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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第壹章

第壹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回溯國內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源起,西元十九世紀初,醫學不似現今發 達,許多因小兒麻痺而成為殘障的兒童,蔣夫人為這群孩子於 1967 年在振興醫 院成立復健醫學中心,服務 4 至 14 歲兒童;1967~1981 年間,服務對象延伸至 25 歲的病患,免費提供外科矯治、職能治療、聽語治療、心理治療、復健護理以 及社工服務,同時也提供職前訓練以及義肢支架裝配(振興醫院,無時間)。1980 年,提供身心障礙孩子之服務從醫療延伸至特殊教育。一群國外留學歸國的特殊 專業人員於身心障礙學前發展中心開始提供專業的特殊教育訓練工作,提倡結合 醫療、特殊教育、社會福利、家庭支持方案之早期療育;醫療院所方面,也陸續 開始設有發展復健醫學及兒童心智科,並提供部份的醫療復健服務(周文麗、鄭 麗珍、林惠芳,2005)。民間團體倡導後,我國政府日益重視,於 1997 年提出「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並將早期療育服務分為「發現與篩檢」、

「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等流程,目前臺灣早期療育流程 及內容也以該流程為依據基礎(內政部兒童局,2008)。同年 4 月,行政院衛生 署更委託了各地區適當醫療機構,成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由兒童心智 科、復健科、小兒科等相關醫療科別與社工員所組成的專業團隊合作下,進行科 技整合的會診與療育鑑定會議,為疑似身心障礙幼兒提供早期鑑定與療育的服務

(陳麗如,2003)。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是臺灣特有的醫療模式(周文麗、鄭麗珍、林惠芳,

2005),此種模式影響早期療育服務、教育安置等。從美國的法案可略知,臺灣

早期療育是從美國法案衍生而來,但美國卻未成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而是 以能力為本位的評估模式,其專業團隊評估時,主要以發現嬰幼兒及其家庭之優 勢、需求及相關資源為目的,並在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時,予以個案之家庭增權賦 能(Long, 1999)。美國與臺灣之評估目的相同,皆為評估出發展遲緩幼兒,依其 特殊需求給予個別療育服務,但提供療育服務時,臺灣以滿足幼兒特殊需求為 主,而美國對於療育服務的提供,除了滿足幼兒特殊需求外,更重視透過服務提 供是否能提升家庭功能。

醫療日趨發達,法令方面也在家長團體、民間單位積極倡導與推動下,政府 開始重視並修訂及訂定相關法規。2003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定 義「發展遲緩兒童」為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 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 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早期療育」是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

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

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內政部兒童局,2010)。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所以重要並有其研究必要性,除了上述因素外,另 因孩子在 0-6 歲是生長最快速、也是神經網絡連結與腦部發展的重要時期;四歲 時大腦已發育了 50%,至八歲時則已達 80%,由此可知,出生到六歲是大腦可塑 性最高時期,若能把握此時期及早介入治療,可達到最佳療育效果(盧美貴,

2005)。而目前學前教育階段,主要由各醫院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估(黃 惠如、何立博,2002),根據評估結果給予適當的療育服務,越早了解孩子狀況,

給予治療,方能達到早期療育之目的及聯合評估中心所設立之宗旨。

研究者於九十八年參與衛生署委託辦理「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訪查計畫」

並擔任助理一職,隨同委員訪查十三間醫院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在此計畫

中,除了訪查本島外,更參與外島訪查,了解各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困難與現 況。各家醫院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接受衛生署委託同時,衛生署給予「需求 說明書」,說明書內容乃依評估流程擬訂相關項目及規定,包括單一窗口收案、

候評期服務、安排相關診察、評估與檢查、彙整報告、完成綜合報告書。除了評 估流程外,針對後續個案管理及服務工作、專業成長與交流、提供療育服務及建 立當地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網絡也訂定相關標準。然而,各醫院在地條件不同之 下,達成標準有其困難度,尤其在離島地區,缺乏人力資源、交通不便等情況下,

更難達成需求說明書之規定(行政院衛生署,2009)。因此,研究者不禁對兒童 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流程產生疑慮,何種評估流程可達到衛生署要求又能符合不同 條件醫院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需求,值得探究。

每投入一元在早期療育上,可節省三元的特殊教育成本;發展遲緩兒童若能 在三歲以前接受早期療育,其療效將是三歲後的 10 倍,亦即透過早期療育,開 發障礙幼兒的潛能,將減少長期社會成本(林麗英,1998),此即政府近幾年大 力推動早期療育原因,政府在各縣市之醫院逐步成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行 政院衛生署在 86 年至 99 年間,分別在各縣市醫院設置了 35 家聯合評估中心。

大幅提高民眾就醫的可近性,然而在早期療育的服務流程中,對於聯合評估中心 的醫療及服務品質之要求也日益提升(行政院衛生署,2006)。衛生署提升品質 同時,許多醫院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更難以達到衛生署相關規定,從 2008 年及 2010 年行政院衛生署委託各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需求說明書」內,

其中一個項目為設立「單一窗口」,此即聯合評估流程中第一步驟,有了單一窗 口,增添民眾的便利性,但對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而言,計畫為一年的短期計 畫,專案人員常面臨無工作窘況,若要聘請新的專案人員,又要重新交接,對兒 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行政方面非常困擾,對前來的評估的民眾,也因為專案人員 對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也需要較長一段時間了解,增添許多問題。因此,聯合

評估中心之評估流程,有其探討之必要性。

雖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已逐漸普及,但相關研究卻十分有限,碩士論文 中,除了王于欣(2006)撰寫「家長對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估服務指標之研 究」外,無其他相關研究論文;期刊方面,2010 年,王于欣等人於發表「早期療 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評鑑指標權重之研究」(王于欣、傅秀媚、蔡淑鳯、吳 裕益、林巾凱,2010),這些論文及期刊採用量化研究之問卷方式進行資料蒐集,

主要了解聯合評估中心之相關指標;相關書籍方面,僅描述聯合評估中心如何運 作、歷史、篩檢工具及普遍遇到的困難,未深入提及各醫院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 中心所在區域不同,遇到問題也有所差異,為符合行政院衛生署之需求說明書內 容,產生何種評估流程,所以本研究以質性方式深入探討上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