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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銷售原則所帶來之社會利益 …

第三章 第一次銷售原則之理論與規範介紹

3.5 第一次銷售原則所帶來之社會利益 …

從上述美國、國際公約、歐盟、台灣等國家的著作權規範中可以確知,第一次銷售原則

(或稱權利耗盡原則)乃為多數國家所廣泛接受之著作權法原則。然而,回歸到一個最基本 的問題,各國承認第一次銷售原則的原因為何?第一次銷售原則能夠帶來什麼樣社會利益呢?

此為本文接下來要說明的內容。

3.5.1 促進著作之接觸

第一次銷售原則有助於促進著作之接觸,因為該原則能夠「增加著作之可負擔性 (affordability)」,並確保「著作之可利用性(availability)」171。「可負擔性」係指社會大眾利 用著作時相對所需支出成本之高低,可負擔性越高,著作被利用的機會和範圍就越大;「可 利用性」係指著作或其重製物能夠被社會大眾所接觸、使用之可能,著作之可利用性越高,

就越容易為他人所接觸、使用。

168 前揭註 92,羅明通,頁 575-77;前揭註 161,章忠信,頁 80。另有論者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

議及調解委員會 98 年第 12 次會議紀錄對於「非屬利用人得控制播送範圍之網路向公眾傳達提供著作內容」屬

於公開傳輸之部分,係根據「是否受控制之網路系統」來區分「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似乎是徒增困擾。

請參見張懿云,「網路廣播之著作權法問題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49 期,頁 70-71(2011)。

169 網路著作權相關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fp.asp?fpage=cp&xItem=206768&ctNode=6988&mp=1&Captcha.ImageValidation=ngb55 (最 後點閱時間:2013 年 9 月 26 日)。由於「下載」的行為不屬於「公開傳輸」,而「數位傳輸」則包含「上傳」、

「下載」等行為,且部分的公開傳輸行為並未涉重製物所有權移轉的問題,因此本文係以「數位傳輸(digital transmission)」統稱公開傳輸和其他非屬公開傳輸的網路傳輸行為。

170 前揭註 6,蕭宏宜,頁 30。

171 Reese, supra note 25, at 584-608; Aaron Perzanowski, Digital Exhaustion, 58 UCLA L. REV. 889, 892-900 (2011).

3.5.1.1 增加著作之可負擔性

第一次銷售原則可能帶來最直接的影響是「零售價格的競爭」(retail price competition),

如同在第三章所提到的 Bobbs-Merrill Co. v. Straus 案,最高法院認為,一旦著作權人出售 其著作重製物,著作權人即無權利控制該重製物的轉售價格。當零售商可以自由決定商 品的售價時,不同的零售商就可能會提供不同的價格,價格競爭的結果往往能夠增加著 作之可負擔性,社會大眾得自由選擇其願意負擔的價格與商品,從價格競爭中獲取利益

172

其次,第一次銷售原則為「二手市場」(secondary sale markets)存在的合法根據,二 手市場的存在提供消費者得選擇以較低的價格購買著作重製物,降低接觸著作所需要的 成本。原本無法負擔或不願意負擔全新重製物價格之人,可以選擇購買二手重製物;同 時,二手市場亦可能提高某些消費者購買全新重製物的意願,因為消費者能預期未來在 不想要保留該重製物時,可以藉由二手市場進行轉售,成功轉售後所獲取的利益得以抵 消部分當初購買全新重製物所付出的成本173

第三,第一次銷售原則亦帶來了合法的租借市場,租借重製物通常有期間的限制,

消費者所需付出的成本往往會比取得重製物所有權所要付出的成本還低,不願意購買重 製物的消費者可以選擇以租借的方式使用該著作;此外,第一次銷售原則同樣能夠讓社 會大眾利用圖書館作為接觸著作之管道,提高著作之可負擔性,促進社會大眾對於著作 的接觸174

第四,第一次銷售原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之功能,如果沒有第一次銷售原則的存在,

每一次的轉售、租借都要獲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此必定會增加接觸著作或交易時之成本,

有了第一次銷售原則的保護,零售商和消費者皆能自由轉讓其所有之重製物,無須經由 著作權人的授權或同意175

最後,值得我們再三思考的問題是,著作權人亦可能認知到其「無法控制已出售之 重製物的所有權移轉」,而為了獲得理想中的回饋利潤,反而將第一次銷售的價格提高。

換句話說,雖然上述的二手、租借市場得以降低消費者接觸著作所需負擔的成本,著作 權人亦可能因為第一次銷售原則所帶來的結果而預先在第一次出售著作重製物時提高售 價,以彌補其失去控制重製物後續移轉之損失,此時,愈高的售價必定會降低重製物之 可負擔性。然而,就此問題也無須太過擔心,因為著作權人本身也需要面臨二手市場和 租賃市場的價格競爭,在價格競爭之結果下,著作權人理論上是無法恣意提出不合理的 售價。而且,縱使著作權人因此提高了第一次的售價,消費者仍然可能存在購買的意願,

