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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背景、目的與問題

第四節 研究目的

辨的指標來分別標的群體與其他人的界限?被標示的群體有哪些共同特性在此 過程中被社會或群體本身所認可?這些指標或共同特性是否有文化成見或刻板 印象?而這些社會建構是如何影響政策的走向、策略執行工具的選擇,以及如何 合理化政策的決定(Ingram and Schneider 1993)?

自殺防治政策,特別是企圖者通報關懷服務計畫,亦符合上述的描述。以自 殺企圖者為標的群體的自殺防治政策,其社會建構內涵為何?企圖者如何被標示 為標的群體?追蹤關懷自殺通報個案以防止其再度自殺,如何成為達成降低死亡 率的主要策略?相關策略制定實的社會脈絡為何?主導者是誰?參與者有哪 些?主導者所處的時空背景?所採用的區辨依據?如何合法化及合理化自殺企 圖個案的通報與追蹤關懷?值得深入地探討。

第四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期待透過自殺企圖者的角度,呈現在接觸社區外展關懷服務過程中 的受助經驗,經由深入觀察並描述受助者與服務人員之間的互動過程及現象,以 進一步理解相關自殺防治措施規劃與執行的理念脈絡基礎,期待研究成果能夠提 供未來政策參考。研究目的在於:

(一) 紀錄、瞭解自殺企圖通報個案接觸自殺防治社區外展關懷服務的經驗

(二) 以被服務者的角度呈現接受協助的過程與內涵

(三) 架構通報個案在接受服務歷程中的行為模式

(四) 嘗試藉由被服務者與服務者之間的互動現象,釐清通報者社區外展關懷 服務機制的規劃背景,並反映相關自殺防治政策政的時空社會脈絡。

(五) 提出未來自殺防治的政策建議 第五節 研究問題

(一) 自殺企圖者在成為通報個案及面對社區外展關懷服務的過程中,經驗和感受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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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報個案接受服務的意願與態度是什麼?

(三) 個案在接觸外展關懷服務過程中的行為反應,和求助(醫)行為的概念有何異 同?

(四) 個案在服務中所得到的幫助是什麼?

(五) 個案接觸服務的過程與經驗,受到哪些社會與文化因素與脈絡的影響?

(六) 相關服務規劃的時空背景與社會脈絡為何?與通報個案的經驗及衝擊有 何關係?

(七) 自殺企圖通報個案的經驗,對於自殺防治政策的擬定有哪些啟示?

以下進行文獻探討,說明本論文在構思研究目的與方法設定過程中的思考理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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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知識本身的主體有其歷史;

知識的主、客體關係,或者更清楚地說,

真理本身,也有其歷史。

傅柯(Faubion & Hurley, 2001) 第一節 自殺:亙古的現象,社會文化的建構

(一) 古代中國社會對自殺行為的看法

綜觀人類歷史,自殺現象層出不窮。中國古代社會的自殺現象,亦是屢見不 鮮。「史記」是經常被引用的資料來源之一,內容中有 69 篇出現與自殺有關之 的現象,其中 40 篇中有兩人以上自殺(中国论文网, 2012);亦即,史記記載了 102 起自殺事件,自殺死亡人數達 623 人,不乏眾所皆知的歷史人物(朱江玮, 2004)。

有研究者在探究「史記」人物自殺原因時,將其自殺模式加以分類,例如,『失 敗型、逼迫型、自責型、恐懼型、維護型、報恩型、守節盡忠孝型、免辱型』(何 梅琴, 2008),將自殺行為視為具一定功能或作用的行為。有學者依自殺事件的外 在特徵,來加以分類。例如,先秦到魏晉南北朝多屬政治因素(鄭曉江, 1999);

