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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架構
電子書、iTunes 在市場上取得的成功有目共睹,而軟體服務雲端化的現象也 日益普遍,這些現象顯示著作數位化已成為不可抵擋的趨勢。而著作物數位化不 但使重製和傳遞成本大幅降低,電子化也讓權利人有機會利用內嵌式契約(點選 契約、瀏覽契約)控制著作接觸者的使用行為;若仔細閱讀安裝軟體前要求消費 者同意的使用條款,或電子書、數位音樂銷售平台上的服務條款,就能發現著作 權人針對轉售、租借、傳輸、修改、甚至是在何處使用、在哪些特定設備上使用,
都設下重重限制。
理論上,一旦取得著作物所有權,除非侵害著作排他權,否則如何利用該著 作物應屬著作物所有權人之自由,這也是著作權權利耗盡最初的概念;但著作權 人透過契約,將各式各樣的使用限制列為獲得授權的前提要件,擴張法定著作排 他權範圍,進而達到架空法定著作權限制(如合理使用與權利耗盡)的目的。筆 者不禁思考,是否一旦同意這些使用條款或服務契約,便只能依照著作權人單方 制定的遊戲規則利用著作物,抑或存在某些無法透過契約改變的著作利用者權?
這便是本論文的發想起源。
著作數位化帶來最大的改變就是實體著作物(著作媒介物)的消失,但無體 著作物與著作權間界線相當模糊,偏偏能適用權利耗盡原則的主體僅有著作物,
若著作物從交易中消失,權利耗盡原則自失所附麗。權利耗盡應如何適用於數位 著作這個議題的有趣之處在於,為了防堵著作權侵害、斷絕二手市場出現,實務 上已發展出許多防堵權利耗盡的手段,包括科技保護措施和內嵌於著作物的定型 化契約,雖不至於明目張膽地標示「本交易排除權利耗盡之適用」,卻透過阻斷 銷售發生來架空權利耗盡。當然,市場上也不乏挑戰上述著作授權契約的商業模 式,這些商業平台開發出避免重製物產生的技術,試圖解決數位著作移轉時,必 須面對的重製侵害問題,致力讓無體著作物與有體著作物的交易沒有兩樣,惟能 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仍頗受質疑。正是因為無論從理論上、實務運作上,都出現 種種挑戰數位著作權利耗盡的攻防,筆者方選擇以此為題進行研究。
本論文第一章緒論先談筆者採用的研究方法與主要資料來源,並透過研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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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將研究範圍限縮得更明確;第二章將著作權權利耗盡理論的起源與背後的政策 思考作一扼要介紹,再點出數位著作對權利耗盡適用造成的衝擊。從第三章到第 六章,本論文將依照數位著作交易型態的遞嬗為脈絡進行論述,從傳統的實體物 銷售到無體物授權,最後脫離提供產品的思維,轉向單純給予著作利用機會的服 務提供模式。
第三章與第四章談著作權法與契約的關係,歸納著作物從實體物過渡為無體 物階段產生的問題;此階段的交易客體雖仍為實體著作物,但其多可被電腦輕易 重製並分享給他人,對著作權人構成極大的威脅,也因此著作權人試圖透過契約 提高對著作物的控制。第三章分析得否以契約排除部分著作權法的權利限制,並 思考若答案為肯定,其界限又何在;同時,對數位著作中常見的定型化電子契約 的緣起與效力進行檢討。第四章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為銷售與授權之區辨,此為 規避著作物所有權移轉最常見的手段,交易一旦被認定為授權,就無需受到權利 耗盡制度的限制。美國法院對此議題在 2010 的 Vernor 案後有了較統一的見解,
但其過度偏重對著作權利人保護的解釋方式備受學界批評,本論文將針對 Vernor 案與其後續影響進行詳細分析。
第五章至第六章跨入無體著作物的時代。第五章先談市場上實際存在的二手 數位著作平台,觀察他們如何運用科技規避著作侵害的訴訟風險;第六章則檢討 當著作物的提供方式從產品導向變為服務導向時,權利耗盡恐再無用武之地的尷 尬現象,更進一步觀察當數位著作與雲端服務結合,將面對哪些商業與法律的新 挑戰。最後,第七章為結論章,總結整個數位著作交易模式的改變與每次典範移 轉遇到的關鍵問題,並提出未來研究方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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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論文研究架構示意圖
(本研究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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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本論文透過蒐集國內外文獻與判決進行討論與分析,但為瞭解實務上著作權 人如何控制著作使用,除了傳統法學方面的資料,也大量蒐集各廠商設計的使用 契約和服務條款,藉此一探架空著作權權利耗盡的各種手段。國外文獻蒐集將以 美國為主,但因近年歐盟與中國大陸皆發生相當具代表性之爭議案件,故仍對其 進行分析與介紹,提供數位著作適用權利耗盡的另一個思考方向。
由於筆者關注的焦點在數位著作之權利耗盡,從而,評述重心放在數位著作 帶給著作權的衝擊,即從實體著作物走向無體著作物帶來的整個環境改變,因 此,對於傳統上著作權應採納國際耗盡或國內耗盡等議題不另花篇幅討論。又,
數位著作的另個特徵在著作權人能藉由權利保護措施,限縮著作使用人的利用空 間,筆者意識到此議題的重要性,故在相關章節中會提及此點;惟,因權利保護 措施涉及合理使用的架空,若進行完整分析將無可避免從技術面、經濟實證面與 著作利用人的使用者權等面向切入檢討,宥於篇幅與能力的限制,筆者無法深入 闡述,合先敘明。
傳統探討法律原則之適用,多會對各國立法例進行詳盡介紹,但本論文欲將 精力放在實務如何操作這些規範上。尤其,在無體著作物重要性不斷提高的這十 年,各國幾乎未因此修改權利耗盡之規範,而是讓法院利用法釋義學,將權利耗 盡規範涵攝至各項無體著作物;對此,筆者認為就立法例詳加檢討,對思考數位 環境下的權利耗盡運用貢獻不大,因而,本論文僅簡單將適用權利耗盡之幾個要 件扼要點出,不另闢章節討論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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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租賃、出借等方式散布於公眾。法條原文:Subject to sections 107 through 122, the owner of copyright under this title has the exclusive rights to do and to authorize any of the following: (3) to distribute copies or phonorecords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o the public by sale or other transfer of ownership, or by rental, lease, or lending;…4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06 (3), the owner of a particular copy or phonorecord 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 or any person authorized by such owner, is entitled,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copyright owner, to sell or otherwise dispose of the possession of that copy or phonorecord.
5 合法的著作物也可能涉及國際耗盡與國內耗盡的問題,2013 年 3 月 19 日美國最高法院針對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案(133 S. Ct. 1351, 2013)作出判決,認為著作權法第 109 條(a) 款適用上並無地理上的限制(says nothing about geography),因此,即便是美國境外製造的合法 著作重製物亦可主張權利耗盡。惟,礙於篇幅,本論文對於著作權國際耗盡或國內耗盡的爭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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