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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變數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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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變數與定義

本研究之被解釋變數為「塗藥支架使用比率」,解釋變數分別為「差額負擔 效果變數」、「價格競爭效果變數」、「可選擇支架種類數效果變數」及「所得效果 變數」等四大項,據以分析及驗證本章第一節末段所述四大效果對於冠心病病患 選擇血管支架種類之影響。又由於本研究後續將採用固定效果模型進行分析,故 分析模型內將不另外納入醫院權屬別、評鑑層級別、分署別等較不易隨時間變動 之控制變項。各變數之定義及涵義說明如下:

一、 被解釋變數

本研究之被解釋變數採用「醫院當期為病患植入塗藥支架之支架總數」占「醫 院當期為病患植入塗藥支架與傳統支架之支架總數」之比率(以下簡稱「塗藥支 架使用比率」)。透過此變數之變化,可觀察出各月份醫院內整體使用血管支架 之病患,對於塗藥支架及傳統支架之選擇偏好情形,若某醫院當月份該比率較高,

則代表該醫院當月份冠心病病患較傾向選擇植入塗藥支架,而非傳統支架。

二、 解釋變數

(一) 差額負擔效果變數:

差額負擔效果變數之設計,係以醫院為分析基礎,採加權平均之處理方式,

以「當期被觀察醫院內病患有使用之某型號塗藥支架,於『被指定之醫院』內之 合計被使用總數」除以「當期被觀察醫院內病患有使用之所有型號塗藥支架,於

『被指定之醫院』內之合計被使用總數」,所得到之比率作為權數,再乘以「當 期『該型號塗藥支架於被觀察醫院之訂價』除以『傳統支架健保給付金額』之比 率」,然後按被觀察醫院當期有被使用之各型號塗藥支架逐項加總,計算出各月 份足以代表被觀察醫院整體塗藥支架差額負擔水準之「加權平均塗藥支架相對傳 統支架價格之比率」(以下簡稱「塗藥支架價格比率」)。當被觀察醫院其某月份 之塗藥支架價格比率較其他醫院為高,則代表該月份該醫院內其整體病患為植入 塗藥支架所須自付超過健保給付金額之差額將較其他醫院為高。至於前揭「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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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醫院」,分為三種模式:於「模式一」下為被觀察醫院自己一家,於「模式二」

下為「被觀察醫院所屬健保署分署轄管區域內」(健保署下設六個分署,各分署 轄管區域詳附錄十)之所有被分析醫院,於「模式三」下則為被觀察醫院所屬健 保署分署轄管區域內「除自己以外」之所有被分析醫院。

上開加權平均之處理方式,不但可強調醫院在特定型號塗藥支架之使用上之 重要性,並排除部分使用較少之支架,或價格處於極端之支架對於價格變數之影 響,進而確保以上開「塗藥支架價格比率」代表醫院整體塗藥支架差額負擔水準 之變數之客觀性。再者,病患或其家屬在初步評估該病患是否使用塗藥支架,亦 或是傳統支架時,通常其面對之價格因素似非為該醫院內或鄰近區域醫院之「單 一型號」塗藥支架與傳統支架之價格,而可能為該醫院或鄰近區域醫院所進用可 供病患選擇之「一整組」塗藥支架或傳統支架之價格。

此外,用以計算塗藥支架價格比率的權數之所以分別採用上述三種不同模式 計算,係考量權數之計算,若單以被觀察醫院當期自身之各型號塗藥支架使用量 為主(即上揭模式一),於越低價之支架亦伴隨越高使用量之情形下,該型號支架 之權數將越高,進而使低價之支架在價格比率變數內之比重越重,致最後之塗藥 支架價格比率變數值越低,恐有無法忠實呈現醫院內整體塗藥支架差額負擔水準 之虞。因此,本研究乃採用另外二類修正式權數,將「被觀察醫院所屬健保署分 署轄管區域內」之所有被分析醫院其病患之支架使用量,作為被觀察醫院塗藥支 架價格比率內「各型號支架權數」之計算基礎(即上揭模式二),而上揭模式三之 權數計算基礎則更進一步完全排除被觀察醫院自身之支架使用量。差額負擔效果 變數之具體定義公式如表 3-1。

(二) 價格競爭效果變數:

為驗證醫院自身對塗藥支架之訂價,相較同區域其他競爭醫院所定價格之高 低程度,是否對病患在選擇至該醫院進行塗藥支架植入手術與否之決策有顯著影 響,即有本章第一節所稱價格競爭效果之存在,本研究對價格競爭效果變數之設 計,採用虛擬變數(Dummy Variable)之型式,將被觀察醫院當期整體塗藥支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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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與被觀察醫院所屬健保署分署轄管區域內之所有被分析醫院,其塗藥支架價 格之同期分布情形作比較,以該區域價格分布之「第一四分位數」、「第二四分位 數(即中位數)」、「第三四分位數」及「第 33 百分位數」、「第 66 百分位數」作成 三組不同的級距劃分標準,視被觀察醫院之整體塗藥支架價格落於各組級距標準 何區間,決定在此三組標準下之各項虛擬變數之值,決定方式分列如下:

