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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組織公民行為

在過去二十年有許多的研究結果顯示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s, OCB)對個人、團隊、組織的效能帶來重要的貢獻

(Organ, Podsakoff, & MacKensie, 2006)。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組織行 為,其「超越」標準的工作表現,促使任何組織能夠有效運作的關鍵(Kane, Magnusen, & Perrewé, 2012),也是企業難以模仿的關鍵資產(Podsakoff, Whiting, Podsakoff, & Blume, 2009)。換言之,組織公民行為能夠促使 組織展現其獨特性的一面,也因此為組織帶來競爭力。Podsakoff 等人

(2009)整理近來組織公民行為相關的研究,在顧客滿意度、組織獲利 能力(organizational profitability)及組織效能等方面皆呈現正相關。

Organ(1988)提出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緣起自 Barnard(1938)

和 Katz(1964)的思維發展而出(Jahangir, Akbar, & Haq, 2004)。Barnard

(1938)認為想要有效達成組織目標,組織成員為組織付出協作努力的 意願是不可或缺的,亦即「合作意願」為達成任務的必要條件。Katz(1964)

提出員工「角色外行為(extra-role behavior)」和「角色內行為(in-role behaviors)」的概念。角色外行為是指員工為達成組織所預設的結果,

願意付出額外的努力,亦即強調自主行為的重要性,例如:員工自動自 發、合作、尊重制度、創新、自我訓練及良好的儀態等角色外行為的展 現(Katz, 1964)。相對地,角色內行為是指個體工作的一部分,並且被 組織的正式獎酬制度所承認(Katz & Kahn, 1978),例如:每天工作需 滿八小時、完成所有必要的任務等(Williams & Anderson, 1991)。換言 之,組織成員必須完成所屬工作職掌的內容,其工作結果的質與量也會 做為個人績效的依據。因此,Organ(1988)定義組織公民行為是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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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作說明書所規範的自發性工作行為,其自發性意願不受組織正式報 酬與管理制度所影響。

Organ(1988)將組織公民行為包含有利他行為(altruism)、盡責

(conscientiousness)、禮貌(courtesy)、運動員精神(sportsmanship)

及公民德性(civic virtue)等五個行為構面作為探討。1. 利他行為是指 能夠協助其他組織成員盡快適應工作或幫助其解決工作問題,例如:幫 助、分享、捐贈、合作及自願性等(Brief, & Motowidlo, 1986);2. 盡 責是指組織成員都應盡其所能地達到組織的要求,例如:倘若員工因故 無法工作時,應提前向公司告假;3. 禮貌是指主動通知其他組織成員工 作上可能會發生的問題,則可節省管理者許多處理問題的時間與精力,

亦即組織成員處理問題盡可能周全,以避免問題接連擴大;4. 運動員精 神是指組織成員能夠容忍工作上的不便之處,例如:不抱怨工作上瑣碎 事務;5. 公民德行是指組織成員都有責任參與組織的活動,亦即組織成 員以積極地態度參與組織各項議題的討論,清楚瞭解組織發展的動向。

二、組織公民行為的理論基礎

(一)社會交換理論

Homans(1961)在交換的社會行為內中提及,人際互動是一種行為 過程,並且雙方在參與的過程中交換有價值的資源,亦即所交換的資源 能夠彼此滿足個別的需求或助益對方解決其困難。

Blau(1964)提出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認為人 與人間之所以會交換,是因互惠規範(norm of reciprocity)的觀念,因 而 再 將 交 換 關 係 區 分 為 1. 經 濟 交 換 關 係 ( economic exchange relationship);2.社會交換關係 (social exchange relationship) ( Blau, 1964)。經濟交換關係強調金錢、物質資源等外在性(extrinsic)報酬;

而社會交換關係則是彼此提供情感層面的內在性(intrinsic)報酬,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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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沒 有 具 體 的 義 務 規 範 , 只 能 期 望 對 方 能 以 某 種 形 式 進 行 回 報

(Kankanhalli, Tan, & Wei, 2005)。換言之,經濟交換關係較能夠具體 估量交換物件的實質內容與效益,如:資方徵求勞方提供 8 小時的勞務 後給予 840 元的報酬,而勞方能夠接受此條件的情況下,則雙方具有經 濟交換關係。社會交換關係則較無法明確估量交換物件所帶來的實質內 容與效益,例如:一方提供為他方提供人脈資源,他方為一方給予情緒 的撫慰等。

然而,無論是經濟型或社會型的交換關係,兩者共通之處在於一方 願意提供幫助他方的利他行為,使雙方的需求能夠因此獲得滿足。在社 會交換理論中,信任(trust)被認為是重要的構面,信任能使雙方建立 平等的對話(Randall, Prybutok, & Gravier, 2011),在吳盛、林東清、林 杏子(2006)的研究結果得到相互溝通、相互瞭解與信任呈正向關係。

依據社會交換關係的論點,當員工信任組織願意為自己提供有形無 形的助益,也確實改變實際的情況時,員工將「回報」相同或相對等價 的付出,願意主動為工作夥伴、組織努力奉獻,因此組織公民行為從此 論點而言可視為員工對組織的回報行為。

(二)偕同關係觀點

協同關係(covenantal relationship)的概念最早見於政治學家 Inkeles

(1969)的「積極公民特徵」(active citizenship syndrome),並認為服 從(obedience)、忠誠(loyalty)和參與(participation)三項公民道德 責任用以形塑積極公民的行為,通常擁有此三項特質的公民不僅主動瞭 解影響社區的議題,也願意與他人分享資訊、提升自我治理,以及鼓勵 他人仿效等。

