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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會生活上的反映

第一節 社會禮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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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會生活上的反映

第一節 社會禮俗

一、婚姻、喪葬

《禮記》及《儀禮》等對於中原婚禮與喪禮的各種儀節、形制、名稱等都有詳盡 的記載,如問名、納采等六儀及大歛、小歛等喪紀均有詳細的描寫。但是維吾爾人卻 沒有留下這樣珍貴的文件資料,要討論此一問題,只能從僅存的文獻上所發見的一鱗 半爪,審慎地去作某些適當的推論;或利用出土的考古資料去作若干細心的分析了。

維吾爾人在漠北時期的婚姻制度,據史書的記載,是行多妻制、烝報婚(註 1)

,如:「咸安大長公主,德宗第八女也。本降天親可汗,卒,子忠貞可汗立。忠貞可 汗卒,子奉誠可汗立。奉誠可汗卒,國人立其相,是為懷信可汗。皆從胡法,繼尚公 主。」(註 2)可知咸安公主曾為四可汗之可敦。此外,「肅宗以寧國公主降回紇,

又以榮王女媵之,及寧國來歸,榮王女為可敦,回紇號為小寧國公主,歷配英武、英 義二可汗;及天親可汗立,出居於外。」(註 3)可為明證。

西遷以後,中國史書對維吾爾之婚姻禮俗著錄甚少,尤其是宋元之際。在《福樂 智慧》中,玉素甫針對各種問題都提出不少看法,對婚姻問題亦然。他認為選擇品德 良好的配偶,不單純追求貌美,不貪錢財,勿攀名門,這是結成美滿姻緣,使未來家 庭生活愉快,自己得到幸福的重要條件。第六十二章<論如何娶妻>中,即詳述諦結 良緣之原則,惟對於婚姻禮俗則未見更進一步之描述,僅在第 980 詩行中提及“女性 只須一個男性為偶,生下一對孩子,月圓花好。"雖未明確指出一夫多妻制,但僅限 定女性只能一個配偶,而未對男性做對等的要求,似應仍源於其在漠北時期的婚制,

亦合於伊斯蘭教的教規。另依據《突厥語大辭典》的記載,此時維吾爾人的婚姻禮俗 可歸結如下:婚前由媒人說合;出嫁的姑娘有嫁妝,可帶伴娘或陪嫁丫環去婆家;新 娘有專門的禮服和首飾,還有專供她坐在其中的帷帳。(註 4)維吾爾之婚俗應當如 所記。

結婚成立家庭後,緊接著便是子女教育的問題了。第六十三章以專章論如何教育 子女,第二十一章月圓對賢明留下遺囑,藉由月圓對賢明的諄諄訓誨,引出了教養子 女的重要性。第四十一章覺醒和賢明的辯論中,“要娶妻室,要生兒育女,沒有兒女 會受人責難。請聽人中豪杰是怎麼說的:妻室是傳宗接代的靈丹。沒有子息的人死時 追悔地說:後來的人啊,你要多生兒男。誰若在身後留下了子息,莫道他已死去,他 還活在人寰。無子的人死去斷了後嗣,後繼無人,聲名杳然。"(3371-3375) 由以 上這一段話可得知,維吾爾人相當重視子嗣,傳宗接代的觀念亦是非常強烈的。

關於維吾爾人的喪葬,史書甚少記載,然舊唐書卷 195 及新唐書卷 217 上則記 有葛勒可汗死時,其牙官、都督等,欲以寧國公主殉葬。公主曰:我中國法,婿死即 持喪,朝夕哭臨喪期三年,此終禮也。回紇萬里結婚,本慕中國禮俗,今若依本國法

,又何須萬里結婚,故我不可以殉,乃止。然公主亦依回紇法,剺面大哭。此種「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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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禮俗,當與其兄弟民族突厥同風。突厥盛行火葬的事實,在我國史書上可以看到 許多相應的記述,其人死後有剺面大哭之俗,焚屍後收其餘灰,待時而葬,表木為塋

