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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結論摘要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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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結論摘要與建議

一、 唱片公司的結論與建議:

面臨數位化的發展時,唱片公司如果要設定一個成功的商業模式,不是一味 阻擋「盜版」的問題,而是運用 A&R 這個作業核心作為中心點如何與流行音樂 數位產業的其他參與者搭起溝通的橋樑,打破目前彼此的藩籬,模擬出符合大家 對於合作期許的情境:

詞曲創作者方面,「全經紀」省去了透過經紀公司與唱片公司溝通的成本,

能更有效率的表達自己的創作,並且少了經紀公司的抽成,詞曲創作者也能在無 生計的後顧之憂下,創作更多作品。

數位平台方面,唱片公司則可透過「差別取價」的方式,依音樂商品的製作 流程、生命週期、製作成本區分出其商品價值,並將其販售給數位平台:從最初 詞曲創作者的原創作品(DEMO,價值較低),到後來經改編後製出版的主打歌(價值 提高)、到後來經改編後製出版的非主打歌(價值較低),到邁入典藏的主打歌和非 主打歌(價值漸低)。將不同的商品以預付不同權利金的方式,進而提高自己的生 產者剩餘,與數位平台共同創造出雙贏的局面。

音樂使用者方面,因應時代的變化,音樂與各種娛樂結合已成了主流的趨 勢,與不同的「新媒體」建立各種溝通的渠道,則是唱片公司拓展業務面向的最 佳方式。將「音樂」當成行銷產品以巧妙手法置入各種媒體和娛樂,不僅能大大 增加其宣傳效果,讓產品悄悄進入人們的生活中,音樂使用者也能藉由唱片公司 專業 A&R 的能力,做出更高品質的娛樂及宣傳效果。

消費者方面,唱片公司則必須認清「盜版」問題,無論是道德勸說、訴諸法 律、或者是導入新科技防止壓所盜拷的技術來進行數位版權管理,顯然在短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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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唯有與盜版商做出差異化的服務,才能滿足消費者對於 音樂和生活的需求。「LIVE CONCERT 演唱會」的模式,除了帶來多重感官的刺 激,更是種「社交」的型態,更加符合現在人們對於「娛樂」的定義,無論是經 營自己的演唱會團隊和表演場地,在這個娛樂多元的時代,唯有精湛的音樂現場 演出才能吸引到消費者。

二、 音樂數位平台的結論與建議:

面臨數位化的過程時,數位平台如果要設定一個成功的商業模式,首要任務 就是如何融入既有的台灣流行唱片工業體系,而運用數位平台本身強大的「索引」

功能和「不佔體積」這兩大利器,進而與流行音樂數位產業的其他主要參與者搭 起溝通的橋樑,打破目前彼此的藩籬,同時也讓自己得以繼續經營與擴張,進而 模擬出符合大家對於合作期許的情境:

詞曲創作者方面,如何讓創作者們擁有更多的平台和收入,則是數位平台與 詞曲創作者合作的不二法門,StreetVoice 的「尋找新生音」和 IndieVox 的「隨你 付」的策略則提供了數位平台很好的借鏡與模式。此外,也能利用本身「索引」

的功能,讓消費者和唱片公司與詞曲創作者建構出一個優良的雙向交流模式,不 僅能讓創作者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思考,也能大幅減少彼此的搜尋成本,讓整個台 灣流行唱片工業體系更有效率。

唱片公司方面,同樣也能延續唱片公司「差別取價」的方式,依音樂商品的 製作流程、生命週期區分出其商品價值,不同之處在於唱片公司的販售對象為數 位平台,而數位平台的販售對象則為消費者:「搶先聽」、「當季熱賣商品」、「經 典收藏」的分類,不僅能讓唱片公司的營收增加,也能幫助唱片公司解決困擾已 久的庫存問題。

音樂使用者方面,可透過設立「音樂使用者專區」,同樣利用豐富的資料庫 和「索引」的功能將音樂分門別類,提供音樂使用者如企業、廣告商、電視節目 等多元的選擇和便利性,充分達到數位媒介的效果,,讓整個台灣流行唱片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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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更有效率。

消費者方面,現在還願意購買 CD 的都是彈性很低的消費者,數位平台無須 再與實體通路商做價格的競爭,也就是在需求彈性已經很低的消費群當中再去抓 彈性較高者,至於那些完全彈性或彈性極高的消費者,也極難從盜版商那邊拉攏 過來。因此,提供更高的品質和便利性等差異化服務吸引中間消費群才是數位平 台努力的面向。KKBOX 強調的六大功能:一起聽、百萬資料庫、歌單隨身帶、

離線收聽、動態歌詞、影音服務均可作為數位平台的參考和借鏡。此外,因應逐 漸分眾的消費群,除了將原本的歌曲分門別類外,也可以增設「獨立音樂專區」,

串流音樂的部分收費較高的會員則可選取較高的內容,數位下載的歌曲則分不同 價值收取不同的費用。最後亦可利用網路的特性,結合建築、美食、休閒等娛樂 拓展音樂生活圈,讓其附加價值大大增加。

三、 對政府的討論與建議:

商業模式的改變,就是要改變現今消費者需求被滿足但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 主要參與者去不能獲利的現況,除了讓購買比盜版「更便利」和「品質更好」外,

長期來看,健全「版權制度」的設立也是治本的方式之一,而這一部分則需藉由 政府的介入,不僅只於流行音樂產業方面,尤其在 2002 年起,文化創意產業就 被政府列入十大重點計畫中,而完善的版權制度乃是發展國家文化創業產業的一 環。國內部分,政府應關注著作權法的與時俱進和執行成效,國外部份,透過 ECFA、TPP 等國際協議,整合區域性的版權協定,使唱片公司與數位音樂平台 降低因地域性所造成的版權買賣門檻。

另外在政府補助部分,政府不應一直注重所謂的產值、行銷方式,政府的介 入並無助於台灣流行音樂產業供應鏈的流通和商業模式的發展,注重的部分應在 如何提供詞曲創作者一個優良的創作環境,也就是將資源大多投注於詞曲創作者 上,透過補助、徵選等方式進而讓好的作品產生順利地產生並進入台灣流行音樂 產業供應鏈。畢竟,文創產業的重心不在產值,而在感動。而這份感動也是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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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能一直延續的核心價值。對於台灣的流行音樂產業,一個完備的商業模式絕 對是不可或缺的,但絕對不是僅利用一個完備的商業模式就能創造出產值,而是 透過一個完備的商業模式傳遞出更多的感動,進而讓這些感動產生其價值,而這 也是不容改變和本末倒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