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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途徑、方法、範圍與限制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途徑、方法、範圍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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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途徑、方法、範圍與限制

本文為求探析後共國家之廉能議題,以貪腐作為研究標的,在案例選擇上以 喬治亞與俄羅斯作為個案比較研究之對象,並試圖勾勒出兩國公部門貪腐症狀之 異同、警察機關的制度建置與缺陷、以及雙方廉政治理之發展,且循兩國肅貪治 理脈絡,以冀求歸結出廉政發展的典範模式;又以下的部分將對本文之研究途徑 與方法、範圍及限制作出一系列之說明。

壹、研究途徑與方法

在論及本文針對貪腐現象之研究途徑前,有必要先行敘明以下諸點:(1)貪 腐的產生,必然與公部門行政運作具不可分離而觀之特性、(2)公部門行政目的 之成就有賴行政官僚的協力、(3)為何行政官僚之行政作用背離法律所設定之分 際、(4)就行政官僚之違法行政作用,國家高權所扮演之角色為何?

由是觀之,前開四點所設定之關係,實呈現著行政法制度為行政官僚設定裁 量權,又行政官僚如何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行政行為及其所由生之法律關係,即 構成本文前揭所指之未屬廉政,而構成貪腐之情狀;再者,於此將該情狀與政治 學研究合併而觀,若探究前述行政官僚行為之原因,或許吻合了行為主義者設法 對個人在「真實生活」中如何與為何行動提出解釋之云云。尤有甚者,本文若將 貪腐視為政治世界中的一個有悖於治理價值之負面情狀,實可發現其不論在個體 層次或社會群體(social aggregate)層次上的集體行動,均屬行為主義者所重視 之分析焦點。67

再者,貪腐作為行政官僚行為之結果,若循功能主義(functionalism)之視 角觀,其不僅係屬公部門治理價值衰變的負面結果和治理制度運作的機能障礙,

且誠如 J. S. Nye 所言,由於貪腐程度取決於其潛在利益的限度,其之派生與減

67 David Marsh, Gerry Stoker 等著,陳義彥、陳景堯、林妤虹、吳宜璇、和景容、仁雲楠譯,《政 治學方法論與途徑》,(台北:韋伯文化,2007),頁 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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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即無法自外於國家制度發展的進程68;此外,當一國之政府制度處於適合貪腐 發展情況時,Simcha B. Werner 認為除非附隨於公部門制度治理而生之違法利益 可及性遭到遏阻,致國家生健全制度的現代化發展態勢,不然廉能終將無法於一 社會中肇生。69

然而就制度的建置與效用對公部門貪腐之影響,學界於七零年代逐漸憑倚公 共決策研究之經濟分析,並藉:「當人面對許多行動路徑(course of action)時,

通常會依照其所認為最能產生總體最佳結果的方式來行事」之論述作為研究思考 之起點,於政治人物、國家官僚與商業從業人員分別持有政治資本、行政資本及 經濟資本的狀態下,如何於社會互動結構中利用有限資源將自身利益最大化。70 由是觀之,於此社會互動結構的損益權衡賽局中,Susan Rose-Ackerman作 為第一位藉由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檢視貪腐現象的學者,其除流理立法者 與選民間之代議關係外,復指出立法者之違法可能性於選民具所有資訊之可及性 狀態時將不復存在;易言之,當選民具足夠資訊決定自身之投票意願時,立法者 為違法行為的風險與成本即呈現高度增生之勢。71

承上所述,違法行為作為理性選擇之現象,舉凡刑罰成本與其他不利益因素,

抑或是因貪腐而生的利益狀態,論者Leslie Palmier認為國家官僚決定是否為貪腐 活動之原因,乃係存於機會、薪俸與風險的因素權衡結果;據此,發生貪腐之可 能性即在缺乏機會、薪俸待遇佳與風險甚鉅之情況中降至最低之境。72

又前揭之代理模型(principal-agent-client)於高階政治參與人(政治首長、

立法者等)如同委託者(授權方)制定規範與分配任務予國家官僚員屬(代理方),

使後者在公民與政府關係間成為中介者,且在與公民的互動中表彰公權力意志的

68 J. S. Nye, ‘‘ Corruption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A Cost-Benefit Analysi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61, No. 2,(1967) , p. 418.

69 Simcha B. Werner, ‘‘ New Directions in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Corrupti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 43, No. 2 (1983), p. 146.

70 Svetlana Iu Barsukova, ‘‘Corruption: Academic Debates and Russian Reality,’’ Russian Politics and Law, Vol. 47, No. 4(2009), p. 10.

71 Susan Rose-Ackerman,Corruption: A study in political economy, (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8) , pp. 17-29.

72 L. Palmier, The control of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Case studies in Asia, (New Delhi: Allied Publishers,1985), pp. 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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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程中,本文於前開後共公部門的貪腐研究範疇亦臚列了諸多代理人與委託者之 貪腐情狀。

由是觀之,有鑑於公部門治理必須仰賴代理人之協力方能實踐,本文認為一 國之公部門為貪腐所囿,其緣由容或出於:(1)複雜的行政決定過程並未被標 準化,且使得個案處斷未合於比例原則、(2)資訊不對稱導致委託人難以有效 監督。(3)代理人貪腐不僅並未影響委託人所欲追求之法定目的,且致使兩者 的期待均被滿足。

準此以言,政治制度作為敦促代理人恪守一定秩序之機制,為何行政權於執 行及復受法律拘束之狀態,仍出現貪腐等違法情狀,本文為求了解制度之設計如 何影響官僚體系與社會間之互動關係,採取之研究途徑為歸屬於新制度主義中之 歷史制度主義73,針對俄羅斯與喬治亞公部門之貪腐變遷進行研究。

