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統包相關文獻
2.1.2 統包之發展背景
統包採購起始於建築業而逐步發展至土木營造業。近年之發展肇因於第二次 世界大戰後,因各種民生工業的需求殷切,百廢待舉,為加速建設而採用統包之 方式。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SCE)近年來之研究指出,統包(D/B)採購策 略已經成功地引用於發電廠、化學製程工業設施、辦公大樓及住宅工程。事實上,
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統包(D/B)不能適用於傳統的土木基礎建設與其他不同性
質的工程採購【ASCE,1992】。
近數十年來國外公共工程建設採行統包(D/B)採購策略,此刻正呈現國際 性快速增長的發展趨勢【AIA,1994】。目前非住宅工程採行統包採購者,歐洲 有40%以上,日本則有超過 60%以上之佔有率【Bown,1994】。
茲以美國、英國、日本、香港、新加坡及國內等國發展情況概述如下:
一、 美國
美國的統包工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913 年克利夫蘭的奧斯丁公司所建造之 國內第一座電燈廠,早期的統包工程多為美國的石化工業建廠工程,例如化工 廠、礦場、水泥廠與物料輸送系統等,多採用統包方式辦理,但自1968 年後,
統包應用在小規模及簡單之工程上已經陸續成功之案例越來越多,1980 年代已 擴至一般工程及公路興建【Songer,1996】。
採用統包方式承攬之工程,其規模從數十萬至數億美金規模之工程都有。統 包制度在美國公共工程的應用,以往曾經受到很大的限制,歸結其中主要因素包 括:
1. 競標法令的限制
2. 政府部門決策系統混淆 3. 限制採用工程議價制度
4. 與傳統上認為業主、設計顧問與承包商之間必須相互制衡的觀念抵觸 5. 工程業主與統包商之間缺乏公平分擔風險的辦法
6. 相關法規構成的實質障礙等【Songer,1996】
但1987 年美國總務署開始採用統包,並訂定該署之統包契約範本,1993 年 美國統包協會成立其目的之一,為影響聯邦及州政府之立法以促進統包之實施。
而美國業主採行統包的前七個主要原因為【Songer,1996】:
1. 縮短工期 2. 固定成本保證
3. 降低成本
4. 較佳的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 5. 固定工期保證
6. 減少爭議
7. 大型或複雜案件
而根據美國統包協會(Design 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DBIA)指出在美國 營建市場採行傳統採購的佔有率,自1985 年迄 1997 年已由 82%下降至 55%呈 衰退現象。而無論公、私部門之工程標案採行統包採購均呈現持續性的成長。自 1980 年代起,美國採行統包採購,十年來呈急速發展,自 1986~1997 年累計 成長400%。【DBIA,1997】
由於1996 年美國通過聯邦採購改革法案(Federal Acquisition Act FARA)
給予聯邦機構採行統包方式之權力,國會並審議通過二階段選商辦法(Two Phase Selection Procedure)。使得資格預審、價格標之兩段式統包招標程序標準化,並 給予公務員充分之授權,有助於政府部門之統包案持續增加。統包商之設立及統 包案件之市場供給制,均快速成長如圖2-1、2-2。1997 年的 Engineer New Record (ENR)年報顯示,美國前五十大營建業者其中之三十七家可提供統包之服務,
1996 年一百大統包廠商即締造 395 億美金,約佔其國內營建市場採購金額 25
%之佳績,較諸前一年增長率計達9.7%,其中公共工程約 8~10%,民間工程 約佔20~25%,土木工程則約 6~7%【CIOB,2000】。單就 1998 年美國統包 工程標案金額即高達420 億美金【DBIA,1999】。迄 1999 年已有一半以上的 州允許使用統包招標,該年聯邦2,860 億美元非建築類之工程之 24%,已經應 用該制度並且完工使用【Molenaar et al.,1999】。相同地土木及基礎建設之廠商 也發展出新的應用程序,以爭取大型公路及橋樑之計畫【Powers,1995;Molenaar et al.,1999】。其中以猶他州市為配合 2002 年鹽城湖冬季奧運而興建之 I-50 號 公路(L=26KM,W=6 線道,14 座橋樑)計畫之興建最為有名【張陸滿,
2000】。
另依據美國商務部統計預測結果,到公元2001 年時,統包採購方式將佔非 建築類工程總額之半數以上【Songer,1996】。
圖2-2 2000~2004 年統包工程市場預測增長率
【資料來源:DBIA,1999】
美國在辦理統包程序上則為:
1. 確認採用設計建造之需要 2. 計畫之相互協調
3. 建立需求模式 4. 執行評鑑 5. 執行履約管理
等五個步驟來完成【Songer et al.,1994】。
二、 英國
統包採購在英國被視為一種整合性的包裹式商業行為模式,透過此種採購方 式營建業者可以提供業主更為廣泛的服務項目,諸如:採購設施位置之選址、財 務調度安排甚至可建議業主指定專案管理服務廠商等。在1982 年以前建築師可
圖2-1 統包廠商設立預測平均 成長率
【資料來源:DBIA,1999】
經由付費方式提供服務,但由於英國建築法規並未允許建築師受聘於營建業,所 以統包(D/B)採購尚未普遍施行於英國。英國共同契約裁判法庭(Joint Contracts Tribunal,JCT)出版制式標準合約範本以前,僅有環境與建築商務部所單獨發 行的採購契約中,提及承包商可以提供符合業主要求的建築設計。然而,並無正 式授權地方政府或民間部門使用之標準制式統包契約範本,以資明確規範有關建 築師、估算師(quantity surveyor)及其他相關顧問等參與成員間之權責與風險
