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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發現

第五節 綜合討論

本節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先綜合整理四位受訪者對各個師資甄選與聘任政 策的看法,並在第二部分由研究者作綜合詮釋,接著,第三部分藉由與先前之參 考文獻作為呼應,最後,第四部分則總結前三部分,回歸探討臺灣師資培育在政 策規劃上公正與否。

壹、原住民師資生對師資甄選與聘任政策之看法

回歸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動機,臺灣在憲法上保障多元民族的發展,並基於 憲法,針對原住民規劃了許多積極性差別待遇政策,而對於原住民之師資甄選與 聘任政策亦同。但這些政策是否有達到真正的分配正義,是否對原住民族有相當 的公正性,亦或只是單方面以上位者之角度出發所設立之政策,故必須了解原住 民師資生對於相關政政策之看法,以下為受訪者們對各個師資甄選與聘任政策之 看法(表7):

表7

原住民師資生對師資甄選與聘任政策之看法

受訪者 政策 看法

受訪者S 公費培育政策 認為此制度受用,但也因為制度一 直在改變,不曉得需要通過母語認 證方能報考公費生而錯過機會。

降低錄取標準與外加名額政策 認為此政策十分受用。但卻容易造 成師資生懈怠,只以降低過的錄取 標準作為目標。

聘任員額比率 較為否定此一政策,不應以族別作 為優先錄取排序選項。

受訪者R 公費培育政策 受訪者 R 因為本身沒有族語學習 環境,認為考取認證較為困難。並 且族語能力在教學現場並不是一 項重點,但卻成了甄選必備資格。

降低錄取標準與外加名額政策 認為此政策十分受用,覺得備受尊 重,給予原住民很多幫助。

聘任員額比率 較為否定此一政策,因校方聘任教 師仍以教師本身能力為主,故未幫 助到原住民。並且此政策易導致族 群問題,且受訪者本身也因族群問 題而被質疑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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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J 公費培育政策 公費生政策不吸引人的原因是規 定太多,且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太 難,通過考試是極大的壓力。並且 相關制度不利於在職進修之學生。

降低錄取標準與外加名額政策 認為此政策十分受用,但受訪者 J 卻曾因此政策而備受誤解。

聘任員額比率 各地區仍有自己的文化特色與自 我族群認同,若聘任不同部落或族 群之教師,會有質疑之聲浪。但認 為此政策仍有利於文化傳承與保 留。

受訪者L 公費培育政策 認為此制度受用,但同時擔心前往 偏鄉教書的教師,會因為年限導致 教師信念不夠堅定,可能因此只把 公費生所分發的學校當作跳板。並 且相關制度不利於在職進修之學 生。

降低錄取標準與外加名額政策 雖認為此政策十分受用,但也表示 此政策像是再施捨原住民。不過同 時也認同此政策非常尊重原住民,

給予原住民很多幫助。

聘任員額比率 較為否定此一政策,因仍須注重教 師品質,勿過度只以原住民為優 先。不過,受訪者本身卻因為在不 同部落教書過,被自身部落族人質 疑。此外,應注意原住民流浪師資 之問題,是過多還是原住民通過考 試取得教師證書的比例過低,導致 偏鄉原住民教師缺乏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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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如同楊恩尼(2019)對公費生政策所提出的建議,應增加公費生的補貼,

以增加師資生報考公費生的動機,並且要確定公費生的態度與熱忱,以免公費生 發生如受訪者L 所擔心的定性不足之問題。

二、降低錄取標準與外加名額政策

根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修法歷程,自 2011 年 起,如未考取族語認證者,優待分數逐年扣百分之五,最低扣至增加百分之十。

進而因此導致許多原住民學生爭相前往考取族語認證,同時也因為此現象,此次 修法導致學生不以文化為主要因素作為考試動機,而是以利益為上去考取族語認 證,且根據第三條所規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且若 欲使用加分優待政策,則會採取外加名額之管道,代表不管加多少分,所有競爭 者都互相平等,因此導致原住民族學生互相競爭激烈。

根據《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八條規定,原住民族學生在學程甄選 時,能以原住民族身分報名,並由每班最多三名外加名額及降低最低錄取標準百 分之二十五之優待,此看似對原住民生之優待政策,實際上導致原住民生競爭激 烈,為數不多的外加名額,卻有許多原住民來爭取,錄取率比一般生錄取率還低。

上述兩條法規雖都有給予原住民降低錄取標準與外加名額之優待,但卻都產 生了原住民生相互競爭激烈的問題,如同從楊淑玲(2001)的訪談中發現與受訪 者J 所述,對政策的誤解會導致原漢學生間的誤會與歧視。而潘雅媚(2010)也 因為使用原住民優待政策,而使自己被質疑。但若不增加名額,或更改限制,原 住民生是否使用原住民優待政策,則沒有差別了。

三、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員額比率

根據《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第三條 所規定之原住民教師應不得低於教師員額三分之一,而此條規定所說之教師員額 定義眾說紛紜,且此一比率並未強制執行,而是柔性勸導,對於原住民師資生來 說,是利益的損失。而根據潘裕豐(2009)的建議中所提及現今流浪教師較多,

教師職缺供不應求,現在又因為聘任員額比率為柔性勸導,更使原住民師資生在 求職路上更加困難。

肆、總結

Sandel(2009/2018)在其著作《正義》(Justice)中,為闡述「同意」不是 構成道德義務之基礎,曾以橡膠刮刀人的故事作為說明,概要故事內容為美國街 頭常出沒一種清潔工,在未經過車主同意前即主動幫忙擦車,並強行收取費用,

而車主就算不情願,也必須因為自身已經受益,而必須付出金錢。此則故事可以 看出契約雙方不須經過彼此同意即產生義務,並且只要有受益就必須有相對應的 義務,當然這對車主,或是契約的一方,是極大的不公平,但又無可奈何。

74 的法律,或許是《憲法》,都可能因此而不公正(Sandel,2009/2018)。而在不公 正的法律之下,對於必須執行義務的受益人,如原住民師資生,是非常不公平的。 的經驗與建議,事實上仍未達到真正的分配正義,正如Sandel(2009/2018)所說,

要達到真正的公平不太可能,因為制度必定會有缺陷,而人,自出生必定會有任 意性偶然的差異。要真正達到分配正義,政策仍須改進,誠如涂予尹(2012)對 臺灣原住民升學優待措施的評析,現階段的政策仍站不住腳,任何的補償正義應 從歷史脈絡去發展,對於備受迫害的原住民來說,相關的積極性差別待遇仍是必 須,但卻又在政策規劃上,設置諸多限制,如需具備族語認證方能加總比較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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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難不成就因此代表通得過族語認證之原住民,才是過往備受壓迫的原住民?

因此臺灣在對於原住民相關積極性差別待遇的規劃上,有改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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