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綜合過去相關之研究,本研究歸納出策略聯盟之優點如下。策略聯盟可結合 產品設計、產品生產、產品行銷以及行銷通路的各項資源,使公司集中資源以發 展其核心的能力或得到其缺乏的資源。Barney(1997)指出企業與企業在研發、製 造、銷售或服務上之合作,可藉此達到資源互補的綜效。而企業與企業之間常以 合作來發展事業關係,為達到其目標的這種合作關係分為以下:

1. 降低成本

有效發揮規模經濟的利益或整合行銷及採購可增加相對於上下游廠商之依價 能力等之學習效果,將同一產業之競爭者當作業務的合作對象。策略聯盟的主要 成效為整合聯盟成員的資源,以此來降低成本,而非購併兩家公司後擴大生產,

整合成本及降低協調。若僅只是兩家公司合併,所衍生的種種問題不僅無法幫助 降低生產成本,更容易面臨因購併而產生之種種不確定的困難。降低成本之目的,

也可利用聯盟夥伴之相對競爭性優勢,將生產地點轉移到成本較低的地點可使公 司達到生產上的經濟規模,進而降低公司的平均單位成本。

2. 分散風險

策略聯盟為一種有效的避險機制,參與之公司不用承擔之風險和成本,此外,

策略聯盟亦可藉由結合聯盟公司之專業人才和經驗、多角化經營以減低公司依賴 單一商品之相關市場風險和加速公司進入市場建立市場之規模等。各種聯盟形成 後,各大媒體企業能得到各項經濟利益,透過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力量共同面對不

17

可測知的市場與技術變化。分散風險的做法例如:技術研發、由政府出資或交由 研發機構初期投入研發,研發成果若好則大家可分擔經費。

3. 技術轉移

策略聯盟可結合聯盟公司之不同或相同領域的專業知識,進一步移轉技術,

使公司能獲得本身缺乏之技術及知識。讓公司在策略聯盟機制中學習到所需之能 力,不至於產生公司單打獨鬥之場面(Contractor& Lorange 1988)。

4. 增加決策效率

為使聯盟公司得到最大之利益,可透過策略聯盟來創造一個整合決策的最佳 機制,此一機制就是,當決策者缺乏良好決策能力或知識時,將決策的制定權轉 交給最適合的人選上,做出較佳的決策,並達到知識傳遞之效果。另外,單一公 司是處於策略聯盟之內,在決策時必須考慮聯盟整體之利益,當此一決策對公司 整體利益沒有幫助時,聯盟成員便會扮演監督角色,並思考如何增加行事效率;

除此之外,即使策略聯盟內的決策制定者沒達到決策期望之全部效益,也無須承 擔全部責任。總而言之,會以策略聯盟活動之利益為考量,以達到最佳成本效益 化(Cost-effective)。

5. 提高競爭地位

企業間的各種聯盟,合作開發新設備、共同赴國外引進技術、開拓市場之合 作等,不但有助衍生新商機並能透過內部快速協調優勢,掌握市場先機。媒體企 業之聯盟運作順利,形象良好,則有助對政府資源的要求取得,對研發機構的導 引與協調可取得快速回應,有利於以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優勢。

雖然策略聯盟有以上所提多項優點,但也有其潛在三項缺點,說明如下。

1. 成員投資之行為

策略聯盟有優點但也有缺點,其最明顯的就是參與策略聯盟之成員之潛在投 機行為的問題。投機行為是策略聯盟之成員在參與策略聯盟活動時沒有明確的控 制機制,且成員無須承擔聯盟成敗的風險及成本,因此成員對聯盟不會完全投入,

18

甚至透過傷害策略聯盟成員的方式來增加自身公司之利益。但有學者認為投資行 為的成本可在策略聯盟之下降低,聯盟夥伴的投資行為降低是因為策略聯盟之成 員認為未來可能帶來效益會超過目前所訂定之契約範圍,而公司增加對策略聯盟 的投入。未降低其成本,可運用良好的聯盟整合機制來約束聯盟夥伴之行為,達 監督之作用。

2. 代理成本之問題

經理人的行為以及決策將影響公司的績效表現,經理人在無須承擔決策之所 有後果之下可能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參與對公司股東不利的策略聯盟,也就是代 理成本問題(Agency Problem)。雖然市場上投資人的反應可監督公司經理人,但 監督之成本也會降低股東的邊際效益,再說監督的機制也無法保證公司所參與的 每一個策聯盟案都對股東有利,因此是無法完全避免的。

這種事業關係往往能降低成本、分散風險、有效取得關鍵資源,或是提高競 爭地位的好處。「合作」包含各種正式與非正式的形式,又可命名為「策略聯盟」, 其形式可以是訂定長期買賣合約,簡化交易程序、實施購料免驗制度,縮短存貨 停留時間、進行技術、管理交流輔導、建構資訊系統網路,縮短聯繫時間、共用 資產設備,減少重複投資、共同研發、聯合投資等。而策略聯盟對成員的控制力 較低,策略聯盟所結合的是能力,對聯盟成員而言,目的是與所選擇的夥伴進行 某部分標的之結合,此種結合並不像多數所有權具備的層次與型態的控制。

策略聯盟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針對某些特定商業功能的連結。策略聯 盟的核心,是藉由彼此技術、產品或經銷通路的互惠性交換,以促進聯盟成員提 升其競爭優勢。依據管理大師Porter(1985)認為,當企業以一致的價值鏈在相關 產業中競爭時,可以透過交互關係來創造競爭優勢,這個優勢可能是從內部擴大 獲益範疇而產生,也可能經由與其他企業的結盟而產生。代理商、發行商,以及 其他新的營運組織在市場中,亦依循此一原則進行。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