【Huru,1992】。
1981 年共同契約裁判法庭(JCT)正式出版由承包施工廠商提案設計的制 式合約範本,廣為英國建築業界所接受,同時也是唯一可提供統包(D/B)採購 使用之最新版本標準契約。而其他統包採購契約,則分別係由專案業主或估算師
(Q.S.)所個別研擬【Langdon et al.,1997】。
自1984 至 1995 採行統包與傳統採購策略的市場佔有率之快速消長,如同 世界其他區域般的趨勢發展狀況,如圖2-3。
圖 2-3 採購方式佔有率消長(按工程金額比例) (資料來源:【CIOB,1987】)
英國在建築工程方面採行設計與施工結合之統包方式已相當普遍,依據英國 皇家建築協會(RIBA)之非正式估計,以設計與施工結合方式發包工程約較一 般發包方式節省18%∼35%。【李得璋,2000】
在公共工程方面,經財政部與交通部研商後,共同認為應將「設計與施工責 任一元化」方式辦理,且認為應由營造業者兼顧設計與施工責任,然而因營造業 者具有設計能力者不多,因此,絕大部分均由營造業者與工程顧問公司聯合承攬
(Joint Venture;JV)之組合方式辦理,交通部至 1992 年起,將統包(D&B)
制度應用在大規模之道路工程案件之招標上,其概要程序為:
1. 資格名冊登錄(Approved list)
2. 公告(Advertisement)
3. 投標意願書(Letter of Interest)
4. 邀請廠商(Long list)
5. 評選入圍廠商(Short lost),以四家為原則 6. 廠商投標文件製作
7. 投標文件審查 8. 決標
在整個過程中,廠商投標係依業主之基本設計,道路使用年限40 年之標 準,進行細部設計與製作施工標準說明書,並以總價(Lump Sum)投標,一經 審定即不可更改,並依對廠商之評審結果提出獎勵差額百分比(Premium),一 般在5%以內,再將獎勵差額百分比與標價合併計算以決定得標者。【李得璋,
2000】
英國交通部並進一步將其設計與施工(D&B)結合之統包制度配合其政府 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而於 1994 年推 動其結合設計-施工-融資-營運(Design,Build,Finance and Operate,DBFO)於 同一契約模式,至1997 年已有總金額 13 億英鎊之 15 件公路工程採用 DBFO。
【李得璋,2000】
公共工程方面,英國交通部工程經常發生糾紛爭議,預算執行績效不彰。再 者,因為經濟景氣衰退競標激烈,低價搶標衍生爭議索賠以致工程經費增加等情 事。經英國交通部與財政部研商結果,咸認以施工廠商主導的共同投標模式,執 行統包(D/B)採購為最佳解決方案【李得璋,2000】。
三、日本
統包(D/B)工程採購模式在日本具有悠久的傳統歷史,現在許多日本大型 營造商社乃發跡於十七世紀的木匠工作。竹中工務店(Takenaka)即為例證,過 去該公司之前身名稱為Takenaka Komuten。〝工務店(Komuten)〞在日本語中 意指提供設計及施工的技術工匠專門店。公司創辦人係從事木造工匠,經過世代 交替之發展成為日本神設廟堂的建築工藝專業廠商,當時的時空背景,負責施工 者自然就是設計者。由於擁護天皇的傳統保守精神(Toryo),工匠在工作成果 上自主品管追求品質至上的榮譽感,促使業主不斷地委託後續營建工作。晚近直 到1912 年西方建築藝術傳入東瀛以後,才有所謂獨立設計的建築師,開始將設 計權責從施工範籌加以區隔。然而,由於傳統上施工者的設計能力獲得業主長久 以來之肯定,所以設計與施工採專業分工區隔的制度並未能擴及全日本。目前日 本工程約有70%仍舊採行統包採購模式【DBIA,2000】。
在1989 年許多日本營造商社的承攬量超過三分之一強為統包(D/B)採購 契約,經由一個針對日本67 家承攬總量高達 5.15 兆日圓營造商社所做調查結 果顯示當年執行統包契約金額超過一千億日圓。隨後由於日本境內大興土木,業 主部門趨於更為完整與廣泛的服務需求,許多營造商社乃擴編其設計部門以因應 工程承攬之需要。受聘於營造商社設計部門之建築師與相關專業人員組織規模,
相當於1000 家大型的技術顧問機構【Lam,1990】。
縱然在日本相當龐大數量的建築工程係採行統包採購,然而,日本並沒有特 別針對施工廠商對於設計作業責任制訂標準契約範本。一般在民事工程統包採購 契約,廠商通常要求綜合日本建築學會(Architectural Institute of Japan)、日本 建築協會(Architectural Association of Japan)、日本建築師協會(Jap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日本營造協會(The 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 of Japan)等四 個專業組織所研議之標準範本為依據。就統包廠商之設計權責而言,依據日本土 木規範規定:對於結構上之任何缺陷負完全保證責任或五年之保固責任,有關統 包商之設計費用並無單獨提列計價項目【日本土木學會,1998】。
1995 年 1 月 17 日,日本發生規模 7.2 級阪神大地震,建築物與公共設施 損壞金額超過9 兆 5 千億日圓【中華民國建築學會,1995】。由於災後重建時
1995 年 1 月 17 日,日本發生規模 7.2 級阪神大地震,建築物與公共設施 損壞金額超過9 兆 5 千億日圓【中華民國建築學會,1995】。由於災後重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