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設計

本研究目的為瞭解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對於高中職輔導教師的賦能內涵,為達 成研究目的,設計本研究之架構流程如圖3-1。首先,受督者共同參與一個焦點解 決團體督導,一個月進行一次,一次三小時,每次由兩位受督者提報個案來接受 督導。本研究之焦點解決團體督導,每位受督者接受督導的時間大約九十分鐘,

共有八位受督者,每次的焦點解決團體督導之實際流程如表3-3。

於每次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後,請提報個案的受督者於一週內與其提出之該名 個案再進行晤談一次,晤談後兩日內隨即接受研究者之事後訪談,每次訪談約一 小時,以了解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對該受督者的實際賦能內涵為何。蒐集八位受督 者之事後訪談資料後,經過資料整理與分析,最後進行受訪者之效度檢核。本研 究的研究流程與架構如圖3-1 所示。

本研究設計之特色為:請受督者於接受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後一週內再與該個 案進行一次諮商,始接受研究者訪談。此設計之原因如下:

一、 焦點解決取向具有行動及解決導向之特色,且解決方法具立即實用性,

故督導者協助受督者設立具體可行之目標與步驟後,若經再次諮商之實 際操作,較能將督導所學加以展現,並從中體會及檢核焦點解決督導在 受督者的諮商上有何立即實質的幫助,尤其是否能產生賦能效益。

二、 本研究兼採Zimmerman(1995)及 Bolton 與 Brookings(1996)之賦能理論為 研究設計之理念背景,而在Zimmerman(1995)之賦能理論中,心理賦能

包含了個人內在、互動間及行為等三大賦能核心要素,其中行為要素需 要由外顯的實際作為加以觀察才能瞭解,故本研究設計加入受督者接受 督導後實作的步驟,以探討受督者在接受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後,是否有 賦能內涵中「行為要素」之實務展現。

三、 在正式研究前之「前導性研究」探索中發現,於前導性研究之受訪者訪 談資料中,除了表達個人內在要素之賦能內涵外,亦包含許多互動間要 素及行為要素之賦能內涵,且「行為要素」中之賦能內涵不乏為「一週 內跟該個案再次諮商」中所展現出來之實際行為,故肯定了本研究設計 中,請受督者「一週內與該個案再次諮商後才接受訪談」之研究設計價 值。

四、 焦點解決督導模式中,督導目標有「階段特定性的督導目標」及「單次 督導的特定目標」兩種形式(Juhnke, 1996),本研究設計以「單次督導的 特定目標」為主,以瞭解該次焦點解決督導後對受督者蘊含哪些賦能內 涵。另外,本研究設計亦融合「階段特定性的督導目標」,希望瞭解在 督導後一週內能達成何種賦能成效。故為了探討受訪者是否達成此兩種 形式之督導目標,研究設計上,除了邀請受督者於自己提報個案之該次 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後進行事後訪談外,附帶要求受督者在接受督導後一 週內,需與該名被提報之個案再進行一次諮商,才接受訪談,以了解是 否達成督導後一週內之「階段特定性的督導目標」。

於一個月進行一次的焦點 解決團體督導中,由兩位 受督者提報個案接受督導

提報個案的受督者於該次 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後一週 內,與所提報的該名個案

再進行晤談一次

與個案晤談後兩日內 受督者接受研究者之

事後訪談

連續四個月,共蒐集八位 受督者之事後訪談資料

進行事後訪談之資料整理 與分析

進行受督者效度檢核

圖3-1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