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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礦業聚落與社會組織

第三節、 社會組織的型態

清代入墾平溪地區的墾民,雖來自不同的原鄉、分屬不同的姓氏血緣,卻因 為租佃制度的建立、宗祠與公田的設置、廟宇的修築與祭典活動的舉辦,彼此之 間產生頻仍的接觸和交流機會,甚至逐漸跨越姓氏血緣、原鄉地緣的界線,轉變 為以在地地緣為認同的在地居民。在礦業興起後,在地居民仍舊是當地主要的人 群組成,然而外來人群的比例,似乎有隨著礦業的發展而逐漸增加。這些外來的 人群在進入平溪地區後,是否能夠融入當地的社會?本節主要是以田野訪談的方 式,從礦業生產組織的組成,以及當地的信仰活動的舉辦,來釐清以上的問題。

壹、礦業生產組織的組成

於第三章曾提及,煤礦的經營與生產過程中,業主不僅需要擁有資本以開發 礦場、購置器械、興建各項設施等;為使礦場的運作能夠順利進行,必須建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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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作業、層層負責的管理系統,並聘請各級職員於現場負責監督與管理;除此之 外,還需要招募大量的礦工以進行生產作業。經營者、管理者、生產者由上而下 層層監督,由下而上層層負責,並透過薪資的發放與生產成果的提供而彼此連結,

形成一個以煤礦生產為目的之生產體系。此外,業主會透過地方建設的投入、祭 典活動的舉辦、福利制度之建立,穩定勞動力的來源,以利生產的進行。而進入 礦場工作之人群,包括在地兼業或專業,以及來自各地、各族群以從礦為主的專 業礦工,皆因為礦場所建立之生產體系,而得以互相聯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來自外地的專業礦工而言,礦場不僅提供了工作與 薪資,還給予免費的住宿空間,甚至供應生活中的其他必要設施與服務;再加上 礦場對於住宿權利的限制,不少礦工因此而長期待在同一個礦場工作。相較之下,

擁有自己的住所、田園的在地礦工,對於礦場的依賴程度,似乎並未如外來礦工 來的高,在地礦工之間,甚至組成生產團體,來往於各礦之間。以下將進一步說 明,這種以在地居民為主要成員的生產組織:「包工團隊」。

「包工團隊」指的是由包頭、小頭等工程承包者為首,所組成的生產團隊。

包頭、小頭通常是以向礦場承包工程的方式,自行招攬工人進行生產,並自負生 產上的盈虧。在此一生產模式下,要能夠擔任包頭、小頭,通常都是經驗豐富且 人脈較廣的在地礦工。82要能夠承包或管理坑內的工程作業,首要條件就是對於 坑內的作業、礦脈特性有相當程度的瞭解,若沒有充分的實務經驗,小則虧本、

大則發生傷亡意外。其次,不論是包工團體或是以指導員為首的工作團隊,穩定 的勞動力也是工程進行的基本條件。一般來說,煤巷的採煤工程通常都需要 10 位左右的礦工,有些甚至多達30 位以上,為了招募為數不少的團隊成員,廣泛 的人脈關係也是必備的要素。

對於平溪地區的在地居民來說,長時間在附近的礦場工作,因而較外地礦工 更為瞭解當地礦場的環境;長期在此地生活,因而有較外地礦工更廣的人脈。在 以上的條件下,因而較外來礦工更適合擔任包工者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除經 驗與人脈的關係外,礦業主可能為彌補礦場開發對於在地居民的損失,甚至是減 緩雙方可能的衝突問題,有時也會提供部分礦區或幾條煤巷,給予在地居民包採 開發。(賴曉芬,1996:24)例如臺陽公司接手開發潘炳燭所有之礦區後,特別

82 「多為在地礦工」之說法,係根據田野訪談而來。訪談過程中,皆會詢問有關包頭、小頭及 指導員的身份,得到的答案皆是以在地為主;相對來說,職員則多來自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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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三坑一帶的部分礦區,給予潘家包工開採;又如家住十分寮灰窯的林姓小頭,

其家族的部分土地,因為慶和煤礦的開發而被租用,業主不僅定期繳納租金外,

也撥出坑內兩條煤巷,供林家包工生產。

以在地居民為首而組成的工作團隊,為了能夠在預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或是 得到額外的收入,必須找尋合適的工作夥伴。故其招募的成員,多為原先已熟識 的在地親戚友人。而這些成員皆聽任於包工者的指揮與工作安排,並於規定的期 限內,完成預定的工程進度以及煤礦的生產量。而包工者除了發放薪資外,還會 透過額外的利益爭取以及利益分享,拉近與工人之間的關係,以獲得穩定的勞動 力進行採煤工程。

(一)利益爭取

若工人對於工作上有問題需要向礦方反映,大多是由包工者代表出面解決。

最常見的,像是因煤層條件不佳,欲提高煤車單價,以及工人與計算煤車「失分」

的「牌仔尾」監督,對於煤車含煤與含石量認定差異的紛爭等。若遇到此類問題,

包工者通常會出面向監督、相關職員,或是直接上報至業主,協調問題的解決方 式。如目前居住於石底街上的謝姓小頭,便曾在「做牙」或是請工人吃飯時,一 併邀請現場監督參與,並藉此機會向其反映工作上的問題。若問題無法解決,包 工者可能會直接帶領工人,轉移至其他礦場承包工程。

