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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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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題為「社會創業歷程」,所選定的研究對象為社會創業者,因此本 章將於第一節探討「社會創新」之意涵,並藉此梳理出「社會創業」出現的脈絡,

以及「社會創業之組織型態」;第二節則會切入「創業歷程」,探討過往之創業歷 程理論,尋找本研究可運用之理論及架構;第三節則進一步探討「創業機會」、

「創業團隊」、「創業資源」,從中確立後續個案分析之原則。

第一節、社會創業

壹、社會創新

在提到社會創業之前,得先闡述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的概念。社會 創新一般被認定為以新穎的方法達成社會性目標,因此社會創新又被當成可以創 造社會改變的工具,能夠帶來更好的生活品質、為一連串社會問題發展解決方案。

社會創新的定義繁多,有些研究者認為社會創新重點在於滿足社會需求或解 決社會問題,有些強調社會創新以永續為動機,而在工作、產品、服務、流程及 市場上產生創新方法,為企業、顧客、環境及社會帶來附加價值(Michelini、

Fiorentino,2012) 。Phills、Deiglmeier、Miller 等人(2008)認為社會創新是一 個解決社會問題的新方案,比起現有方法更具效果、效率及永續性,且創造價值 超出個人私利而是為了整體社會。

Social Innovation Europe 將社會創新定義為比既有方法更能有效率滿足社會 需求的新想法、制度或方法。OECD 則認為社會創新是透過就業、消費和參與等 方式,改善個人和社群福祉,其目的在於提供個人和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

「破壞式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大師 Christensen(2006)提出社會創 新是破壞式創新的一種,並將改善社會問題的破壞式創新稱作「催化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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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ytic Innovation)。與大部分破壞式創新相同的是,催化式創新提供簡單的 替代方案給未被滿足的族群,且能解決社會問題。破壞式創新常對產業結構產生 重大改變,同時帶動社會改變,然而這些社會改變大多是為了追求商業機會後產 生的副產品,而對於催化式創新而言,這些社會改變成為主要目標。

Mulgan(2006)認為,社會創新是能達成社會目標的新方法,其創新活動和 服務受到滿足社會需求的目標所驅動,並且會透過首重社會目標的組織來發展擴 散。至於是何種組織在從事社會創新?SIE 指出,社會創新可能來自公共部門、

私有市場、第三部門、個人或家庭。由於不同部門及組織型態的主要驅動力並不 同,市場部門主要受到經濟利潤驅動,而公部門及第三部門以達成社會目的為主 要目標,但兩者界線愈來愈模糊,甚至因而有介於兩者間的組織出現,使得社會 創新可能在不同組織、不同驅動力下而產生。(Michelini、Fiorentino,2012)

本研究根據上述不同定義,從目的及手段及推動者三角度,將社會創新的特 點歸納如表 二-1。首先,從目的面來看,社會創新主要目的為創造正面社會影 響,其背後動機主要受社會動機驅動,但亦可能伴隨著經濟動機;而從手段面來 看,社會創新需具新穎性及永續性,且可能以不同形式出現;而在推動者方面,

可能由政府部門、市場部門、第三部門或是個人等不同部門中的角色來推動。而 在社會創新推動者中,有一類推動者被稱為「社會創業者」,他們將改變社會視 為己任,發揮他們的創業精神,成立組織來持續推動社會創新。

表 二-1 社會創新之特點 歸納角度 特點

目的 (1)創造正面社會影響

(2)受社會動機驅動,可能伴隨經濟動機 手段 (3)具新穎性

(4)具永續性

推動者 (5)各部門、跨部門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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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社會創業

社會創業(Social entrepreneurship)定義眾說紛紜,但通常被歸類為社會創 新的一種途徑。從出發點來看,有一派學者認為社會創業指的是非營利組織以不 同的資金策略或管理方式來創造價值,另一派則從企業角度出發,認為社會創業 是商業組織進行跨部門合作的社會責任落實。無論是以何種出發點所作的定義,

通常都指稱社會創業是一個過程或是行為,而社會企業常被視為其行為所產生之 有形成果(Mair、Marti,2006)。

社會創業是為社會問題創造創新的解決方案,持續動員所需的想法、能力、

資源和社會結構,以帶來持續性的社會改變(Alvord、Brown 與 Letts,2004)。

此外,社會創業是一個多面向的概念,牽涉到達成社會使命的創業行為表現、面 臨道德衝突時目的與行為的一致性、辨識創造社會價值機會的能力,以及創新、

主動及風險承擔等關鍵決策特徵(Sullivan Mort、Weerawardena 與 Carnegie,

2003) 。

從上述之定義可發現社會創業是一個複雜的歷程,而實際執行的社會創業者

(Social Entrepreneur)更是關鍵角色。社會創業者通常對於重要問題有其新穎想 法,並勇於追求他們的理念,不會輕易說不,更不會在盡其所能將想法散播出去 前輕言放棄(Bornstein,2007)。Boschee(1998)認為,社會創業者是群非營利 專家,他們增加對於市場力量的關注,但並不因此失去他們對於原有使命的觀點,