,並立殺人石以表功績(註 5)。後亦行土葬,如唐貞觀年間,唐太宗在與侍臣交談 中曾講到:「其俗死則焚之,今起墳墓,背其父祖之命。」(註 6),這表明在當時 已有相當一部分突厥人改行土葬了。維吾爾人在漠北時期,對上述喪禮必兼而有之,

即行火葬,或亦行土葬,或焚屍後再行土葬。(註 7)

維吾爾族在接受了伊斯蘭教之後,在喪紀上多少亦受其影響,《福樂智慧》中亦 反映了此一現象。依據伊斯蘭教喪葬儀節之規定,對於亡者遺體須作四項處理:一、

洗-清洗亡者遺體;二、穿-給亡者穿殮衣,即以白布裹遺體;三、站-舉行站禮,

祈真主加惠亡人;四、埋-將亡者平放於坑內,脊背著土,不用棺材。在《福樂智慧

》中,講到死亡、喪葬時,多以“兩塊白布"(iki bez)代之,如:

即使普天下財富為你所有,

你也只能將兩塊白布帶進墳墓。 (1238) 何須聚斂那金銀財富,

兩塊白布是你的報償。 (1420) 聚斂錢財再多,仍須進黃土,

到頭來只得到兩塊白布。 (3616) 可我終將一死,此舉有何益處?

最終所得無非是兩塊裹屍白布。 (4700) 那聚斂了錦緞之人今日安在?

帶進墳墓的僅僅是兩塊白布。 (6443) 最終的去處仍是一杯黃土,

只能將兩塊白布帶入墳墓。 (6552)

由此可看出此時伊斯蘭教已深入民間,其喪葬禮儀己趨向伊斯蘭化。而從書中將 死之去處以“黃土"(yagız yir)一字稱之(註 8),可明顯看出此一時期維吾爾人多 行土葬。此外,在《福樂智慧》尚保留了古老的薩滿教喪葬儀式--“做約"(yog kılmak 或 yugyapmak),在埋完死者後,有請人吃飯,為亡人散布施之俗。如:

賢明為亡父做了祭祀,

給窮人施捨了金銀財物。 (1564) 或是為喪事而施捨的飯食,

或是在榮升時舉辦的筵席。 (4577)

在《突厥語大辭典》中尚出現有“靈柩、棺材"一詞,這可能不是伊斯蘭教徒用 的。而喪葬完畢要請人吃飯,即葬後餐 (basan),並施與財物、紀念品等,在其中 亦有所記載。(註 9)

二、社會階層

階級 (class)或階層 (stratication) 制度普遍存在於每一個社會裡,此也是社 會所製造出來的,每一個社會的階級或階層制度會由於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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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代的變遷而有所改變,影響著個人的生活和整個社會文化的發展。

《福樂智慧》成書時,正是維吾爾人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都起了重大變化 的時代,在這個動蕩的時代裡,社會關係急遽變化,有的階層在上升,有的則在沒落

,恰似自然界滄海桑田的變化一般,社會也出現了階層流動的現象。《福樂智慧》中 雖對階級的著墨不多,且維吾爾社會亦不似印度或西藏社會那般階級明顯,但就書中 所述而言,當時之整個社會約可概分為四個階層,即:

第一階層:王及王室中人,即所謂之貴族,包括有汗王、伯克、俟斤、特勤等王 室子弟,這是一個統治集團。

第二階層:為政府工作之宮廷侍臣,多為「士」集團中的人群,屬中高級幹部,

月圓、賢明便屬於此一階層。

第三階層:自由民。範圍極廣,除了商、農、工、牧之外,尚包括醫、巫、星占 家等,而宗教聖裔、學者哲人更是其中最受尊崇者。

第四階層:執賤役的人民和奴隸。

廣泛地說,就如同於中原社會所謂的貴族、士、庶人和奴僕四種身分。他們的依 存關係可類歸如下表:

