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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策略聯盟相關理論

本 節 主 要 探 究 策 略 聯 盟 相 關 理 論 , 從 企 業 策 略 聯 盟 概 念 探 討 , 進 而 探 討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相 關 理 論 , 包 括 策 略 聯 盟 定 義 、 策 略 聯 盟 動 機 、 策 略 聯 盟 類 型 、 策 略 聯 盟 優 缺 點 、 策 略 聯 盟 管 理 作 為 等 相 關 理 論 探 討 。

壹 、 策 略 聯 盟 定 義

欲 瞭 解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需 先 對 策 略 聯 盟 的 定 義 有 所 瞭 解 , 以 下 先 就 策 略 聯 盟 的 定 義 加 以 說 明 , 後 就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的 定 義 加 以 探 討 。

一 、 策 略 聯 盟 的 定 義

策 略 聯 盟 又 稱 為 夥 伴 關 係(partnership),原 本 是 企 業 界 提 升 競 爭 力 的 經 營 重 要 的 策 略 , 透 過 策 略 聯 盟 過 合 作 關 係 , 強 化 本 身 的 優 點 化 解 企 業 本 身 的 弱 點,來 整 體 提 昇 企 業 的 競 爭 力。其 管 理 理 論 導 源 於 1970 年 代 以 後 , 美 國 企 業 面 臨 日 本 企 業 的 強 大 挑 戰 , 使 得 部 分 企 業 紛 紛 關 閉 。 企 業 專 家 為 協 助 各 企 業 提 昇 競 爭 力 , 以 恢 復 原 有 的 競 爭 優 勢 來 因 應 企 業 困 境 , 而 發 展 出 許 多 的 策 略 管 理 理 論 , 而 策 略 聯 盟 就 是 其 中 比 較 常 採 用 的

策 略( 吳 清 山、林 天 佑,2001)。在 企 業 經 營 中 必 須 不 斷 突 破 創 新,尤 其 在 全 球 化 的 概 念 下,地 球 村 的 觀 念 已 然 成 形,企 業 因 而 面 對 更 多 的 競 爭,

需 不 斷 求 新 求 變 來 增 加 其 競 爭 力 , 以 發 揮 本 身 的 優 勢 , 尋 找 一 套 最 有 利 的 經 營 模 式 , 強 化 企 業 本 身 的 體 質 , 如 此 才 能 使 企 業 繼 續 生 存 。 近 年 來 企 業 的 經 營 策 略 有 轉 換 成 以 合 作 為 主 模 式 的 趨 勢 , 透 過 合 作 獲 取 更 多 的 有 利 資 源 , 進 而 增 強 企 業 本 身 的 競 爭 力 , 而 「 策 略 聯 盟 」(strategic alliance) 是 其 中 最 普 遍 採 行 的 一 種 策 略 方 式 ( 蕭 仁 祥 , 2001)。

對 於 策 略 聯 盟 之 定 義 , 最 早 可 追 溯 到1985年 , James所 提 出 的 概 念

( 鄞 瑜 萱 ,2003)。而「 策 略 聯 盟 」一 詞,各 專 家 學 者 採 用 不 同 的 名 詞 , 如「 合 作 」、「 合 作 協 定 」、「 聯 盟 」、「 企 業 間 合 作 關 係 」、「 策 略 聯 盟 」、「 全 球 策 略 聯 盟 」、「 策 略 聯 盟 與 作 業 合 作 」、「 產 業 合 作 」 及 「 橫 向 聯 合 」 等 專 有 名 詞,都 具 有 相 近 的 概 念 定 義 等( 歐 秀 卿,2002)。但 是 這 些 名 詞 共 同 的 地 方,都 在 描 述「 企 業 組 織 間 為 某 些 策 略 理 由 而 產 生 的 合 作 關 係 」(林 志 豪,1998)。但 是 儘 管 這 些 名 詞 不 盡 相 同,但 其 所 代 表 含 意 與 所 探 討 的 目 的 大 致 上 都 是 相 同 的 。

從 字 義 上 來 看 ,「 策 略 聯 盟 」 顧 名 思 義 , 係 由 「 策 略 」(Strategic)及

「 聯 盟 」(Alliance)兩 個 字 所 組 合( 陳 妤 婷,2003;歐 秀 卿,2002)。「 策 略 」是 基 於 要 達 成 某 一 目 標 所 採 取 的 方 法 和 步 驟,是 一 種 為 長 期 性 考 量,

