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與可能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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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共分為二節,第一節為結論與可能政策方向之提出,第二節為研究限制 與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第一節 結論與可能政策方向
基於第四章之研究結果與討論,本研究之結論為:在全民健保對塗藥支架採 行差額負擔制度,給付其對傳統支架的給付金額,並准予醫院按所用各型號塗藥 支架之自訂價格,向病患收取差額費用下,本研究在以 2007 年至 2009 年全民健 保資料庫與健保署網站所公布同期間各醫院申報之塗藥支架價格等資料作為樣 本,按醫院別之 panel data 以固定效果模型進行分析後,發現病患使用塗藥支架 之自付差額及醫院提供給病患選擇之塗藥支架種類數目,對於病患在選擇支架種 類的決策上,具有顯著影響,且同區域各醫院間對於塗藥支架之訂價亦會交互影 響,相較屬較高價位的醫院,病患較可能至塗藥支架價格在同區域屬稍低價位的 醫院進行塗藥支架植入手術,可推論病患在傳統與塗藥支架間之選擇,會受到差 額負擔效果、可選擇支架種類數效果,以及相當程度之價格競爭效果的影響,且 在不同地區之間,上揭三類效果之影響程度亦存在相當差異,顯示地區特性對於 病患在支架種類的選擇上亦具有重要影響性。至於病患或其被保險人本身的經濟 狀況,對於病患在選擇支架種類決策上之影響,分析結果並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故本研究尚無法觀察出所得效果之存在。
依據上開結論,在差額負擔下,雖於某種程度上提供了醫院提升其醫療品質 之誘因,使市場機制得充分發揮,但另一方面,在塗藥支架價格高出傳統支架甚 多之前提下,將可能剝奪民眾理性選擇冠心病治療方式之機會,影響對於塗藥支 架有高度需求之病患之權益,造成其對塗藥支架之醫療可近性之障礙,爰有關健 保對塗藥支架之給付金額是否提高、醫院對塗藥支架使用者收取之差價是否訂定 上限等節似有檢討的必要,且主管機關針對自付差額之醫材,實施之價格資訊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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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化相關措施,亦存在部分問題有待改善與強化。因此,本研究提出三點可能之 政策方向如下:
一、 強化塗藥支架之價格等相關資訊之揭露機制:
目前健保署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摘要如附錄六)及「全民健康保險辦理自付差額特殊 材料之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詳附錄四)等相關規定,辦理塗藥支架差 額負擔措施,包括彙總醫院公布於網際網路之塗藥支架自付差額資訊,公布於該 署全球資訊網,且該署於民國 103 年間已建置完成「自費醫材比價網」供民眾查 詢及比價,惟查上揭規定似並未就「醫院公告價格資訊之正確性與涵蓋範圍」、「該 署於其網頁揭露所彙總價格資訊之頻率」等明定相關規範,且醫材價格之揭露並 未搭配相關醫療處置品質之資訊揭露。
基於上揭原因,主管機關或可適度修正相關規定,及進行相關監理作為,以 強化現行塗藥支架之價格與品質揭露機制,俾利民眾查詢參考相關價格資訊,避 免醫院藉拖延申報、隱藏其他服務費用等方式,向病患收取偏離市場水準之自付 價格,並在醫院所提供服務之品質不致降低之前提下,發揮價格揭露促使各醫院 間訂價差異縮小之效果。相關措施諸如:於上開作業原則、管理辦法內,增訂「主 管機關至少應每月彙總自付差額品項價格資訊,並於其全球資訊網頁或自費醫材 比價網站更新」及「一旦特約醫院就自付差額品項所定價格有所異動,該醫院應 於價格異動當日,立即透過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上傳至指定位址,並自 行公告於醫院之網站及公開場所」等規定,並就醫院依法應申報各醫材品項之價 格所含括範圍明確定義,俾利各醫院遵循,及減少醫院內有心人士操弄價格之可 能性;於上開作業原則、管理辦法或公開辦法內,增訂「特約醫院內應有專責填 報自付差額品項價格資訊之人員,且應建立由該醫院內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主管,
覆核與定期檢視被公告價格資訊是否正確之機制」之規定,以加強醫院之內部控 制與內部稽核;於健保署網站之醫院塗藥支架價格彙總資訊網頁,及自費醫材比 價網站內,一併公布醫材之產品特性、治療效果與副作用等資訊,以及各醫院在 冠心病處置上之醫療品質相關指標,或可設立選項直接連結至目前健保署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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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網」等相關網頁,供民眾客觀且充分了解各醫院在 冠心病治療上之醫療品質,以確保病患在支架種類或醫院之選擇上,不致過度或 單方面被價格因素影響。
二、 訂定醫院對塗藥支架使用病患得收取差額之上限:
考量塗藥支架自 2006 年底起,被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差額自付之特材 品項至今已經歷相當時間,各特約醫院間對其塗藥支架使用病患收取自付差額費 用差異之合理性,應有檢討之必要,且基於維護被保險人權益之考量,主管機關 或可參考現行「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差額負擔上限之訂定方式,就目前各醫院 間所收取塗藥支架自付差額之差異情形,及國內各型號塗藥支架價格與國際市場 價格之差異情形,檢討研議是否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5 條授權規定,明定醫 院對塗藥支架使用病患收取自付差額之上限之必要,倘是,相信此措施應可進一 步降低病患在選擇支架種類上所受到差額負擔因素之影響,並避免醫院對塗藥支 架使用病患濫收費用,或造成供給誘發需求之情形產生。
三、 提高對塗藥支架有高度需求病患其塗藥支架之給付上限:
主管機關或可在可削減其他不必要健保支出,不會大幅增加健保財務負擔或 為健保爭取到其他財源挹注之前提下,先行針對屬容易血管再阻塞或再狹窄之高 危險群病患其使用塗藥支架之給付制度進行檢討,研議是否提高對此類病患之塗 藥支架給付上限,並明定此類病患應符合之條件,進一步減少民眾的醫療負擔,
及避免影響其在治療方式上之選擇,並兼顧部分塗藥支架價格競爭力不如其他競 爭者之醫院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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