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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相關文獻與理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企業相關文獻與理論

2015 年穆漢默德、尤努斯接受台灣中央大學邀請,於社會企業論壇的開場中 致詞,他用一段簡單的談話闡述甚麼是「社會企業」。尤努斯說:「保有慈善的目標,

賦予某種商業的媒介去傳遞相關的工作,這樣就可以獲利。所以,你做社會企業,

我們有相同的目標,達成相同的目標,但錢可以賺回來,因為你用商業的方式去 做事情,這就是為何我們稱之為「社會企業」,因為我們並非意圖賺錢。就像在慈 善事業中,你沒有意圖賺錢,在慈善事業中,你只希望做一些對人們有益的事情,

所以你做出對人們有貢獻的事,但是利用商業的方式去做,所以錢可以回饋回來,

所以你有這些回流的錢,這些錢可以被重複使用許多次,進而從中獲利,這就是

「社會企業」的概念。」他同時也強調三個「零」,世界零貧窮、世界零失業率、

世界零淨排放,為了達成這三個零,我們需要社會企業,因為社會企業是我們希 望傳達的媒介。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一詞最早在英國出現,是上一個世紀七十年代的 事情。1978 年 Freer Spreckley 發表一篇文章「Social Audit-A management tool for co-operative working」,在文中他定義「社會企業」為一群因共同的社會與商業目 標合作所擁有的一間企業。相較於傳統企業的「capital hire labour」以營利至上為 目標的考量,社會企業為「labour hires capital」強調非資本的考量,而以社會目的 與社會利益為優先的組織。

社會企業,在各地出現不同的意涵,至今仍沒有統一的定義。Sagawa & Segal

(2001)與 Waddock(1988)認為企業本身具有社會責任,視為社會企業特質,

故任何企業,包括營利與非營利組織,能完成應負的社會責任,即可以稱為社會 企業。Dennis Young(2001)以兩種方式界定社會企業:一、對社會公益有貢獻的 企業;二、非營利組織透過商業化賺取營收。Wallace(1999)以狹義方式定義社 會企業:認為社會企業即是有社會目的的企業,社會企業為企業或具企業型態的 組織,其目的以解決社會問題作為組織主要精神。Alvord、Brwon & Lettsn(2004)

則由價值創造面解釋社會企業,企業在消極面上可解決社會需求或問題,即是社 會企業;若企業可帶給社會在經濟、政治或社會系統上變化,達成社會轉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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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創造更大貢獻及功能。企業無論在消極面的解決問題,或積極面達成社會轉型 皆可視為社會企業。Black & Nicholls(2004)認為社會企業是一種精神狀態、驅 動社會正義與公平的熱情,創造自給自足的企業。Dees(1998)強調社會企業是 組織變遷的代理人,其運作模式具有提高財務的穩定性、提高服務品質、提供工 作機會給弱勢族群,以及促進組織的專業化等優點。Dees(1994)社會企業是一 個私人組織,目的是解決社會問題、服務弱勢、提供未被政府或市場滿足的產品,

組織追求的目標並非利潤、市佔率、或外界的支持。

社會企業的型態相當多樣化,在 1998 年 1-2 月份的哈佛商業評論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中,Gregory Dees 以交叉補貼的觀點提出了社會企業的光譜(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Dees 依據慈善性質與商業性質之間的比重,將社會企業劃 分為三種類型:純慈善事業(purely philanthropic)、混合型(hybrids)、及商業型

(purely commercial)。由於慈善與商業之間的比重不同,三者與主要利益關係人 的關係亦有不同。Dees 認為社會企業融合了「非營利組織商業化」、「社會企業」

兩種原型組織的體質,因此創造了許多形形色色的社會組織,提出混合光譜的概 念,如圖3 所示。

圖3 Dees(1998)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

Mair & Marti(2006)綜合相關研究亦指出,社會企業概念可區分為三類:(1)

從非營利組織的角度出發,社會企業的成立是為了幫助非營利組織籌資,或是以

創造社會價值為主要目的(2)從營利組織的角度出發,社會企業的成立是為了企 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所進行的跨企業部門與非營利組織的合作計畫(3)社會企 業是做為減緩社會問題或催化社會轉型的一種手段。

在學術界討論社會企業時,常出現三個名詞: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社 會創業家(Social Entrepreneurs)、社會創業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社會 創業精神強調過程或行為,社會創業家焦點放在組織的創立者,社會企業著重在 社會創業精神所帶來的有形成果。

為此,各國及國際組織團體對於社會企業也有自己的定義及詮釋:

一、OECD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15 個會員國對於社會企業也發展出新概念。在 OECD 出版的《社會企業》

報告書中指出:社會企業係指任何可以產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具有企業精神 策略,已達成特定經濟或社會目標,而非以利潤極大化為主要追求目標,且有助 於解決社會排斥及失業問題的組織。

二、歐洲

在《社會企業的浮現》(The Emergency of Social Enterprise in Europe)一書中 主張:社會企業為「非營利性的私人組織,提供與其『使社區受益』目標相符的 商品或服務;它們依賴來自社區的集體動力,本身治理組織中包含不同類型的利 害關係人,重視高度自主性,並承擔與其活動相關的經濟風險。」

