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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針對六位機構人員進行深度訪談,經由資料的詮釋與分析,歸 納出機構人員對於到宅服務成效評估指標的相關看法,並瞭解機構人員將 到宅服務成效評估指標與家庭和兒童需求連結的執行情況,以及到宅服務 成效評估指標與機構人員對於到宅服務的期待與考量符合情形。

壹、 早療機構人員對於到宅服務成效評估指標之相關看法 一、 機構人員表示指標為到宅服務執行提供明確方向

1. 機構人員肯定專業倫理與服務契約的重要性,因此在 2010 年僅以 口頭告知專業人員應遵守原則的機構表示,2011 年會將原則以書 面方式列出,讓專業人員瞭解自己的角色定位,並簽訂服務契約 保障服務對象及機構的權益。

2. 在經費核銷以及人力配置及專業資格,因為兒童局的到宅計畫裡 皆有相關規定,因此機構在執行上都會依規定辦理並且符合期程。

3. 2011 年臺中市的到宅服務,會先讓專業團隊進行幼兒及家庭評 估,再判斷家庭或孩子需不需要連接此項服務,因此在評估的面 向,包括幼兒需求、家庭需求、優弱勢等皆可以看到評估記錄,

至於家庭及空間規畫的評估雖然也會在專業團隊的評估裡,但是 因為缺乏相關的評估工具,此項評估會較為主觀。

4. 機構人員表示在執行服務時,就會時常去檢視家長的執行情況、

家庭的狀況,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資源,進一步做其他資源的轉 介與媒合。

5. 若能將指標內提及的內容落實,跳脫以往直接服務的模式,帶入 了專業能力、提升親職能力等,對機構人員來說也算是創新作為

的部分。

二、 機構人員反應指標上的執行困難

1. 年度計畫與目標裡的療育資源,因為到宅服務與其他療育資源的 補助會互相排斥,因此當個案進入到宅服務,就不能有其他的療 育資源補助介入,在此目標的呈現會有困難。

2. 在參與到宅相關在職訓練則會有因到宅服務人員若為外聘之專業 人員,較難符合要求的情況;若為機構之內部人員,則會符合規 定之時數,但可能不能完全滿足符合到宅相關課程,除了坊間有 太多研習課程可供選擇,還包括到宅相關課程不多,因此較難符 合需求。

3. 在專業團隊合作機制的部分,有專業團隊進入家庭做評估,但是 因為人力成本以及經費預算的考量,並沒有完整的專業團隊督導 機制,機構方面多以社工督導會議為主,經由社工和專業人員的 密切聯繫,隨時反映問題與督導討論。

4. 訂定服務計畫的服務次數部份,因為有經費上的限制,實際上並 不能依個案及其家庭的需求來給予次數,只能在有限的次數裡面 做適當的調整。

5. 個案進入到宅服務的時間皆不相同,若要半年做一次滿意度調 查,對機構人員來說是有困難的且增加工作的負荷量,但是機構 人員表示會定期或不定期的去關心家庭使用服務的情形,來調整 他們服務的介入方式。

貳、 早療機構人員將到宅服務成效評估指標與家庭和兒童需求連結的執 行情況

一、 機構人員在到宅服務裡連結家庭與兒童需求的情形

機構人員篩選符合到宅條件之個案時,就會開始進行家庭與兒童需求

的評估,也會在執行服務的過程中,逐漸了解到家庭的狀況及兒童需求給 予目前需要的資源,並且連結相關資源。而其中兩間機構人員表示到宅服 務是個管員連結給家庭的其中一項服務,因此個管員會針對家庭的經濟或 其他需求再做服務的連結,而這部份的需求是到宅老師比較沒有辦法提供 的部份。雖然到宅服務老師的角色大都為提供直接服務的角色,個管員為 連接服務進入家庭的角色,但從訪談中也發現,到宅老師會自行尋找資源 進入家庭,對家庭給予實質物資上的幫助,並告知個管員給予家庭的資源 有哪些,避免資源的重複。亦有機構人員表示,有些家長親職能力不彰,

需要到宅服務來提升家長能力,但條件不符合到宅規定,服務無法進入家 庭是較為可惜之處。

二、 到宅服務成效評估指標與家庭、兒童需求連結的情況

指標內需求連結的情況,開始是由個管員先進行資格的審核,再經由 專業團隊來評估個案的狀況、家庭的需求、優勢與弱勢,決定服務的目標、

次數,最後由到宅老師進行服務,適時地與個管員溝通家庭的情況,連接 所需要的資源,因此在個管員、到宅老師及專業團隊成員的執行過程,就 可以將家庭、兒童需求與指標做連結。但是遇到的問題則是因為經費而影 響的「服務次數配合個案與家庭需求」的執行;以及到宅服務需符合未到 幼托園所或未到醫療院所、療育機構接受療育等的資格限制,而這樣的資 格限制就會限制了有到宅服務需求的個案及家庭,進入到宅服務的機會。

參、 到宅服務成效評估指標與早療機構人員對到宅服務的期待與考量符 合情形

一、 機構人員對於指標內部的期待與考量

服務不再只是專業人員的決定,家長的參與和決定也相當的重要,因 此不管是在到宅服務的指標裡一再的強調家庭需求的部份,還是在機構人 員執行到宅服務的過程中,都試圖帶出家長的能力,認為當家長被支持而

提升能力時,進而可以增加對兒童療育的信心及動力。因為現在的補助限 制,讓有到宅需求的家庭無法使用此項服務,也讓在到宅服務裡的家庭無 法使用其他療育資源,機構人員期待這樣的條件可以依家庭的需要再做調 整。服務的次數需要考量到經費補助的限制,因此只能在有限的額度裡面 做調整,若要滿足家庭及兒童需求來決定次數,客觀及公平性的部份則須 審慎考慮。

二、 機構人員期待指標可以增加的面向

進入到宅服務的個案及其家庭是目前到宅服務成效評估指標的對 象,但是指標無法評估個案需不需要接受到宅服務,只能從個管員來審核 是否符合資格以及從專業團隊來判斷個案是否應進入到宅服務,沒有明確 的標準審核個案到宅服務是不是服務到該服務的對象。若到宅為階段性的 服務,在指標裡面應該包含的則是如何判斷結案的準則以及銜接其他服務 的準備。目前到宅服務的評估部分,主要還是以小孩目標的提升情形來做 評估,家庭親職能力的部份較無法得知。

依據上述結果討論與結論,整理機構人員對指標呈現之意見,將到宅 服務成效評估指標修改之建議,彙整成表 5-1 如下:

表 5-1 評估指標修改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