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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不完全給付

在文檔中 債務不履行與違約金 (頁 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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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已經具有推定過失色彩,所以債務人主張不負遲延責任時,應該就不可 歸責負舉證責任(即須證明自己「對未及時給付並無過失」121) 。

確定期限 自履行期限屆滿時起遲延(民法 229I)

不確定期限 須經催告 催告未定履行期限 自受催告時起遲延 (民法 229II 前段) 催告定有履行期限 自履行期限屆滿時起遲延

(民法 229III)

(自製)

第三項 不完全給付

指債務人雖然已經為給付,但是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沒有符合債務本旨

122。原

則,包括給付有瑕疵的瑕疵給付,以及給付有瑕疵造成其他固有權益受到損害的加害給付。

不完全給付是在已經給付的基礎上,產生債務不履行,與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同。對於此 差異,學理上,有稱不完全給付為積極債權侵害,而稱給付不能與給付遲延為消極債權侵害123

不完全給付的要件有三 1.須債務人已經給付 2.須給付有瑕疵或致生其他損害 3.須可歸責於 債務人。

第一款 債務人已經給付

債務人如果沒有給付,屬於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的問題,原則,與不完全給付無關。例外,

遲延後的給付,如果有不完全,債務人在還沒給付前,應該負遲延責任,給付後,應該負不完

121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 2006 年 11 月修正三版,頁 481。

122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 2 月新訂二版,頁 46。

123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 2 月新訂二版,頁 46~47;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564~565。

送達訴狀或支付命令等,與催告 有同一效力(民法 229II 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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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的輔助功能,處於較模糊的地帶128,但是,立法者對於附隨義務的保護功能,在民 法第 227 條,1999 年修法理由書中認為,如果給付損害債權人的其他權益,只能依侵權行為 主張損害賠償並負擔舉證加害人過失的責任,如此對債權人的保障仍有不足,因此肯定債務人 的給付沒有做到維護他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利益的保護義務,也應該包含在瑕疵給付責任的概 念內,可以構成不完全給付129

不完全給付的類型,可以從損害的類型(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以及效力敘述之(準用給 付遲延、準用給付不能、加害給付損害賠償)130。但是給付瑕疵,不以有給付標的物為必要,例 如,勞務之債給付方法不當,或處理結果不符債之本旨,也屬於給付有瑕疵131

第三款 可歸責於債務人

民法第 227 條明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即,不完全給付,以可 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為限,債務人才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132。因此,即使各種之債有特別

被害人就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之理論請求損害賠償。」可以知道,立法者承認附隨義務的保護 功能違反也可以構成不完全給付。王澤鑑,債法原理(一),2006 年 9 月,頁 43~45。

128 附隨義務,或有不同見解。關於是否具輔助實現對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功能,尚有爭論,但是,學說共同承認,

附隨義務具維護他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的保護功能;至於實務,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 號判決、最 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942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03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44 號判決等,皆對附隨義務具輔助功能或保護功能採肯定見解。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 2 月 新訂二版,頁 46、註 31。

129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 2 月新訂二版,頁 48。

130 (1)例如,品質不符(例如,約定給付馬卡龍,卻給付馬芬蛋糕)、方法不當(例如,約定給付生鮮食品,給付 時卻未加以冷凍處理)、價值或效用減少(例如,約定給付美麗的玫瑰花一束,卻給付即將枯萎的玫瑰花一束),

甚至是給付地點不當(例如,約定當面交付網購商品,卻在捷運站內給付),都屬於給付有瑕疵。(2)給付有瑕疵,

有的可以補正,有的不能補正。品質有瑕疵,可以補正的,例如,購買安全木地板,給付後卻凹凸不平,但是可 以經打磨至平整而補正。至於,品質有瑕疵,不能補正的,例如,出售的停車位動線不良,無法在尖峰時間開車 進出,卻無法更改動線。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399;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 則(下),2014 年 2 月新訂二版,頁 48;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2014 年 9 月訂正版,頁 569。

品質有瑕疵 可能補正 購買安全木地板,給付後卻凹凸不平

不能補正 出售的停車位動線不良,無法在尖峰時間開車進出,卻無法更改動線

(自製) 131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14 年 2 月新訂二版,頁 48。

132 (1)史尚寬,債法總論(上中下冊合訂),1978 年 9 月版,頁 401:「不完全給付為使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之責,

須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生,其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生之不完全給付,債務人不負債務不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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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者(民法第 349~366 條、第 492~495 條),性質上仍不同於債務不履行的 不完全給付責任133,因為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可歸責為要件。

給付義務 瑕疵損害 瑕疵給付 履行利益損害

瑕疵結果損害 加害給付 履行利益以外之其他損害 附隨義務 瑕疵損害 瑕疵給付 履行利益損害

瑕疵結果損害 加害給付 履行利益以外之其他損害

(自製) 給付有瑕疵

務 無可歸責事由 不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特殊情形,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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