1. 四項虛擬變數:以同區域所有被分析醫院的整體塗藥支架價格分布之「第一四 分位數」、「第二四分位數」、「第三四分位數」作為級距劃分標準,認定被觀 察醫院當期整體塗藥支架究屬「高價位」、「中高價位」、「中低價位」或「低 價位」何者,將醫院分為「高價位醫院」、「中高價位醫院」、「中低價位醫院」

與「低價位醫院」等四類。

2. 三項虛擬變數:以同區域所有被分析醫院的整體塗藥支架價格分布之「第 33 百 分位數」、「第 66 百分位數」作為級距劃分標準,認定被觀察醫院當期整體塗 藥支架究屬「高價位」、「中價位」或「低價位」何者,將醫院分為「高價位 醫院」、「中價位醫院」與「低價位醫院」等三類。

3. 二項虛擬變數:以同區域所有被分析醫院的整體塗藥支架價格分布之「中位數」

作為級距劃分標準,認定被觀察醫院當期整體塗藥支架究屬「高價位」或「低 價位」何者,將醫院分為「高價位醫院」與「低價位醫院」二類。

當被觀察醫院某月份被歸類為上揭三組級距劃分標準下之「低價位醫院」, 則代表該月份該醫院之整體塗藥支架,相對同區域其他醫院,屬於低價位之支架,

較具價格競爭優勢。至於前揭被用以比較與計算各級距標準之醫院整體塗藥支架 價格,係為差額負擔效果變數定義內,採用三種不同權數計算方式,且不另除以 傳統支架健保給付金額之「醫院加權平均塗藥支架價格」。價格競爭效果變數之 具體定義公式如表 3-1。

(三) 可選擇支架種類數效果變數:

此變數為「被觀察醫院當期提供病患選擇之塗藥支架型號數目」占「其當期 提供病患選擇之所有血管支架型號數目」之比率(以下簡稱「塗藥支架型號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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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該變數係為驗證醫院提供予病患選擇之塗藥支架型號數目,相對傳統支 架越多,是否將使病患較傾向選擇使用塗藥支架。當被觀察醫院某月份塗藥支架 型號數比率較高,則代表該月份該醫院內病患可選擇植入之塗藥支架型號數,相 對傳統支架為多。然而,由於無法直接由健保資料庫觀察出醫院各月份提供病患 選擇之塗藥與傳統支架型號數目,本研究僅能間接由各醫院於各月份有病患使用 之支架,推估各醫院當時有提供之支架型號數目。

此外,考量若單純由健保資料庫內,按月視該醫院病患有使用之塗藥支架型 號數目決定該效果變數,於當月份有部分型號塗藥支架均無病患選擇使用,卻仍 有提供之情形下,該變數將有失客觀性。故本研究擴大觀察期間,採按季之方式,

分別視 2007 至 2009 年各年 1 至 3 月、4 至 6 月、7 至 9 月、10 至 12 月共 12 個 季份,該醫院內病患有使用之各型號塗藥與傳統支架決定該變數,以降低按月計 算該變數所造成偏誤之影響。可選擇支架種類數效果變數之具體定義公式如表 3-1。

(四) 所得效果變數:

所得效果變數之設計,與前揭價格競爭效果變數相似,亦採用虛擬變數之形 式,由於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內並無記錄各被保險人之每月薪資所得資料,故僅 能透過該資料庫之 ID 檔之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資料,推估病患或其被保險人之每 月平均所得,並計算被觀察醫院當期「所有至該醫院植入血管支架之病患或其被 保險人之加權平均投保金額」(以下簡稱「加權平均病患投保金額」),用以代表 被觀察醫院當期整體使用血管支架之病患之所得水準,再將該加權平均投保金額,

與被觀察醫院所屬健保署分署轄管區域內之所有被分析醫院,其加權平均投保金 額之同期分布情形作比較,以該區域投保金額分布之「第一四分位數」、「第二四 分位數」、「第三四分位數」及「第 33 百分位數」、「第 66 百分位數」作成三組不 同的級距劃分標準,視被觀察醫院之投保金額落於各組級距標準何區間,決定在 此三組標準下之各項虛擬變數之值,決定方式分列如下:

1. 四項虛擬變數:以同區域所有被分析醫院的加權平均病患投保金額分布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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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分位數」、「第二四分位數」、「第三四分位數」作為級距劃分標準,認定 被觀察醫院當期整體病患究屬「高所得」、「中高所得」、「中低所得」或「低 所得」何者,將醫院分為「高所得醫院」、「中高所得醫院」、「中低所得醫院」

與「低所得醫院」等四類。

2. 三項虛擬變數:以同區域所有被分析醫院的加權平均病患保金額分布之「第 33 百分位數」、「第 66 百分位數」作為級距劃分標準,認定被觀察醫院當期整體 病患究屬「高所得」、「中所得」或「低所得」何者,將醫院分為「高所得醫 院」、「中所得醫院」與「低所得醫院」等三類。

2. 三項虛擬變數:以同區域所有被分析醫院的加權平均病患保金額分布之「第 33 百分位數」、「第 66 百分位數」作為級距劃分標準,認定被觀察醫院當期整體 病患究屬「高所得」、「中所得」或「低所得」何者,將醫院分為「高所得醫 院」、「中所得醫院」與「低所得醫院」等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