因為消費者知道基於第一次銷售原則的保護,購買重製物之後他們具有自由轉售的權利

176

172 Reese, supra note 25, at 585.

173 Id.

174 Id. at 587-88.

175 Perzanowski, supra note 171, at 896.

176 Reese, supra note 25, at 590-92.

3.5.1.2 確保著作之可利用性

第一次銷售原則賦予重製物所有人無須經由著作權人之授權,對於其所有之重製物 即可合法散布,因此,即使著作或其重製物因著作權人本身之原因或其他外在因素而阻 斷其散布,原本已散布於第三人之著作或重製物仍得繼續合法流通,故第一次銷售原則 可謂係有助於確保著作之可利用性(availability)177

首先,著作重製物停止生產、印刷常見的原因係基於經濟因素之考量,例如:著作 製造、儲存、運輸或行銷等成本太高、媒介格式更新之成本過於昂貴,或是市場需求太 小,製造、販賣少量的重製物無法獲利,以上這些經濟因素都可能促使著作權人決定停 止著作重製物之供應。再者,著作權人或其繼承人可能因自身的原因(例如:對著作內 容有所不滿)而不願意再繼續提供著作重製物178,或者終止了原先之授權179。最後,著 作權人亦可能基於銷售策略之考量而決定停止著作之發行,例如:為提高著作價值而限 量發行,常見的策略像是發行限量精裝版的著作180

儘管在上述情形中,著作權人將阻斷著作重製物之供應,但基於第一次銷售原則之 保護,原本已散布於第三人之重製物仍得繼續合法流通,無法購買全新重製物之人仍得 利用二手市場或其他管道接觸該著作內容,進而確保著作之可利用性,促進著作之接觸 與利用,對於國家文化之創新與發展(例如:歷史學家或評論家之記錄或評判工作)皆 有正向助益181

此外,由於第一次銷售原則能夠讓已經存在於交易市場之重製物繼續合法流通,則 著作重製物就有可能會散落於不同的環境條件中、由不同的所有人持有,重製物所有權 分散的結果有助於著作之保存,特別是對於上述已停止流通的著作重製物或是作者不詳 的孤兒著作(orphan work),第一次銷售原則具有保存著作之功能,分散重製物毀損滅失 之風險以確保著作之可利用性182

3.5.2 促進創新

關於「促進創新」之部分可以從不同面向來觀察,首先,對於著作權人本身創新之影 響,第一次銷售原則賦予二手市場存在之合法權源,一旦著作重製物流入二手市場,同一 著作之二手重製物和全新重製物之間會發生相互競爭之情形,此時著作權人往往會利用改 版等方式來增強消費者購買全新重製物之誘因;第二,第一次銷售原則本身亦能促進「商 業模式」與「科技技術」之創新,前者例如:網路書局非實體之商業模式,後者例如:在 第二章節中介紹的 ReDigi 網站使用能夠辨識正版音樂檔案、上傳後刪除原檔案之電腦軟體;

甚至因為第一次銷售原則能夠減少消費者封鎖(consumer lock-in)183之情形,使得越來越多人 願意投入平台之創新研發,有助於「平台競爭(platform competition)」;第三,同前面章節所

177 Id. at 592.

178 See Stewart v. Abend, 495 U.S. 207 (1990); Worldwide Church of God v. Philadelphia Church of God, Inc., 227 F.3d 1110 (9th Cir. 2000).

179 See 17 U.S.C . 207 (1990).

180 Id. at 592-95.

181 Id.

182 Id.

183 「消費者封鎖(consumer lock-in)」係指消費者轉換消費或科技平台之成本過高,導致消費者不願意轉換平台。

184,第一次銷售原則能夠促進著作之接觸與利用,使用者猶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有更 多創新之可能185

3.5.3 隱私

最後,由於重製物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所有之重製物,並不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權 人之授權同意,則關於重製物所有人如何處分重製物、交易之對象、時間、地點等事項皆 無須告知著作權人,第一次銷售原則讓重製物所有人保有個人隱私之決定空間186

184 請參見 3.5.1。

185 Perzanowski, supra note 171, at 897-901.

186 Id. at 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