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銷售與授權之拉鋸
第一節、 銷售與授權認定:案例探討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銷售與授權之拉鋸
權利耗盡以著作物所有權移轉為適用前提,這表示當交易被認定為授權而非 買賣時,消費者便無從主張權利耗盡、無法自由處分該著作物,且此時遵守著作 權人設下的種種「授權條件」也變得理所當然。最麻煩的一點在於,正如本論文 在前一章所提到的,法律對買賣行為中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應負擔何種權利義務有 明確的規範可供遵循,而授權行為中的條件如何決定卻全然依照交易雙方的契約 協商。當著作權人握有較強的談判實力,再透過定型化條款設下嚴格的著作使用 限制架空著作權權利耗盡將成為交易常態。
本章第一節從台灣與美國的司法判決出發,介紹以授權取代銷售的交易模式 為何出現,而數位著作物又有何特殊性須盡量避免銷售發生?現今利用契約把交 易定性為授權在數位著作領域已是主流,本章第二節亦會介紹目前商業上實際被 運用的數位著作使用契約,了解消費者在契約架構下有哪些權利已被剝奪,進一 步分析此現象之合理性。
第一節、銷售與授權認定:案例探討 壹、台灣案例
觀察台灣與著作權權利耗盡相關之案件,可粗分為兩大類,其一是涉及國外 商品進口的真品平行輸入,其二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出租光碟店得否主張權利 耗盡,提供光碟給消費者租用。惟,絕大多數的案件與探討銷售與授權之區辨並 不相關,主因在於台灣的案件多談有體著作物之利用(光碟片、錄影帶),而使 用這些著作物之前,殊難想像著作權人再透過點選契約要求利用人同意特定的使 用限制,這代表一旦著作物進入市場,著作權人便失去對著作物的控制,因此「限 制所有權轉移」只能仰賴著作權人與後手間簽訂的契約控制,而這個控制力無法 延續至其他得接觸著作物的消費者。
即便如此,這些光碟、錄影帶上仍會搭配所有權保留或使用限制條款,其效 力範圍值得進一步探討;若其效力能像點選契約般擴及所有著作物利用者,則著 作權利人仍能排除權利耗盡之適用。接下來,本論文擬先探討所有權保留條款之 效力,並就較特殊的法院判決進行介紹;之後,再透過智財法院 101 年度刑智上
5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易字 94 號判決的微軟光碟轉售案,來看在有形物消失的著作物交易中(涉案標 的乃軟體授權金鑰與自行至微軟官網下載之軟體),法院如何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一、 有體著作物之交易案型 (一) 得否主張善意受讓成為關鍵
本論文以著作權及權利耗盡(以及第一次銷售原則)為關鍵字搜尋判決,發 現絕大多數的案件皆在討論當出租店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從市場上取得正版出租 專用光碟,並將之提供給不特定第三人租用時,該出租店得否主張權利耗盡。由 於出租專用版的光碟多以契約將所有權保留予著作權利人 136,若獲得授權之出 租店將光碟轉售給第三人(案例中多為未被授權的光碟出租店),該銷售行為屬 無權處分,因此,第三人得否主張權利耗盡的關鍵,在於得否以善意受讓取得著 作物所有權。示意圖請參見圖 4 台灣著作權權利耗盡案件常見關係。
圖 4 台灣著作權權利耗盡案件常見關係 (本研究自行繪製)
大多數的涉案光碟上皆註明「出租專用版」,甚至還標明「所有權屬於著作 權利人」,但這樣的單方宣告是否能阻斷善意受讓發生則依個案有不同的結果。
其他被法院納入判斷依據的項目,還包括對價是否相當、被告本身是否以出租影
136 但亦有著作權利人在影片上市後三至六個月後,以較優惠之價格提供被授權出租店優先承購 的機會,但在優先承購前,無疑地,所有權應歸屬於著作權利人。
53
‧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用光碟,消費者能主張善意受讓的成功率就更高些,但假設影音著作權人決定再 也不允許授權出租店於一定時間後取得出租專用光碟的所有權(就像電腦軟體產 業),配合對公眾宣導市面上不存在可轉售或轉租的出租專用版光碟,也許法院 就會認定沒有任何人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二) 銷售與授權區辨的考量要素:對著作物的永久占有與產業慣例
1. 得永久保有對著作物之占有
在高院 89 年度上易字第 198 號刑事判決中,著作權人提供出租光碟店的出 租專用錄影帶之包裝盒上寫有:「本節目直側標僅借予被授權店出租使用,合約 期滿將收回,嚴禁轉售、複製、互易,違反者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三十萬元整」。 雖然依照著作權人與原授權出租錄影帶店間的授權契約約定,針對上開光碟僅係 授權而不移轉所有權,但法院以著作權人在合約期滿後並未回收光碟為由,認定
「該錄影帶因實際交付而由游秀蘭等(授權出租光碟店的店長)取得動產所有 權,前述所有權約定應非當事人之真意」,似認同若有著作物永久移轉占有之事 實,便構成所有權移轉。
台灣市面上也出現一種「租片不用還」的經營模式。2009 年,出版知名布 袋戲的霹靂國際多媒體將出租通路搬往全家便利商店,消費者支付 120 元租金後 可獲得三日租期,另外每片光碟尚需支付 10 元押金,準時還片者能取回押金;
若超過三日未還片,除毋庸支付逾期金外,還能保留該出租影片的永久占有137。 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出租不用還大概就讓「租片」變成「買片」,但大霹靂國際 強調「租片不用還不是銷售 DVD」,其中關竅自然在排除權利耗盡之適用138。 若認為移轉永久占有就能取得所有權,則霹靂布袋戲的租片不用還模式,將無法 如願阻止消費者為後續轉租。
2. 產業慣例
137 霹靂多媒體官網說明。
http://member.pili.com.tw/epaper/list.php?paperid=pilinews&pnumber=450 (最後瀏覽日期:
2013/11/23).
