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社會工作專業之本質
社會工作究竟是不是一項專業?這個問題已爭論了將近一世紀之久,至今仍 沒有定論。在台灣,民國三十八年遂有台灣行政專校,培育社會工作人才;民國 三十九年成立「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以民間力量推動家庭救助工作;民國 七十二年成立第一個社會工作專業團體─中華民國醫務社會服務協會;民國八十 六年通過社會工作師法;民國八十七年依據社會工作師法訂定社會工作倫理守 則,若是以 Wilensky(1964)過程論視其發展過程,台灣社會工作是一門專業便是 無庸置疑之定論。
社會工作者作為一個專業工作者,在長期受訓過程中,吸收各種專業規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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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並建立起專業功能。但身處政府科層組織中,由於科層體制特質與社會工 作專業特徵之間的相似與相異而產生正向或負向之影響。繼上節討論公部門組織 科層化現象後,本節將試圖闡述社會工作專業之本質,唯有對這二者本質做更深 度之探討,始能洞察其中之相同與相異,作為瞭解身處政府科層組織中,如何影 響社會工作專業施行之根基。因此,本節將針對專業之定義、各學者對於專業化 之評論以及在台灣社會工作究竟是不是一項專業進行探討。
壹、 何謂專業
社會上為什麼會出現“專業”這樣的概念與現象?從廣義的角度來說,個人必 須靠社會的運作來滿足人們之各種需求,正如社會亦需賴其成員之投入和參與才 能達成並發揮各種的社會功能。然而由於每個人的才能有限,因此必須藉由分工 合作的管道將個人的能力結合起來,方能使社會上的資源有效的被分配與利用 (高迪理、趙善如,1991)。若從功能性而言,職業專業化是社會分化的結果,而 專業服務也被視為有助於社會發展,但不同的社會制度、政治結構、經濟發展和 文化傳統對專業化的發展和模式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致使不同的社會就會有不 同的職業結構和專業制度與服務模式(曾華源,2007)。此外,在當今知識爆發的 時代裡,對專門知識需求的增加,各種制度化進階教育機會的增多,加上隨同專 業地位所附帶之心理、社會以及經濟上的報償,使得多種行業皆有逐漸朝向專業 地位發展之傾向,因此“專業”的形成與發展可說是當代社會中勢在必行的現象 (Khinduka, 1987)。
就專業的定義而言,一群人使用價值、技巧、技術、知識以及信念,以滿足 特定的社會需求,因此公眾認定此一團體確實能完成社會特定需求的實現,而同 意經由正式、合法的證照授與,或其他方法的合法認可其提供相關服務者,就稱 為是專業(Barker, 1999)。建構專業制度的目的常被說成是希望提供更好的服務品 質,更可以保障案主的權益,但是實際情況之一是專業也企圖把某種稀有資源─
獨特知識和技術,轉變成另一種稀有資源─即社會和經濟報酬,亦即專業進入門
檻越高,一方面可以藉以收取更高的服務報酬,另一方面也是在保障專業從業者 的利益(曾華源,2007)。
一般所謂專業要具備哪些條件或特質,最具代表性者為 Greenwood, E.(1957) 提出的五項專業特質(attribute of profession):一、一套專業的知識理論體系(a body of theory);二、專業的權威或自主權(professional authority);三、共同信守的倫 理守則(code of ethic);四、社會或社區的認可(sanction of the community);五、
專業的文化(professional culture)(引自李增祿,2007)。
台灣學者蔡漢賢(1970)歸納專業的涵意為:一、明確哲理;二、體系知識;
三、行為規範;四、專業團體;五、居民承諾。林萬億(2006)亦整理出八項特質:
一、科學的知識;二、哲學的倫理信念;三、長期的養成教育;四、合法的專業 甄試;五、實際的工作職位;六、服務的案主體系;七、同業的控制團體;八、
發展進修制度。
李增祿(2007)則認為社會工作的專業特質包括下列五項:
一、專業理論與技術:要有一套專業的理論知識體系及專業助人的方法和技巧。
二、專業倫理與守則:要有專業的倫理、價值信念及共同信守的倫理守則。
三、專業教育與訓練:有專業教育訓練的科系及在職進修的制度。
四、專業組織與機構:有專業人員工作的機構及專業人員的組織,還有專業人員 的甄試及證照制度。
五、專業自主與認可:要為專業的自主權或專業判斷的權威,同時感受到社會人 士或社區居民的認可。
而後,許多學者紛紛提出大多行業皆具有專業特質,只是程度上之差異,且 專業並非一靜態之特質,而是動態之過程,因而提出專業化之過程論。所謂的「專 業化」(professionalization),係指一種工作或職業,逐漸發展專業的特徵而成為 專業的過程(張曉春,1978),Wilensky(1964)研究十八種職業的專業化過程指出,
職業專業化有以下之過程:
一、 有人從事專任(full-time)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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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經驗與知識,以促進專業理論的形成。