全 面 性 思 考 所 作 的 計 畫 謀 略;「 聯 盟 」則 是 個 人 或 組 織 的 一 個 結 合,是 個 人 或 組 織 間 為 維 持 或 提 升 競 爭 力 優 勢 , 聯 合 起 來 追 求 共 同 目 標 , 所 建 立 的 合 作 或 協 議 關 係 ( 方 清 居 ,2000)。「 策 略 聯 盟 」 乃 兩 家 或 更 多 企 業 從 事 有 目 的 之 策 略 性 關 係 , 由 每 一 成 員 均 提 供 資 源 , 而 每 一 成 員 亦 共 享 這 些 資 源 與 其 成 果(Gersony, 1996)。 因 此 , 策 略 聯 盟 可 視 為 個 人 或 組 織 間 為 維 持 或 提 升 競 爭 力 優 勢 , 以 長 期 性 利 益 為 考 量 做 全 面 性 思 考 , 聯 合 起 來 追 求 共 同 目 標 , 且 能 自 行 掌 握 個 人 或 組 織 體 命 運 , 所 做 的 合 作 性 或 協 議 性 結 合( 方 清 居,2000)。綜 合 上 述,由 字 義 來 看,我 們 可 以 知 道,策

次 , 特 別 是 在 字 義 中 含 有 「 策 略 」 一 詞 , 可 以 知 道 它 是 為 了 某 個 目 的 存 在 而 採 取 的 經 營 方 式 , 亦 即 有 其 策 略 性 。 對 「 策 略 聯 盟 」 一 詞 , 雖 各 家 名 詞 說 法 不 一 , 但 對 策 略 聯 盟 仍 有 共 同 認 定 的 概 念 歸 納 如 下 :

( 一 ) 基 於 策 略 目 標 考 量

策 略 聯 盟 是 基 於 特 殊 的 策 略 需 求 所 成 立 , 需 由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的 組 織 , 在 策 略 性 的 考 量 下 , 為 達 成 某 一 策 略 目 標 , 並 確 保 、 維 持 或 提 升 公 司 的 競 爭 優 勢 , 所 建 立 的 一 種 合 作 關 係 (Devlin & Bleackley, 1988;

Gersony, 1996; 林 玲 君 , 1991)。

( 二 ) 有 合 作 期 限

策 略 聯 盟 為 組 織 間 的 合 作 而 非 合 併 , 有 其 基 本 使 命 及 方 向 的 策 略 行 動 , 不 可 能 永 遠 合 作 , 否 則 與 單 一 組 織 無 異 。 對 於 聯 盟 合 作 的 期 限 , 在 考 量 不 同 利 益 及 策 略 下 , 各 種 聯 盟 有 不 同 的 期 間 , 有 學 者 認 為 策 略 聯 盟 是 短 期 合 作(Williamson, 1991); 有 學 者 認 為 需 長 期 合 作 (Porter & Fuller, 1986; Devlin & Bleakley, 1988; 蔡 正 揚 , 1992), 時 間 的 長 短 無 一 定 規 準 , 其 中 較 多 的 學 者 主 張 應 以 長 期 目 標 為 考 量 。

( 三 ) 成 立 新 組 織

策 略 聯 盟 是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組 織 的 合 作 , 需 建 立 一 個 新 的 組 織 平 台 來 運 作 。 就 組 織 觀 點 來 看 , 策 略 聯 盟 是 一 種 組 織 性 的 安 排 , 組 織 個 體 共 同 結 合 為 獨 立 組 織 形 式 或 關 係 , 彼 此 能 共 同 運 用 其 資 源 及 行 政 上 的 決 定 權 , 包 含 了 不 同 規 模 、 形 式 及 目 的 之 連 結 , 參 與 的 各 個 機 構 可 共 享 行 政 上 的 權 威 (Borys & Jemison, 1989; Badaracoo, 1991)。

( 四 ) 需 有 契 約 關 係

透 過 正 式 契 約 締 結 讓 聯 盟 成 員 彼 此 能 有 合 作 的 依 據 , 經 由 正 式 契 約 形 成 合 作 關 係 , 以 規 定 成 員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 並 藉 以 達 成 策 略 目 標 , 此 契 約 關 係 可 以 解 釋 為 聯 盟 正 式 組 織 的 成 立。(林 玲 君,1991;李 文 瑞、曹 為 忠 、 林 志 豪 ,2000)。

