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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數位著作適用權利耗盡遇到的問題在於著作物型態的改變,從傳統的有體 物走到無體物,讓著作與著作物的區隔變得模糊不清。然而,權利耗盡制度的 發韌,係以有體物交易為構思對象設計,當時雖有「著作權屬無體財產」之概 念,但著作權人卻必須仰賴「實體媒介物」進入市場交易,「媒介物無體化」的 趨勢仍難想像。偏偏,著作物與著作權二者的可區分性,正是權利耗盡適用的 前提,這才讓媒介物無體化時代下該如何操作權利耗盡成為難題。

著作權人為了將利益最大化,自然想控制著作物的售後行為,期待能從每 一次著作利用、每一個著作利用人手上獲取利潤,從而商業實務上發展出各式 迴避權利耗盡發生的手段;其中最具爭議性者,便是將授權取代銷售的契約型 態。美國與中國大陸的法院實務多從尊重契約自由的角度出發,相信市場機制 與自由意志是平衡權利的最佳選項,因此多接受著作權利人設計的定型化授權 契約,認同「只付款一次並可永久使用,但所有權仍保留在著作權人手上」的 奇怪條款。本論文認為,契約自由的確是現代消費社會交易活絡的基石,但真 正的自由應構築在締約雙方締約地位的平等性與協商可能性之上,定型化契約 到底還算不算自由意志展現頗令人存疑,若過度將交易屬性的判斷與單方擬定 的契約文字掛勾,必將導致犧牲公眾(著作利用人群體)的結果。

相較於美國極端強調契約自由,判決幾乎是一面倒向著作權利人(尊重其締 約文字、不考慮締約地位差異、對著作權權利濫用適用範圍嚴格限縮),本論文 認為歐盟法院在 2012 年的 UsedSoft 案對銷售概念的解釋更符合常理:具有對 價給付、讓契約當事人獲得不具時間限制的使用權就屬銷售,至於契約文字是

「授權」或「銷售」不宜成為判斷關鍵。歐盟法院跳脫契約文字的解釋,同時 在判決指出在電腦軟體交易行為中,必須對「銷售」採廣義解釋,不允許著作 權人透過扭曲契約名稱來架空權利耗盡,否則將無法達成原先權利耗盡制度的 立法意旨447

447 CJEU Case C-128/11, UsedSoft v. Oracle,〔2012〕E.C.R. I-0000, at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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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各地區法院對銷售與授權區辨態度比較 (本研究自行繪製)

地區 對契約與銷售應如何區辨之態度 代表性案例 美國 契約自由為主流思想 Vernor v. Autodesk

中國 契約自由為主流思想 郭力訴微軟案

台灣 較不明確,但似以契約自由為主流思想  澎湖地院 88 年易字 128 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 第 5083 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 易字第 1609 號刑事判決

 智財法院 98 年刑智上易 字第 79 號判決

歐盟 納入較強烈的公共政策考量 UsedSoft v. Oracle 如同本論文在第二章述及權利耗盡理論背後的政策思考,權利耗盡是透過 對價平衡448調節物權人與著作權人間的關係,同時肩負捍衛著作近用權、促進 創新、保護消費者隱私與促進市場效率等任務,法院在處理相關交易定性爭議 上,不宜過度偏重契約自由而忽略上開重要的社會功能,否則在契約自由至上 的解釋體系中,原先為鼓勵文化分享與創造的著作權法很可能被扭曲為單向保 護著作權人商業利潤的工具。

在個案中將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納入考量的這個思維,在著作權權利濫用制 度中有所體現,美國法院提出當「權利人擴張其有限的著作排他權至他領域」

時,便屬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著作權;筆者認此原則的操作應能維護著作權制 度的公平性,可成為台灣法院面對契約與著作權法衝突時的借鏡,將民法關於 權利濫用的帝王(但難以成立)條款落實於著作權法,為多數處在締約弱勢地 位的消費者爭取合理的著作利用空間。

