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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勾勒「間接」的所有格關係 41

第三節 結論

布希亞透過了《物體系》的第一章,示範了何為「間接的」所有格關係。如此 的思考路徑,筆者認為,可以分成兩個範疇:就物的層面,這是一個「物品的客觀 實踐場域」;而物品與人之間的關係模式,就是建立「間接的」所有格關係。但這 兩個範疇其實指的是同一個事實:由抽象關係影響了物的內在性質。以下就布希亞 在物本身、物與人之間這兩個議題的思考來呈顯「間接的所有格關係」模態。(圖 16)

16 「間接所有格關係」思考路徑

圖表來源:筆者自製,2017。

首先,就物品自身而言,「物品的客觀實踐場域」包含了兩個體系範疇:「擺設」

與「氣氛」。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布希亞的擺設觀念,以「轉變論」為核心,揭 示了一系列現代物品與傳統物品之間「功能的斷裂」與其轉變的過程,屬於物品在

空間中「組織技術」的分析;而氣氛的觀念,則建構在數個氣氛的元素上:包括色 調、材質、關係、手勢、形式等,藉此推論傳統物品的象徵結構是如何解消,成為 了系統性的文化性、自然性;氣氛便是偏向於物品自身特性、狀態的分析。

「功能斷裂」,即代表了物品自身的本義(真正功能)與其引申義之間(抽象 功能性)產生斷裂;物品不再有功能,而是必須抽象化為符號,符號的功能性取代 了物品原本的功能,物品變得更加地自由,參與組織擺設的遊戲。而象徵結構的崩 解,帶有同樣的思考方式,也就是從道德象徵系統解放出來,成為了符號,氣氛元 素因此而得以由一個嶄新的關係意義狀態(內在目的性)進入人類生活空間。物的

「內在目的性」的出現,代表了人類對物的「目的性」追求轉向了人類內在思想,

意即對物品的引申義的追求;換言之,物品的客觀實踐場域,在擺設體系與氣氛體 系的關係對立中,分別對應了「功能性」與「文化性(自然性)」兩個抽象價值。

就擺設的意義而言,物品的符號化,使其大大地增加了物品的曖昧性與不確定性、

使得物品具有更多元的排列可能。然,布希亞認為:「當擺設作為一種空間處理時,

它自身也成為氣氛的元素之一。」107(物 33)也就是說,如果擺設以一個「組織 論述」的姿態進入了一個空間中,那便納入了氣氛體系中。氣氛的範疇,則包含了 數種物品自身的「特性論述」,這些元素價值並不是個別獨立的,它們以一種整合 關係進入物品的內在,而這些物品的特性,都透過了文化檢查制度,指向了一個室 內空間的整體文化性。

那麼,在物的客觀實踐場域中,物品究竟要回應人類功能性價值還是文化性

(自然性)價值呢?二者看似相對立,其實是具有一致性的──主要原因在於,在 布希亞的思考脈絡中,所有的物品都符號化了,它們蘊含的抽象性質是自由的、無 道德象徵意義的;就這個意義而言,功能性與文化性並不相斥。再者,布希亞指出:

「『功能化』絲毫不代表適應一個目的,而是代表適應一個體制或一個系統:功能 性的真義是能被整合於一個整體中的能力。」108(物 71)由此可知,物品超越了 其功能本義,成為「為了達成一個系統一致性」的元素;因此,無論是文化性或是 功能性,都是物品的「適應模式」,其真正內涵都指向了「功能性」的內在目的性。

也就是說,擺設與氣氛系統,是物品以功能性符號所鋪排而成的空間。

107 “Le rangement comme traitement de l’espace devient d’ailleurs lui aussi élément d’ambiance.” (SO 42)

108 “[...] ‘fonctionnel’ ne qualifie nullement ce qui est adapté à un but, mais ce qui est adapté à un ordre ou à un système : la fonctionnalité est la faculté de s’intégrer à un ensemble.” (SO 89)

第二個層面,是物品與人之間的「間接所有格關係」建立模式。在擺設與氣氛 兩大體系中,布希亞明確地指出:人並不擁有物品,功能人「操弄」功能物,只將 物品抽象化為符號(物27;SO 37);因此,物品在此關係中只是一個手段,一個 排列組合演算遊戲的元素。更具體地說,在客觀場域的關係程序上,人不是擁有物 品本身,而是藉由物品,來擁有物品當中的抽象價值:在擺設的層次上,現代功能 人所企圖擁有的,是「功能性」;而氣氛層次,則是要求「文化性」(或自然性)。

然,物品唯有進行抽象化,成為符號,才能夠轉變為這些抽象價值的中介,為人所 擁有──由此可見,「間接」的關係模態便就此顯現。

而為何是「所有格關係」呢?「所有格」指向了一個關係論述,物與人之間的 關係,並非僅僅只是「擁有」的同義詞彙可以詮釋;更深入地,是物品從屬於人類 那不證自明的概念。物品被抽象化並轉變為符號,也就是成為了語法當中的所有格,

指向了物品中的抽象概念與人類主體自身。換言之,在物品的客觀實踐場域之中,

人類主體與物品客體的關係,是一個虛幻的、間接的「所有格關係」,真正的所有 格名詞,在於「功能」、「自然」、「文化」;客體──物,只是一個承載這些抽象意 義的軀殼而已。

就書寫層次與思考層次而言,布希亞在分析擺設與氣氛的觀念時,使用了不同 的手法,由階段論轉向相對論。可以發現,物的擺設技術,是建立在物品的階段轉 變上──色調亦然──但到了材質之後,便從階段論轉換為相對價值的分析:自然 材質/合成材質、座椅/元件等等,這都顯示了布希亞在面對物品客觀場域時的多 元建構模式(這亦呼應了當代人文科學的特殊思考與書寫模態,見本文〈結論:所 有格關係的認識模態〉,頁23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