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就我國原住民族師資甄選與聘任政策進行探討,以原住民師資生的 角度,提出對政策的觀點、詮釋與感受。本章節分為三節:第一節,說明本研 究的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第二節,對重要名詞進行名詞釋義;第 三節,說明本研究的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本節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我國當前對於積極性差別待遇、機會教育均 等與原住民多元文化相關法律規定與政策規劃;第二部分為根據研究者親身體 驗與所見,進而提出發展出的研究動機;第三部分則根據研究背景與研究動 機,所提出之研究目的。
壹、研究背景
當今正值後現代主義的社會,強調多元、自主,且注重差異(張文軍,1998)。
自Coleman et al.(1966)發佈柯爾曼報告書(Coleman Report)與 Central Advisory Council for Education(1967)發布的普勞頓報告書(Plowden Report)開始,逐漸 強調教育機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與積極性差別待遇
(Positive Discrimination)等補償教育(Compensatory Education)與教育優先區
(Educational Priority Area)等概念,正如美國為解決當時種族歧視之現象,發起 了積極賦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以試圖解決以黑人為主的少數族群在就業 及學業上的不利因素(陳張培倫,2013)。
接著,Rawls(1971)也提出了分配正義的理念,探討現今社會契約潛在的 不公平以及任意性所帶來的不可抗逆之差異,而其認為最能解決社會不公之現象,
就應該分配資源,達到分配正義,亦是積極性差別待遇(Sandel,2009/2018)。
而我國也在政策與法規上,提出積極維護多元民族文化之條款,以維護多元 民族之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並且在第12 項中也強調國家應依民族 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並且其中也指出:「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除了《憲法》增修條文裡有提到應注重多元文化外,在《師資培育法》與《原 住民族教育法》裡也有提到,當中《師資培育法》第4 條強調:「師資培育應落 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
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 條也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明文標注要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 教育之權利,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以利原住民族發展。第2 條也指出:「政 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優先考量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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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
上述法律顯示,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教育是臺灣社會重要的核心價值,但是 雖然臺灣非常注重多元差異與族群文化,也非常重視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師 資培育,然而,根據教育部(2014)所提出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白皮書,原住民 族師資培育還是遇到諸多問題,而主要問題出在原住民族師資人員有嚴重斷層。
因此,白皮書針對原住民族籍師資斷層之問題提出以下三點建議,第一點強調為 避免原住民教師缺乏,應注重原住民族籍之師資培育工作,第二點則說明為了使 一般之原住民族籍師資來源擴充,應當以降低錄取標準與外加名額之方式,使原 住民籍學生能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最後,第三點則是依照法規,確實落實原 住民族重點學校之原住民教師聘任比例,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名額的三分之一。
基於上述建議,目前的具體原住民族師資甄選與聘任政策方向主要透過原住 民族教育法及相關辦法引導,包括: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12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並且 於其中特別強調:「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 民之人才。」
第31 條則說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且得依中央 教育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及族語師資需求,提供原住民公費生名 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第34 條說明原住民族重點學校之聘任原住民教師之比率,其辦法為:
「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 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原住民學生人 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
遴選原住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二、《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2 條:「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 成績百分之十為限。」此外,如果當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原住民各該族學生占 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全體學生比率,依優先順序聘任,而聘任順序為:
「一、具原住民各該族身分之教師。二、具原住民其他族身分之教師。三、不具 原住民身分之教師。」第3 條:「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 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 校學生數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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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在第8 條理說明了報名甄選師資生的資格,也同時給予欲報名甄選之原住民 族籍學生積極性差別待遇,而此優待方法為降低最低錄取標準百分之二十五,並 且限定每班最多三名外加名額。此外於同條法規內也規定,若原住民族籍學生成 績達到最低錄取標準,則不占用外加之名額。
由上述三種法規可見,雖然現今對於原住民族即師資培育有相當多的法規,
但卻無統一之法規全面的規定,皆是以許多法規分別規定某一需被保障之部分權 力,如《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保障了原 住民師資生或儲備教師,能夠有更多的機會進入到教育現場工作,《大學設立師 資培育中心辦法》則保障了原住民族籍學生在教育學程甄選考試的錄取率,以擴 充原住民族之菁英。而在法規背後的用意,無非是要維護整個原住民族文化,保 障原住民族之立意,並更希望原住民族菁英回到原鄉進行服務,以利文化傳承與 保護原住民族弱勢文化。但在這樣的法規下,是否在教育現場都能足夠完善的保 障原住民教師?或是否能落實擴充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原住民師資生?
貳、研究動機
研究者本身家庭為原漢家庭,父親為北部漢人,而母親是花蓮地區的阿美族,
而根據以臺灣現在所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法》當中提及,自民國90 年後,原住 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小孩,只要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即能獲得 原住民族之身分,而本研究者也曾經因此法規改過姓氏,在原漢身分之間轉換,
因此,對於原漢間的議題都特別注意。而直至本研究者通過校內小學教育學程甄 試後,發現大學內有提供許多對原住民族籍之師資生有利的規定,但當這些規定 實施於學習之脈絡中時,反而對原住民籍師資生們產生了一些困難,以下說明對 相關政策的存疑。
一、公費培育政策規定有過於嚴格之疑慮
公費生之相關規定制定於《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裡,是固 定的無法修改的,但公費生名額多寡與限定為「哪一原住民族」或是「應具備何 種專長」都沒有在法規裡受限與規定,所以導致學校裡的原住民族師資培育公費 生往往都是有缺額但無人報名。根據臺東大學109 學年度所公布之原住民族師資 培育乙案公費生名額,共有四個缺額,但其中就有三個缺額之原住民族限定為阿 美族,且專長更是限定為「補救教學」、「自然」及「體育與游泳」,剩下一個缺 額需求為布農族,所需專長為體育。由此可知,光是要符合族籍就已經讓大多數 的原住民師資生卻步了,就算真的符合了族籍,專長也不一定能吻合。假設就算 條件都吻合,還得符合《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四條與第八條 第八、九、十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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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參與前項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來源而辦理之公開招生或校內甄 選時,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取得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證明書。」
「八、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九、原住 民公費生畢業前於部落服務實習未達八週。十、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修畢原 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相關課程二十學分。」
如未達成則會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基於上述之困難,109 學年度報名原住民族師資培育乙案公費生之人數為2 人。
二、原住民外加名額錄取率有過低之疑慮
對於白皮書所提出之第二點建議:降低錄取標準與增加外加名額之建議。從 臺東大學108 學年度之小學教育學程之錄取率來看,一般生與原住民籍學生大約 都為百分之二十五,雖然原住民籍學生有外加三位名額,但由於報名人數較多,
導致錄取率與一般生一樣,可能甚至更低。因此,雖然原住民族籍學生有外加名 額之優待,但原住民族籍學生之錄取率並沒有比一般生還要來的高。不過此一現 象,因後來臨時公告,額外再多增額錄取六名原住民族籍學生
導致錄取率與一般生一樣,可能甚至更低。因此,雖然原住民族籍學生有外加名 額之優待,但原住民族籍學生之錄取率並沒有比一般生還要來的高。不過此一現 象,因後來臨時公告,額外再多增額錄取六名原住民族籍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