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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結案的概念與作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為探討與研究主題相關的文獻,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結案的概念與作 法;第二節為分離焦慮的相關概念;第三節是諮商員的結案經驗探討。

第一節 結案的概念與作法

我們都知道每一個諮商都會有告一個段落的時候,但相信很多諮商員在真正 經歷完整的諮商歷程後會發現,說再見很容易,做起來卻不是那麼簡單。(Kramer, 1990)。是故本章節的主要目的在於完整說明結案的功能與重要性、提供各學派對 結案不同的理論觀點,並摘要結案的基本原則與作法。期望透過清楚體認結案過 程的複雜性,點出進行本研究的重要意義,並從而使案主能接受較好、較完整的 治療經驗。

一、 結案的功能與重要性

諮商是一段親密、深入的互動過程,案主在安全與接納的情境下,分享自己 平日不敢與他人傾吐的脆弱與痛苦,在此歷程中除了有自我成長的興奮與喜悅外,

也有許多擔心、害怕與掙扎的複雜情緒混雜其中(吳麗娟,1998)。案主冒險信任 諮商員、允許諮商員進入自己的內心世界,與諮商員建立了信任、親密的關係,

這對案主與諮商員雙方而言,都是相當重要且極具意義的(吳麗娟,1998)。。然 而,結案卻要將這段親密又極具意義的關係結束,這對雙方而言都不是件愉快的 事,甚至會對案主產生傷害性(吳麗娟,1998)。

Kramer(1990)認為,結束諮商關係和結束其他任何一種關係一樣困難,甚 至更為困難,而且,案主和諮商員之間錯縱複雜的關係,會使結束的情結更加複 雜,也使諮商的結束不同於人生其他關係的結束。因此,諮商員如何在結案時刻,

好好地協助案主降低這段重要關係結束帶來的傷害,是結案時的重要課題(吳麗 娟,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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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消極地減低關係結束所帶來的傷害,結案還具有其他重要的積極功能。

探討這些積極意義的內涵,將是本研究的重要目的。因此,茲將結案的重要積極 意義說明如下:

Gladding(2004)認為諮商員應將「結束」視為治療工作中的重要議題,因 為它不只是諮商歷程的一個階段,還具有許多重要的治療功能:第一,結案象徵 完成一件事情,不論在個人或專業的層次上結束一段學習經驗,案主和諮商師從 中能覺察到時間的限制,進而努力發揮諮商效能;其次,結案可維持已經達成的 改變,促使案主類化從諮商中學習到的問題解決技巧;最後,結案也可作為案主 已經成熟的提醒,逐步去開展獨立的生活。基於此,諮商員在此階段的工作目標,

應盡力協助案主準備好離開助人關係而倚賴自己(Hill & O’Brien, 1999)。

若從心理動力的角度看結案,結案不僅只是案主以一個抽象的態度與諮商員 討論他們的問題,案主其實也將他們過去的問題重現在真實的諮商關係中(Teyber, 1997)。Teyber(1997)認為案主過去的衝突會隨著結案的來臨而再次被引發,並 在諮商關係中重現,而且案主對諮商員所產生的情緒常和案主早期核心衝突所引 起的情緒相似,也和當初促使案主前來求助的情緒相似,換句話說,諮商的結案 階段像是整個治療的縮影,因為結案時案主又將再次面臨分離/個體化、遺棄、

失落、自主/依賴,甚至有關死亡等存在議題。Kramer(1990)說,到了結案階 段,那些過去隱而未言的承諾、期望、移情和抗拒都將白熱化,都會在結案的階 段見真章。

若諮商員能敏銳的覺察此議題,透過適當的處理,諮商員將有機會可以解決 案主投射在諮商關係中的議題,例如移情或對結束的憤怒感受……等等,並提供 案主新的、正向的矯正性情緒經驗(Joyce et. al., 2007)。如此一來,結案便有機 會教導案主學會如何正確使用諮商以及如何結束,同時也能中斷案主重複經歷過 去的失落、好好說再見,並從此處理得宜的經驗中,提升自我的功能和信心(林 家興、王麗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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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上述所提及的多樣意義,結案主要可提供對分離修通與再次學習的機會、

個案成熟獨立的提醒、類化並維持改變的正向可能、處理諮商關係中的議題等。

要完成諸多的結案意義很不容易,但對案主和諮商員來說都是有助益且能促進成 長的事,誠如 Kupers 所說,除非處在諮商結束的時刻,否則案主不會面對他的分 離議題,就像是人不會仔細思考死亡經驗,除非走到人生的最後階段。結案階段 就像是危機中的轉機,整個諮商的動力就是在這有限制的關係中激盪出來的,它 是治療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且如果能被適切地了解和處理,它將會成為案主 改變歷程中的重要力量,不同於傷痛的層面,結案也能是充滿紓解、喜悅及新經 驗的渴望(Yalom, 2005)。

