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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第 1 項)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第 2 項) 前二項情形,債權 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第 3 項)」、民法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 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 第 255 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
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民 法第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可歸責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其一為,遲延損害的賠償。屬於原給付義務之外,因為遲延給
付產生損害的損害賠償(民法 231 條第 1 項)。也因此,倘若無造成實際損害,縱使有遲延給付 情事,仍然沒有遲延損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賠償範圍包括因遲延而生的損害148,時效依判例149見解為 15 年。
此外,民法第 231 條的適用範圍,限於非金錢之債。如果是金錢之債,應該適用民法第 233 條,因為法律上視為當然有損害150,所以除非當事人特約免除賠償責任,否則立法者用法定利 率計算遲延利息151,並且視為最低損害額152,但是當事人間如果有更高的約定利率,則依該約
148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 2 月新訂二版,頁 62~63。
149 最高法院 43 年度台上字第 752 號判例。
150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390:「一般損害賠償,應由賠償請求人證明其損害之 發生及數額。在金錢債務,不獨其證明困難,而且金錢之使用通常可視有相當於法定利率或約定利率之利益,從 而債權人無須證明其損害之發生及其數額,而得請求損害賠償。債務人雖證明其損害不發生或較法定或約定利率 之額為少,仍不得減免其責任(民法二三三條二項、德民二八八條一項、瑞債一o四條、法民一一五三條、奧民 一三三三條、日民四一九條一項、蘇俄民法一二一條三段)。」。
151 (1)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390:「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二三 三條二項、德民二八九條),即不獨對於遲延利息,不得再支付遲延利息(瑞債一o五條三項),對於約定利息,
亦不再支付遲延利息。但因遲延所生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不因此受影響(民法二三三條三項、德民二八九條 後段)。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就贈與物不得請求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除遲延利息或約定利息外,如 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民法二三三條三項、德民二八八條二項)。」(2)史尚寬,債法總論(上 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391:「損害賠償債務,自附遲延之時起,發生遲延利息。即自附遲延時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之遲延利息。」。
152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390:「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依 契約如另有約定,仍應依其約定。例如當事人預定賠償額者,依其預定之額(民法二五o條)(註二)」;邱聰智,
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 2 月新訂二版,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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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terfuellung,dommages interest compensatoires)。此損害,包含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其計算,與給付不能時相同。此無利益之事實,應由債權人證明之。按時履行之利益,無須為客觀的,主觀的利益,除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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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因為不可抗力而滅失160,債務人便不須負標的物滅失的損害賠償的責任,因為標的物滅失的 損害不是因為債務人給付遲延的事實而產生,無可歸責事由161。
給付一部遲延,債權人可以請求遲延部分的給付以及因為部分遲延所生的損害賠償。如果只 就遲延部分無利益者,可以拒絕該遲延部分的給付,請求代替該部分給付的損害賠償。如果因 為部分給付遲延所以全部給付無利益時,可以拒絕該遲延部分的給付,返還已經受領的一部給 付162,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民法第 232 條)。也就是說,在雙務契約,當事人面對給付 一部遲延,主張可能有四:其一,可以請求給付遲延部分以及因為部分遲延所生損害賠償(請求 給付遲延部分+遲延損害賠償)。其二,定相當期限催告催告後,可以就遲延部分解除契約(遲 延部分,一部定期催告解除契約)。其三,遲延部分對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可以直接拒絕 遲延部分的給付,而請求代替遲延給付部分的損害賠償,或就遲延部分解除契約(遲延部分,
直接拒絕遲延給付+一部不履行損害賠償/一部直接解除契約)。其四,因為一部遲延,使全部 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可以拒絕遲延部分的給付,返還已經受領的一部給付,請求全 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直接解除全部契約(全部,拒絕給付+返還受領部分+全部不履行損害 賠償/直接解除契約)。
滅失損害與給付遲延的因果關係,否則便具可歸責性。(2)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
頁 387~388:「遲延中發生之損害,如無反證,可推定為因遲延所生之結果。關於此點,我國民法雖然無明文規定,
亦應如此解釋,蓋若使債權人就賠償之請求負擔因果關係之困難舉證責任,則債權人將受其害,而且依羅馬法「債 務人之遲延發生不斷之債務」(mora debitoris perpetna obligation fit)之原則,亦可表示債務人原則上不能 因事變而免其責。」。
160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387:「例如遲延後尚未給付之馬,被雷擊斃,然因落 雷全村焚毀,如債權人能證明縱於給付期為給付,而債權人未能將此馬於落雷前出賣或為其他使用(假如收容於 其廄舍),仍不免因火焚斃時,則可免責。至於標的物之滅失,基於同一事變或基於其他事變,在所不問。前例適 於其時因其他原因發生火災,並無不同。」。
161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 2 月新訂二版,頁 67;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 正版,頁 536。
162 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389:「已受領之標的物,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
而因加工改造已變成他種之物者,債權人不宜拒絕遲延給付之受領而請求代替全部給付之損害賠償,但得請求其 遲延部分因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自不待論(準用民法二六二條、參照德國民法二八六條二項、三五一條至三五 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