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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研究範圍分別就研究內容及研究對象加以說明;研究限制則分別 就研究變項的限制、研究推論的限制及研究方法的限制逐一說明如下:

一、研究範圍

(一)就研究內容而言:本研究旨在瞭解台東縣國小肢體障礙學童

參與休閒活動現況。其變項包括:

1.背景變項:年級別(一至六年級)、性別(男、女)、障礙程度、障礙部位、

家長教育程度、家長職業、輔具運用等七大項。

2.依變項:休閒活動參與現況(型態、動機及阻礙因素)。

(二)就研究對象而言:本研究對象為台東縣國小肢體障礙學童。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變項的限制:

影響參與休閒活動的因素有很多,而本研究僅就年級別、性別、障礙程度、

障礙部位、家長教育程度、家長職業、輔具運用等七種背景變項加以討論,無法 涵蓋所有的相關因素。

(二)研究推論的限制:

本研究礙於人力、物力、時間、經費等因素之限制,僅能在台東縣市尋找受 訪者,研究者訪談十三位國小肢體障礙學童,只能代表十三位國小肢體障礙學童 的休閒活動現況,無法推論於其他對象或其他縣市。

其次,本研究受訪對象的社經地位僅有中社經地位與低社經地位二類,並無 高社經之受訪對象,因此,對於高社經地位的肢障學童休閒活動之型態、動機與 阻礙較為無法比較差異性為何。

(三)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屬於質化研究,未能訪談蒐集全台東縣市所有國小肢體障礙學童的休 閒活動之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肢體障礙學生之類型與特質

依我國內政部統計顯示出肢障人數也是身心障礙者中比率最高的障礙類 別,肢體障礙者是身心障礙族群參與活動或休閒比例最高的一群(官德財,2003)。

大部分的肢障者,除了身體障礙之外,智力大多數都屬於正常。因此,肢障的休 閒需求與非障礙者無差異。但他們參與休閒活動的機會,及所獲得之滿足感比非 障礙者少得多(吳裕益,1999),其障礙致使肢障者在行為能力、方面受到限制,

加上心理因素使然,使其在自我能力、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上產生隔閡(劉燕惠,

2001)。許志賢(2002)指出保有健全的身心和正確的觀念,良好的人際關係已不再 是個人私事,而是一種社會責任。透過休閒活動來使個體身、心健康,已成為一 種義務,縱使肢體障礙者因生理上的障礙與人際上的障礙,使得休閒活動產生阻 礙,不論是外在環境、內在態度、外在態度等,但卻不能因為某些阻力,而不去 從事休閒活動。

休閒活動並不是非障礙者的專利,對於障礙者、老年人、婦幼、病患及缺乏 運動者,更需增加活動的機會,但因為無障礙空間的設置尚未全面性,使得休閒 理念提昇有其困難度,往往無法真正使這些休閒弱勢者能真實的投入所有休閒活 動。但在我國身心障礙保護法的前身是「殘障福利法」,殘障福利法於1980 年 6 月2 日立法通過公佈,全文總共有 26 條條文,並於 1990 年 1 月 24 日經過修正,

公佈31 條條文,在 1997 牛 4 月 23 日將殘障福利法更名為「身心障礙保護法」

並增修條文共75 條。對於障礙者休閒活體及參與機會有所助益的條文中,包括,

第四十一條規定,強化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意願及能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社區服務,其中包括休閒服務。第五十一條規定,身 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 教設施,得憑身心障礙手冊予以免費。其為私人者,得予半價優待。第五十二條 規定,任何擁有、出租(或租用)或經營公共設施場所者,不得單獨立身心障礙為 理由,使其無法完全公平地享用物品、服務、設備、權利、利益或設施。第五十 三條規定,各級政府及民間應採取措施豐富身心障礙者之文化及精神生活,其中 包括舉辦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項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特殊才藝表演,

參加重大國際性比賽和交流。第五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按需要自而或結合民 間資源設立下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這其中包括身心障礙服務及育樂機構。在 1990 年「殘障福利機構設施標準」,第二十七條規定,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應以

對殘障者提供諮詢及育樂服務為主,以期在心理、社會及育樂等方面協助殘障

(1)痙攣型:運動大腦皮質與錐體束的損傷,伸張反射功能亢進,以及肌肉

4.多發性神經硬化症

(三)先天性畸形

狀態,例如腦性麻痺者因多數有感官的缺陷與知覺的偏差,導致與他人的資訊交 視,不願屈居於此團體中。這些人通常處在一種重疊社會身分狀態(Overlapping Social status),因而處處表現對健全者的認同(Identification)。縱使他們在行為表 現上盡量掩飾其缺陷,致力與平常人取得一致,然而在他們心中卻未必有坦蕩蕩

其分別為:

肢障學童和非障礙的學童的心理需求是相似的,肢障學童能夠經由參與休閒 活動來疏發課業壓力、學習上的辛勞、行動不便等,讓多餘的精力有管道能夠盡 情釋放。肢障學童大經由復健、職能治療等專業治療師與教師的專業輔導,就能 夠克服行動不便所帶來的困擾與減輕障礙影響生活的程度及由生理障礙所導致 的心理障礙等,因此,只要配合治療師的建議利用適合肢障者的輔具,肢障學童 大多可以與非障礙學童在同一環境下共同學習與成長,呼應融合教育的潮流。

另一方面肢障學童面對同儕或社區時大多期望自己能夠像正常人,免於被當 成異類,但因其障礙屬外顯性的障礙類別,使得肢體障礙者對外的社交易因行動 的不便,使心理會產生自卑感、沒有活力、反社會性、具攻擊性、自我偽裝、過 度防衛等行為發生。因為行動的不便衍生出來的心理障礙,會影響到肢障者對休 閒活動參與,甚至因阻礙而放棄參與休閒活動,拒絕與人群交往或從事任何喜歡 的活動,使得生活了無生趣,如此一來,就無法經由休閒活動與人產生互動或為 自己的生活找到適當的出路,使得肢體障礙者對自身的概念更加自我封閉、消 極,這並非關心他們的家人、教師所樂見。任何年齡層的人,都能因參與喜好的 休閒活動產生愉悅的感覺,對情緒有很好的幫助。是故,肢體障礙者能夠走出人 群或找到自我的喜好活動,藉由活動中的愉快找到自我的價值感、歸屬感,學習 如何與社會交流互動,進而產生正向的自我概念,讓他的想法更加正向、活得更 自信,不再因生理上的障礙,影響爾後的人生發展,可想而知,休閒活動對所有 人們都是有助益的,透過參與休閒活動才能顯示對自己身體功能的感受,與他人 互動及增加社會經驗便會加強社會自我的感受。

因此,本研究期能了解肢體障礙學童對休閒活動的經驗與喜好、參與休閒所 會處遇到的阻礙與其解決方式,他們對休閒活動參與的動機與看法等係本研究主 要探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