二、 訓練學校的建立:
訓練學校特別是大專院校的創辦,以促進專業知識和技術的發展,並且藉 著訓練與教育以提高從業者的素質。
三、 專業團體的形成:
專業人員增多逐漸形成團體,團體成員共同致力於締建專業權威,並為團 體亦即職業決定名稱,以對內團結成員,對外爭取本身的社會地位。
四、 專業團體從事立法運動以爭取保護:
專業團體透過立法運動以獲得專業的法律地位,同時立法實現需獲得證書 始能執業,以提高從業者的地位。
五、 創立專業守則:
以服務意識為基礎,創立專業守則,以維護專業權威,增進服務品質。
從專業發展的過程來看,立法保護以對抗相鄰的專業及倫理守則的制定,
被認為是完成專業化的最後程序。
貳、 各學者對專業化之評論
在家庭組成與社會結構已經改變的台灣社會裡,需要社會工作這個新專業,
發展新的工作方法,以不同以往的對策,來有效協助生活適應困難的人與家庭,
舒緩或解決社會問題(陶蕃瀛、簡春安,1997)。學者張曉春(1978)遂指出早期社 會工作並未順利推展,以發揮其功能,可歸因於社會工作未專業化,造成許多機 構領導人與社會工作者多半以並未受過社會工作專業教育與訓練人員所充任,應 促使社會工作專業化之推展。
由於專業工作此一專業人員依據他所擁有的卓越知識與能力提供服務,所以 他們對知識與能力的運用,與被服務者的權益或利害關係十分密切。因此,許多 人透過專業活動的制度化,可以讓擁有專業知識與能力的人,得以善用來提供好 的服務(曾中明、蔡適如,2007),對於社會工作專業而言亦是。建構專業制度的
目的常被說成是希望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更可以保障案主的權益,但是實際情 狀之一是專業也企圖把某種稀有資源─獨特知識和技術,轉變成另一種稀有資源
─即社會和經濟報酬,亦即專業進入門檻越高,一方面可以藉以收取更高的服務 報酬,另一方面也是在保障專業從業者的利益(鄭麗珍,2008)。專業服務對提供 良好的品質有其重要性,而且其服務品質是不容置疑的,但建構專業制度之後,
也很有可能被此一職業群體,用來爭取或維護其在服務他人之操控權,使他們能 夠獲得某種利益或社會地位,建構專業制度是否演變成爭取專業地位與維護專業 利益,而非在保護案主利益,因此在保護專業化之同時,又如何區分不是在維護 專業權益,而是在保護案主利益?(曾華源,2007)。
林萬億(2008)認為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並不是要社會工作者肆無忌憚地高 舉專業霸權或專業主義的大旗,社會工作專業要建立在民主的專業主義
(democratic professionalism)前提下。專業主義往往走向自利與排外,民主的專業 主義建立在發展一種開放的參與可能,以促進服務使用者的覺醒,選擇最有利於 其自身的服務。
綜合上述,社會工作者在發展專業化的同時,必須思考發展專業化背後之意 義。支持社會工作發展專業化之論者認為若是社會工作專業發展越健全,越能保 障案主之權益,使其得到更妥善之照顧。而反對社會工作發展專業化者則從權力 觀點出發認為社會工作專業化僅是企圖把獨特知識和技術,轉變成另一種稀有資 源─即社會和經濟報酬,藉以收取更高的服務報酬,保障專業從業者的利益,甚 至排擠其他民間助人工作者從事助人工作。
參、 社會工作究竟是不是一項專業
究竟社會工作是不是一項專業?研究者認為不論是從各國社會工作發展的 脈絡下、不同時期的發展以及不同學者的看法,對於社會工作是不是一門專業皆 有其一番說法與論述。若是以目前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化發展過程來看,試以 Wilensky(1964)所提出之過程論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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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人從事專任(full-time)工作
民國三十九年成立「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現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以民間力量推動家庭救助工作,開始台灣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之濫觴(詹火生,
2007)。而後西方宗教團體透過民間社會組織,以工業先進國家所發展出來的社 會工作方法,提供以社會救助、家庭服務、青少年服務等為主之服務(陶蕃瀛、
簡春安,1997)。直到九十八年底為止,社會工作者從業人數已達 6233 人,分別 於公部門與私部門進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表 2-2 社會工作專職人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2010)
二、訓練學校的建立
台灣地區最早的社會工作教育是民國三十七年前台灣省政府開辦的省訓 團,主要在訓練實務工作者(黃彥宜,1988)。民國三十八年,成立台灣行政專校,
設有社會行政專班,訓練社會行政人才,後行政專校納入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即
設有社會行政專班,訓練社會行政人才,後行政專校納入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