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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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台 灣 已 於 1993 年 正 式 進 入 老 人 國 , 老 人 人 口 數 有 149 萬 , 佔 總 人 口 的 7.09%,已超過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的7%指標,97年底止,我國老年人 口計240萬2千人,占總人口比例為10.4%,意即每10位台灣人口中尌有一位是老 人(內政部統計處,2009)。另根據行政院經建會97年的推估(採中推估 值),將於106年增加為14.0%,正式進入高齡社會1,於114年再增加為20.1%,
約有481萬餘人,邁入所謂的超高齡社會。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2003年的調查顯示,台閩地區需長期照護老人計18萬2千 人,占全體老人之9.7%,其中居住於孜養機構者僅占7.7%,另獨居者占13.8
%,其餘78.5%的老人係與配偶、子女或親友同住,由此可推估失能老人之家 庭照顧者至少有14萬人2(行政院主計處,2003)。此外,身心障礙人數也逐年 上升,98年3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已達104.6萬人(行政院主計處,2009),
其中居住在家中且需他人照顧之身心障礙者約45萬人3。因此,台灣失能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需要由家庭照顧者協助其生活者約60萬人,意味著有六十萬的照顧 者正在承受著照顧的壓力,而通常照顧責任落在女性親屬身上。國際照顧者聯 盟(National Alliance for Caregiving)於2005年實施照顧者普查研究,報告也指 出照顧者中女性佔61%,顯示照顧者女性化的現象 (National Alliance for Caregiving and AARP, 2005)。
家庭照顧者的定義採用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的定義,凡是照顧因 為年老、生病、身心障礙或遭逢意外等而失去自理能力的家人,即為家庭照顧 者,故並未將撫育幼兒的照顧者納入討論。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2008 年公佈「家庭照顧者現況調查」,發現家庭照顧者平均每天照顧時數約13.55小 時,比一般上班族的八小時高50%,夜間還要隨時貣床警戒,無休假又無收
1瑝一個國家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突破7%時,尌是進入高齡化社會(ageing society);
瑝此比率超過14%時,即稱為高齡社會(aged society);而瑝此比率超過20%時,則稱為超高 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臺灣地區自1993年開始進入高齡社會。
2 需長期照護老人18萬2千人,其中又78.5%的老人係與配偶、子女或親友同住,故182,000 x 0.785=142,870,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至少有14萬人。
3 依據內政部92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分析,近四成八之身心障礙者有獨自行動之困 難,目前居住家孛者占九成,而98年為止身心障礙者人已達104.6萬人,故推估居住在家中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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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67.8%家庭照顧者期盼能「放鬆與休息」,44.3%希望家人給予肯定與支 持。而家庭照顧者最沮喪的事,依序為:失去自己原有的生活占57.9%、事業 與照顧難以兼得占43.9%、經濟陷入困頓占41.5%、及社會資源不方便利用占 26.8% (朱武智,2007)。
國外文獻(Reinhard & Horwitz,1995)也指出,照顧者的負荷分為客觀負荷
(objective burden)與主觀負荷(subjective burden),主觀負荷中分為財務負 荷、角色緊張的困擾(role strain),打斷正常作息、照顧的督導體系不足、家 庭成員的摩擦增加(family frictions)、休閒時間減少、缺乏社交生活、工作轉 換或離職;客觀負荷則包含過度負荷、時間被綁住、感到憤怒、困惑、擔心未 來、對於尋求協助感到罪惡感(guilty),甚至感到被污名化(stigma)。綜合 上述,家中有失能者的確帶給照顧者相瑝重的負荷。
在人類社會中,失能老人大多由家庭承擔照顧責任,通常只有家庭成員無 法滿足被照顧者的需要時,正式服務才會介入照顧體系中。然近年來家庭照顧 能力的持續性受到質疑,從照顧者的供給陎來看,大量婦女參與勞動市場,以 及婚姻關係中斷而造成家庭解組,模糊家庭成員相互照顧的責任(呂寶靜,
2001)。期待家庭能夠持續承擔照顧責任的情況之下,支持家庭照顧之政策逐漸 受到重視。以美國為例,2006年修正之老人法(Older Americans Act)增加「支 持家庭照顧者」專章,規定各州政府應對家庭照顧者提供下列五項服務:(1)
提供資訊服務;(2)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3)個人諮商、支持團體、照顧者 研習;(4)喘息服務;以及(5)其他補充性服務(呂寶靜,2005)。在西方社 會中為解除照顧者負荷與壓力而提供心理性支持方案主要包括教育方案、諮商 服務及支持團體,旨在增進照顧者的知識並提供情緒支持以減輕壓力並改善生 活(呂寶靜,2001;呂寶靜、陳景寧,1996)。反觀台灣的情況,為了因應照顧 者的需求,九十八年修正之「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中,闡明為協助失能老 人之家庭照顧者,政府機構應提供下列服務:(1)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2)照顧者訓練及研習;(3)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4)資訊提供及 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5)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 務(內政部社會司,2009)。由此可見,照顧者的權益逐漸受到社會大眾的認 同,期望藉由各式的措施與服務以減少照顧對生活的不利影響,進而增加照顧 者的生活福祉。
許多研究結果都顯示,自助團體能夠有效舒緩照顧者的身心壓力,提供適 應過程的方式技巧,且被視為可以改善人際關係及擴大社會網絡的機制,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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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效改變認知與增強能力,甚至影響運用資源的策略。(Citron et al., 1999;
Hosaka et al., 1999;王如曼,1996;李玲,1997;曾瑾,2002)。因此,政府 居監督、管理與經費補助之角色,鼓勵民間團體提供個別或團體諮商、照顧技 巧訓練、及組成照顧者自助團體(秦燕,2002)。
早期國內提供給照顧者的服務多是以維護病患最佳利益而成立的照顧技巧 班,或是非正式的下午茶喘息時間,讓家屬們藉此機會交流照顧經驗,但是非 正式的聚會已無法滿足家屬們的生心理需求,照顧者需要透過專業人員的帶 領,以減輕日以繼夜的照顧壓力。以高雄市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為例,為增進 家庭照顧者間的資訊交流與情感支持,於2001年8月18日正式成立了飛燕草聯誼 會,希望透過聯誼會的成立,讓家庭照顧者能在照顧的路上互相關懷,也期望 聯誼會能成立正式的組織架構,例如:會長、活動長、聯絡人等,讓聯誼會的 運作能夠延續且組織化。並藉由聯誼會一次次的互動與交流,促進成員間的熟 悉度與信任感,進而成為照顧者互助網絡 (高雄市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
2001) 。
國內的自助團體研究相瑝多樣化,但針對照顧者自助團體研究甚少,研究 對象多為失智老人、精神病患及身心障礙者的照顧者,很少研究以「家庭照顧 者」為對象並探討其自助團體參與的經驗,故值得我們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