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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臺灣著名的礦業鄉鎮新北市平溪區作為研究區域,首先瞭解礦業資源 的特性,並由前人較少提及的礦業經營方式著手,進一步探討礦業活動對於當地 的聚落、社會組織所產生之影響。具體而言,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三點:瞭解平溪 地區礦業興起前的聚落型態與社會組織;探討平溪地區礦業的生產與組織架構;

探究平溪地區礦業活動與聚落型態、社會組織的關係。經過前三章的討論,本文 主要有以下的四點發現:

一、礦業興起前的平溪地區,其聚落型態與社會組織,係建立在農業土地拓墾的 背景之上

位處臺北盆地東側丘陵山地區的平溪地區,於乾隆中葉以前仍屬於番界外之 無主山埔。乾隆末年以後,因為屯制的契機,此片「暖暖山後」的區域劃歸金雞 翁三社共管,但此時期已有零星的漢人以姓氏宗族為單位,非法越界拓墾。直到 嘉慶25 年(1820),金協福墾號在獲得官方允許後,始正式招漢佃進入墾殖,因 土地給墾與收租關係而建立的租佃體系,也逐步成形。在該土地經營模式下,平 溪地區的聚落零散分布於山間河谷地區,僅有作為墾殖中心的十分寮聚落,因設 有公館收租,發展成為附近地區之交通節點,逐漸成為人口較為密集的聚落;而 原居地、姓氏血緣不同,且分散於各地的墾民,因擁有「永久佃作」的土地資源,

而能夠長期且穩定的進行墾耕,與其他墾民間,也因為租佃體系而能夠相互聯繫;

此外,透過宗祠公田的設置、廟宇的修築與祭典的舉辦,都使得平溪地區的居民 彼此之間有較為頻繁的接觸,並逐漸跨越姓氏血緣、原鄉地緣的界線,成為以在 地地緣為認同基礎的在地居民。

二、煤礦不穩定的特性,使得業主必須建立適合的管理與生產體系,並配合其他 的措施,來進行煤礦資源的開採

平溪地區的豐富的煤礦,於日治時期被發掘而吸引資本家的注意,但直至一 次大戰後,才因市場需求的增加,終於大正7 年(1918)正式拉起礦業發展的序 幕。然而「本層煤西厚東薄、夾石層西薄東厚」的特性,卻對平溪地區的礦區經 營產生了影響。以基隆顏家為首的臺陽公司,占有平溪地區多數的礦區,但其重 心主要放在煤層條件較佳的平溪西半部地區,並建立集中化運作的石底礦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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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其餘地區之礦區則由其他小資本家獨資、合夥,或是由臺陽分割礦區以租包(合 辦)等方式經營,其資金成本與礦區條件皆不如公司煤礦。在管理與生產方面,

公司煤礦與個人煤礦也因為以上之差異,形成前者以直營生產為主的生產體系,

後者為直營管理與部分直營、部分外包生產的生產體系。然而,由於煤層以及煤 礦市場「不穩定」的特性,使得礦場需透過薪資的調整,來控制生產量以應對市 場之需求;這也使得勞動力可能會有流動的現象發生。因此,不論是公司煤礦還 是個人煤礦,多會透過地方建設的投入、祭典活動的舉辦、福利制度的建立,以 穩定礦場運作中的勞動力來源。總而言之,從煤礦業包採(合辦)的經營型態、

包工生產的模式,以及業主鞏固生產體系手段來看,都表現出煤礦業的經營具有

「不穩定」的特徵。

三、「不穩定」的生產體系下,平溪地區除聚落型態有較為明顯的改變外,人群 組成與社會組織,仍大致維持當地原有的樣貌

礦業活動興起後,在地居民漸從以農為主、以礦為輔的就業型態,轉為以礦 為主、以農為輔;但直至戰後,農礦兼職的情形仍舊普遍。除在地礦工外,平溪 地區也有不少外來人群進入從礦。但不論是在地居民還是外來人群,「流動」是 面對「不穩定」的礦業生產活動,最常見的表現方式。而「流動」的特色,也使 得平溪地區的人群組成,仍舊是以原有的在地居民為主。

聚落型態方面,在地居民半農半礦的兼業型態,使得平溪地區原有的散村聚 落型態,得以繼續維持。然而,隨著在地專業礦工的出現,以及外來礦工的進入,

各煤礦皆會設置工寮,提供免費的住宿空間,各礦場附近也形成人口聚集的礦工 聚落。然而,由於礦場的經營差異,公司煤礦的礦工聚落規模大,且設備完善;

相對而言,個人煤礦則規模較小、設備簡單。而石底地區與十分寮地區,便因為 兩地區煤礦不同的經營與運作方式,而有菁桐聚落與十分寮聚落,兩個不同樣貌 的集村聚落形成。前者多礦業設施,外來人群比例高;後者多為自家民居,在地 居民比例高。

社會組織方面,在地居民透過原有的在地地緣關係,組成流動於各礦之間的 生產團隊。該團隊透過礦業的生產活動,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利益爭取和利益共享,

