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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企業

本節旨在整理社會企業的基本概念,說明社會企業的本質與類型,以及社會 企業和其他組織類型的區分。

一、社會企業的本質與類型

社會企業的概念,主要源自於十九世紀歐洲社會慈善,其中,又以英國的發 展最早,英國是最早倡導社會企業的國家(鄭勝分,2007),1972 年,英國貿易 及工業部(DTI)將社會企業定義為:社會企業主要追求的是社會目的,其盈餘 主要是用來投資於企業本身或社會,而非為股東或企業持有者謀取最大利益。整 體來說,社會企業的興起,是作為回應「政府失靈」、「市場失靈」以及「志願服 務失靈」下的產物,同時也是解決高失業率、以及企業慈善的轉型(Brinckerhoff, 1999;Dees, Emerson & Economy, 2001;Johnson, 2003;Young & Salamon, 2002) 社會企業的出現,代表著來自政府、非營利組織,以及營利企業三者的界線 開始模糊、彼此產生交集。Baderman & Law(2006)認為,政府、非營利組織,

以及營利企業這些原本各自為政的團體,開始有所交集,社會企業結合了政府的 職權、非營利組織的使命與貢獻,以及營利企業的效率和活力,使得社會問題得 以透過更創新的方式來處理。

社會企業的概念主要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s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發展而成,其認為社會企業是指任何生產 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具有企業精神,以達成特定經濟或社會目標為宗旨,而非 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訴求,是有助於解決社會排斥和失業的問題的組織(OECD, 1999)。雖然社會企業的概念相當廣泛,且缺乏被接受的統一定義,但整體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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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普遍認同,社會企業是一種混合型態的商業模式,具有非營利組織公益使命 的特性,也具備營利企業生產利潤的能力,透過師法企業的商業模式,來達成組 織的使命宗旨(Alter, 2006;Dees, Emerson & Economy, 2001;Defourny, 2001;

Wallace, 1999;Young, 2001)。

社會企業並非傳統以市場利潤為目的的企業,也非純粹以使命為導向的非營 利組織,但如何定義社會企業,不同學者看法有所不同,部分學者以較寬鬆的態 度來檢視社會企業,認為社會企業是非營利組織和企業的轉型和演進。Dees &

Elias(1998)認為,社會企業是第三部門的改革,是非營利組織效法企業營利的 創新途徑。Borzaga & Solari(2001)指出,社會企業是一個私人性質的非營利組 織,其目的在於提供社會財,除了有來自政府的經費補助之外,還包括商業的營 利收入以及商業上的活動。社會企業聯盟(Social Enterprise Alliance)則認為,

社會企業是由非營利組織所經營,並透過生產產品或服務來實踐其社會使命,是 一種基於永續經營和企業精神的新典範。Young(2001)指出,凡是對社會公益 有貢獻的企業,或是非營利組織透過商業化的手段賺取營收,都可稱為社會企 業。

相較於上述對社會企業較廣泛的定義,更多的學者反而混合了非營利組織和 企業兩種組織類型的特質,認為社會企業是一種新的組織型態。Dees(1998)指 出,社會企業是將社會使命與商業結合的一種新的構想,亦即,將欲從事公益的 心態和商業模式相互結合,並透過商業手段來達成財務的自主性。Bugg-Levine, Kogut & Kulatilaka(2012)認為,社會企業是一種橫跨了營利和非營利事業,混 和了社會利益和經濟收入的組織,並以創新手法來解決社會問題。Adam &

Johnson(2006)則指出,社會企業處於市場、公共政策與公民社會之交叉點,

具有混合性的目標,是一整合市場、政府、以及第三部門的一個混合體,鑲嵌於 公民體系並透過集體行動來實踐社會目標。Sabeti(2011)甚至提出社會企業可 視為第四部門的概念,他認為,社會企業有別於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或是營利 事業,但會與這三者互動,社會企業並非隸屬於第三部門下的一個組織型態,而 是作為第四部門的萌芽,它與第三部門的相似之處乃是追求各種社會使命,但不 同的是,社會企業提供各種產品和服務,以提升消費者的生活品質、創造就業,

最重要的是,具有經濟的產出和貢獻。

此外,社會企業之所以被稱作企業,乃在於其透過商業活動來創造利潤,但 卻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是透過自給自足的方式來維持組織的獨立性,並以 改善社會問題為使命,並將利潤投入於創造社會價值。Wallace(1999)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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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是帶有社會目的的企業,以解決社會問題,創造社會價值為組織主要使 命。Dees, Emerson & Economy(2001)也認為,社會企業必須具備社會目的,

並透過商業手段來達成社會目的,亦即,社會企業的首要目標,是透過組織創造 的利潤來維持或改善社會問題。OECD(2001)指出,社會企業運用任何可以產 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來達成特定的社會目標和經濟目標,而非追求利潤極大 化,同時,社會企業亦扮演著提供就業機會、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角色。Stevenson

