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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家庭是人一出生後第一個受教育的場所,父母是兒童第一個教師,

家庭中的教育對兒童體格、人格、智慧、價值觀、情緒、生活技能等 方面的影響可以說是既深且遠,所以家長是否有充分的教育知能是非 常重要的。Bronfenbrenner 所提出的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

從個體開始,擴展到微系統(家庭、朋友、班級等),中系統是由環境之 間構成聯繫(家和學校),再外擴到外系統間接影響的環境(父母工作的 地方),最後到鉅系統為較大的文化背景(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等),一 層包含著一層,由此可知從個體出發後,最直接影響他的就是家庭和 同儕,所以家長的腳色、影響的程度,從小到大都非常的深遠。

在 1975 年美國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Public Law, pl94-142) 中即提到父母參與(parental participation),說到父母有權利及義務充分 參與身心障礙兒童教育的決策過程,可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IEP)的制定,並且有法律保障程序 (procedural due process)保障身障兒童的教育及安置權益。1986 年 P.L.99-457 也提到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以家庭為主要活動場所,來為個案和整個家庭擬定的計畫,

由此可知從學前開始就強調「家庭」的功能與配合的必要,所以家長 的參與從小到大都是很重要的。

我國國民教育法(2016)在第 20-2 條提到「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 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

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 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家庭教育 法(2014)第 2 條有將家庭教育下定義:「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 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並詳列出所包含的範圍有,1.親職教育、2.子職 教育、3.性別教育、4.婚姻教育、5.失親教育、6.倫理教育、7.多元文化 教育、8.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9.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在第 11 調 說明辦理方式「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

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

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

特殊教育法(2014)也提到家長有權利參與「特殊教育諮詢會」、「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在第 28 條中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 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聽覺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及第 46 條:「各級學校應提 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聽覺 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由以上法規內容看來,無論是國內、外,國民教育和特殊教育,

都相當重視家庭的功能、家長的參與。

二、 研究動機

研究者本身曾經擔任新北市聽障巡迴教師,開始接觸聽覺障礙學 生,並透過 IEP 會議,認識到聽障學生的家長,發現其教養聽障學生 子女在經濟上有很大的壓力,助聽器入門款一耳動則兩、三萬,高階 型甚至上十幾萬,雙耳配戴助聽器價格就要乘以兩倍;電子耳更是不 用說,光是開刀就要七、八萬,器材費高達八、九十萬,還沒算其他

的耗材費,由此看來家長在金錢上的花費相當可觀。在心理上方面,

聽障子女在識字量、語文的理解上較低於一般學生(林幸君,2012;莊 梅君,2011;林淑貞,2006),家長就會擔心可以如何培養聽障子女閱 讀習慣,提升其閱讀理解能力。因為對於語文理解稍弱,再加上有時 因環境噪音、稍不留意就會出現對於老師、同儕的話語斷章取義,容 易造成誤解或糾紛,而演變成社會互動的困難,這方面的問題家長也 易手足無措。

統合來說,家長對於聽力圖的認識和解讀、對子女的學習與教養、

學校事務或會議的參與、以及子女與自己相關的權益都一知半解,甚 至不是很清楚,因此就往往會不知怎麼辦,或得不到相關的協助,甚 至會失去某些機會,相當的可惜,因此也讓我對於聽障學生家長的親 職教育現況與需求產生疑問與興趣,而想要進一步的進行研究。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