138 章忠信,霹靂為甚麼「租片不用還」?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20090910,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225 (最後瀏覽日期:
2013/11/23).
5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澎湖地院 88 年度易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考量影音光碟業者(發 行片商)本提供賣斷版與出租版兩種光碟,若讓消費者把出租版光碟當成賣斷版 使用,可能破壞著作權利人的簽約加盟權利金經營方式(只提供特定出租業者出 租專用版光碟),故認被告即便占有出租專用光碟,也不能獲對該光碟之所有權,
似將產業慣例納入認定所有權是否移轉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 無體著作物交易案型:微軟光碟轉售案 139
市場上銷售電腦軟體的銷售方式已漸漸從過去的盒裝軟體(消費者取得一片 軟體光碟,放進電腦安裝後可使用)轉向非盒裝軟體140,也就是消費者自行至 網站下載軟體後,再向軟體公司購買「正版序號(俗稱授權金鑰)」,於安裝或啟 用軟體時,將金鑰輸入後便可開始使用軟體。這種授權金鑰僅為文字數字組合 串,本非著作權法保護客體,則轉售授權金鑰的行為是否應適用權利耗盡﹖法院 在以下這則判決將接觸這個議題。
(一) 案件事實
被告楊智淵以每套五百至九百元的價格,向大陸不知名的李先生購買四套微 軟軟體,取得光碟後又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兜售該軟體,並宣稱「都是一手貨源,
原廠寄送包裝袋皆是本人拆封,因紙袋有印刷公司收件地址,所以沒有附上。金 鑰只有本人和您見過,絕對安全。...」。訴外人吳政雄接受微軟委託調查,透過 網路向楊智淵購買系爭「正版軟體」,交款後,卻收到楊智淵寄送的盜版燒錄光 碟(自行拷貝之光碟)與產品金鑰,因而向警方報案。
楊智淵宣稱系爭光碟乃其購買軟體金鑰時,「李先生」為了讓他確認金鑰是 否正確而寄送的光碟,並非為了後續轉售而取得該光碟;楊智淵在收到兩組金鑰 並試用半年確認可正常運作後,方匯錢向李先生購入金鑰。楊智淵宣稱其在露天
139 智財法院 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 94 號判決。
140 Adobe 甚至表示對於旗下的 Creative Suite 系列商品將全面放棄盒裝軟體,改以 Adobe Creative Cloud 的訂閱服務提供消費者使用 Adobe 軟體,消費者先至 Creative Cloud 註冊後,以每月繳交 訂閱費用的方式取得 Adobe 軟體的使用權與相關的線上服務。在 2012 年推出 Creative Cloud 以 前,Adobe 多以特定軟體的永久授權作為交易標的,儘管在推出 Creative Cloud 初期時不被市場 看好,但推行一年多來卻吸引為數眾多的註冊者(subscriber),因此,Adobe 在 2013 年五月宣布,
新版的 Creative Suite(即 Creative Suite 7.0)將不再以盒裝軟體提供給消費者。Stephen Shankland, Adobe kills Creative Suite, goes subscription-only , 2013/5/6
http://news.cnet.com/8301-1001_3-57582735-92/adobe-kills-creative-suite-goes-subscription-only/
(last visited: 2013/8/9).
5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拍賣販售之商品,除了正版光碟外,其餘均係軟體的授權金鑰,並沒有販售盜版 軟體光碟,本案是吳政雄特別來電要求,才例外提供拷貝的軟體光碟。
楊智淵又主張微軟公司既在其官網上提供軟體供消費者下載試用,其將該軟 體拷貝成光碟,再佐以其所提供之授權金鑰,即構成一完整軟體,自得再銷售,
符合權利耗盡而無侵害微軟軟體的著作權問題。
(二) 法院見解
1. 楊智淵明知購得的產品並非正版,卻仍基於故意販售予他人
楊智淵以五百至九百元一套的價格取得軟體,此一金額與市場上正版序號軟 體差距過大,顯違一般常情;況且,暫不論被告向李先生取得之授權金鑰與嗣後 出售之授權金鑰是否相同,被告無償取得兩個授權金鑰已足見金鑰來源有異,與 坊間利用序號產生器(軟體)獲得金鑰之情形大同小異,此種授權金鑰並不合法。
又倘若李先生所給予之金鑰是合法的授權金鑰,李先生如何能贈與兩個授權金鑰
又倘若李先生所給予之金鑰是合法的授權金鑰,李先生如何能贈與兩個授權金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