共同面對生產上的問題,最後逐漸發展成為工作效率高、甚至不僅以礦業生產為 目的社會群體。此外,在地居民因為祭典活動的投入與參與,彼此之間因而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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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交流。相較於外來的人群,由於生活的需求,以及礦方無形的限制,多數僅 能依賴於礦場直營的生產體系之中,人與人之間主要是因為煤礦的生產而聯繫;

對於地方的慶典活動,其投入與參與的情形並不顯著。

四、資源的穩定性,將會對一地區的聚落發展產生影響

平坦地面積小、冬季雨量過多的環境特性,再加上地形以及人為界線的限制,

平溪地區的農業拓墾看似具有重重阻礙。但實際上,以上的因素都未能阻攔漢人 的進入。而昔日的侵墾、私賣、抗丈等土地的糾紛,皆顯示出土地資源在當時的 重要性。實際進行土地拓墾的各姓氏墾佃,雖然土地的所有權在開墾之初並不一 定為其所有,但通常享有永久佃作的權利。因此就資源的穩定性來看,墾佃所需 面對的,應該只有天災或是市場價格的變化,資源並不會因此而憑空消失。

取得土地資源的墾佃,須自備工本實際參與土地的拓墾,或另再招佃耕作;

並透過多樣的生產方式,包括不同的作物種植,以及資源採集,不僅能夠增加收 入,還能夠分擔生產上的風險。為求拓墾的方便,墾佃更在田園附近搭寮建屋,

甚至逐漸將此地視為安身立命的場所。人與地之間,便在土地拓墾的過程中,逐 漸緊密。而人與人之間,藉由土地的租佃關係、宗祠公田的設立以及祭典活動的 舉辦,來自各地的各姓氏人群,逐漸跨越血緣的界線、原鄉地緣的隔閡,形成以 在地地緣為認同的社會群體。

與土地資源類似的是,平溪地區豐富的煤礦資源也是受到地形的阻隔,但仍 舊無法抵擋大正年以後煤礦資源的需求,資本家陸續進入設權。為降低生產成本 以及開發風險,礦權所有者透過包採或合辦經營的方式,而業主則以包工生產的 型態,將礦區或是工程外包運作,在形式上也類似農業時代的租佃體系。但對於 實際投入生產的工人來說,雖然部分可能會因為距離、生活福利(尤其是住宿)

等因素,而固定於單一礦場工作;但就多數的情形來看,工人為求更好的「事頭」

而流動於各礦之間,或是其他因素而離開礦場的現象,極為普遍。人群「流動」

的特性,是勞動者面對不穩定的礦業活動最顯著的表現。

而在地居民之間,仍舊延續農業時代即形成的在地地緣關係,彼此連結,甚 至組成工作團隊,來共同面對不穩定的生產活動;相對而言,外來人群大多僅能 依賴於礦場所建立之組織體系,並於該體系之下生產與生活。然而,一旦煤礦作 為「資源」的條件出現變化,因煤礦生產而建立的業緣關係也將隨之瓦解,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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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也將隨之離散。

總而言之,土地與煤礦,因不同時代、不同需求,而有不同的重要性,但從 資源的經營來看,其實兩者類似的情形不少。然而,就實際進行資源生產的勞動 者來說,因為資源特性的不同,使其在人與地、人與人的關係上,產生不同的面 貌:土地屬於不可被取代、可更新且相對較穩定的資源,任何的生產與生活皆是 在土地之上發生,因此就算生產的重要性不再,土地仍就提供了生活的基本空間;

相較於煤礦,可被取代、不可更新、不穩定性高的資源特性,一旦採掘完畢或者 重要性降低,煤礦便不再具有任何的價值,因開採活動而建立的生產體系,也將 跟著瓦解,藉以維生的人群也隨之解散。最後留下來的,仍是以原有的在地居民 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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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史料

(一)地方志書、調查書類 千草默仙

1943 《會社銀行商工業者名鑑》,臺北:圖南協會。

土屋重雄

1985 《臺灣事情一班 上冊》,臺北:成文出版社。

工業技術研究院礦業研究所

1973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臺灣主要煤礦調查報告》,臺北:工業技術研究院 礦業研究所。

王世慶

1991 《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七 政治建置沿革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不著撰人

年代不詳 《社寺廟宇ニ関スル調查 臺北廳》,出版地不詳。

平溪鄉志編纂委員會

1997 《平溪鄉志》,臺北:平溪鄉公所。

周璽

1958 《彰化縣志》,臺灣文獻叢刊第 156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河野道忠

1921 《新舊對照管轄便覽》,臺北:臺灣日日新報社。

胡嘉候、胡家駒

2004 《平溪十分寮胡氏族譜》,臺北:平溪胡氏宗親會。

張炳楠等

1971 《臺灣省通志 卷二 人民志禮俗篇》,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盛清沂

1960a 《臺北縣志 卷五 開闢志》,臺北:臺北縣文獻委員會。

1960a 《臺北縣志 卷五 開闢志》,臺北:臺北縣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