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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職場靈性

近十幾年來,靈性相關議題在臨床護理、心理諮商、哲學、宗教、

生死學等領域持續被探討,然而職場靈性在臺灣學術界是一個相當新的 研究領域,目前正處於初步的研究階段(Sheep, 2006),其概念關係到 組織價值、組織氣候、績效、領導,以及工作家庭平衡等議題(Duchon,

& Ashmos,2005; 黃朝盟、李俊達,2012)。

一、靈性的意涵

超個人心理學將人視為身(body)、心(mind)、靈(spirit)的綜 合體,亦即身體、心理、精神相互協調的結果。身包含人的實體與生理 機能的部分。心則為知、情、意三者潛能的實現過程,其中知就是學習、

理解、判斷方面的智能;情是瞭解與管理情緒,並與人溝通、協調、互 動;意即是面對挫折、逆境時的意志力與抉擇(傅佩榮,2003)。靈則 與人的獨特精神有關,是人存在的本質及活力,驅使人發覺意義及目 的,尤其面臨各種危機及需求的時候,這股力量會在生命中展現而出(區 載怡,2005)。換言之,心與靈的層次必須透過身體的實際行動來執行 人的內在價值;心透過知、情、意的交互作用,理解與適應外在環境快 速變遷所產生的問題;而靈給予生物有機體的活力及生命氣息,雖然無 法描述靈的具象為何,但這道「無形的力量」似乎能激發人的無限潛能,

看似抽象卻扮演著主導的角色。

靈的層次主要包含兩種特性:整體性與根本性(傅佩榮,2003)。

整體性是指能夠兼顧生命的所有面向,生命是橫跨過去、現在、未來的 精采展現,唯有執著,才能為自己的生命負責;根本性則是指對生命至 深的關懷,對自己的人生有所定見,自我超越擺脫困境,使心靈達到自 在安頓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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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 Maslow 在 1969 年結合 McGregor(1957)的 X 理論和 Y 理論

(Theory X and Theory Y),提出修正性需求層次理論-Z 理論(theory Z)。此理論強調人的生活存在著六種需求,從低至高的需求層次依序 為: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需求(security needs)、社 會需求(social needs)、尊重的需求(self-esteem needs)、自我實現需 求(self-actualization needs)、以及超越性靈性需求(transcender needs)

(莊耀嘉,2004),而超越性靈性需求又稱「精神性需求」或「超越自 我實現的需求」(若水,1992)。

馬 斯 洛 認 為 高 峰體 驗 ( peak experiences ) 與 高 原 體 驗 ( plateau experiences)對於自我實現者甚為重要(劉嬅,2006)。高峰體驗是指 短暫性的狂喜、入迷與極大的幸福感及喜悅,能夠感受到自我真實的存 在性價值;高原體驗是指日常生活中體驗到的平和與寧靜。然而,靈性 的成長經常源自於痛苦的經歷,而非愉悅及肯定等過程,因此提出「最 低點體驗(nadir experience)」的概念,強調瀕臨死亡者對自我實現者 的意義(郭永玉,2002)。換言之,高峰體驗與高原體驗的過程是為自 我實現的一部分,兩者體驗對於人生皆具有正面的體悟,亦即自我實現 的層次。然而,靈性成長可能需要體驗許多地挫敗苦痛,透過省思內化 的過程,將負面經驗轉化為正面的人生價值觀,則促使個體進入超越性 靈性層次的可能。

靈性是個人的內在經驗的整合,亦即為靈性經驗。依據 Atchley

(2009)在過去十年彙整出受訪者對靈性經驗闡述的結果,顯示靈性經 驗存在於各種不同的生活情境當中,包括日常生活的經驗、宗教活動、

自然的環境或者人際互動的環境、社區的活動,甚至是工作環境當中。

而靈性經驗的特性包括,平靜的、憐憫的、思緒清晰的、有洞察力的、

自我轉換等(Atchley, 2009)。換言之,人在日常生活中透過生理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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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經驗、自我覺察與內在心理活動的歷程,促使靈得以體悟出對人生 的意義,然而每個人的生活際遇不同,對人生意義有著不同的體認,也 因此靈性具有其獨特性。

