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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研究動機之陳述,瞭解此研究不但著眼於企業社會責任、組織學習與 組織績效關係之研究,且分別從管理者知覺觀點、實際執行觀點、社會大眾觀點 探討目前台灣資訊產業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現況,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自發性社會責任、組織學習、組織績效三者之關係:

學者 Chakravarthy(1986)要說明了解企業政策是否成功,可藉由績效之衡量,

來推斷策略是否有效運作,基於此種觀點,本研究以績效的角度,探討管理者對 於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態度,是否對企業造成影響?因此,藉由Goll and Abdul(2004) 所發展之自發性社會責任(discretionary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探討其與組織績效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之關係,因此,關於企業社會責任與組織績效之關係,

已有許多學者研究兩者間之關係(Mokowitz, 1972; Parket and Eilbert, 1975; Conran and Ward, 1978; Posnikioff , 1997; Ruf et al. ,1998),但是,各學者抱持著不同的觀

點,早期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與組織績效的結果,絕大部分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 會對績效造成負影響(Mokowitz, 1972; Parket and Eilbert, 1975; Conran and Ward, 1978; Posnikioff, 1997; Ruf et al. 1998; Stanwick and Stanwick , 1998),但是,到了近 期,絕大部分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會對績效造成正向影響。探究其因素,主 要由於早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為一種成本(Friedman, 1971),後來逐漸演變至今,

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強化組織績效(Barney, 1991)、改善品牌形象(Brown and Dacin, 1997)、提升企業知名度(Maignan and Ferrell, 2001)、提升競爭優勢(Porter , 2003)。因此,基於現今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下,本研究進一步驗證企業社會責任 與是否會正向影響組織績效。

另一方面,許多文獻提及社會責任與組織學習有一定之關係(Simon, 2004;

Carter, 2005; Carmer, 2005; Gordon and Alexander, 2005 )。上節說明之愛迪達案例,

也進一步證實企業發展社會之過程中,伴隨著組織學習,因此藉由本研究,初探 性驗證組織學習與自發性企業社會責任之關係。

總和以上內容,本研究採用專家訪談與相關文獻之推演,建構企業社會責任、

組織績效與組織學習關係之路徑分析模式,來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組織學習與組 織績效三者,在台灣資訊產業的彼此關係。

二、瞭解台灣資訊產業企業社會責任現況:

(一)管理者知覺觀點

學者Singhapakedi and Vitell (1993)指出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之分析,必須以個 人層面分析。舉例而言,當管理者在進行決策時,其衡量自我決策是否在倫理的 情形時,必須仰賴各種不同的背景因素,例如文化環境、產業環境組織環境、專 業環境與個人特徵。Hunt and Vitell (1986)指出決策者的倫理決策包含其目的論,

意指著一種衡量過程,衡量各種可能的結果與期望的結果。由此可知,經理人在 執行社會責任的決策的同時,往往會依據其對於倫理之概念進行決策。因此管理 者對於社會責任議題的認知與付出之意願,為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之重點。

(二)實際執行觀點

各產業對於社會責任之付出程度也不盡相同(天下雜誌 1999; 2000),在現今台 灣的環境之下,資訊產業扮演著領導的地位,促使社會的經濟與發展,許多調查(天 下雜誌 1999, 2000; Fortune Magazine, 2002 )發現資訊產業相較於其他產業付出較 完善之社會責任,此外,學者Marquez and Forbrum(2005)於衡量社會責任一文,提 及Domini 400 之調查,調查結果發現,排行前十名的社會責任企業,屬於資訊產 業的企業,就佔了一半以上,因此本研究著重於本國資訊產業之研究。

再者,不同國家發展型態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有所差異(表 1-3)。以英 國、加拿大與美國為例。英國政府於2001 年要求企業必須依照環境條例,公布其 內部遵循之狀況。另外,英國政府也於2002 年根據下議院草擬了企業責任法案。

另一方面,加拿大為最早制定公共政策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國家,二十世紀 加拿大政府開始制定一系列措施,以鼓勵持續發展、 人權與國際勞工標準。最後,

就美國而言,美國在環境保護與人權層面,做了非常大的努力,在環境保護方面,

美國政府要求必須列出耗能成本,以供消費者瞭解。在人權方面,美國政府勞工 局,公布了一系列雇用有童工之產品與國家。由此可知,不同國家之社會責任並 不相同。再者,經濟學人雜誌(2005)於公益事業掀起生產力革命一文中,提及全球 公益捐獻佔GDP 比例,屬於已開發國家之美國、加拿大與英國為公益之首,由此 證實國家開發型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表現也有所不同。由此來看,我國屬於開發 中國家之台灣,相較於西方國家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可能也會有所差異,在社 會大眾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與日遽增的潮流(天下雜誌, 1999, 2000; 遠見雜誌, 2005),且政府重視此議題之趨勢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2003),探討其與其他國家 之差異。

表 1-3、企業社會責任之法令與政策 國家 法令與政策

法國 2001 年規定上市公司從 2002 年必須出版環保與社會責任報告書。

英國 2002 年根據英國下議院草擬了企業責任法案(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Bill),其中有四個重點:1. 公司(五百萬營業額)必須常年出版公司的社 會、環境及經濟報告 2. 確保公司與利害相關者協商 3. 確保高階執行 長經營及改進公司的財務、環境及社會績效 4. 確保公司須接受企業社 會與環境標準組織的查核。

美國 1986 年緊急規劃與社區有權利知道法案(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屬於草案的強制報告規定,共 有三項:1. 2001 年8 月之企業的行為準則草案(Corporate Code of Conduct Act),規定凡是雇用海外公民的美國企業,必須公佈它們的人 權、勞工權利及環境的資訊。2. 2001 年擬定的「全國溫室效應氣體盤 查及登記法案(Nation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ventory

and Registry Act),規定企業必須進行盤查及註冊,以便有效的達到減 量的目標。3. 2001 年5 月的「兒童環境保護法案(草)」(Children’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也就是EPCRA 目前的修正案,規定企業 須特別針對其所釋放的有害物質對於兒童造成的影響而提出報告。

澳洲 1997 年 實 施 及 1999 年 修 正 的 全 國 污 染 物 盤 查 (National Pollutant Inventory),要求企業盤查及報告90 種排放物質及使用能源,並建立民 眾查詢資料庫。

荷蘭 1997 年實施的環境保護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其中有一環 節需要公司出版環境報告書之規定。

資料來源: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網站 http://csr.idic.gov.tw/main.asp

(三)社會大眾觀點

在現今的環境,外部環境的顧客需求及社會大眾意見,成為不可忽視之重點,

因此,本研究進一步以學生為樣本,探討各種社會責任政策對於其之重要性。本 研究以學生為對象之因素,主要由於學校為孕育經理人之搖籃,再者,由於學生 為任何企業未來的一份子,學生的倫理觀驅使著日後管理者或者經理人的決策,

培養且探討商管學院學生倫理信念,是當前不容忽視的重點。但是近幾年來,資 料顯示許多學校往往忽略了商業倫理的課程(Hosmer, 1985),造成這些未來社會經 理人對於倫理信念之缺乏,進而促使企業弊案連連。而學生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 認知,屬於倫理信念的一部份。因此,基於以上觀點,本研究探討資訊背景學生 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認知,瞭解其認為企業應付出之重要社會責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