( 五 ) 相 互 提 供 資 源 共 享

資 源 共 享 是 策 略 聯 盟 重 要 的 考 量 之 一 , 每 一 成 員 均 提 供 資 源 , 每 一 成 員 亦 共 享 其 成 果 , 透 過 此 合 作 機 制 , 讓 彼 此 提 高 競 爭 優 勢 , 也 就 是 透 過 資 源 的 互 相 依 賴 來 提 升 競 爭 優 勢(Borys & Jemison, 1989; Badaracco, 1991; Gersony, 1996; 林 隆 儀 , 2000)。

歸 納 以 上 各 專 家 所 言 , 過 去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 雖 對「 策 略 聯 盟 」一 詞 並 無 明 確 共 同 的 定 義,但 從 他 們 對「 策 略 聯 盟 」一 詞 共 通 的 概 念 得 知 ,

「 策 略 聯 盟 」 的 概 念 包 含 不 外 乎 有 基 於 策 略 目 標 的 考 量 、 策 略 聯 盟 有 合 作 期 限 、 成 立 新 組 織 、 需 有 契 約 關 係 、 成 員 相 互 提 供 資 源 共 享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將 策 略 聯 盟 定 義 為:「 兩 個 以 上 的 單 位( 組 織 )為 提 升 本 身 的 競 爭 優 勢 , 基 於 各 自 策 略 目 標 的 考 量 , 相 互 提 供 資 源 , 並 透 過 正 式 契 約 的 方 式 , 成 立 新 的 組 織 以 強 化 競 爭 優 勢 的 結 盟 方 式 。 」

二 、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的 定 義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的 經 營 概 念 來 自 企 業 , 但 企 業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學 校 則 以 服 務 為 目 的 , 兩 者 在 目 標 上 並 不 相 同 。 然 而 , 企 業 與 學 校 同 為 組 織 , 在 追 求 組 織 成 長 的 目 的 則 無 二 致 , 因 此 , 可 以 將 企 業 策 略 聯 盟 的 概 念 運 用 到 國 民 小 學 的 教 育 現 場 , 以 學 校 間 相 互 結 盟 的 方 式 , 來 架 構 出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的 理 念( 施 佑 吉,2003)。然 而,要 將 策 略 聯 盟 的 理 念 運 用 在 學 校 的 經 營 上 , 須 配 合 學 校 組 織 的 特 性 , 並 將 經 營 主 體 由 企 業 轉 換 成 學 校 教 育 單 位 , 在 實 行 上 是 否 會 有 不 同 , 是 探 究 策 略 聯 盟 概 念 運 用 於 學 校 時 , 所 需 釐 清 的 首 要 工 作 。 因 為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基 本 上 來 自 企 業 策 略 聯 盟 的 概 念 , 只 是 轉 換 主 體 配 合 學 校 組 織 的 特 性 後 , 將 其 轉 換 成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的 概 念 , 以 下 就 學 者 對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的 相 關 研 究 , 整 理 出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概 念 並 建 立 其 定 義 ,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策 略 目 標 考 量

學 校 為 一 組 織 , 為 因 應 本 身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與 困 境 , 提 出 解 決 辦 法 來

實 施 , 以 求 突 破 困 境 , 這 與 企 業 策 略 聯 盟 的 動 機 是 相 同 。 想 透 過 合 作 的 方 式 , 各 取 所 需 相 互 資 支 援 , 共 創 雙 贏 , 這 是 策 略 聯 盟 的 重 要 概 念 , 也 就 是 說 基 於 某 些 特 定 理 由 而 相 結 合 , 是 其 主 要 的 考 量 。 而 這 個 考 量 是 有 目 的 性 的,也 就 是「 策 略 」。為 解 決 學 校 教 育 問 題,經 由 結 合 鄰 近 學 校 改 善 並 增 加 教 育 機 會 , 以 共 同 合 作 的 方 式 達 成 彼 此 的 利 益 與 目 的 , 由 學 區 間 學 校 合 作 , 把 彼 此 的 優 勢 資 源 加 以 合 併 , 在 課 程 、 課 外 活 動 及 行 政 領 域 等 方 面,努 力 合 作 發 展 與 維 持( 姜 麗 娟,1993),亦 即 學 校 間 透 過 策 略 聯 盟 方 式,以 求 突 破 困 境,彼 此 分 享 資 源 各 項 優 勢 資 源 並 各 取 所 需 資 源,

