家,已 屬不易,因為此建議本身亦存在研究之限制,社區發展協會為人民自治組織與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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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在問卷發放過程中,發生社區發展協會人員未填答完全之狀況,經研究者口 頭請求其完成整份完整問卷,結果被拒,可知要進行全面性普查是相當不容易,

況且本次發放方式已透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之課程活動進行發放,回收率仍 不高,可知僅有部分協會參與政府單位辦理之活動,如無涉及其協會之利益,大 部分協會不太願意積極參與。另本研究統計分析原設定顯著水準為0.1,即有10

%機會會做出錯誤判斷,惟本研究樣本所填問卷之資料填答情形趨中,組間差距 不大,造成變異量不足致使卡方分配之統計結果未如預期,因此將卡方分配之顯 著水準提高至0.5,此部分如能進行全臺北市社區發展協會之普查,相信變異量 必定充足,亦將產生更佳之統計結果。

二、研究者身分應單一,不宜混淆,並輔以質化研究進行分析

研究者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社區股承辦人員,因此在角色上與協 會具有上下不對等之權力關係,因此發放問卷時,社區發展協會有可能礙於研究 者也代表政府單位,導致問卷回答無法真實回答社區發展協會之情況。因此建議 後續研究者如要進行相關研究,研究者身分應單一,不宜混淆。並且可以的話,

能輔以部分質化研究資料進行分析,研究者因本身自己即在研究場域中,每天觀 察研究場域中發生之事件,因此研究者本身亦為研究工具一環。根據本研究之主 題內容,建議後續有至於此研究者,能採用質化方式進行研究,因有關社區功能 文獻太少,且尚未發展一完整之測量社區功能量表,因此在問卷設計、分析上較 困難,如能採質化研究方式,應更能準確測量社區功能。

三、問卷發放方式應更多元

本問卷發放時間點於99年4月9日臺北市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輔導營、99年5月 14、17、18、20、21日辦理99年度臺北市社區發展協會工作人員訓練時發放研究 問卷。問卷共發放256份,回收187份,採面對面直接發放,總計回收有效問卷161 份,無效問卷26份(問卷為填答數未達70%以上),回收率為62%(有效問卷/

總發放問卷數),再經研究者人工篩選重複填答之情形,共調查101家社區發展協 會。因本問卷發放期間較短,且因研究限制之緣故,因此未採取其他郵寄或電話 等間接發放方式,建議後續對此主題有興趣之研究者能夠採用其他更加多元的方 式發放問卷,提升問卷回收率,並可避免受調查對象因擔心害怕填答該問卷,導 致填答狀況不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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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關於研究分析之建議

一、針對社區類型與政策上社區功能進行更細緻之分析

本研究所研究探索分析的自變項過多,且無一完整的理論背景作為基礎,因 此在分析上產生困難,光學理上社區功能即有五個構面、政策上功能即有六個構 面,本研究自變項又有三個,造成分析相當複雜。經本研究發現社區類型與政策 上社區功能間關係在卡方檢定部分僅有兩個內部社區功能顯著,但在迴歸分析當 中卻發現社區類型是達顯著情況,建議後續研究者能夠繼續深化探究其原因。

二、更加深入探究協會與政府互動關係對其學理上、政策上社區功能影響 本研究在分析社區發展協會與政府互動關係對其學理上、政策上社區功能影 響時發現在卡方檢定中呈現顯著,但在學理上、政策上社區功能卻是不顯著的,

發現與政府單位之互動關係會受到其他因素所影響,因此將其放到迴歸時即產生 不顯著之情況,可知是其他變項影響導致其在卡方檢定是顯著,而在迴歸分析時 不顯著,但本研究礙於時間之限制,無法繼續探討究竟是哪一個變項影響與政府 單位互動關係,建議後續研究者可針對此部份繼續深入探討研究。

三、設計開發測量社區功能之量表

希冀未來對於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人民團體有研究興趣者,能針對針對社區 功能或組織功能進行測量指標分析,除了研究分析外,亦提供社區發展協會與人 民團體自行進行檢測,提供給政府作為制定政策方向規劃考量,惟此,才能符合 研究與實務結合之功能,今社區發展協會與人民團體仍缺乏一個測量與評量自我 的工具,望有志於此研究者能朝此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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