而漢代諸侯及官吏的自殺,則是認是受迫於特定政治環境下而形成的一種扭曲的 社會習俗(田延峰, 1999)。而其他研究者則是提醒,自殺與生死觀念有密切的關 係;認為人還有來世的「他世信仰」是中國人自殺的心靈必備要素,而「人倫道 德」則是自殺行為的現世人文價值(林元輝, 1991)。

不過,早於「史記」四百多年前成書的「論語」中,孔子在回答弟子子貢的 提問時認為,一般人因拘於小節小信而上吊輕生,最終無人聞問是不值得的:『…

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也!』

(論語憲問第十四)。針對大量出現在古代中國史籍的自殺行為,有學者提出解 釋:『中國思想傳統中的個人,深深地浸潤[在]群體的脈絡與精神中』,並以伯 夷、叔齊餓死於首陽山為例,說明古代自殺行為『可以從個人與社會的這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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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加以理解;自殺者認為他們自然生命結束之時,就是他們文化生命開始之 日…』,[也]是群體文化共業的開始(黃俊傑, 2004)。

(二) 西歐社會對自殺行為的價值觀的演變

在「自殺的歷史(Histoire du suicide)」一書中(Minois, 2003),作者描述了 西元七世紀至十四世紀的西歐社會,對於自殺行為的不同態度與價值觀:從古希 臘與羅馬時期,自殺被視為是可被接受、甚或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英勇的美德(如 殉死);隨著基督教興起,自我謀殺形同對上帝的褻瀆而被視為惡行(sin),

當此異口同聲的譴責訴諸於律法時,就成了罪行(crime);直到文藝復興時期,

自殺話題才得以再次浮現,成為一個值得討論的哲學議題(freedom to die),並 出現在眾多思想家與文學作品的討論中。經過啟蒙運動及浪漫時期,進入十九及 二十世紀後,西方學術領域的學者分別以不同的角度提出對於自殺行為的理論,

包括社會學、經濟學、生物遺傳學、心理學,以及精神醫學等(Berman, Silverman,

& Bongar, 2000)。自殺現象的論證涵蓋了科學、法律、哲學及文學等不同面向,

高度爭論的議題包括:安樂死、協(醫)助自殺,以及人是否有死的權利。

第二節 全球自殺議題與台灣趨勢

二十一世紀初,世界衛生組織公布全球每年約一百萬人自殺身亡的統計數字 (WHO, 2002);自殺被列入全球疾病負擔(total burden of disease)的計算項目中,

所佔比例從 1998 年的 1.8%,預計上升到 2020 年的占 2.4% (Bertelote & Fleischman, 2009)。世界衛生組織因此呼籲各國應制定國家自殺防治策略,並鼓勵不分政府 與民間,共同積極投入。人類社會對自殺現象的看法,歷經傳統美德、違悖教義、

犯罪行為,哲學議題、基本權利,轉而成為流行的社會問題,以及公共衛生的重 大議題。

台灣過去二十年來的自殺死亡率,從 1994 年每 10 萬人口 6.9 人開始不斷上 升,於 1997 年超過 10.0 人,並於 2006 年達到最高峰為 19.3 人(江弘基 & 胡賦 強, 2013),高於全球平均估計值 14.0 人(Bertelote & Fleischman, 2009)。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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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自殺死亡人數首度超過 3 千人(3053),2006 年到達 4408 人(行政院衛生署, 2010)。為了因應自殺死亡率不斷升高的趨勢,行政院衛生署於 2005 年 9 月委託

「台灣憂鬱症防治協會」,執行「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計畫」(行政院衛生署, 2008),

並參考「風險取向(risk-based approach)」的策略規劃方式 (Burns & Patton, 2000),針對特定族群的自殺危險性由高至低,分別擬訂指標性(indicative)、

選擇性(selective),及全面性(universal)策略(李明濱, 戴傳文, 廖士程, & 江 弘基, 2006)。其中,指標性策略認定的主要防治對象是自殺風險最高的曾經企圖 自殺的人。

