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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章節為論文之緒論,共分三節予以說明。第一節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 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研究流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人類對公共財(public Goods)的認知與工業時代有了 不 同 的 解 讀 與 思 維 。公 共 財 為 眾 人 共 同 消 費 之 財 貨 , 通 常 具 有 非 排 (non-excludability)以及非競爭性(non-rival)(Kaul et. al. 1999),因此,既然 公共財屬眾人所有,又1999年,聯合國發展計畫署(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s,簡稱UNDP)發展研究辦公室主任Inge Kaul等人提出「Governing Global Public Goods in a Multi-actor World: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報告,

將全球公共財(Global Public Goods,以下簡稱GPGs)定義為具有跨越國、世代與族群 利益的公共財(Caballero-Anthony,2006)。一般而言,單一國家的公共財可經由國 家負起確保公共財供給之角色;但在全球層面的GPGs並沒有「全球政府」得以強制處 理有關跨國甚至GPGs的問題。

有鑑於此,GPGs強調各國應共同合作以獲得支援公共財之需求,並對無法自行 供應公共財者予以幫助(Caballero-Anthony,2006)。GPGs的提出也開始確定「國 際層面集體行動」(International collective action)的必要性,即需要政府與 非政府之參與者,並引導擁有財務與技術資源的私部門,一同支援全球公共財之 提供與分配(Caballero-Anthony,2006)。因此,企業為了達到生產、營利為目的 而使用公共財的同時,便不能只顧及私利而已。

也因如此,企業創造財富的同時對所有利益關係人(例如:股東、合作廠商、

員工、顧客…等)應善盡責任。尤其現今,透過網際網路,使得利害關係人易於

(Tapscott & Ticol, 2003)。所以有效管理企業活動以維護利害關係人關係,是 不容忽視的一環(Epstein,2009)。

綜合上述所論,不論是從公共財的角度或是就利害關係人的面向進行探討,

企業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層面涵蓋甚廣且影響深遠,這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日益 受到全球重視的原因之一。

Okoye(2009)曾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常常是一個主題各自表述;企業 社會責任儘管在當代受到重視,基於經濟全球化使得國際企業與在地社會的關係 日益密切,企業必須更審慎處理內部組織與外部社會及自然環境的關係,已成為 國際社會共同關心的議題」,而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於2009年應邀在CSR天下企業 公民獎頒獎典禮上演講,也提及:「企業公民是善盡社會責任的企業,尋求包括股 東、員工、供應商、社會債權人等利益相關參與者的最佳平衡,以落實企業社會 責任。」(天下雜誌群影音頻道)。過去許多國內外研究已經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 探討,發現企業落實執行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策略可提昇企業形象 (Morfet et al.,1999),因此,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簡稱 CSR)已成為全球與台灣企業共同關心的議題,甚至許多知名企業更將CSR當成企業 永續經營的企業重要發展目標之一。另一方面,CSR評鑑機構BSCI(Business Socical Compliance Initiative),每年評比並公布各企業之CSR評比結果供全球公民審視,由 此可知,當前企業及全球各國政府對CSR的重視及CSR對企業與世界各國政府與民 眾之影響力。

自 Bowen(1953) 發 表 「 商 人 的 社 會 責 任 」 (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Businessmen)中,提到「經營者對社會責任的態度與作為」成為學術文獻中 對CSR最早的釋義。而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 CSR)的概念發展背景即於二十世紀工業發展極盛之後引發人文反省,初期主要概 念的發展開始於已開發之先進國家,因先進國家在工業及商業發展達到一定的經

濟成熟度後,人民或企業體本身開始對企業與環境及社區關係展開省思(張思亮、

羅殿軍,2004)。然而,CSR議題探討近60年來,除了受企業界與全球各國政府重 視與推動外,另有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簡稱 NPO )扮演著對 CSR推波助瀾的關鍵角色。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 NPO ) 是指其設立之目的 是實現某些特定公共利益與公共責任,並非藉由組織獲取財務上之利潤,且由民 間人士志願性結社提供各種服務或從事各種活動,是以公益服務為主的組織(馮燕,

2001)。也由於NPO多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服務社會大眾為公益使命所成立的 組織,因此,NPO與政府部門(又稱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又稱第二部門) 外,成為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又稱第三部門),其影響力不容小覷。

因NPO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金援多來自捐贈,然而,現今許多NPO出現勸募 不易甚至陷入財務窘境,為使其組織得以永續發展,歐、美先進國家,透過非營 利組織事業化解決這些壓力與難題。因而運用企業經營策略的機制成立事業機構 創造營利,除可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外,更進而直接或間接成就NPO的永續發展,這 是NPO創造雙贏的絕佳因應策略,也是現今NPO值得思考甚至積極作為的趨勢。

而近年來,台灣非營利組織受外在環境變遷的影響,且遭逢國際經濟的不景 氣,致使依靠個人、企業、與政府捐款補助的非營利組織營運遭遇阻礙,也迫使 改變其經營型態,許多非營利組織轉型採取事業化運作模式,簡言之,非營利組 織事業化是藉由商業賺錢的策略來獲取組織經營所需的資金,以實踐組織的慈善 和社會使命(呂朝賢,2008)。目前台灣較耳熟能詳的非營利組織事業包括:喜 憨兒基金會、伊甸基金會、陽光基金會等等,皆是著名的非營利組織事業化案例,

他們運用企業化之理念與管理型態,以解決組織所面臨之財務困難。

然而,非營利組織如何兼顧獲取利益與達成其社會目的,實為一重要課題,

且唯有達成這雙重目標,非營利組織才有永續經營發展的可能。由於非營利組織

使命及願景,這類型的組織形態被稱為「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換 言之,社會企業同時考慮任務與賺錢、或是社會目的和經濟目的作為雙重底線(陳 金貴,2002;林怡君,2008),也就是說用企業經營的方式達成社會目的,而如 此兼具社會和經濟目的的作法,為非營利組織開創了新的思維與格局。

再者,非營利組織多為了有效從事公益事務、實踐組織使命,即便運用企業 經營方式與理念,逐漸走向市場導向的經營型態,其目的除為了爭取更多的公益 資源外,創造社會公益與公共價值,並藉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進而實踐社會責 任,又因非營利組織的成立多具備崇高願景與使命,因此透過非營利組織事業化 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標準與模式是否即涵蓋非營利組織母體之願景與使命?

又非營利組織事業化有助於非營利組織本身願景與使命的發展嗎?而非營利組織 如何透過事業化實踐企業社會責任?而從營利的角度思考,一般營利事業在實踐 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多將經濟、財務面列入重要衡量,而非營利組織事業在實踐 企業社會責任與一般營利事業會有何異同?

基於上述研究背景引發研究者企望針對非營利組織如何透過非營利組織的事 業化實踐企業社會責任進行探索性研究的研究動機,希望藉由文獻的檢閱來瞭解 目前歐美非營利組織事業化的理論及現況探討和當今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與衡量 構面之相關性,並透過非營利組織—「福智團體」成立營利事業組織—「里仁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功個案:實地觀察、資料分析與深度訪談,探討國內非營 利組織事業化的原由,及有別於一般營利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之衡量與模式進 行探討,而非營利組織事業化是否有助於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以及非營利組織的 背景對事業經營與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之影響,期望在概念與實務的對照下,除提 供台灣非營利組織新的觀念與方向外,也希望提供一般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 不同省思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