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依據Miller & Crabtree(1992)指出,訪談法中可以分為「非結構式」、「半 結構式」與「結構式」訪談三類,其中「半結構式訪談」即根據訪談大綱進行訪 談(胡幼慧編,1996)。本研究依據上述受訪者的類別,分為政策制定者、政策 受益者及政策犧牲者,以及其他受訪者等四類,分別擬定訪談大綱(詳見附錄 一)。

參、訪談備忘及錄音設備

為求資料蒐集之精確,在每一次訪談時皆會徵得受訪者之同意,透過錄音筆 進行錄音,俾便於事後資料分析之用。由於錄音檔案將成為重要資料來源,為求 慎重起見,必先確認錄音筆的儲存空間是否足夠、電力是否充足,並預備新電池 以供不時之需。此外,亦將透過當場的速記製作訪談備忘,一來將訪談時受訪者 的肢體語言記錄下來,二來作為不願接受錄音的受訪者最重要的資料依憑,三來 可供訪談者整理訪談思緒之用,並作為深入發問的提示。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界定研究範圍與對象有助於研究的聚焦,使研究主題更臻明確。貓空纜車從 最初的發想、規劃到實際動工、營運,有許多值得探討的面向,單單一本學術論 文無法包山包海地完全呈現出來。本研究側重興建案的起源階段,以及參與在其 中的政策利害關係人,因為正是這些人物事件的運作,促成了纜車系統,以及後 續發生的一連串人為與非人為後果。

壹、研究範圍

貓空纜車從規劃、定案、施工乃至通車營運不過短短十年的時間,14以公共 建設時程而言可說是相當迅速,然而若將纜車醞釀規劃時間計入,最遠可以溯源 至 1970 年代初期。15本研究著重纜車興建之起源,範圍涵括政策問題形成、政 策規劃及政策合法化等階段,至於纜車開始動工、營運到T16 塔柱邊坡崩塌暫停 通車,以及後續的階段,皆不在本研究討論範圍,以免論述失焦。然而,若研究 中部分利害關係人的後續作為,對興建結果仍有其影響力及重要性時,仍將一併 處理,以顧及分析之完整性。

為使研究架構清晰明瞭,本研究將以重要事件作為劃分階段的指標,依照政

14 此處所稱規劃之起算點,係從 1997 年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李永展所主持之《臺北市親 山計畫:文山區二格山系實質規劃案》開始,參考牛慶福(1997 年 8 月 24 日)。「貓空發展 保 育優先」。聯合報13 版焦點。

15 參考曾瑞慶(1971 年 7 月 27 日)。「指南宮風景區發展計劃」。聯合報 07 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策制定過程歸類,簡單說明如下:

一、政策問題形成階段(1997 年 8 月至 2002 年 11 月)

(一)醞釀期(1997 年 8 月至 2002 年 1 月)

雖然木柵地區的纜車規劃最早可追溯至1970 年代,但最近一次倡議 興建貓空纜車的時間點,是在外有北投纜車雛形、內有品茗鼎盛時期的 1990 年代中期。時間的選定是以 1997 年 8 月第一份出現貓空纜車評估的 官方文件出版作為起點,一直到2002 年 1 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鼎漢 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貓空及其周邊地區運輸系統發展策略研 究》為止。

(二)轉變期(2002 年 1 月至 2002 年 11 月)

本時期雖然短促,卻是貓空纜車政策得以延續的關鍵。接續前期,本 期的重點在於貓空纜車如何從交通運具的替選方案,升級為市政府未來施 政的重點項目的過程。時間結束於2002 年 11 月 8 日交通局宣布纜車案的 初步規劃,同時也是馬前市長開出競選支票,將貓空纜車列為五大市政願 景之一的日子。

二、政策規劃階段(2002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就在馬前市長連任成功後,貓空纜車也進入規劃階段,交通局再次委 託鼎漢公司為貓空纜車評估,針對初步輪廓如何在菁英與民眾參與的過程 中,細緻化成為可行的政策方案。本階段數次召開座談會與說明會,充分 聽取地方民眾與團體的意見,是所有重要利害關係人影響政策走向的關鍵 階段。2004 年 6 月在馬前市長作成 OT 模式興建纜車的裁示下,政策規劃 階段任務達成;7 月,《貓空纜車系統技術服務工作定案報告書》出版。

