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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貓空纜車興建之政策網絡分析

第四節 政策合法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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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雖然有反對的聲浪,但是一來反對方的理由不一致,彼此也沒有聯繫。而 纜車後來最大的反對聲音棲霞山莊居民,在本階段尚未察覺事態的嚴重,仍只關 注臺電高壓電塔的問題,錯失了反對的最佳時機。整體而言,興建貓空纜車在本 階段具有相當高的共識。

伍、小結

本階段是貓空纜車興建案中政策網絡最為活躍的時期,即便立場看似相同,

參與者為了各自的利益與需求,積極運用各種策略的手法是五花八門。但最後可 以觀察到一個結果是,參與者若為纜車場站的設站地點,同時也表示其在網絡中 的位置趨於核心;反之,與市政府等支持潮流不一致的反對意見,則在網絡中趨 於弱勢。最主要是因為人民團體擁戴纜車的規劃,堅定了市政府興建的決心;而 市政府藉由纜車所畫出的經濟大餅、觀光願景,對於串聯的三大區域而言,至少 都是正向的趨勢。藉由這樣的網絡互動中,觀察到纜車最後的規劃,是有專業也 有妥協的產物。至於動物園站的設站位置,則深深牽動了整條纜車的後續發展,

這恐怕是當初始料未及的情況。

第四節 政策合法化階段

貓空纜車拍板定案後,政策走到合法化的階段。從2004 年 7 月《貓空纜車 定案報告書》付梓,到2005 年 11 月 10 日正式開工,期間有幾件重大事件,分 別為:(1)2004 年 10 月 29 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貓空纜車路線用地主要計畫案」;(2)同年 12 月 30 日,貓空 纜車預算案通過二讀;2005 年元月 7 日,臺北市政府 94 年度總預算案三讀審議 通過;(3)2005 年 3 月 18 日,棲霞山莊與綠野山莊居民於第二次都市計畫變更說 明會上,當場質疑環境評估與纜車效益;(4)同年 5 月 2 日,貓空纜車統包案由 春原營造公司得標;(5)同年 8 月 1 日,文山社區大學舉辦「文山一百纜車座談 會」等等。雖然政策合法化的焦點集中在議會上的多方角力,但本研究亦將棲霞 山莊的後續爭議,藉由本階段深入探討。以下茲將本階段再細分為兩個時期:預 算審議期與地方抗爭期。

壹、預算審議期(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 月)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40 條第 1 項之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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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臺北市總預算案之審議程序,依黃碧 吟(2006:51-54)整理為七個階段,茲摘要如下:

1. 預算案之提出:預算案乃市政府提案之一,應經市政會議通過,以府函 正式向議會提出,市議會並規定應於分組審查15 日前以書面提出。提案 送達後須經程序委員會審查提案手續是否完備,並就議事組所擬編之議 事日程審查同意後始得列入大會議程,並於開會 10 日前送交各議員參 閱。

2. 市長施政報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會定 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3. 年度預算編制情形報告暨三讀議案第一讀會:市預算案,依規定必須經 過三讀會議程序議決之。在聽取市政府施政計畫及預算案編制經過報告 與詢答後,即進行一讀會。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後,即交付有 關委員會進行分組審查該年度總預算案。

4. 分組審查:臺北市議會設民政、財政建設、教育、交通、警政衛生、工 務及法規委員會等7 個委員會分別審查議案,其中法規委員會係負責審 查市法規等有關事項。故總預算案實際上由6 個委員會分別負責審查,

並應提出審查意見交由大會審議。

5. 三讀議案第二讀會:第二讀會係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 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第二讀會應由總預算 案各委員會召集人將審查議見以書面提報大會討論,大會對審查意見如 有質疑時,委員會召集人得向大會說明,大會就各委員會審查意見先作 廣泛討論,並進行審查;如經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即完成二讀會 程序。反之,出席議員得提議,並經大會過半數之決議,將全案重原委 員會,或另行指定、組織委員會審議。

6. 三讀議案第三讀會: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經大會 決議,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 牴觸或與中央法令牴觸者外,僅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預算 案完成三讀程序後,即由議會將大會審查決議製作審查意見書,函覆市 政府查照。臺北市總預算三讀會程序亦因二讀會陸續進行完畢而接續進 行,並非如其他地方立法機關進行之方式,係俟全部完成二讀後方始展 開,是為較特別之處。

7. 預算發布:依規定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發布之,但實務 上,市議會多未能如期於會計年度開始1 個月前審議完成,惟縱未能如 期發布,亦不影響其效力。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市政府於2004 年 8 月 30 日以府 主一字第 09305250900 號函送市議會,期間經過四個多月的審議後,市議會於

交通局 1,923,693,614 1,998,125,651 -74,432,037

7

337100

建築及設備 112,931,778 33,858,764 79,073,014

1

http://w2.dbas.taipei.gov.tw/budget/ofbudget/94budget/BUDGET/bfb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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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厲耿桂芳、李銀來、陳永德、林晉章等人在內,都對纜車提出不同角度的關 切:楊議員監督纜車投資後的長期效益;96厲耿議員希望能在馬前市長第二次市 長任內剪綵;97李前議員關心纜車路線、都市計畫變更及興建營運模式;98陳議 員指出北投纜車進度延宕的同時,希望貓空纜車能在 2006 年通車營運;99林議 員則是在纜車預算案審查時,釐清經費編列的方式。100總歸來講,市議員針對貓 空纜車興建案,表面看來皆抱持肯定態度,事實上自纜車議題進入議會討論後,

