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空中緊急救護制度
一、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
我國有多處離島偏遠地區,因為海水阻隔及曾為戰地之影響,其醫療發展遠 遠落後本島台灣,如澎湖縣(含七美、望安)、金門縣(含烈嶼、烏坵)、連江縣(含 東引、莒光)等離島縣。也有因中央山脈及地域阻隔,其醫療資源及人力不足,
設備缺乏而品質落後,如台東縣(含蘭嶼、綠島)與屏東縣(含小琉球)等偏遠地區。
當上述離島偏遠地區發生急重症傷病患無法診斷治療時,只有依賴空中緊急醫療 轉診。蔡行瀚(2008)自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來更凸顯其困境而亟待解決,政府為 使資源平均共享,並妥善照顧離島偏遠地區居民,在政策上不斷努力提升離島偏 遠地區之醫療水準。每年並編列預算委託民間航空公司,提供空中轉診急重症傷 病患(含家屬)至台灣本島就醫。但實施多年仍無法解決每天隨時可能發生有關急 重症的(1)轉診前之專業評估審查。例如:曾經發生病患僅為便秘,卻以急性腹 痛空中緊急轉診、(2)轉診中之航空醫療照護。例如:發生轉診中病人摔落機外,
及轉診中病患死亡、(3)轉診後之追蹤檢討研究。例如:如何提升品質及避免浪 費及人情關說等諸多困擾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之情事,且無法確保病患生命安全。
由於缺乏專業審核機制,每年空中醫療轉診之案件逐年增加。
為解決上述困境,蔡行瀚(2008)指出衛生署除全力提升離島及偏遠地區醫療 設備品質並委託台北醫學大學傷害防治研究所提報研究計畫,研究重點在如何解 決我國離島偏遠地區空中轉診缺乏專業判斷且無人協調之困境。蔡行瀚研究結果 發現其關鍵在於國內無全天候 24 小時提供相關審核之專業人力及單位,亦無醫 務執行長(Medical director)專人負責並統籌規劃。以致於在申請審核過程、及協
調運作上無法迅速正確執行,延誤空中轉送作業時機或浪費龐大巨額國家資源。
為能有效建立空中轉診審核制度及提升空中轉診醫療品質,蔡行瀚應邀參與訂定 救護直升機管理辦法,於 92 年 6 月 26 日公告實施。衛生署依據救護直升機管理 辦法第四條及行政程序第 16 條經公告遴選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由蔡行瀚(傷 害防治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暨台北市立萬芳醫院醫務部主任)擔任執行長率領醫 療團隊進駐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為我國醫學史 上首創),成立全天候服務之「空中轉診審核中心」,直接受理全國離島及偏遠地 區之空中轉診申請並負責諮詢、審核與協調工作。
蔡行瀚(2008)指出「空中轉診審核中心」由執行長及值班審核醫師依據其專 業學識及經驗,(1)評估空中醫療轉送之必要,(2)審核空中醫療轉送之申請,(3) 決定空中轉送責任區域,(4)聯繫轉出及轉入醫院,(5)協調派遣隨行醫護人員及 醫療設備,(6)空中醫療轉送後續檢討,(7)協助衛生局及醫院辦理有關空中轉診 業務。又應用最新科技,建置 19 處遠距視訊系統,全天候無時差同步協助離島 偏遠地區,處理空中轉診案件,標準作業程序為決策 15 分鐘,啟動執行 30 分鐘,
並劃定責任空域以達最近且適當之空中轉診原則。91 年 10 月 1 日至 96 年 6 月 30 日已成功執行 1,211 案件,均未發生任何誤判及飛安事件,因為每一案件至少 有三位醫師參與共同決策,包括離島偏遠地區醫師、審核中心現場值班醫師以及 執行長,無論白天或晚上,無論上班或假日,均遵循一定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 24 小時通聯記錄,又配合離島醫療品質之提升,顯著減少非必要性之飛行航次 共 218 件,每月平均航次於審核中心成立之前為 43.18 航次,目前每月平均航次 為 21.02 航次(下降率 51.2%),節省政府龐大預算,每年超過一億元。
另外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防災中心」24 小時開設,派員輪值提供 醫療諮詢業務。因為我國四面環海、中央高山,地震頻傳,颱風不斷,積雨成災、
缺水成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救災救難時需要醫療專業協助。審核中心之醫療
團隊不僅具有急診醫學、重症醫學、航空醫學、災難醫學專業知識,執行長並擔 任且完成整合空中警察隊、空中消防隊及民航局航空隊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工 作,在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設置 7 個基地,9 個分隊,
共 35 架直升機,將報案、審核及執行,均成為「單一窗口」報案電話 0800-119-119,
責任空域定為飛行時間均可在「30 分鐘」內抵達,能迅速有效依標準作業程序 空中轉診並緊急救援山難、海難、高山症及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共計 460 件,因 救援上千人生命於關鍵時刻,榮獲國家醫療品質獎及國家搜救有功人員獎,亦為 衛生署提報行政院重要施政成果之一(蔡行瀚,2008)。
二、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2014)之資料顯示,國軍搜救協調中心成立於民國 51 年,
但 89 年 7 月 22 日「八掌溪事件」前,政府並未設立跨部會統合性搜救編組,有 關搜救支援之申請,須層層轉報,錯失救災先機,且過去搜救任務之運作模式,