(2006)則認為,社會企業透過商業策略來獲取組織經營所需要的資金,以實現 組織的使命和社會目的。Kerlin(2006)亦指出,社會企業是指透過任何賺取所 得或取得營收的策略,以獲得經費來支持實踐公益慈善的組織。

Defourny(2001)則指出,不論是從社會經濟或非營利組織演化而來的社會 企業,都分別具有其經濟面向和社會面向的目標、管理/參與,以及財務運作的 獨特方式。

表 2-1:社會企業的經濟與社會面向

面向 經濟面向 社會面向

目標 持續提供產品或服務 以特定社區或社群之利益為主 要目標

管理/

參與 高度自主管理,不受政府限制 所有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參與及 表達意見

財務 具有相當程度的經濟風險

支薪員工人數極小化 有限制的盈餘分配 資料來源:Defourny(2001)

如何區分社會企業和其他組織,在不同國家區域也有所差異。在歐洲,社會 企業強調「社區共有」,而非「私人擁有」;而最早發展社會企業的國家-英國,

利潤的分配則是區分社會企業和其他組織的關鍵;在美國,社會企業的重點在於 營利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鄭勝分,2005)。簡單來說,美國對社會企業的界 定較為寬鬆,從組織的角度來看,從事公益活動或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營利型企 業,或兼具社會目的和利潤目標的雙重目的企業,以及從事支持使命的非營利組 織,都可稱之為社會企業(于躍門,2011.06.13)。

整體來說,社會企業可以區分成歐洲和美國兩大發展趨勢,在歐洲方面,

OECD(2003)認為,歐洲的社會企業傾向於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的概念,

是以企業精神的策略來達成特定的社會目標,而非追求利潤極大化,且有助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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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社會排斥和失業問題的組織,歐洲的社會企業兼容社會、經濟與政策三大目的,

可區分成「工作整合」(Work Integration)及「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

兩大策略(鄭勝分,2008)。「工作整合」是針對身心障礙者及弱勢之長期失業 者,提供就業機會和職業訓練,使其能夠在未來進入一般勞動市場;「社會創新」

則是鼓勵社會企業的創設,強調透過市場運作機制但仍以社會目的為核心目標

(Mason, Kirkbride & Bryde, 2007)。

在美國方面,OECD(2003)認為,美國的社會企業概念,類似商業活動,

主要是以非營利組織商業化或社會公益事業企業化為主,組織型態單純,以商業 手段獲取利潤,透過營利方式來解決社會問題,達成社會目的之精神。美國的社 會企業強調社會目標與經濟目標的融合,可區分成「非營利創業」(Enterprising Nonprofits)及「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兩大策略(鄭勝分,2008)。「非 營利創業」常被稱為非營利組織的商業化,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始追求商業收益,

從事以使命為導向的商業活動,甚或創設具有創業精神的非營利組織(Dees, Emerson & Economy, 2001)。在台灣以喜憨兒基金會之麵包屋為代表;「社會投 資」又被稱為新型態的捐贈者,是指傳統企業慈善的轉型,從傳統「給魚」角色,

改變為「給釣竿」的永續經營策略(Kerlin, 2006),例如趨勢科技董座投資成立 的「若水國際公司」。

而由於社會企業的概念相當廣泛,不同學者對社會企業的分類方式也不盡相 同。OECD(1999)認為,社會企業可分為財貨為主的社會企業,以及公益導向 的社會企業。Young(1998)則認為,對社會公益有所貢獻的企業,以及透過商 業化模式維持生存的非營利組織都屬於社會企業的範疇,故根據上述前提,社會 企業可區分為三種類型,包括:對社會公益有所貢獻的企業慈善(corporate philanthropist)、社會目的的組織(social purpose organization),以及兩者之間 的混合組織(hybrids organization)。

Dees(1999)根據財務來源的不同,提出社會企業交叉補貼的觀點,並將社 會企業分為五種類型,包括 1. 完全慈善支持;2. 部分自己自足;3. 資金流自己 自足;4. 運作支出自己自足;以及 5. 完全的商業化。

Alter(2004)則根據法律的組織結構來區分,他指出,社會企業是一個混合 性的組織型態,能夠創造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從法律層面的角度來看,社會企 業可能為私人的、公共的,或是集體的三種組織型態,亦即,社會企業在組織結 構上,可能是 1. 屬於某非營利組織的營利部門或方案;2. 屬於某集團組織下的 分支組織,而該集團不一定是非營利組織;3. 以社會企業自許的單一組織,而

14 進行善因行銷(cause-related marketing):在企業的產品中附上機構標誌,為產品 背書與企業合作。 企業光譜(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

表 2-2:社會企業光譜 資料來源:Dees, Emerson & Economy,(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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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er(2006)認為,社會企業的本質在於結合社會使命和企業利益,並依據 組織的使命動機和利益動機,將社會企業分為 1. 以使命為中心;2. 與使命相關;

Alter(2006)認為,社會企業的本質在於結合社會使命和企業利益,並依據 組織的使命動機和利益動機,將社會企業分為 1. 以使命為中心;2. 與使命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