尤有甚者,倘制度不僅減少社會運作之不確定性、構築了人類日常生活的慣 性,且因制度而生之規章亦誠然表彰了一人類社群內的互動典範74,那貪腐現象 於俄喬兩國的轉型進程中如何發展、致兩者之國家社會互動呈現何態勢,又國家 如何就此等公部門病症做出回應,乃係本文所循歷史制度主義脈絡而欲探明之 事。

總此,本文受代理模型之啟發,除選擇的研究案例以俄羅斯與喬治亞為本外,

亦就兩國之警務行政制度為觀察重點,冀求體察警察人員作為公部門作用之一環 的廉政制度發展與缺陷;再者,為求了解當代兩國貪腐為何一度呈現盛行之態勢,

本文採取歷史制度主義途徑,嘗試採取質化比較研究之形式,藉由「文獻分析法」、

73 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為至今範圍最廣之經驗研究體系,其觀察關於政府 體系制度設計所做的選擇,如何影響未來的決策,倘對比傳統制度研究途徑,新制度主義同時關 注正式的規則及非正式的慣例;此外,歷史制度主義在做制度變遷分析時最重要的論點之一為路 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觀點,其強調前一個階段的政策選擇往往會決定和影響後一個階段的 政策方案;易言之,此等論者相當肯定社會因果關係中的路徑依賴特性,且由於社會作用的力量 會受到繼承過去的既定環境(制度)而有所不同,自然同樣的運作力量(operative force)會在每 個地方產生同樣的結果。郭棨堯,「傳統制度主義、新制度主義與 Douglas North 制度變遷觀點之 比較研究」,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頁 35。

74 Christopher Kingston and Gonzalo Caballero, ‘‘ Comparing Theorie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vol. 5, No. 2(2008) , 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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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分析法」與「法律分析」之結合,以整合諸多文本與論述評析之模式,進 行俄羅斯與喬治亞之貪腐變遷之比較研究。

貳、研究範圍與限制

後共國家的貪腐作為本文研究之重心,為求探悉轉型以降的貪腐與廉政之關 係,在標的上選擇了俄羅斯與喬治亞作為案例研究對象;但由於貪腐與廉政治理 間所涵攝之議題相當龐雜,本文受代理途徑之啟發,試圖以兩國之特定公部門行 政權能之發展為基礎,就後共產時期以降為何受貪腐所囿作為一巨觀之出發點、

併輔以警務行政於其間所扮演角色視為觀察貪腐的視角、以及國家政治制度如何 對貪腐作出回應而構成本文之結構。

再者,本文除將研究標的所涉之時序設定在 1992-2012 年間外,務求對俄喬 兩國的貪腐與廉政議題作出一定程度之審視與回顧外,因無法進行在地的訪談及 相關民意調查,本文在研究能量之累積,除爬梳學術文獻、論文、期刊、專書與 政府公報等素材外,舉凡國際及區域性組織所做成之民意調查、統計資訊及跨國 評量,抑或是國家正式制度規範,均屬與本文不可分離而觀之研究素材。

此外在初步對兩國的貪腐研究文獻進行審讀後發現,諸多論者在視貪腐為後 共政權之必然併發症的同時、不僅主張國內公部門日常行政及政治貪腐的盛行與 領導人的良莠具極高之關聯性,且多藉國際透明組織、自由之家及其他跨國組織 作成之國際類型化評量指數結果,併應證國家公部門貪腐現象的猖獗化態勢;而 不若團體國家打擊貪腐集團(Group of States against corruption)、經合組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等籌組而成的評估小組對法律制度及發展和實踐投以定期性的關注與提 出階段性建議。

承上所述,由於法律制度的建制效果於短時間內不易覺察之故,在利用諸如 國際透明組織、自由之家等國際組織的評比時應持較為審慎態度;詳言之,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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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透明組織所作成貪腐印象指數究竟在當代貪腐研究所扮演之角色?又跨國貪 腐實證研究對一國政策效用為何,均屬本文在處理俄羅斯與喬治亞兩國貪腐案例 時所萌發之疑問。

然而為求解答前揭疑問,此間除論者 Susan Rose-Ackerman 認為跨國貪腐實 證研究不僅對肅貪策略之規劃效果無太大幫助,一被評價為高度貪腐之國家的真 實意義亦有待確認;75尤有甚者,若藉論者 Daniel Treisman 作成之《我們從十年 來的對貪腐成因的跨國實證研究中學到了什麼》(What Have We Learned About the Causes of Corruption from Ten Years of Cross-National Empirical Research),對 貪腐研究的回顧中主張諸多學者所憑依的貪腐印象指數或全球治理指數作為各 種全球治理評量之集合,此等感知型貪腐民調並非針對貪腐進行估測,而是一種

然而為求解答前揭疑問,此間除論者 Susan Rose-Ackerman 認為跨國貪腐實 證研究不僅對肅貪策略之規劃效果無太大幫助,一被評價為高度貪腐之國家的真 實意義亦有待確認;75尤有甚者,若藉論者 Daniel Treisman 作成之《我們從十年 來的對貪腐成因的跨國實證研究中學到了什麼》(What Have We Learned About the Causes of Corruption from Ten Years of Cross-National Empirical Research),對 貪腐研究的回顧中主張諸多學者所憑依的貪腐印象指數或全球治理指數作為各 種全球治理評量之集合,此等感知型貪腐民調並非針對貪腐進行估測,而是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