杜明勳(2003)認為靈性是一種動態的過程,是個人對生命最終價 值所堅持的信仰或信念,涵蓋至個人生活、社會及精神(理性與知性判 斷)之意義與目的。彭慧玲、劉相弦(2007)也認為靈性是一種生活方 式,靈性涉及我們做的每件事,包括我們為何工作、工作意義與人生目 標。因此,靈性是為生命帶來意義與方向,也是一種有活力的能量(張 淑美,2007)。

再者,靈性也視為一種連結的力量,包含愛和體諒,能夠填補個人、

社群、紀律、文化及宗教之間的分歧(Derezotes, 2006)。靈性能使個 人產生愛、智慧、喜樂、慈悲、真實感與同理心等,達到身心靈平衡的 完整個體,並發現自己存在的意義,對自己的生活、家庭、工作與所屬 的組織產生認同,並讓組織未來有更好的發展(Howard,2002;Marques, Dhiman, & King,2007;張淑美,2007)。此外,研究發現靈性高的人 較容易維持家庭及婚姻的穩定,其對於家庭角色的身分也較為拿捏得宜

(Perrone, Webb, Wright, Jackson, & Ksiazak, 2006),以及靈性對個人工 作價值觀的發展產生影響力(Dudeck, 2004)。

綜合以上論述,靈性是個體對自身生活方式的哲學觀及價值觀,其 蘊含著人類理性、感性及知性等複雜層面的應用,其無形的力量會影響 個人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及行為表現,甚而影響個人處事態度與人際關 係,也往往牽絆身心靈的健康。

二、靈性與宗教

依據牛津英語辭典(Concis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2009)的解 釋,宗教是一種特別的信仰及崇拜體系,具有其特有的規矩習慣。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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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顯示,宗教也是社會增強的方式之一( Baetz, Bowen, Jones, &

Koru-Sengul, 2006)。

Allport 和 Ross 早期的研究(1967),將宗教劃分為外在取向宗教

( extrinsic orientation ) 和內在 取向宗 教( intrinsic orientation )兩 種

(Macavei & Micleam, 2008)。外在取向宗教將信仰視為利益價值,目 的在於能使個人得到生命安全、社會地位、獲得援助撫慰等,對於個人 生活方式的一種支持,屬於實用取向,如:道教拿香祈福、佛教徒給人 慈悲為懷的印象等。相對地,內在取向宗教將信仰視為一種內在的渴 求,信仰者透過宗教的經典(如:佛教經典、基督教聖經等)將其宗教 理念內化至心靈深層面,以追求內在安定和超越自我內心需求等為目 的,且發現此類信仰者比較能夠掌握自己的內在動機。換言之,外在取 向宗教希望個體能夠維持內在平衡的狀態,可以透過宗教信仰和儀式來 尋求內心安定的撫慰方式;而內在取向宗教旨在驅使個體心靈與宗教理 念互為融合,希望個體超越自我的慾望及追求內在深層的價值,同時感 受當下每刻的存在感,從而發現內在取向宗教與靈性,兩者在對於超越 內在的自我有異曲同工之處。

靈性經驗是從生活經驗的體悟結果。靈性經驗(spiritual experience)

是個體從心轉化靈的經驗,轉化的經驗從開悟、自我實現到治療過程中 在身體、心智或精神方面經歷的改變,乃至於生活方式的改變等範圍(陳 家倫,2004),且靈性涵蓋的範圍相較於宗教經驗來的較為廣泛,並且 強調非宗教性經驗及超越宗教性(陳家倫,2004 ; Atchley,2009)。