二、 結案的理論觀點

所有的諮商關係最終都將結束,分離是不可避免的(Goodyear, 1981)。當諮 商員和案主在契約關係的侷限範圍內完成了他們可以完成的任務,諮商關係結束 的時刻就來臨了(Hill & O’Brien, 1999)。然而,對於諮商何時可以結束?又結束 的指標為何?各家學派有不同的看法。以下引用 Kramer(1990)的整理,列舉主 要精神分析學派、個人中心學派對結案的觀點,並補充完形學派,以及認知行為 學派的結案觀點,作說明如下:

(一) 精神分析學派

儘管現今精神分析學派的學者已對 Freud 的原始理論有一些不同的詮釋,但 本能驅力仍是精神分析學派的中心思想。

傳統 Freud 的理論觀點認為,個人內在的心理衝突是造成人格發展不正常的 因素,需透過分析與詮釋等方式予以修通,故治療需等到分析工作完成之後才能 結案。

在 Freud 晚年所著之〈Analysis: Terminable and interminable〉經典著作中,他 對結案及治療效果的期望又有更切實際的省察與修正:認為精神分析的治療只需 解決「現在的衝突」,而無須注重「預防未來的本能衝突問題」,換言之,Freud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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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想要永遠的解除本能需求的問題,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但 Freud 這種由「全然 治癒」到「部分改變」的理念變化,顯然未受到現今精神分析學派諮商員的重視,

使得個人分析治療淪為療程冗長的形式。

在 Freud 之後,幾個著名的精神分析學者也提出對結案的獨到見解,如 Kohut、

Jung、Rank 等,接下來也將一併作說明:

Kohut 的理論和 Freud 不同的是,他的理論建立在匱乏模式,而不是衝突模 式上。Kohut 認為自我的形成是由本能的生理感覺,經由對自己獨特性的主觀感受,

再到對自己與眾不同及個別化的強烈認同,逐步發展而成。若個體缺乏自我的心 理結構,就會產生崩解,因此成功的治療需藉由獲取新結構來治癒該缺陷。當治 療達成兩個基本任務之一時,即可考慮結案,這兩個任務是:1.在分析案主的防衛 機制後,其原始的自我匱乏感已顯露,且經由修通或使其轉而內化,成為有功能 的個體;2.對於自戀型人格異常者,則要處理伴隨原始自我匱乏感而生的防衛,使 其成為有功能、獨立成就自我的個體。

雖然 Freud 和 Kohut 的理論架構不同,對病理觀的看法也大有出入,但對於 成功治療的標準還是有雷同之處:Freud 用「個體是否有享樂的能力且表現得有效 能」來形容案主的康復,而 Kohut 則認為成功的標準是案主可以有效能地愛與工 作。

Jung 認為一個人之所以呈現心理病症,係因其能力受阻、無法積極地發揮,

因此心理治療的主要目標是幫助案主發展其潛在創造力,協助案主邁向自我實現 及成長之路,一旦案主能覺察、體驗其個人和集體的潛意識,結案的時刻便到來 了。Jung 的心理治療是非常個人化、依案主的需要而定, 例如為了避免案主產失 依賴和退化現象,每隔十週 Jung 會暫停治療一段時間,好讓案主回到常態環境中,

不至於與真實生活脫節。Jung 以有彈性、可變化的方式進行治療,此與強調規律 週期心理治療模式的 Freud 有很大的差異。

Rank 和 Jung 一樣,皆認為結案意味著案主要主動積極地邁向自主和自我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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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之路。特別的是,Rank 相信所有的焦慮都可以從出生的創痛經驗—由子宮驟入 外界世界的驚恐—找到蛛絲馬跡。為了紓解這種出生創痛經驗的效應,Rank 會採 取突然告知案主結案日期的技術,他認為如此一來,可使案主早期的出生創痛經 驗和與父母的親子關係經驗,藉由投射到治療師身上的方式重現,而能有機會處 理其情緒。

(二) 個人中心學派

個人中心學派認為諮商員應從案主的主觀經驗、想法、情緒感受來了解案主,

強調真誠一致、積極關注及同理心的運用,實對結案的了解有很大的幫助。

1961 年,Rogers 出版了〈On Becoming a person〉一書,將改變過程分為七個 連續的階段,案主大約在第二階段時才真正開始治療,而從第四階段起,若雙方 都滿意改善情形、達成共識,則可考慮結案。案主完整的從第一階段走到最後的 第七階段—成為「充分發揮功能的人(the fully functioning person)」的情形,並不 多見,且 Rogers 認為案主往往能順利的邁入第七階段,無需諮商員的幫忙。

在個人中心學派的治療歷程中,案主可以為自己勾勒治療藍圖,包括何時結 案。雖然諮商員不會主動提議結案,但可將其感覺到的感受反映給案主,藉以啟 動結案的樞紐。此外,個人中心學派相當強調過程和變動性,因此並不主張所謂 健康或痊癒的固定概念。

(三) 完形學派

完形學派屬經驗性的治療取向,強調當下的覺察以及個人與環境之間接觸的

完形學派屬經驗性的治療取向,強調當下的覺察以及個人與環境之間接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