社會階層表 王 ...第一階層 (貴族)

士 ...第二階層 (宮廷侍臣)

↓ 自

由 ...第三階層 民

奴 ...第四階層 僕

屬於第三階層的自由民,即所謂之庶民或平民百姓,是整個社會結構中之主要組 成部分,在突維語中,一般是以 Kara budun 一詞稱之。(註 10)而蒙文「合剌出」

(Karachu),秘史譯作「下民」,其實正似漢語中的「黔首」,彼此間似乎存有若 干相聯性的關係。《福樂智慧》中明顯提及社會階層之處有:

供職的臣僕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自由民,一類是奴隸。

供職的奴隸沒有自由,

倘不效力,就會受到棍棒之苦。

…………

自由民和奴隸不能視為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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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自由民和奴隸,要有區分。 (2987-2991) 庶民分為三等,要分別治理,

莫施暴虐,暴政會危害社稷。 (5560)

維吾爾人的階層制度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它不似印度的種姓制度(Caste) 那般 牢不可破,亦非如西藏社會那樣階級分明,但其基本上仍是重視階級的,其階級是趨 向開放性的,可以經由個人的努力而得到很大的提升。漢人社會中“萬般皆下品,惟 有讀書高"之思想,反映了中國人讀書以求任進的觀念,不僅能提高個人的社會地位

,還能光耀門楣,造福後代子孫。維吾爾人的社會階級變化似可以反映在商人的社會 地位上,因商業的發展與勃興,大大提升了商人的社會地位,經濟上的分配逐漸壓倒 政治上的分配,形成了一個新的階級。而其在接受伊斯蘭教後,宗教聖職人員,亦相 當受人敬重。

《福樂智慧》中對婦女的社會地位亦有深刻的描述。在書中,對女人的描繪似乎 以負面形象居多,如:“莫放縱女人,要緊閉門戶,女人會給男人帶來不幸。"(

1303)、“戰爭中不需要女人,膽小鬼如同女人一樣。"(2283)、“言而無信者好 比女人一般"(5080)等等,且對無情、多變的世界,亦多以女人為其代名詞。而伊 斯蘭教講究平等,但在男女觀念上,男子的地位卻高出於女子(註 11),玉素甫的這 一觀點似乎不合今日的時尚;其實若與當時的其他東方國家相比,此一時期維吾爾婦 女的地位仍算是高的,如第 4520 詩行:“尊重婦女,滿足其所需。",且“ kız " 一詞,在古維吾爾語中有“少女"和“珍貴、稀罕"二義,如第 564 詩行所言:

Bu mundag kişiler bolur idi kız , Bu kız kızlıkı kaldı kız atı kız . 這樣的人在人世實在稀少,

物稀為貴,少女被稱作明珠珍寶。

階級的升降,是屬於社會流動 (Social Mobility)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關係於 歷史的進展甚大。階級的升降,所影射者為歷史起伏的波浪,而階級所代表者為群體

,此類群體在歷史上的存在及其浮沉,即涵蓋著整個歷史的遷化過程。在此一時期,

維吾爾人社會流動是急速且開放的,不但有垂直性的代間流動,平行性的代內流動亦 是相當頻繁的。

三、其他禮儀

《福樂智慧》在第六十五、六十六章中,以兩大章的篇幅論述了有關赴宴及宴請 所需之禮儀,可見玉素甫對此社交禮儀之重視。“財力所及,應以尺幅為贈禮,以此 答謝賓客,免生物議。"(4661)及“賢明為亡父做了祭祀,給窮人施捨了金銀財物

《福樂智慧》在第六十五、六十六章中,以兩大章的篇幅論述了有關赴宴及宴請 所需之禮儀,可見玉素甫對此社交禮儀之重視。“財力所及,應以尺幅為贈禮,以此 答謝賓客,免生物議。"(4661)及“賢明為亡父做了祭祀,給窮人施捨了金銀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