從契約自由與著作權法界線應如何劃分的上位問題抽離,回到適用著作權

448 以對價平衡為核心探討權利耗盡制度,參沈宗倫,前揭註 24;沈宗倫,前揭註 123,頁 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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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耗盡原則時,銷售與授權該如何區別的這個爭議;筆者認為,只有著作權 本身才是可以被授權的標的,著作物的交易型態可以是買賣或租借,卻沒有「授 權著作物」的可能。消費者是否獲得著作權授權與是否獲得著作物所有權是兩 個不相干的問題,即便交易相對人對著作僅有有限的使用權也不改變著作物已 經移轉的事實,因此「著作物是銷售或授權」根本是個不存在的問題。

然而,科技的進步讓著作權人能利用電子契約拘束每個著作使用者,讓原 先僅具相對拘束力的契約產生類似法律的對世性,若所有使用人皆同意種種使 用限制條款,著作權人一樣能架空著作權權利耗盡。對此,以使用限制間接達 到排除權利耗盡(例如禁止還原工程、必須搭配特定產品使用)的情況,吾人 須謹記著作權法提供著作權人的排他權本是種法定、限縮的權利,其最終的目 的是促進創新與文化流通,此意謂著作利用人在著作體系中也應享有一定程度 的權利,因此才有合理使用、著作權權利濫用等著作權限制存在。

從規避銷售發生這點切入,著作權人在數位著作上雲端後有了更進階的策 略,把過去提供「著作產品」的交易型態,改成提供「著作服務」。無論是電子 書、音樂或軟體,雲端訂閱模式的流行完全跳脫移轉著作物的爭議,服務依照 使用量或使用時間收費再符合消費者期待不過,著作權人不需擔心使用者爭執 自己取得著作物的所有權,權利耗盡自是不復存在。關於數位著作交易型態之 遞嬗與權利耗盡適用關係,請參考圖 13 數位著作交易方式之遞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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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數位著作交易方式之遞嬗

(本研究自行繪製)

不過,服務導向的著作利用模式意謂著作權人能透過服務契約(Terms of Service)和使用契約(Terms of Use)加強對著作的控制,偏偏數位著作的使用與重 製難以脫鉤,在權利耗盡無法成為制衡手段的情況下,著作利用人基本上只剩 合理使用這項工具;惟,合理使用在操作上極不具可預測性,訴訟風險恐造成 著作利用的寒蟬效應。著作數位化為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帶來的便利太多,

著作無體化的現象已不可逆,筆者認為應將著作利用權概念法制化,避免著作 權人利用契約綁架著作。

著作到了雲端世界,伴隨商業模式的巨變,也產生許多的新的法律問題,

本論文第六章便以服務品質為焦點,討論服務層級協議之商定因雲端服務分層 分工而出現,當服務風險控管者不必然是服務提供者時,不意外地,服務提供 者選擇盡力限縮己身責任,讓沒有談判籌碼的一般消費者自行承擔服務不穩的 風險。這種利用定型化契約規避責任的現象,從最傳統的實體著作物交易形態 到著作提供服務化時代都未曾消失,除非主管機關能推動示範條款,否則以現 行法院對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解讀標準之嚴苛,加上服務提供契約難 定義交易雙方有何應盡的權利義務,消費者利用著作的規範最終將完全以服務 提供者需求為中心。

在未來研究建議方面,著作物從實體走向無體化的媒介轉變,例如學術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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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庫有逐漸取代購買紙本學術期刊的現象出現,雖然資料庫給消費者更彈性化 的選擇空間(無須整本購買,可拆購),但代價是較高的取得成本與接受檔案無 法被自由利用與移轉,到底如何為實體著作與無體電子檔案定價才合理也頗值 得研究,這亦涉及前文談到,當消費者付出「足夠對價」而取得所有權時,應 對自己的所有物(無體數位檔案)享有多少使用自由有關。除了著作利用權相 關研究外,鑒於著作與雲端的結合是未來消費者取用數位著作的趨勢,因此與 雲端相關的法律問題,如管轄權認定、資訊安全、隱私、司法跨境執行等議題 的重要性必然不斷提高,這些都值得深入探討。

在法律問題之外,雲端技術對整體著作體系帶來的改變也不容忽視,如同 本論文第六章提到的自助出版、經銷商地位變遷、社群影響力大增等現象,也 都可以平台的使用者經驗蒐集,或實際發行著作量的數據統計等方式,分析其 背後存在的風險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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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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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沈宗倫,數位著作授權與合理傳輸---論權利耗盡原則的新時代意義,收錄 於兩岸著作權重要爭議研討會論文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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