(二)利益分享

包工者通常會選定農曆初2、16 或前後幾日,準備牲禮並邀請工人至礦場附 近的福德祠或是家中「做牙」;83此外,若是在採掘過程中,包工團隊挖到較厚、

較佳的煤層,包工者通常也會邀請工人一同祭拜土地公。以上的祭祀活動不僅是 感謝神明保佑,或是祈求平安與財運,更重要的是,工人們能夠在祭祀結束後共 同享用包工者準備的牲禮。包工者藉此機會犒賞工作團隊,與大家「搏感情」。

除了固定的「做牙」以外,包工者也會不時在平日下工後,邀請工人至家中或是 到街上店家吃飯、喝酒,作為工作之犒賞。

此外,由於包工者通常擁有較充裕的資本,若工人金錢上的困難時,有時包

83 每組包工團體做牙的日期、舉辦的頻率皆不相同。例如現居住於芉蓁林的吳姓小頭,其舉辦 的時間與日期便沒有固定;而目前居住於外地,曾擔任大華煤礦的邱姓小頭,則固定每個月的初 2、16 或是初 1、15 做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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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者也會先預支薪資,給予工人臨時周轉,再由之後的薪資扣抵。此外,由於包 工者與工人間的薪資計算,通常是由包工者先抽成後,再分配給礦工。若是該期 生產成果較差、收入較低時,包工者可能會以不抽成的方式,讓工人能夠獲得較 足夠的收入,之後再陸續補回。(賴曉芬,1996:75)

包頭、小頭等包工者以利益爭取、利益分享的帶領方式,再加上原有的親友 關係,成員穩定且密切聯繫的包工團隊也逐漸形成。此團隊並不隸屬於單一礦場,

會隨著工程而集體流動,包工者會依「事頭」84的好壞,決定是否換坑,而工人 則依照包工者的決定來行動。團隊成員因長期合作的關係,工作的默契與效率較 高。例如,若是有工人因故未能上工或是進度較慢,包工者或是其他較有經驗的 工人,通常會主動幫忙分擔較多的工作量,以達到工程進度;然而,在每位工人 實際所得大致相同的前提下,工人間還必須有「互相」85的想法,團隊才能擁有 極高的效率。工作效率高的包工團隊,也成為各煤礦極力挖角的對象,尤其是在 亟需勞動力的民國50 年(1961)左右。

除了礦場生產作業的配合外,包工團隊成員若是有其他生活上的需求,必須 要出動人力幫忙時,團隊也常會互相幫忙。例如6 月或 10 月稻作收成時,包工 者會先向礦方表示欲休工的時段,團隊便於該時段內,至有需要的成員之田園,

幫忙作物的收成。86

另值得一提的是,相對於個人煤礦中的包工團隊,直營生產的臺陽公司煤礦,

也有類似的工作團體組成。以石底煤礦的生產而言,公司會直接於工人中,提拔 資深或是能力優秀的礦工擔任指導員,賦予管理某一煤巷之採煤工作的職責。除 管理坑內生產外,指導員還有參與每月定期舉行的「礦工生活指導員會議」及「生 產指導員會議」的權利,以代表其管理的礦工,提出有關於生活上或是工作上的 各種問題或需求,並與公司的管理人員議定解決的辦法。(臺陽礦業公司四十週 年慶典籌備委員會編輯組,1958:143-144)

84 「事頭」包括工作的環境以及薪資待遇,以採煤來說,若是煤層薄、含石量多,不僅採掘困 難,生產的煤量也會相對較少,若是業主不能提供額外的補貼,只好換礦工作。薪資條件方面,

若是相同的工程作業但卻有不同的計薪單位,也會促使包工者換礦包工。

85 意指替人著想。

86 石底謝姓小頭與芉蓁林吳姓包頭之團隊,皆有此一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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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員介於資方與勞動者間的身分,類似於個人煤礦中的包頭或小頭,皆需 適時替工人出面,向礦方爭取利益,與工人間存有互惠的關係以及身份上的認同。

(賴曉芬,1996:92-94)但不同於包工者的是,指導員並不需實際投入生產工 作,僅需控管煤巷內的生產作業;另外,其薪資是由公司另外發給,數目大致是 固定的;而工程的進度或產煤的數量,則是由公司訂定,僅需達到生產的目標即 可。由於生產之壓力相對小於包工團隊,加上指導員不必實際投入生產,這使得 指導員與工人之間的關係,似乎並未如包工團隊來的密切,請吃飯、共同祭祀等 利益分享的情形也不多見。87

(賴曉芬,1996:92-94)但不同於包工者的是,指導員並不需實際投入生產工 作,僅需控管煤巷內的生產作業;另外,其薪資是由公司另外發給,數目大致是 固定的;而工程的進度或產煤的數量,則是由公司訂定,僅需達到生產的目標即 可。由於生產之壓力相對小於包工團隊,加上指導員不必實際投入生產,這使得 指導員與工人之間的關係,似乎並未如包工團隊來的密切,請吃飯、共同祭祀等 利益分享的情形也不多見。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