以 增 加 教 育 成 效 ,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 這 就 是 策 略 目 標 考 量 。 因 此 ,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是 基 於 教 育 目 標 需 要 的 策 略 考 量 而 形 成 。

( 二 ) 新 組 織 的 運 作

吳 清 山 、 林 天 佑 (2001) 認 為 ,「 策 略 聯 盟 」 是 組 織 之 間 為 了 突 破 困 境 、 維 持 或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 而 建 立 的 短 期 或 長 期 的 合 作 關 係 。 而 這 個 合 作 關 係 並 不 依 照 原 有 組 織 內 部 的 運 作 模 式 , 畢 竟 , 每 個 組 織 內 部 的 運 作 方 式 都 不 相 同,要 依 照 哪 一 個 組 織 的 方 式 運 作,可 能 就 會 有 很 大 爭 議,

因 此 , 形 成 新 的 組 織 來 運 作 是 策 略 聯 盟 的 概 念 之 一 , 而 這 個 組 織 只 有 當 共 同 合 作 的 事 物 才 運 作 新 組 織 , 其 餘 事 項 均 保 持 各 自 組 織 的 獨 立 性 。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是 透 過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學 校 間 合 作 來 追 求 大 家 共 同 的 目 標 , 為 達 成 目 標 需 成 立 一 個 「 跨 校 際 」 的 新 組 織 , 以 突 破 學 校 困 境 或 增 加 學 校 優 勢 。 聯 盟 內 成 員 在 策 略 目 標 下 成 立 新 組 織 , 而 此 組 織 並 非 遵 循 原 有 組 織 之 機 制 來 運 作 , 而 是 需 透 過 彼 此 合 作 協 調 、 重 新 建 立 領 導 管 理 及 運 作 模 式 來 規 範 運 作 , 所 有 作 為 須 由 成 員 共 同 來 做 決 定 , 而 且 並 不 因 為 策 略 聯 盟 形 成 後 喪 失 其 原 有 獨 立 地 位 , 各 學 校 仍 為 獨 立 個 體 , 非 聯 盟 相 關 事 務 均 獨 立 運 作 。

( 三 ) 建 立 契 約 關 係

策 略 聯 盟 是 由 兩 個 互 不 隸 屬 的 組 織 間 的 相 互 合 作 , 對 彼 此 並 無 約 束 力 。 因 此 , 要 建 立 契 約 來 約 束 彼 此 的 權 利 義 務 ,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如 無 契 約

規 範 彼 此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則 各 行 其 是 則 形 同 無 組 織 , 而 無 法 讓 此 聯 盟 建 立 或 持 續 維 持 。 因 此 , 學 校 間 需 有 契 約 關 係 的 建 立 , 讓 所 有 聯 盟 內 的 學 校 有 遵 循 的 準 則 , 讓 聯 盟 內 學 校 有 責 任 提 供 資 源 並 有 權 共 享 他 校 資 源 。 也 就 是 說 ,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需 經 由 學 校 間 建 立 正 式 契 約 的 方 式 , 讓 結 盟 的 各 校 有 義 務 提 供 優 勢 資 源 、 有 權 利 享 受 他 校 提 供 的 資 源 , 在 聯 盟 內 進 行 各 項 合 作 策 略 達 到 互 補 互 利 目 的,進 而 讓 聯 盟 整 體 成 長( 施 佑 吉,2003)。 所 以 , 建 立 正 式 的 契 約 關 係 亦 為 學 校 策 略 聯 盟 的 概 念 之 一 。

( 四 ) 教 育 資 源 共 享

由 於 教 育 資 源 無 法 滿 足 所 有 學 校 需 求 , 因 此 學 校 透 過 策 略 聯 盟 讓 各 校 資 源 共 享 , 彼 此 互 相 合 作 與 依 賴 , 以 便 有 效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與 強 化

由 於 教 育 資 源 無 法 滿 足 所 有 學 校 需 求 , 因 此 學 校 透 過 策 略 聯 盟 讓 各 校 資 源 共 享 , 彼 此 互 相 合 作 與 依 賴 , 以 便 有 效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與 強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