宗教則屬於某種信仰組織的信念與儀式,靈性則較為著重於個人生 命意義的探索、追求超越等個人內在主觀經驗(Bregman, 2006 ; Hyman &

Handal, 2006)。換言之,無宗教信仰者本身也是有靈性的,其靈性經驗 可以透過工作、人際關係、自我覺察與生活磨練等方式來養成,然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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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被視為發展靈性的主要途徑可能與民族的歷史文化環境因素有關,但 個體生活經驗是多元化的組成,因此靈性不完全僅仰賴宗教經驗來灌 溉,亦可從生活體驗來觸發。

三、職場靈性的涵義

職場靈性是個人在職場的經驗及其感受所發展的思想模式,其跨越 宗教、文化、種族而存在,且任何人在工作環境中都保有靈性(Canda, 2001),而職場靈性也會受到個人、組織和社會等層面交互作用的影響

(Lopez, Ramos, & Ramos, 2009)。

職場靈性也被視為個人內在價值的設定,包含誠實、善良、勇氣、

簡樸、意義、自我表現及較高的相互聯結度等(Marques, Dhiman, & King, 2007)。有學者們指出,職場靈性與組織行為(organizational behavior, OB)

的概念具有較為廣泛的連結性,其中又以轉換型領導、組織公民行為、

組織支持及程序正義等(Marques et al., 2007 ; Pawar, 2009),作為職場 靈性相關議題探討。

Ashmos 和 Duchon(2000)認為職場靈性包含內在生命(inner life)、

有意義的工作(meaningful work)及共同體(community)三個廣泛的面 向。內在生命是指在工作中有機會表達自己各方面的本質,而不只有身 體表現的才能或智力的工作;有意義的工作是指探索人的相關的舉動,

特別是工作滿意和員工快樂的動作;共同體是指人想要讓自己的感覺與 工作的人事物彼此連結。

Pawar(2009)認為超越自我利益是職場靈性概念中的基本元素,

靈性能夠為個體導引方向,幫助個體在所處的情境中超越自我,同時激 發個體對他人做出貢獻(King & Chris, 2004)。Fry(2003)則進一步說 明「超越」的目的即為他人服務,因此就會有超越自我利益的行為表現。

Duchon 和 Ashmos(2005)也認為組織成員儘管有經濟層面的現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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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會想要額外從事一些重要的事情。換言之,當個人面對實際的生活,

需要處理許多生活瑣事,職場靈性助人行為的內在動機,能夠讓人超越 經濟因素的限制。

Duchon 與 Ashmos(2005)將職場靈性視為一種分享、負責及承諾 的觀念,能夠將組織成員連結起來。Pawar(2009)也認為,組織公民 行為是職場靈性外在行為的展現,顯示職場靈性在工作環境中有助於利 他行為的展現(Fry, Vitucci, & Cedillo, 2005 ; Stevison, Dent, & White, 2009)。Marques、Dhiman 與 King(2007)認為個人靈性在職場中容易 出現兩種行為表現:(一)與同事相處能保有彈性;(二)充滿正向的工作態 度(applying positive attitude)。換言之,利他行為與正向工作態度,能 夠透過人際互動分享的方式,將正面能量傳遞給他者,逐步釀造組織成 員的關係,因此利他行為及正向工作態度等可視為連結組織成員的媒介

Duchon 與 Ashmos(2005)將職場靈性視為一種分享、負責及承諾 的觀念,能夠將組織成員連結起來。Pawar(2009)也認為,組織公民 行為是職場靈性外在行為的展現,顯示職場靈性在工作環境中有助於利 他行為的展現(Fry, Vitucci, & Cedillo, 2005 ; Stevison, Dent, & White, 2009)。Marques、Dhiman 與 King(2007)認為個人靈性在職場中容易 出現兩種行為表現:(一)與同事相處能保有彈性;(二)充滿正向的工作態 度(applying positive attitude)。換言之,利他行為與正向工作態度,能 夠透過人際互動分享的方式,將正面能量傳遞給他者,逐步釀造組織成 員的關係,因此利他行為及正向工作態度等可視為連結組織成員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