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6.1 結論
有關都市型水災的防治對策必須考量許多因素:c水災基礎調查 與影響預測;d洪災管理與受害減輕,e水災資訊有效提供,f河川 與都市下水道整治,g導入治水的新系統架構。而對於土地使用管制 的落實,危險區域圖的製作與安全地區的公告,同時對於危險地區的 私有土地如何以法規或誘導方式,減少開發強度或適時適地將容積移 轉。對於有關都市計畫內容的調整,更要加強地區特性以符合地區發 展需求,同時對於洪水的貯留設施(例如社區防災調整池的設置或多 功能戲水池的規劃)積極加強其功能。
此外,河川行水區與周邊地區土地的不當開發使用,為台灣地區 近年來洪水災害情況擴大的主要因素,隨著「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辦 公室」於各縣市逐年分區進行淹水模式的建立,淹水潛勢資料已趨完 備,如何結合潛勢分析的結果與土地使用規劃的方式,並依據規劃管 制所欲達成的目標,制定相關管理策略與作業,為當前減少洪災損害 的重要工具。
本研究檢討過去及當前台灣土地使用管制政策及法令,探討土地 使用管制法規對都市洪災影響關係,建構淹水潛勢地區土地使用管制 策略,並藉由AHP 問卷調查以及專家座談會之舉行,獲得相關考量因 素的相對重要程度,並以產出線分析,釐清現行制度在執行機制與成 效上的缺失,同時整合問卷所得成果,提出淹水潛勢地區土地使用管 制策略與相關法令的具體修正建議。
依據研究所得的成果,歸納結論如下:
一、有關專責規範洪泛區或淹水潛勢地區管理相關之法令規章檢討
(一)「災害防救法」對於災害防救之組織、計畫與應變措施進行系 統化的規範,重點偏向災害發生前及發生當時之救災架構,各 項準備與因應措施的行政作業,對於洪水災害地區之土地利用
與管制措施,並未提出平常時的管理內容。
(二)「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與「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 辦法」,則是針對特定區域之洪災屬性與特徵,制定土地管理 措施的規定,屬特定區域管制內容,無法通案適用到其他地方。
(三)其他法令對於環境敏感地區的管制也僅狹隘地界定管制區之劃 定或限制使用等目標的達成,有關可開發區或限制開發區之劃 設行為,缺乏相關基礎研究。
二、對於影響淹水潛勢地區土地使用、開發等相關影響因素,歸納構 建淹水潛勢地區土地使用管制推動策略之考量因素層級架構,透 過分析階層程序法(AHP)之分析結果顯示,於土地使用管制策 略研擬時,所應優先考慮的項目,依序為:c「考量河川整體流 域特性之管制方式」、d「明確中央與地方權責之劃分」、e「確 立政策減少未來長期災害的損失目標」、f「中央政府各部門主 管機關之間的水平協調」以及g「在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中納入淹 水潛勢資訊」等五項準則。
三、透過產出線分析,釐清現行土地使用制度之執行機制與成效,於 減緩洪水災害層面的欠缺之處,主要在「整體性的淹水潛勢地區 管制概念」、「相關部門單位之責任分工」以及「管制措施之有效 性」等三項標的中,仍無任何法令規定可作為達成此三項標的行 動策略依據。
四、對於高淹水潛勢地區之土地,應儘速根據淹水潛勢資料的分析結 果,按洪水災害的機率與影響範圍,分級分區修正土地使用管制 原則,包括允許使用類別、發展強度規模以及特別管制事項等;
既存建築物使用方面,則是以重新訂定使用類別的方式,減少使 用的強度,提高地面空間的淨空程度,並提出相關之補償機制,
如:房屋稅的減免或容積移轉等配套措施。
五、為落實所提出之淹水潛勢地區土地使用管制策略,本研究針對現 行法規中,相關之條文與規定進行檢討,並提出修正建議,包括:
綜合性土地使用管理法規方面之「區域計畫法暨施行細則」以及
「都市計畫法計畫法暨施行細則」;單一資源管理法規方面的「水 利法暨施行細則」;特定地區管理法規方面之「山坡地開發建築 管理辦法」;其他洪水相關法規如「災害防救法」、「都市計畫定 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建築法」
與「都市更新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