而能夠在道德和利潤間取得平衡。

Thompson、Alvy 等人 Lees(2000)指出,社會創業者能將未被政府社福系 統滿足的需求視為機會,並將所需資源集結,創造改變。Dees(1998)則認為社 會創業者扮演社會變革代理人,具有以下行為特徵:將創造及維持社會價值視為 使命、辨識和致力於追求新機會、投入持續創新、適應和學習的過程、不受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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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源限制而大膽行動、表現出對於持續服務及創造成果的高度責任感。

在此必須釐清兩點,其一為社會創業與一般創業之差別,其二為社會創業與 一般提供社會服務機構及社會活動家之差異。Mair 與 Marti(2006)認為,傳統 上將社會創業動機歸屬為利他,而一般創業歸屬為自利動機,這種二分法具爭議 性,因為社會創業動機可能來自於自我實現,一般商業創業動機也有社會面向。

Martin 與 Osberg(2007)也曾指出,社會創業者與一般創業者不一定在於動 機,兩者之關鍵差異其實在於價值主張。對於一般創業者而言,價值主張是為有 支付能力的市場提供新產品或服務,並創造利潤。而社會創業者的價值主張是為 某特定社會群體增進利益,主要對象是未能被有效服務、被忽視的,以及缺乏金 融手段或政治影響力的弱勢族群。

另外,社會創業與一般提供社會服務機構間的差異,並非在於最初的創業環 境,或創始人的個人特質,而是在於結果,後者影響力可能受到範圍和資源制約,

前者則可能創造出一種新均衡,其模式可被複製,並使受益者持續受助。至於社 會創業者與社會活動家不同之處在於,社會創業家會採取直接行動,社會活動家 則傾向以間接行動影響政府、非政府組織、消費者、工會等利害關係人。

有學者認為,社會創業在人與資源方面,往往會面臨較多限制,因而更需要 發展外部網絡以獲得支持,同時需具有宣傳組織成果的能力,以槓桿更多資源;

在機會方面,社會創業在辨識機會時所關注的未必是市場規模,而是社會需求或 市場失靈之下產生的市場,相較之下機會範圍較大,卻也因此容易面臨資源不足 的情形;在交易方面,由於資源取得方式以及績效評估的模糊性,使得社會創業 和一般創業在價值交換上亦有所不同,社會創業者往往需要提出更明確的價值才 能有效連結交換關係;外部環境方面,社會創業往往能夠以不同的方式來反應外 部環境的限制,甚至從中發現創業機會(Austin、Stevenson 與 Wei‐Skillern,2006)。

社會創業並非被限縮於某種組織型態,也就是說社會創業所創設的可能是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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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社會創新的各種型態組織,重點在於社會創業者從事的是社會創新,其主要目 標在於創造正面社會影響力,且能在此過程中能發揮其社會創業家精神,以明確 之價值主張及直接之行動來改變社會、解決社會問題。

參、社會創業之組織型態

Mair 與 Marti(2006)指出,社會創業可能以營利或非營利之組織型態存在,

通常會與對社會需求的認定、所需資源多寡、起始資金的規模以及獲取經濟價值 的能力有關。而無論是以何種型態存在,重點仍在於組織之目的是否將創造社會 價值之優先性置於經濟價值之上,因此也常被通稱為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根據 OECD (1999)出版之報告《社會企業》指出,社會企業是「任何可 以產生公共利益的私人活動,具有企業精神策略,以達成特定經濟或社會目標,

而非以利潤極大化為主要追求,且具有助於解決社會排斥及失業問題的組織」。 此一定義並未特別從營利與否之觀點出發。

北美社會企業聯盟認為,早期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指涉「運用商業模式和獲 利策略達成使命的非營利組織」,至今則涵括被社會目標驅動的營利組織,因此 將社會企業界定為「以共同利益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其運用商業手段和市場力量 來促進社會、環境及人權議題發展」。Defourny 與 Nyssens(2010)亦指出,早期 的觀點多著重在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可稱之為「商業性的非營利組織模式」

(Commercial Non-Profit Approach),而後廣義的觀點包含各種形式的商業行為,

則可稱為「以使命為導向的商業模式」(Mission-driven Business Approach)。

Young(2001)提出,社會企業組織型態為一連續體,可分為三類:企業慈 善(Corporate Philanthropist)、社會目的組織(Social Purpose Organization)、以及 介於兩者間的混合型組織(Hybrids)。企業慈善是營利企業運用部份資源從事慈

Young(2001)提出,社會企業組織型態為一連續體,可分為三類:企業慈 善(Corporate Philanthropist)、社會目的組織(Social Purpose Organization)、以及 介於兩者間的混合型組織(Hybrids)。企業慈善是營利企業運用部份資源從事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