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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筆者的觀點

五、 第三人稱

對追蹤歷史是必要的聲稱,似乎暗示著同一性只有從第三者的角度才能確定,

那麼第一人稱的同一性如何判斷?考慮下圖中的案例:

在t1 時間點存在 A,將其稱為 At1;在 t2 時間點,A 參加了複製實驗,複 製出了擁有同樣心理和物理要素的 A’,將此時的 A 稱為 At2,以和 At1 進行區

20 本文囿於筆者知識和閱讀不夠,對這種觀點沒有過多論述。

別;整個過程中,B 作為旁觀者,以社會共識的角度從第三人稱看待 A。

(一)個人同一性問題只能從第三人稱提出

針對這個問題,首先,筆者認為,第一人稱角度不存在同一性問題。

如詮釋學學者主張,自我是由敘事構建而成的,自我先天就是敘事實體,因 為我們對自我的感覺一定是敘事的,並且自我的生命結構是敘事的。這些哲學家 將自我構思為從根本上自我解釋的存在,這樣一來,無論我們是被複製出來的還 是製造出來的,我們對自己就是記憶中少年時期調皮的人是不會懷疑,十分確信 的。我們不會懷疑自己是否就是記憶中的那個人,也不需要確認自己和小學畢業 照中的人的同一性。就算我看到一個和我身體和心理都一模一樣的人,也一定會 認定他是於我不同的人,而我才是我本人。在t2 時間點的 At2 和 A’,都毫無疑 問地根據記憶或身體的辨別,認為自己就是之前的At1。

反之,如果我認為自己並非某一古人,那麼無論外界如何說服我,我都不會 改變對自己的定義。因此,無論從第一人稱認為自己是某人與否,這一判斷都是 不存在疑惑的,也就是說,從第一人稱的角度根本無法提出個人同一性問題。

(二)個人同一性的社會屬性

以往哲學家在討論個人同一性標準條件的時候,往往僅將個人同一性看作形 而上學的話題,因此認為同一性僅僅如緒論中所說,具有自反的、對稱的和可傳 遞的三種等價關係應當具有的屬性。而筆者認為,正如本文中一直強調的,個人 同一性也具有重要的社會屬性。

我們的自我認知和自我知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他人對我們的反應性態度,

「自我」是我們具有實踐關注的結果,是社會上建構出來的情感性的存在。(徐 向東,2006:348)休謨認為,我們實際上生存在一個特定的社會情境中,通過 不同社會情境中不同成員的互動,才得以形成一個穩定的自我的觀念。馬克思認 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我們總是扮演一 定的社會角色並處於一定的社會關係當中。因此,筆者認為,個人同一性的社會 屬性始終是不可忽視的。當我們對他人作出個人同一性判斷時,也總是立足於某 些社會標準。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作出同一性聲稱,但這種判斷是缺乏標準的。

只有當自我賦予的個人同一性與絕大多數他人(即社會)的個人同一性標準切合 時,才能形成確定確實的同一性標準。本文中描述的各種個人同一性理論,實際 上正表明了當時社會的生產方式和生活環境,本質上是對當下社會和科學發展的 反映。

(三)第一人稱的個人同一性標準是不固定的

每個人都可以從第一人稱角度表述自己的個人同一性標準,聲稱為什麼現在 的自己和過去的某人同一,但這樣的表述是隨心所欲、毫無章法的。如果個人同 一性可以從第一人稱表達,那麼也就意味著個人同一性的標準可以是不確定的。

如果 A 從第一人稱說自己是拿破崙,就可以確定他是拿破崙的話,那麼同理,

B、C 等無數人都可以從第一人稱說自己是拿破崙,那麼他們就確實是拿破崙嗎?

確實有無數個拿破崙同時存在世界上嗎?自然是不可能的。如果在實驗前,讓 At1 判斷自己會是之後的 At2 還是 A’,那麼根據對自己的概念和參加實驗的目的 不同,At1 也許會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第一人稱對個人同一性的聲稱是有多 樣性而不確定的。個人同一性一定需要一個固定唯一的標準,而這一標準只能從 具有社會意義的第三人稱處得到確認。

由此得出對上圖以各個人為立足點,對A 的個人同一性的判斷:

At2:我是 At1;(不存在個人同一性問題。)

A’:我是 At1;(不存在個人同一性問題。)

At1:我是誰?(答案不固定,根據 At1 對自己的定義或希望而定。)

B:At2 是 At1.(答案固定,且標準可以唯一。)

(四)現實要求

個人同一性只能從第三人稱表達,也是諸如法律、責任、倫理等諸多現實因 素的要求。個人同一性並非純粹的形而上學話題,而牽扯到許多現實案例,用來 研究個人同一性準則的思想實驗,實際上也都是有可能發生的現實情況。

