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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一)員警對於組織運作中的授權參與、溝通管道、領導風格及 組織結構等因素平均數的得分大致位於「中上」程度(量表中大 都趨於 3.5-4 分)。唯值得一提的是「授權參與」中 「單位內部經 常提供員警參與社區警政決策的管道」和「溝通管道」中「同仁 會主動與其他同仁、主管討論社區警政執行的問題」二項中得到 員警的認同度最低( 3.03 分、3.27 分),顯見組織內員警對於社區 警政之執行積極性仍嫌不足。

(二)員警對於「領導風格」中「主管常主動指示業務進行的方 向」之項目認同度極高(3.72 分),顯示目前仍呈現「由上而 下」之傳統運作方式。

(三)「組織結構」中「單位內的公文、文書流程過於繁雜,可以 再加以簡化」可以說是所有項目中最受員警殷切期盼改善之項目

(4.10 分)。

(四)不同的年齡、年資、階級、職務、教育程度及服務單位的 員警對於在組織運作中的四個因素看法有如下之差異:

1. 在「授權參與」部分,則以「職務」及「單位」具有顯著差異

:「職務」方面「業務承辦人」得分高於「主管、副主管」「警勤 區警員」,「單位」方面則以「分局」高於「警察局」和「派出所

」。

2. 年齡、年資、階級部分對於「溝通管道」有顯著的差異:年齡 愈大、任職時間愈久、階級愈高之員警對於組織內溝通管道暢通 性的看法愈佳。顯示在推行社區警政實應加強與「年輕的派出所

基層員警」溝通。

3. 在「領導風格」部分,「年資」、「年齡」、「職務」則具有顯著 差異:年紀較大、資深之員警比年輕、資淺之警勤區警員較認同 主管的「領導風格」。

4. 在「組織結構」方面,「年齡」、「年資」則有顯著差異:年紀 較輕、資淺之員警比年紀大、資深之勤區警員較認為目前的「組 織結構」亟需改變,諸如:文書處理流程、單位層級過多、授權 不足等。

二、人員態度方面:

(一)員警對於「人員態度」中之工作投入、承諾認同和工作滿 足等因素平均數的得分大致低於「組織運作」各項之平均分數位 於「中等」程度(量表中大都趨於 3-3.5 分)。

(二)在「承諾認同」中「我在單位中地位的重要性是無法被他人 所取代」之項目員警最為悲觀(2.98 分),顯見員警對自身之信 心不足。故如何建立員警的自信心當是重要課題。

(三)在「工作滿足」中「目前社區警政的工作量比起『非』 社 區警政的工作量是令人滿意」之項目中得到多數員警的認同度最 低(2.84 分),顯見組織內員警無法適應實施社區警政後增加之 工作量。

(四)在「工作投入」中之「我希望將警察工作做到最好」、「 承 諾認同」中「單位內所發生的問題或外界對警察的批評就好像是 我自己的問題與批評」二項目分數最高,換言之,員警大都能保

持一顆認同「警察」的心,一 顆「恨鐵不成鋼」的心,這是推動 社區警政最重要的動力之一。

(五)不同的年齡、年資、階級、職務、教育程度及服務單位的 員警對於在人員態度中的三個因素看法有如下之差異:

1.在「工作投入」部分:「年齡」、「年資」、「職務」、「單位」具有 顯著的差異:年齡較高、較資深之員警比年輕、資淺之員警對社 區警政工作較為投入。另社區警政業務承辦人對於工作較其他基 層員警投入。分局之員警又比警察局、派出所之員警投入。

2.在「承諾認同」部分:「年齡」、「年資」、「職務」、「單位」具 有顯著的差異:年齡較高、較資深之員警比年輕、資淺之員 警對 組織單位之認同較佳。而警勤區員警則劣於主管、副主管、業務 承辦人。

3.在「工作滿足」部分:僅「職務」具有顯著的差異:業務承辦 人之工作滿足感優於主管、副主管、警勤區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