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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機關間社會福利資料傳遞使用情形暨合法性

第二節 社會福利資料庫資料共享情形與合法性

觀察現行實務上社會福利機關之間或與其他機關之資料庫共享情形,除資料 庫之間直接串連比對外,尚包含開放權限允許其他機關人員查詢使用。實務上出 現或計畫進行之資料庫串連比對情形,除特定項目資料之比對外,尚包含將分散 在不同資料庫的個人片段生活紀錄(包括識別性資料及非識別性資料) 加以連 結、彙整、辨識屬性與分類,進行所謂「資料剖繪」(profiling),以達資料加值 之效果,就資料共享之效果而言,在時間與範圍上更具即時性與全面性。相對於 此,某機關之資料庫開放予其他機關人員查詢而未直接進行串連比對者,資料共 享之程度於時間與範圍上相較前者皆較低。以下即分別就兩種類型之實務案例與 合法性問題說明。

第一項 資料庫間連線比對

現行社會福利機關基於資料庫間連線比對有助於減少行政成本、保障人民 受意權等現實需求,其辦理社會福利事項常設置大型資料庫,各資料庫涵蓋之資 料類別、內容,以及與外部資料串連比對情形皆有不同,以下分別述之:

第一款 資料庫連線比對之需求

各級政府資料庫連線比對之需求,綜觀而言係著眼於下述兩項理由:

153 Solove, supra note(Fn.147), p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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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少行政成本

因政府福利資源有限,各種給付一般均有資格限制。為審核申請者之受益 資格,公務機關往往需要借重外部資料做交叉比對。以台北市為例,資訊系統的 開發可節約業務承辦人員例行性作業人工處理時間至少 50%以上,縮短民眾申 請案件之審查時程、避免重複溢領情形,並增加各項補助福利及個案資料的完整 性154。以勞工主管機關對失業勞工之健保費補助為例。依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失業保險人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為該保險之給付項目所涵蓋。如按 傳統作業方式,必須由失業者持失業證明向健保局申請免自付失業期間之健保 費,或是先行繳交健保費,再持繳款證明向就業保險之保險人(即勞保局)申請核 退。無論如何皆使勞工失業後,須經一段申請程序及等待期間才能獲取應得之給 付。當健保局與勞保局協議採行資料檔案傳輸與比對方式後,由勞保局提供符合 規定之失業勞工資料及健保費補助期間,在該期間內健保局不再向失業勞工開計 健保費繳款單,而改為直接向勞保局請領款項155

(二)保障人民受益權

主管機關若能從積極面向思考,主動洽取、串連相關行政機關擁有之個人 資料,比對出符合受益資格之民眾,無待其申請即主動核與給付,不但可彰顯政 府積極任事之服務精神及效率,且可免除部分弱勢群體因資訊障礙,不知自身權 利或不諳申請規定而無法受領福利給付之不公平情形。實務上曾有一社會保險給 付溢領遭請求返還的案例如下:某被告乙於民國85 年 6 月因參加軍人保險,依 當時全民健保法第 11 條156,非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參加者應予退保。某乙不 知此項規定,仍持續參加全民健保並按時繳納保費,乙於同年8 月發生車禍,因 傷勢嚴重,自9 月起休學一年,86 年 9 月起復學。中央健保局於同年 12 月始發

154 薛承泰、吳爾敏,台北市社會福利服務資訊化的經驗與展望,社區發展季刊第 111 期,2005 年9 月,頁 19。

155 王怡人,前揭文,頁 4-5。

156 90 年修正前全民健保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 參加者應予退保: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軍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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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乙請其退保,且發覺乙85 年 6 月至 86 年 11 月間已具備軍人身分,非全民健 保保險對象,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 條之規定157請求返還期間乙所享之醫療 給付,相當於12 萬 2 千餘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肯認健保局之請求,認為乙與 健保局間之行政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自始無效,不論乙是否知悉皆應返還所有醫 療費用158

據此可知,現行行政法院實務並不採納給付受領人因不知喪失給付請領資 格而受領之繼續性給付,得輕易主張信賴保護而免於返回溢領之給付款項。倘若 健保資料與軍人保險資料間得直接串連比對,健保局於乙具軍人身分,加入軍人 保險之時起即可知悉乙因具有保險資格之消極要件,而得主動予以退保,則通常 居於資訊弱勢之社會給付受領人將不致遭受因不知而遭溢領給付返還之不利益。