三、政策合法化階段(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一)預算審議期(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 月)

政策合法化階段又可分為兩段時期,預算審議期的焦點著重在臺北市 議會審議總預算案上,從2004 年 8 月 30 日送市議會到 2005 年 1 月 7 日 三讀通過為止。

(二)地方抗爭期(2005 年 1 月之後)

本時期聚焦在市議會之外的網絡互動,以及變更用地等相關法令的配 套情形。雖然貓空纜車於2005 年 11 月 10 日動工,進入政策執行階段,

但由於地方抗爭仍然持續進行,因此研究仍繼續交代反對貓空纜車的利害 關係人後續作為及影響。

貳、研究對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本研究受訪者之選取依據,係結合滾雪球抽樣法(snowball sampling)及立 意抽樣法(purposeful sampling)兩種抽樣方法。首先,藉由文獻檢閱獲致知情 人士,並透過他們的人際網絡及事件熟悉度,推薦研究個案中的其他受訪者,直 到所蒐集的訪談資料足以回答研究問題為止。繼而,運用政策網絡理論過濾政策 利害關係人,以選取受訪者進行訪談,此即立意抽樣。Patton(1990)認為「立 意抽樣之邏輯和效力,在於選擇資訊豐富之個案做深度的研究。資訊豐富之個 案,是指這些樣本中含有大量對研究目的至關重要問題的資訊,故名為立意抽 樣。」(吳芝儀、李鳳儒譯,1995:135)

在貓空纜車個案中,起初的關鍵團體與人物,在政府單位是以臺北市政府交 通局為代表,在民間團體則是木柵觀光茶園社區發展協會。由這兩位受訪者起 始,依據滾雪球抽樣法,挑選出政府面以及民間面的主要政策參與者作為訪談對 象之依據。同時,由於政策網絡分析的關鍵元素之一,即為網絡參與者,為實踐 立意抽樣的精神,本研究遂以「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理論為基礎,作為架 構研究對象類別之發想概念。利害關係人的觀點,最早由Freeman(1984)提出,

其範圍侷限在企業中,認為一位公司的管理者需制定符合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需 求的策略。當利害關係人進入公共政策的範疇以後,有了較為寬闊的視野。根據 吳定(2006:216,239)的定義,「利害關係人泛指受到某一個問題的直接與間 接影響者,或政府機關採取任何行動之後的直接或間接受正面或負面影響者。」

而政策利害關係人(policy stakeholder)則專指在公領域受到政策方案影響之人。

至於利害關係人的理論及分類,許多學者有不同的看法,例如Dunn(1994)

將政策利害關係人分為三類:政策制定者(policy maker)、政策受益者(policy beneficiary)與政策犧牲者(policy victim);而 Savage, Nix, Whitehead, & Blair

(1991)從「利害關係人潛在合作的可能性」和「利害關係人對政策制定機關的 潛在威脅」兩個向限,將利害關係人分為四類:支持型、反對型、混合型、邊際 型(圖 3-1)。本研究結合 Dunn 與 Savage 等人的分類後,依據研究需要,分成 四類:(1)政策制定者:即政府機關。其中又可按權力分立原則,區分為行政機 關與立法機關。(2)政策支持者:即在貓空纜車興建案中,支持纜車興建的團體 或個人。(3)政策反對者:即在貓空纜車興建案中,反對纜車興建的團體或個人。

(4)其他成員:即在貓空纜車興建案中,以專家、學者或評估公司身分,為貓空 纜車提出專業建議及規劃者。

隨著訪談內容之整理,本研究發覺上述四種歸類並無法精確定義各政策參與 者的屬性,主要是因為在不同時期,受訪者對於貓空纜車的立場可能有所轉變。

因此最後仍回歸各團體或個人之所屬單位或身分,並以英文字母A 至 E 為分類,

A 類為政府機關、B 類為民間團體、C 類為里長、D 類為民意代表、E 類為專家 學者。最後訪談對象共計5 類 13 人,各受訪者背景及訪談理由整理於表 3-1。

資料來源:丘昌泰(2004:56)16 表3-1 訪談對象名單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