從未在議會殿堂迸發出激烈的爭議。

2. 臺北市政府

市政府在纜車議題,無須對事議員多作說明或溝通,因為沒有市議員持反對 意見,或對預算部分有所質疑。因此在每次的質詢,僅需要對纜車進度提出說明 即可,可說是輕而易舉地將貓空纜車推進到政策合法化的階段。

議員其實我沒有很明顯地聽到說反對。……包括市政會議的…這樣子是多少 錢?10.8 億還 11 億?就也沒有人特別拿這個再…選區內或選區外的 52 個議 員,也沒有人很明顯地針對纜車的興建說要花11 億的這件事情做重大的質 詢,沒有,我印象中沒有。(C2-5)

(二)利益類型:政治利益

貓空纜車歷經政策規劃階段沒有出現明顯的反對聲浪,對市政府和市議員而 言,可以理解為當地居民與各方政策參與者都支持貓空纜車,所以在政策合法化 階段最主要的任務,就是盡快通過預算,使之得以完竣。換言之,推動貓空纜車 順利興建,將可轉換為民意上的支持。

二、行動者策略

政策合法化策略,依Van Horn, Baumer & Gormley(1992)的歸納,可分為 包容性策略(inclusionary strategies)、排除性策略(exclusionary strategies)及說 服性策略(persuasive strategies)三大類,每大類底下又可分若干策略,簡列如 下(轉引自吳定,1999:385-392):

1. 包容性策略:(1)諮商策略、(2)建立聯盟策略、(3)妥協策略 2. 排除性策略:(1)繞道策略、(2)保持秘密策略、(3)欺騙策略

96 參考臺北市議會公報,第 70 卷第 15 期,頁 4800-4801。

97 參考臺北市議會公報,第 70 卷第 17 期,頁 5744。

98 參考臺北市議會公報,第 70 卷第 3 期,頁 808-811。

99 參考臺北市議會公報,第 70 卷第 11 期,頁 3190-3191。

100 參考臺北市議會公報,第 70 卷第 21 期,頁 8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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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說服性策略:(1)雄辯策略、(2)政策分析策略、(3)抗議策略

由於本案在當時爭議性低,而上述合法化策略的前提,是假定有一項極富爭 議政策,故在此並不適用。以下仍按原分項簡單說明。

(一)意圖:支持纜車案

無論在市議員方或在市政府方,對於貓空纜車政策都是正向的支持。市議員 部分縱有反對或不表示立場,在相關質詢中皆未呈現。對於貓空纜車的反對聲 音,到了政策執行階段才慢慢發酵出來,故對受訪者來說,合法化階段沒有擋下 來,後續很難再去翻盤。

我覺得在第一階段擋不住的時候後續就非常困難了,所以在這件事情上面,

我覺得因為是第八屆的預算通過了,第八屆的時候也有很強力的,當時也 有…有 debate、有專案討論,啊當時擋不住的時候,到我們後面階段已經是 進行規劃工作,還有工程的執行了。(D1-11)

(二)需求:儘速興建纜車

在爭議低、共識高的氛圍下,市政府亟需實踐選舉支票,而市議員也相當配 合地擔任推手,甚至在預算部分也沒有任何為難。事實上,關於預算還有一個觀 察點,將於下段討論。總之,依據民意所提出的政策,在反映民意的立法機構下 快速審查,目的都在討好選民。

(三)策略:OT 模式與預算分編

雖說貓空纜車政策合法化階段沒有遇到阻力,不過在整個方案的提出,市政 府其實也積極在降低風險,其一是興建與營運模式,其二是預算分別編列的作 法。如同前述,馬前市長在2004 年 6 月 28 日裁示纜車由原本規劃的BOT模式改 為OT模式,其實這是不得以的權宜之計。如果貓空纜車能以BOT方式運作,市 政府將坐收其利而不受其害,一是避免投入經費,二是可以規避監督,纜車成功 不但企業受惠,市政府也兌換競選支票;縱使纜車最後發生問題,責任亦將落在 興建廠商身上。然而,當初的投資報酬率太低,民間參與意願不高,為使纜車能

雖說貓空纜車政策合法化階段沒有遇到阻力,不過在整個方案的提出,市政 府其實也積極在降低風險,其一是興建與營運模式,其二是預算分別編列的作 法。如同前述,馬前市長在2004 年 6 月 28 日裁示纜車由原本規劃的BOT模式改 為OT模式,其實這是不得以的權宜之計。如果貓空纜車能以BOT方式運作,市 政府將坐收其利而不受其害,一是避免投入經費,二是可以規避監督,纜車成功 不但企業受惠,市政府也兌換競選支票;縱使纜車最後發生問題,責任亦將落在 興建廠商身上。然而,當初的投資報酬率太低,民間參與意願不高,為使纜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