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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統包相關文獻

2.1.1 統包之定義

國外方面

「統包」這個名詞係源自於國外工程「Turnkey」制度,由英文字面可以瞭 解其意為由統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最後把鑰匙(Key)交到(Turn)業 主手中【齊寶錚,1984】,此一制度初期傳至國內被譯為「統包」,其含意現已 不甚貼切【李得璋,2000】。在美國對於此一統合設計與施工制度之名詞有

「Turnkey」、「Design-Build」、「Design-Construct」、「EPC(Engineer, Procure, and Construct)」,惟近年來多以「Design-Build」稱之。然而這些名詞之意涵皆 具有某種程度之不同,因此,以下依各年代國外主要機構或團體對於統包之定義 整理如下:

一、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ASCE)

認為統包(Turnkey)工程契約,是由一個機構負責完成契約中所載明設施 之設計及施工。該機構可為單一公司或由數個公司聯合的組織。契約承攬方式,

可為議價或競標,並可採總價承攬、成本加公費等多種計價方式【Greenfield,

1982】。

二、美國建築師學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IA)

認為「設計-施工」(Design-Build)係由一個機構同時負責設計與施工,並 與業主簽署負全工程責任之單一契約,此設計-施工機構通常同時提出設計及施 工報價,並在工程進行初期即接獲施工委託,設計與施工有可能併行作業。而「統 包」經常與「設計-施工」通用,但統包契約常超出設計及施工之範圍,可由廠 商提供其他服務,如土地取得、融資、營運、運轉及維護或人員訓練等【Haviland,

1985】。

三、聯合國跨國機構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re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認為統包契約(Turnkey Contracts)亦可稱為「設計-施工」契約,其內容涵 括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及營運前之測試工作,並由統包商負全工程設計、施工 之契約責任【United Nations,1990】。

四、美國統包協會(Design-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n, DBIA)

認為(Turnkey)和(Design-Build)之間存在些許的差異,該協會認為

(Turnkey)通常用在業主不只是需要單一組織提供設計與施工之服務,其他尚 包含該設施之融資,甚至營運及日後的維修等【DBIA,1992】。

五、國際顧問工程師協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FIDIC)

認為(Turnkey)係指統包商執行各項工程設計、供應與施工(Engineer, Procure,and Construct, EPC)以提供配備完整之設施,由其負責整個工程之設計、

施工直到營運為止,並擔負營運後某些營運成效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方式 可能還包括工程之財務籌措。而(Design-Build)係由統包商負責辦理全部設計 施工工作【FIDIC,1999】。

綜合上述相關文獻記載,可見「Turnkey」與「Design-Build」之本意相近,

但對於統包商提供服務範圍之界定則不一致,其中以「Design-Build」之範圍訂 得最小,統包商僅負責工程的設計與施工。「Turnkey」則對統包商提供之服務 範圍訂得最廣,除設計與施工外還可能包含專案的融資、規劃以及工程完工之營 運與維修等工作。惟近年來在美國皆以「Design-Build」稱之,如美國學者 Sanvido, Songer, Moleanaar 等,其所指內涵亦僅以廠商負責設計與施工為止。(資料參 考自:【顏敏仁,2001】)

國內方面

國內對「統包」相關之解說有(參照表2-1):

一、【陶家維、梁越等,1994】

於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委託之「公共工程統包制度之研究」中提出:統 包係指在同一契約中,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均由承包人提供。因設計與施工均由承

包人辦理,除了保證工程的品質外,對工程的設計與功能,皆由承包人依契約規 定負法律責任。

二、【王啟元、陳邁、李得璋等,1996】

於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委託之「國宅建築工程規劃執行設計與施工結合 制度之案例研究」中提出:統包工程顧名思義乃由承包商統籌負責,由工程的基 本構想之發展擬定、設計施工、一直到業主接管為止。實務上,除了設計及施工 或設計及管理由統包商負全責外,其他事項可因環境、業主之要求及契約內容之 不同,統包商負責的範圍及程度亦有差異。

三、【李得璋、陶家維,1997】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之「政府採購招標與審標作業規定之研究」中 提出:所謂統包契約,即是由一個實體來負責整個工程或一部份工程之設計與施 工,這個實體可能是單獨組織,或由幾個公司聯合的組織,經營某一工程之設計 與施工者。

四、【林文盛,1994】

於公共工程統包制度之研究碩士論文中提出:「統包」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 程之一部分的設計及施工/安裝工作,以單一契約交由一個機構或組織辦理,統 包契約之設計範圍可包括基本設計與細部設計,而至少應包括細部設計。工程施 工/安裝工作完成後之營運管理工作亦可包括在統包範圍。(資料來源:【廖宗 盛,2002】)

五、【政府採購法第24 條,1998】

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前項所稱統包,

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 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並說明於統包實施辦法第三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 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

一、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 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二、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

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

表2-1 國內相關文獻對於統包之定義一覽表(本研究整理自【廖宗盛,2002】)

作者 統包定義

陶家維等

統包係指在同一契約中,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均由承包人提供。

因設計與施工均由承包人辦理,除了保證工程的品質外,對工 程的設計和功能,皆由承包人依契約規定負法律責任。

王啟元等

統包工程顧名思義乃由承包商統籌負責,由工程的基本構想之 發展擬定、設計施工、一直到業主接管為止。實務上,除了設 計及施工及契約內容之不同,統包商負責的範圍及程度亦有差 異。

李得璋等

所謂統包契約,即是由一個實體來負責整個工程或一部分工程 之設計與施工,這個實體可能是單獨組織,或由幾個公司聯合 的組織,經營某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者。

林文盛

所謂統包就是將整個工程或工程之一部分,有關設計及施工/安 裝工作,以單一契約交由一個機構或組織辦理。統包契約之設 計範圍可包括基本設計與細部設計,而至少應包括細部設計。

工程施工/安裝工作完成後之營運管理工作亦可包括在統包範 圍。

政府採購 法第24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前項所稱統 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 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