Defourny & Nyssens 綜合上述觀點大致可將歐洲對社會企業內涵界定歸納為 三個特徵:企業取向(enterprise orientation)、社會目的(social aims)、社會所有(social ownership )。 或 者 是 多 元 目 標 ( multiple-goal )、 多 元 利 害 關 係 人

(multiple-stakeholder)、資源多元化的企業(multiple-resource enterprise)(Defourny and Nyssens, 2008,2012:43)。

三、英國

英國早期所謂的社會企業只是地方經濟活動的一環,從未出現在政府主要政 策上。在 1997 年前首相布萊爾在其第一次政策演說中公開支持「社會創業家」,

揭開英國政府重視社會企業發展的序幕。英國政府將社會企業定義為「以履行社 會目標為主的機構,該等機構的營利,基本上會根據此目標再投入於其業務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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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上,而非作為股東和所有者賺取最大利潤。」(DTI,2002)英國為社會企業還制 定社區利益公司有限責任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 CICs)的法律。CIC 進行各種商業活動,都是為社區造福,而不是為了謀取私利,註冊一家CIC,必須 保證社會公益目標獲得實現,並且有持續監測和執行的能力。

四、美國

美國政府社會企業定義頗為寬鬆,通常包括所有非營利機構、公營機構及其 他社會使命主導的機構。至於美國社會企業聯盟(SEA-Social Enterprise Alliance)

有以下的界定;任何採用賺取收入的營運策略,以支持其慈善或社會目標的企業,

均可稱為社會企業,也描述社會企業的三個特徵:透過產品或服務直接滿足社會 的需求;透過商業活動創造營業收入來源;謀求社會共同利益為首要目標。同時 相較於公部門、私部門和第三部門,還列出三大優點:更有效率(More efficiently)、 更具持續性及創造性(More sustainably and creatively)、更豐富(More generously than business)。

五、日本

日本是亞洲社會企業發展最成熟的國家之一,但是卻沒有特別針對社會企業 制定法律,社會企業基本上是受「推廣特定非牟利活動法(Law to Promote Specified Nonprofit Activities)」規範。在沒有制定社會企業相關法案的日本,需要靠社會創 業家成立社會企業,成立之後再向政府申請補助。政府補助不多,整體的社會企 業走向比較偏向慈善事業,經濟效益較小。日本的社會企業和公部門的連結較少,

比較偏向第三部門的角色。由於沒有政府認證的束縛,社會創業家自由主動的去 發掘改善社會問題,也造就了多元的社會企業環境。

六、韓國

南韓是亞洲第一個為社會企業立法的國家,南韓不僅訂定社會企業專法,並 給予社會企業明確定義,在2006 年頒布社會企業促進法(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該法中第二條將社會企業定義為:「從事生產與 商業活動的組織,以追求社會目標、提供社會服務與創造弱勢者就業為目的。」

政府於勞動部下設專責單位,以政府強勢引導方式推動社會企業,同時以「促進 就業」角度推動社會企業,並重視社會服務的需求及社會經濟的平衡發展;同時,

鼓勵青年人創業也以新創社會企業為目標,並由育成組織提供相關協助,從剛開

始推動時的幾十家社會企業,至今已達六百家的規模,社會企業輔導的產業鏈儼 然成形,也就是生態圈趨於成熟。

另依「韓國社會企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明訂幾類社會企業:(1)公 共服務社團法人(public-service corporation);(2)非營利私營機構(non-profit private organization);(3)社會福利基金會(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4)合作社

(cooperative);(5)其他非營利機構(other non-profit organization)。型態則可分 成四大類:(1)工作整合型:標準是至少 50%的員工必須是弱勢族群;(2)社會 服務型:係指提供居家護理、社會服務等型態之社會企業,其標準是服務使用者 必須有50%以上是屬於弱勢族群;(3)混合型:係指前兩種的混合體;(4)其他:

例如專門從事有益於環境保護的社會企業。

七、香港

“在華人傳統觀念中,傳宗接代是一種責任,我於 1980 年成立了基金會,他 是我的第三個兒子,他早已擁有我不少的資產,我全心全意地愛護他,我相信基 金會的同仁及我的家人,定會把我的理念,通過知識教育改變命運或是以正確及 高效率的方法,帮助正在深渊痛苦無助的人,把這心願延續下去”。—李嘉诚,表 達出香港企業及慈善團體,支持社會公益及慈善事業的立場。

八、台灣

行政院版「社會企業行動方案」(103-105 年)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為鼓勵 社會企業發展兼採廣義及狹義操作定義。其中於一般性鼓勵措施,為廣納各方需 求,採廣義操作型定義;另參考國際相關資料研擬狹義操作型定義,鼓勵社會企 業朝資訊透明化發展,以進一步引導上市櫃公司履行CSR 之資金活水投入此類社

行政院版「社會企業行動方案」(103-105 年)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為鼓勵 社會企業發展兼採廣義及狹義操作定義。其中於一般性鼓勵措施,為廣納各方需 求,採廣義操作型定義;另參考國際相關資料研擬狹義操作型定義,鼓勵社會企 業朝資訊透明化發展,以進一步引導上市櫃公司履行CSR 之資金活水投入此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