係由各相關救援單位本權責處置,救災資源未能有效統合運用,災害處置難以周 全完善。同年 7 月 24 日,政府為整合國內救災資源,強化國家救難機制,奉行 政院指示,先由當時國防部國軍搜救協調中心為作業幕僚,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成 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後因救災仍宜編制於行政機關,復於 92 年改由 內政部消防署承接作業幕僚及任務,故目前國搜中心設於消防署廳舍,結合消防 署 119、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輪值醫師共同執勤,達到快速反應救援、同步 協調應變之運作機制,藉以符合全民期待。
國搜中心之編組成員包括:國防部、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營建署、空 勤總隊)、經濟部、交通部(航政司、民航局、路政司)、農委會、外交部、環保署、
海巡署、陸委會、衛生署及新聞局等災害搶救有關部會組成。其中內政部(消防 署、警政署、空勤總隊)、國防部、民航局及海巡署等機關,分別派遣協調官進 駐國搜中心,擔任 24 小時輪值勤務,其餘未派駐協調官之部會則指派聯絡人員,
作為 24 小時聯繫窗口。
國搜中心之任務主要包括:(一)航空器、船舶遇難事故之緊急搜救事項。(二) 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事項。(三)移植器官之空中運送事項。(四)山區、高 樓及其他重大災難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等。簡言之,即負責台北飛航情報區內有 關山、海、空難之人命搜救及緊急救護運送事項。所以,國搜中心負責緊急重大 搜救事故的統籌指揮、調度或協調聯繫及管制,並於人命搜救第一時間,動員各 相關搜救單位迅速執行救難任務。由於台灣四周環海,故提供週邊海域之商貨船、
漁船之救援服務是本中心重要任務之一。如以海難而言,則會動員海巡署、空勤 總隊、國防部海空兵力海空搜救。
除此之外,國搜中心為代表我國與全球各國之搜救中心協調窗口 TAIPEI RCC,有關我國航空器或船舶於我國搜救責任區域外(即台北飛航情報區,東經 121∘-124∘,北緯 21∘-29∘海峽中線以西與大陸管轄區域重疊部分,除我國管 轄區外,原則以通知方式協調大陸有關單位處理)發生之災難,則由國搜中心協 調他國之搜救中心(RCC 或 MRCC)動用該轄之搜救資源救援;反之,如他國機船 在我國搜救責任區域內發生災難事故,則向我國國搜中心(TAIPEI RCC)協調動用 必要之海空搜救資源馳援。
三、內政部空勤總隊
台灣偏鄉與離島地區,地理環境特殊,加上醫療資源較為缺乏以及居民經濟 上的弱勢,導致醫療品質長期處於落後狀態,緊急患者無法在當地獲得最佳醫療 照護,為了爭取病患的醫護黃金時間,往往必須搭機赴台轉診,內政部空中勤務 總隊即為醫療後送的主力。
內政部消防署(2014)之資料指出行政院 93 年 2 月 25 日第二八七九次院會決
議通過「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將內政部警政署 空中警察隊、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及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巡隊整併,於同年 3 月 10 日成立籌備處,統籌調度執行陸 上及海上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輸等五大任務,並推動組織法制 化工作。94 年 6 月 22 日 總統公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並經行政 院發布自 94 年 11 月 9 日施行,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正式成立,隸屬內政部,成 為內政部第八個附屬機關。掌理任務: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空中勤務之研究發展。三、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之規劃及執行。
四、空中勤務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五、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 搶救之空中救災。六、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 難。七、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八、支援災情觀 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岸)空偵巡護、交通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
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九、支援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 運送等空中運輸。十、空中救災、救難及其他相關之演習訓練。十一、其他有關 空中支援勤務。
空勤總隊職司五大任務,其一在救護任務方面為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
轉診、器官移植,當空勤總隊接收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醫療轉診的通知 後,按標準作業程序來施行,起飛前對於作業條件都先做好任務提示,針對飛機 狀況、天氣狀況、地面管制、載重平衡、壓力高度、風速限制及能見度與落地區 落實規劃,抵達目標區後,先行實施高、低空偵察。落地後,滑行至救護車接送
轉診、器官移植,當空勤總隊接收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醫療轉診的通知 後,按標準作業程序來施行,起飛前對於作業條件都先做好任務提示,針對飛機 狀況、天氣狀況、地面管制、載重平衡、壓力高度、風速限制及能見度與落地區 落實規劃,抵達目標區後,先行實施高、低空偵察。落地後,滑行至救護車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