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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參與人員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參與人員

本研究之參與人員,包含研究者、研究參與者及協同分析者,其中研究者除 了是研究參與人員外,亦為研究工具之一。

一、研究者

社會科學主要是對「人」的社會研究,社會科學中質性研究把人當成有意識 的研究對象,也把社會事實(fact)當成研究者選擇或建構的結果,特別重視透 過研究者本身與研究參與者之間的互動,而獲得對研究參與者的理解,因此,研 究者在從事研究時所反映出來的價值觀對研究的設計、實施和結果都會產生十分 重要的影響(陳向明,2002)。在質性研究當中,研究者就相當於研究的工具,

如何展現個人興趣不會導致研究偏頗,是質性研究者面臨的挑戰,因此,研究者 在從事探究、詮釋資料與建構最終故事時,對自我角色與相關議題的探討,要有 相當程度的敏感與自我覺察(李政賢譯,2006)。以下就筆者學習背景及相關經 驗做一說明。

我來自公教家庭,父親是公務員,母親為家庭主婦,從沒接收過有關非行少 年的相關訊息,對於街上會罵髒話的「小流氓」、「混混」,父母親總告誡我不可 以像他們一樣,從小便和他們劃清界限。上了國中、高中,在升學主義壓力下,

我也始終站在主流的這一端,和這群不常在校園出現的「壞學生」相望著。直到 進入大學,因為就讀教育科系,對高風險的孩子以及危機邊緣的少年有更多的瞭 解;大學期間由於修習輔導相關課程,增進了自我覺察的能力,在輔導實習現場 與個案的接觸,更培養我面對不同族群的同理心。進入研究所之前,我在偏遠地 區的小學任教三年,曾接觸蹺課、學習低落、文化不利的孩子,瞭解其在學校之 辛苦,我便盡可能提供協助,給予支持與力量。

在研究所學習中,於 97 學年度至國中擔任認輔教師,與一位中輟少年有一 年的接觸時間,雖並非與非行少年直接接觸,但提供我對這群社會邊緣的青少年 有更多的認識。97 學年下學期修習質性研究法課程,在課程中學習質性研究相 關能力及觀點,並感受質性研究之精神,為求更精進於質性研究的實務操作,在 2010 年 6 月底參加質性電腦軟體 MAXQDA 10 研習。就讀研究所期間,也曾以 質性研究方式進行幾項小型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口頭發表於研討會中。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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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於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口頭發表《我的家庭故事:一位 喪親原住民青少年的家庭經驗敘說》一文,使用敘說研究法與一位原住民青少年 互動,在與這位喪親原住民青少年接觸的時候,讓我更深刻地感受到邊緣少年的 文化與不利環境,以及他們面對生命的韌性,使我對這群孩子有更深刻的認識,

也期待自己能有機會在他們的生命中提供支持、陪伴。

研究所在學期間,在諮商專業督導下所受相關訓練包括:98 學年上學期於 高雄市小港高中進行諮商實習 100 小時,98 學年下學期於高雄少年法院諮商實 習120 小時,99 學年於高雄少年法院全年駐地實習 1500 小時。在諮商專業課程 訓練下,有助於我在訪談時的敏感與引導研究參與者談話的技巧,並增進我對於 青少年族群的瞭解,且得以實際接觸非行少年。在專業進修方面,於2009 年至 2013 年參與吳熙琄老師帶領之敘事治療工作坊共 78 小時,帶著敘事治療的問話 態度與非行少年互動,讓我看到他們內在驚人的力量、問題故事背後有力量的支 線故事,且在和非行少年當事人晤談過程裡,由非行少年給予的回饋,及能與其 穩定晤談顯示,我可以給予非行少年當事人開放、溫暖之感受,這樣的肯定有助 於我在進行研究時和非行少年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

在研究進行過程中,筆者因直接接觸非行少年,且具助人者的專業背景,再 加上一年半的少年法院實習經驗,是否在進行研究時容易「陷溺」其中,使得研 究者的角色不再單純?或不慎忽略了重要資訊?此現象在研究過程中極可能發 生。對此,筆者將於每次訪談結束後書寫訪談筆記,以第三者的立場回過頭觀看 訪談的歷程,並將分析文本與指導教授、協同分析者討論,以避免自己的個人因 素對研究產生影響。

二、研究參與者

Patton(2003)指出質性研究之取樣聚焦於深入研究立意選取的(selected purposefully)、數量較小的樣本,立意取樣(purposeful sampling)的原理和效力,

在於選擇對研究目的有大量資訊豐富的個案(information-rich cases)做深度的研 究,以說明研究所關注的問題(吳芝儀、李奉儒譯,2008)。

(一)研究參與者的選取條件

本研究採取立意取樣選取研究參與者,研究參與者的標準為:非行少年,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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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經少年法院(庭)審判確定定罪之非行少年,犯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目前年齡已滿二十歲(少事法第五十四條「在 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開始前已滿十八歲或執行中達十八歲者,至多執行至滿二十 一歲止。」因此少年可能已超過十八歲仍在執行保護處分),現處於假釋期間,

並認同本研究之價值,願意敘說自我生命經驗者。

(二)研究參與者之尋遇

筆者原先預設之研究參與者,不限為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非行少 年,但由於前導研究之經驗(詳見第六節),與指導教授討論之後,決定將研究 參與者之條件定為「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目前年齡已滿二十歲,

並認同本研究價值,願意敘說自我生命經驗者。」

決定研究參與者之背景後,筆者透過過去實習諮商心理師的身份,尋求高雄 少年法院、屏東地方法院之協助,並承諾將嚴格遵守少年事件處理法保密之規 定,留意權力議題干擾少年之自主性,且於邀請時詳細說明參與研究與否、研究 參與之過程,皆不影響其司法處分或處遇等權益問題;口頭徵得兩所法院之同意 後,由心輔系正式行文至高雄少年法院、屏東地方法院(附錄四、附錄五),徵 求同意並請求給予協助指導。接下來,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推薦符合研究 參與者條件之非行少年,由筆者進行訪談。

三、協同分析者

本研究之協同分析者具諮商心理碩士學歷,該協同分析員之學位論文以質性 之敘說研究法完成,且具備與非行少年工作之經驗,在筆者接觸非行少年族群進 行研究時,以不同面向之省思與檢視提醒筆者,於訪談過程中根據自己的經驗提 供相關提醒與建議,並於故事敘寫及資料分析過程中協助分析、檢核與討論,以 避免筆者在進行研究時因個人因素而陷入其中,提供研究進行時一種較客觀、嚴 謹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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