第二款 實務案例 第一目 健保資料庫

為了促進健保相關研究,中央健保局自2000 年起,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發 行全民健保資料庫,希望透過健保資料的發行累積實證基礎,進而帶動健保政策 的深入討論。這個資料庫累積了自健保開辦以後台灣地區約 2300 萬名保險對 象、68 萬個投保單位、近 1 萬 9 千家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相關資料。由於該資料 庫建置的原始目的係針對醫療費用申報部分的查核,其下又可分為門診與住院兩 部分,其中相關的每一單項處置、檢查以及診療等醫令,分別置於「門診處方醫 令明細檔」與「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明細檔」(合稱醫令檔);又健保局就門診 或住院各項醫令分類加總,各項醫療資訊彙整,形成以門診為單位的「門診處方 及治療明細檔」和以住院為單位的「住院醫療費用清單明細檔」(合稱費用檔),

記載了就診相關的人(包含病患與醫師)、事(就診疾病)、時(就診時間)、地(就診

157 全民健法法第 45 條規定:「保險對象依第十一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 給付;已受領保險給付者,應返還保險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158 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訴字第 51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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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及錢(就診費用)。最後另針對病患、醫師與各院所各自發行不同的「基本資 料檔」,以對三者特性得有所掌握159

綜上所述,健保資料庫包含費用檔、醫令檔與基本資料檔三大子資料庫。

費用檔是整個健保資料庫的核心,紀錄了就診病患、醫師、疾病、時間、院所以 及費用相關資訊。費用檔不但明列了就診的總費用,還紀錄了根據不同檢查、診 療、處置等項目以及各項目下的個別費用。時間上,費用檔包括了幾個和日期相 關的變數,包括就診日期、申報日期、出院日期與急慢性病床天數。事的方面,

費用檔紀錄了病患就診原因,亦即疾病分類。整個費用檔最特別的在於就診病 患、病患、醫師以及院所的一致代碼,這個代碼得讓使用之人透過歷年健保資料,

建構一個病患的完整醫療史,或是醫院、醫師的醫療處置史。值得注意的是,這 些代碼能和基本資料檔相串連,據此掌握就診醫師、院所和病患的個別特性。醫 令檔除了串連費用檔所需變數外,就只有醫令類別、醫令代碼、醫令單價、醫令 數量以及總金額等變數。基本資料檔則包括醫療院所、就診醫師與就診病人相關 的相關基本資料。由於這部分資料檔案對健保費用收付並無直接關係,健保局因 此未特別維護該資料之正確性,造成某些檔案有先天缺陷160

應注意者,健保資料庫僅有健保就診診斷資料,不包括投保人自覺健康資 訊,亦無家族成員疾病史且不包含病患重要社經(如教育或所得)和生命變數(如死 亡日期)。惟除了各子資料庫之間的串連外,健保局尚得透過與外部資料庫的串 連大大提升原始資料的價值。事實上,自 2011 年開始,衛生署進一步在「國民 健康資訊建設計畫」的架構下,委由中國醫藥大學設立「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 中心」,將健保局、國健局、疾管局的國人健康資料,與其他公務機關為不同目 的而蒐集的資料(例如戶籍資料、原住民檔、身心障礙檔、家庭收支調查檔等)

159 連賢明,如何使用健保資料推估社經變數,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 23 卷第 3 期,2011 年 9 月,頁371-376。

160 連賢明,前註文,頁 38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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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聯整合,以探挖原始資料下埋藏的豐富資訊161。 第二目 內政部社政資訊系統

內政部社政業務涵蓋農民健康保險、社會救助、兒童、少年、老人、身心 障礙者、婦女福利、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社區發展、社會工作、志願服務、

人民團體輔導、合作事業等事項,大多涉及對人服務、津貼發放等工作。又內政 部社政業務著重全國一致性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推動,與地方政府直接服 務、因地制宜施政仍有區別。為推展相關社會福利服務,內政部自民國77 年起 陸續設有支援內部行政流程之社會行政管理系統、因應業務需要與其他單位(各 地方政府、相關部會、機構團體)連線之跨單位系統及開發共同軟體供相關單位 使用的避免各單位重複開發的系統等三類資訊系統162。其中與受領給付者之個人 資料處理較相關者為第二類,包括低收入戶資料管理系統、身心障礙人口基本資 料處理系統、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發放資料管理系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個案管理系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資料庫系統、兒童及少年收養個案資訊 研究系統等。

目前內政部社會救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身心障 礙人口基本資料整合於同一環境,並得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社政資訊資料庫 整合,以達資料共享的方便性與資料完整一致性,交換資料範圍包括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資料管理、生活津貼、托育養護、

輔助器具申請與停車證發放等。以身心障礙者資料而言,台北市、大高雄市、大 台南市外之地方政府直接將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與相關福利資料,透過

輔助器具申請與停車證發放等。以身心障礙者資料而言,台北市、大高雄市、大 台南市外之地方政府直接將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與相關福利資料,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