1. 同一性與生存

對同一性的討論往往是從對死後生存可能性的設想開始的。也就是說,當我 的身體死後,如果世界上有一個與我同一的人繼續存在,我就可以在死後繼續存 活。針對這個問題,不同理論學派有不同的觀點。

物理連續性理論家認為,同一性的關鍵在於身體,那麼在我的身體死後,只 要有一個與我具有物理連續性的人存在,那麼我就可以活過死亡。乍看之下,這 似乎是不可能的。因為當我的身體死亡之後,自然情況下它會花費數年時間腐爛、

分解,最終回歸到大自然。根據社會習俗,我的家人也許會選擇將我的身體燃燒 成灰燼,然後放進盒子,埋進土裡或灑進大海,同樣,我的身體已經變成了一堆

骨灰,經過一段時間也就不復存在了。既然我的身體已經不存在了,也就無法存 在與我物理連續的人,因此,我似乎活不過我的肉體死亡。

但在物理連續性理論之下有一個邏輯上可能的死後存活方法,即肉體復活。

假如在我死後,有偉大的科學家或更高級的力量將組成我肉體的微粒復原,聚合,

最終重新組成我的肉體,讓我的肉體繼續存在,那麼看起來我就可以繼續生存了。

當代例如Peter van Inwagen 等形而上學家對肉體復活進行了具有殺傷力的質疑,

認為一個物體拆開重組後,得到的只是副本,而不是與原來同一的事物。

根據心理連續性理論,死後存活則容易一些。正如上文所說,科學家正在努 力實現意識和心理因素在實體間的轉移,如果這一技術成功了,死後存活就變成 十分簡單的事情。我只需要在我的肉體瀕臨死亡之際選擇將意識上傳至雲端,然 後下載到另一個實體上,我就可以在另一個實體上繼續存在,原本的肉體或是腐 爛或是分解,都無損於我的存在。

但這個理論同樣面臨問題。想像有一天,科學家確實發明了永生的方法,即 在人體衰老至死亡之前,將意識轉移到另一個肉體,而後殺死本體,使人繼續存 在。A 先生的妻子已經成功做完了這個手術,兩人一起看著妻子原本的身體被扔 進垃圾堆,然後繼續過著甜蜜的日子。A 先生覺得這種手術效果不錯,因為擁有 新身體的妻子依然有著以往一樣的性格和記憶等,他從第三人稱堅信這就是自己 的妻子。終於有一天,A 先生罹患絕症,於是他決定也用這個方法實現永生。他 給自己訂製了帥氣的身體B,做好了一切手術的準備。但意外發生了,負責手術 的護士是個粗心的人,在給 A 先生原本的身體麻醉之後忘記殺死他。接下來發 生的事情就是,從麻醉中清醒的 A 先生發現自己躺在病床上,妻子正挽著自己 訂製的身體B 走遠,而由於麻醉沒有完全退去,A 先生無法說話也無法行動,他 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也不知道即將發生什麼。21

在這個故事中,由於 B 身上的意識是通過可追溯的合理因果關係,即手術 傳遞的,因此同一性成立,似乎有兩個同一的人同時出現。也許心理因素的傳遞 並不等同於肉體的傳遞,也許心理傳遞也會產生副本,此處似乎可以有進一步的 考量。

2. 同一性與法律責任

同一性問題也無可避免地出現在法律定罪的情況下。如果嫌疑人聲稱自己已 經改邪歸正,和以前的自己完全不一樣了,我們如何判定他的責任和罪行呢?

21 這是筆者很久之前看到的一個故事,已找不到出處。

根據物理連續理論,現在的嫌疑人和之前犯案的人是同一的,因為他們具有 物理連續性。這個理論的第一個問題在於,假如嫌疑人將自己的意識轉移至其他 的實體,似乎就可以逃避責任與刑罰。第二個問題在於,該理論將我們禁錮在了 自己的身體中,我們無法超越自己的身體。無論我們精神上如何提升自己,如何 改過自新、洗心革面,都是徒勞的,我們依然是最一開始存在於這個身體中的那 個人,沒有任何改變。

法律對嫌疑人的判罰,比起針對身體,更像是針對操縱這個身體的理性存在,

即Locke 意義上的人。心理連續性理論承認心理要素的變化,即信念的變化等,

當嫌疑人在保持心理連續的狀態下發生心理變化時,他對罪行所負的責任也在發 生變化。當嫌疑人認罪並宣稱改過自新的時候,雖然他依然是當初犯下罪行的人,

但法律會酌情處理,減輕刑罰,因為這個心理連續的存在在往好的方面發展。針 對這個問題,Parfit 認為,這種認識背後同樣受法規的限制,主要限制的是一個 人犯罪後多久才會改變(Parfit , D. ,1984: 326)。

法律上給 A 定罪,是因為第三人稱認為他就是犯罪者,無論他如何為自己

法律上給 A 定罪,是因為第三人稱認為他就是犯罪者,無論他如何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