偕同關係則基於承諾、信任及共享價值觀等思維所建立的互動關係

(Inkeles, 1969)。Van Dyne、Graham 和 Dienesch(1994)也認為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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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是組織成員與組織之間彼此承諾的互惠信念,同時也希望組織成員 能夠接受與內化組織價值觀。換言之,以相互肯定、信任、承諾及共同 價值等內在激勵的方式建立雙方的偕同關係,藉而能夠激勵員工內在環 境促進其職場行為的表現,使員工自願為集體利益付出其努力。因此,

Van Dyne 等人(1994)把協同關係的概念作為組織公民行為的基礎理 論,並且也證實協同關係與組織公民行為之間具有正向關連性。

依循上述論點,交換關係利他行為發生的動機可能來自於個人其他 目的所驅使,希望現有的付出可以為當前或將來解決問題,抑或是換取 其他的價值;相對的,偕同關係助人行為受員工對組織認同感所影響,

當員工對組織的共識程度越高,則希望與組織相互共存,因此願意提供 較高的努力,但是要如何能維持共識,則為另則值得探討的議題。

三、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學者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由多重構面所組成指標(Organ, Podsakoff,

& MacKenzie, 2006),且單一構面較不符合組織公民行為的指標(姜定 宇、鄭伯壎,2003),亦即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行為的展現,許多行為 表現可以用來說明組織公民行為,例如:給予同事工作建議、提供人力 支援等,故不宜僅聚焦於單一構面的向度上。

Williams 與 Anderson(1991)將組織公民行為分成 1.對組織成員有 利 的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individuals, OCBI);2.對組織有利的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rganization, OCBO)兩個部分。其中,OCBI 是指遵從主管的指示、盡 力協助同事等行為;OCBO 是指維護組織名譽、保護組織資源等舉止

(Williams & Anderson, 1991)。Şöheyda Göktürk(2011)則認為在 Organ 組織公民行為的利他行為與禮貌兩構面,與 OCBI 的概念相似;而盡責、

運動員精神及公民德性三構面,則與 OCBO 的概念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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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h、Earley 和 Lin(1997)提出組織公民行為的五構面有對公司的 認同(identification with the company)、對同事的利他行為(altruism toward colleagues)、盡責(conscientiousness)、人際和諧(interpersonal harmony)及保護公司資源(protecting company resources)。茲依序說 明為 1.對公司的認同:是指組織成員願意關心組織營運狀況和提供建 議,又或是保護組織名譽及透過組織成員的努力提升組織的形象等;2.

對同事的利他行為:是指在任務相關的事件中對某個特定的組織成員或 小團隊施予協助;3.盡責:是指組織成員應該遵守組織規範,並且為自 己的工作負責;4.人際和諧:是指組織成員在追求個人利益時,不做損 害他人及不利組織的行為;以及 5.保護公司資源:則是指組織成員應避 免負面行為及公器私用的情形發生。

四、小結

綜合上述文獻揭示,角色內行為是每位員工必須完成的角色規範行 為,亦為工作要求。而組織公民行為強調員工在職場中所展現的利他行 為,亦為非正式工作要求。而利他行為的展現需要仰賴員工自發性的投 入,倘若員工都能秉持自發性的精神,則可為自身帶來更多的機會與經 驗,以及為組織創造許多的價值,例如:員工能夠秉持自發性的精神,

主動為工作夥伴排除問題。從局部而觀是助益工作夥伴的工作狀況,從 整體組織而觀是為讓整個組織能夠流暢運作,此外組織公民行為的展 現,能夠接觸不同的經驗,亦可拓展職場的人際關係,是故能累積個人 社會資本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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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各變項之關聯性

依據前述各節有關工作倦怠、工作家庭平衡、職場靈性及組織公民 行為等各個變項之文獻探討,本節將推導各變項的關聯性,並建立本研 究假設。

一、工作倦怠與組織公民行為的關係

Chiu 和 Tsai(2006)以旅館及餐廳員工為研究對象,發現工作倦怠 中的「情緒耗竭」及「降低個人成就感」構面與組織公民行為之間具有 負向關係,但「去人性化」與組織公民行為之間並沒有顯著相關。Van Emmerik、Jawahar 和 Stone(2005)在工作倦怠中「降低個人成就感」

構面與組織公民行為的關係為負相關。Sesen、Cetin 和 Basim(2011)

以護士為研究對象,研究結果顯示工作倦怠的「降低個人成就感」與利 組織型組織公民行為的關係為負相關。潘孝富、譚小宏、秦啟文、王蕾

(2010)以教師為研究對象的結論為,工作倦怠對組織公民行為的關係 具有顯著負相關。因此本研究推論工作倦怠與組織公民行為之間應具有 關聯性。

遂提出,研究假設一(H1):工作倦怠對組織公民行為具有負向影 響。

二、工作倦怠與職場靈性的關係

過去在工作倦怠的相關性研究中,主要為工作績效、工作壓力、離 職意願、工作滿足、組織公民行為等相關性研究(林繼正、陳淑芬,2008;

過去在工作倦怠的相關性研究中,主要為工作績效、工作壓力、離 職意願、工作滿足、組織公民行為等相關性研究(林繼正、陳淑芬,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