依據2004年南投地區自殺通報案數計算,自殺企圖嘗試者發生率為死亡率之 10~20倍(行政院衛生署, 2005),以同年全國自殺死亡人數3,468人計算,推估至少 34,680人次嘗試自殺,考慮未被發現或通報的案例,實際數字應該遠多於此。2006 年1月,行政院衛生署參考921災後心理重建在南投與台中縣的相關經驗,建置全 國性的「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並透過上述全國防治計畫選擇先導區(縣市),

嘗試透過加強自殺企圖者的通報及後續追蹤懷服務的提供,做為落實「選擇性策 略」的具體防治措施(Chiang, Chen, Tai, & Lee, 2006; 李明濱 et al., 2006)。2007 年7月修訂的精神衛生法第37條,明訂自殺防治業務為縣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 衛生中心之重點工作,衛生署於2008年7月編列專責人力預算加以落實;並於2009 年度『補助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之「整合型精神疾病防治與心理衛生工作計畫」

中,將「自殺通報個案關懷訪視計畫」納入重點補助項目,補助縣市政府衛生局 聘任自殺關懷訪視員,以強化各縣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功能,落實社區高危險群 及自殺企圖者之個案管理、危機處理機制,及促進民眾心理健康』(李明濱主編, 2009)。自殺企圖者追蹤關懷服務,也正式成為台灣官方自殺防治的全國策略之 一。

台灣過去二十年來的自殺死亡率,從 1994 年每 10 萬人口 6.9 人開始不斷上 升,於 1997 年達到 10.0 人,於該年起連續 13 年被列入十大死因;2003 年為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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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超過全球平均估計值 14.0 人(Bertelote & Fleischman, 2009);自殺死亡率在 2006 年達到歷年最高峰的 19.3 人,亦即,當年有 4408 人自殺身亡(行政院衛生 署, 2010)。為了加以因應,行政院衛生署於 2005 年 9 月以委外方式,執行「全 國自殺防治中心計畫」,並參考 risk-based approach (Burns & Patton, 2000) ,將 標的群體依自殺風險由高至低,分別擬訂指標性(indicative)、選擇性(selective), 及全面性(universal)策略。其中,指標性策略所針對的主要標的群體,包括曾 經有自殺企圖的人。根據 J. John Mann 等人彙整 1966 至 2005 年期間發表的 5,020 篇文獻,自殺企圖者的追蹤服務(follow-up care for suicide attempts)亦為 各國所採取的主要自殺防治策略之一,雖然尚未有實證資料顯示此策略對於降低 自殺死亡率的具有顯著的效果(J. J. Mann et al., 2005)。

第三節 自殺企圖者:防治策略的優先標的群體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顯示,每有一人因自殺而死亡,約有 20 起自殺企 圖事件發生(WHO, 2002);歐洲地區的研究顯示,倍數可達 40 以上(Bertolote, Fleischmann , Butchart, & Besbelli, 2006)。衛生署依據此概念於 2006 年 1 月建置

「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並透過上述全國防治計畫選擇先導區(縣市),嘗試透 過加強自殺企圖者的通報及後續追蹤懷服務的提供,做為落實「選擇性策略」的 具體防治措施(Chiang et al., 2006; 李明濱 et al., 2006)。依據 2007 年 7 月修訂之 精神衛生法第 37 條,明訂自殺防治業務為縣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 重點工作,衛生署於 2008 年 7 月編列專責人力預算加以落實;並於 2009 年度『補

「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並透過上述全國防治計畫選擇先導區(縣市),嘗試透 過加強自殺企圖者的通報及後續追蹤懷服務的提供,做為落實「選擇性策略」的 具體防治措施(Chiang et al., 2006; 李明濱 et al., 2006)。依據 2007 年 7 月修訂之 精神衛生法第 37 條,明訂自殺防治業務為縣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 重點工作,衛生署於 2008 年 7 月編列專責人力預算加以落實;並於 2009 年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