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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違約金」與「債務不履行」的「效力關係」

在文檔中 債務不履行與違約金 (頁 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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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違約金」與「債務不履行」的「效力關係」

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是否可以一併請求原給付與違約金,應該視違約金是就不完全履行或 全部不履行而約定來判斷。並且通常可以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作為解釋當事人意思的主要 判斷標準306。以下概述者有二:

其一,就全部不履行債務約定違約金307,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賠 償總額。一旦約定事實發生,且債務人可歸責時,債權人只能行使違約金的請求權308

因為我民法原則認為,就債務全部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所以債務 人一部履行,而且債權人已經受領者,債權人原則不可以再請求全部違約金。但是如果一部履 行對債權人沒有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返還受領的部分,請求全部違約金。債務已經一部履行者,

法院也可以比照債權人因為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民法第 251 條)309

當事人當然可以就全部不履行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此時債務人除了請求違約金外,並且可以 請求原給付或代替原給付的損害賠償310

其二,就給付遲延或不完全履行約定違約金311,當事人約定如果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

306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499。

307 陳自強,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2016 年 9 月版,頁 205:「第 250 條第 2 項前段:『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 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所謂不履行,與後段對照,當指根本不履行債務的情形。根本不履 行債務,有給付不能、給付雖可能但拒絕給付及遲延後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等情形,違約金若係針對此上述情形 預定根本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債權人當不能請求原定給付之履行。因當事人已就損害賠償總額有預定,債權人 請求違約金,不能證明實際損害大於違約金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債權人也不能不請求違約金而證明損害損害及 其數額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 226 條第 1 項、第 232 條)。」。

308 但史尚寬老師認為此時是請求權的並存,債權人仍能就原給付或違約金的請求權中,擇一行使。如果依請求 權滿足,他請求權因而消滅。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500。

309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500。

310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500。

311 (1)陳自強,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2016 年 9 月版,頁 206:「不於適當時期履行債務指清償期屆至而不履行,

依第 229 條第 1 項、第 230 條,債務人若無法證明不可歸責,依第 231 條須負遲延責任。因遲延損害賠償(第 231 條)不影響原定給付義務,遲延賠償與原定給付請求併存,違約金若係遲延損害賠償之預定,債務人不得主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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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就必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在債務不履行時,違約金給付請求權,並 不排除履行原給付的請求權或給付遲延後,可歸責於債務人導致給付不能,或遲延後給付對債 權人無利益時的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種約定,不以明示為限,默示的約定也一樣(例如,

違約金隨遲延日數而定,或是定有最低額時,一般應該視為有默示的特約)312

我民法雖然只就履行時期以及方法的不適當為規定,但其他不適當履行,例如不在適當場 所履行,或給付有瑕疵,或只一部給付,也可以解釋在內313。而且,不適當履行,因為不是 依債務本旨履行(民法第 235 條),所以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給付314

債權人受領不完全給付,而就給付的不適當約定違約金時,違約金有懲罰性質者,債權人 在違約金外,當然還可以請求履行原給付或代替原給付的損害賠償。

第一款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與懲罰性違約金」於「債務不履行」的「類型」

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可分315: 1.為給付不能而約定的損害賠償額

2.為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而約定的損害賠償額

付違約金而解免其原定給付義務,債權人仍得請求原定給付義務之履行。 遲延賠償(第 231 條)與替補原定給付 之賠償(第 226 條第 1 項、第 232 條),損害賠償範圍並不相同,違約金所預定的損害賠償若係針對遲延賠償,不 可能同時亦為給付不能時約定的違約金。」 (2)陳自強,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2016 年 9 月版,頁 206~207:「『不 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云爾,在債務不履行三分論,既非給付不能,也不是給付遲延,只可能是不完全給付。當 事人約定債務人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應支付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此損害係對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

此類違約金性質上類似不於適當時期支付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及支付違約金外,不得再請求債 務人支付或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其他債務。 此類違約金條款所預定之損害是否包括瑕疵結果損害,固然為契約 解釋的問題,但有鑑於當事人在契約成立時,並不易預見對人侵害及對物侵害損害賠償範圍,若無特別約定,加 害給付損害不宜包括在內。」。

312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500~501。

313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500~501。

314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46 號判決:「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為民 法第 235 條所明定。物之交付義務人所提出交付之物與契約訂定之內容不符者,不得謂為依債務本旨之提出,自 不生提出之效力,債權人拒絕受領,即不負遲延責任。」。

315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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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是懲罰性違約金,依相同理由,也可以分316: 1.為給付不能而約定的懲罰金額

2.為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而約定的懲罰金額

第二款 當事人約定因「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效力

相關效力分析如下:

第一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

原定給付已經陷於不能,無從請求履行,債權人本可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當事人間既然就此 損害賠償總額約定違約金,如此債權人就只能請求支付違約金317

如果僅一部給付不能,原則,債權人只能按比例請求支付一部違約金(民法第 251 條,避免 同一原因雙重給付)。例外,一部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可以拒絕該一部給付,請求 支付賠償全部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違約金318

原債務 損害賠償 違約金

X X O

(自製)

316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0。

317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0。

318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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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遲延」時

債權人本可請求履行原定給付,加上遲延而生的損害賠償319

雖然債務人已經給付遲延,但仍然可依債之本旨履行契約,所以如果債務人提出原定給付,

加上因遲延而生的損害賠償,債權人原則不可以拒絕受領,更不可以請求支付賠償全部給付不 能所生損害的違約金320

例外,遲延後的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可以拒絕該遲延給付,請求全部給付不能所生的損 害賠償,此時債權人便可以請求支付賠償全部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違約金。(有認為321於此情 況下,不可以再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

此外,如果在遲延中又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從給付不能時起,

可以再請求賠償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違約金。(因為債權人沒有拒絕給付,而且債務人遲延損 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發生,所以與賠償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違約金,可以一併行使不相牴觸322)。

原債務 損害賠償 違約金

O O X

(自製)

319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1。

320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1。

321 理由是認為遲延的效果,在此情形,不是當事人所想要主張的。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 正版,頁 721。

322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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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不完全給付」時

法律效果原來應該視能否補正,分別適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的規定。因此,於債務人不 完全給付時,債權人得否請求支付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違約金,也應該視適用結果而定323

換句話說,不能補正時,屬一部給付不能。一部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可以拒絕該 一部給付,請求支付賠償全部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違約金,否則只能按比例請求支付一部違約 金;如果能補正,則屬遲延給付,不能請求支付賠償全部給付不能所生損害的違約金324

原債務 損害賠償 違約金

不能補正 X X O

能補正 O O X

(自製)

第三款 當事人約定因「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所生損害的「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 違約金」效力

相關效力分析如下:

第一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

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債權人本可請求損害賠償。但是,既然未發生給 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的約定事由,債權人便不能請求支付賠償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所生損害 的違約金325

323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1。

324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2。

325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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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債務 損害賠償 違約金

X O X

(自製)

第二目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遲延」時

債權人本可請求原定給付,加上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然而,當事人間因為約定有賠償給 付遲延所生損害的違約金,所以對給付遲延所生損害應請求支付該違約金326

此外,遲延後的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可以拒絕該遲延給付。但只能請求全部 不履行所生的損害賠償。因為債權人既然拒絕遲延後的給付,所以不能請求支付接受遲延後

此外,遲延後的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可以拒絕該遲延給付。但只能請求全部 不履行所生的損害賠償。因為債權人既然拒絕遲延後的給付,所以不能請求支付接受遲延後

在文檔中 債務不履行與違約金 (頁 10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