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憲政考察及其取向
第一節 于式枚出使德國 一、 于式枚生平 一、 于式枚生平
1 綜合比較各國立憲精神:
在于式枚赴德考察憲政時,就曾針對比利時、英國、法國、普魯士以及日 本各國的憲法,進行異同的比較。他考求各立憲國家的歷史發展背景,並將日、
普學者討論英國、法國、比利時、普魯士、日本的憲法專論,擇要摘錄,以備憲 政編查館的存查。其引用了德國學者阿恩特之說,普魯士憲法為君主國制,非比 利時共和制,非英吉利議院制,就其歷史發展、主權來由淵源之異,故他國憲法 精神要義,並不適用於普魯士。31再引德國博士格阿克馬言,德意志君主為統治 權總攬者,集國家高權及無限權於一身,此可謂最適用於普王室歷史者。32而日 本博士筧克彥(1872-1961)以為,普魯士實施立法以前,有貴族與君主爭權,君主 勝利後,君主、貴族、人民始皆有權力,至於法、美,則於立憲之後,權概歸於 人民,此充分說明了普魯士異於諸國。再者,日本立憲,並非人民請求,而是政 府自願提出者,而日本之所以採用普魯士憲法,則是因為英國憲法自然發達不可 學,而法、美國情與日本殊異,故至於普魯士憲法,則是斟酌國內情形制訂,故 適宜日本。最後,鑑於國內人民請求政府發布選舉法,開國會以議不合,首相俾 斯麥建議改用三級選舉法、預算法,由君主以人民之意見制訂憲法,人民不得任 意解釋,而憲法成,故普魯士之憲法由愛國心發生,非如法之憲法以革命購之者
。
故由此可知,日本採行普魯士憲法,乃因兩國國情有其相似之處,實施立憲後,於權力的收放,也有一定程度的類似之處,於日本而言,應是最可以仿效的對象。
最後,于式枚並徵引日本博士清水澄之言,說明了日本憲法的制訂及參酌過程,
先是參考比利時,後參考普魯士憲法方制訂而成,是故,天皇地位與普魯士國王 地位大致相同。然而,即便是仿普魯士憲法之精神、內涵,卻還有因革損益之處,
列表以示之。
31 《考察憲政檔》,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初三,普魯士憲法解釋要譯,頁 90。
32 《考察憲政檔》,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初三,普魯士憲法解釋要譯,頁 93。
(表十三) 普魯士憲法與日本憲法之比較
權,全屬天皇,兩院或者政府與議會有異解時,則必須奏請天皇裁決,無論何人 皆不得爭論,這樣的作法,在普魯士及德意志諸邦的憲法未嘗見過。我們也不難 發覺,日本在實施憲法時,攫取與日本國家發展背景最為相似的普魯士憲法作為 仿效對象,並針對國內之所需,調整權限,既能達成立憲之目標,又能夠使天皇 大權不致旁落,且能成功團結起國內眾多力量,作為正在籌備立憲的中國而言,
此無異提供了一個極為可行的方向。
然而,若要博採各國憲法之精要,以為中國之所用,于式枚則以為,應該 採用普魯士、日本之君主立憲制度。在《考察憲政檔》裡,我們得以看見于式枚 進行了普魯士憲法之解釋要譯及憲法成立情形之分析,在〈譯注普魯士憲法全文 摺〉中,于式枚針對普國憲法內涵進行說明指出,其原摺略謂:
查普魯士憲法,首為國家領土,次曰普人權利,三曰國王,四曰國務大臣,
五曰國會,六曰司法權,七曰非裁判之國家官吏,八曰財政,九曰鄉市及 省府縣聯屬,十為通則,十一為補則,共十一章,百一十九條。其法多源 於比利時,所異者,比憲法首明主權出於國民,普憲法則特著王權為所自 有;比憲法所不載者,其權皆在議院,普憲法所不載者,其權皆歸國王;
比憲法既行,從前舊法多廢,普仍遵用如前,所具列百十條文,不過揭示 大綱,俾國民執為保護權力之據。俾斯麥謂英、法、比三國憲法為暴力要 索之條款,與普之惠與者不同,然與索雖殊,其為交換之條款,則無以異 矣。(普魯士)憲法定後,國民獨於選舉法頻年爭論,請改不已,因當時本 有改定之諭,日久迄未議行,既經充許於先,宜有責言之及。此外各條均 無異詞,惟於新定法律與憲法原文偶有歧互,或更周密者,削除數條,無 關宏旨,故其改革之跡,不似英、法之多。日本憲法又本於普,而刪併為 七章,七十六條,尤為簡括。伊藤博文自為義解,於普法頗有異同,如升 天皇於首章,以明臣民統屬之義,後大臣於國會,以示原本輿論之公,譏
箝制君權之偏見,為仿法、比憲法之顛,舉廢棄預算之變例,為非奧、美 立憲之正,不必載事變專律,愈見特權保全之真,不備列鑄幣諸條,益徵 大權包括者廣,大臣無別設糾彈斷罪之法,議院不可有提出議案之權,租 稅議決不必限定一年,議置攝政,不必召集兩院,其所駁議,具見別裁,
固由後起損益之彌工,亦見東方情勢之本異也。34
在〈譯注普魯士憲法全文摺〉,于式枚先列出普國憲法各章節大要,並針對 普國憲法源流進行說明,文中指出,儘管普國憲法源出於比利時,然而最大差別,
在於憲法賦予國王較大的權限,而與英法之精神差異甚大。至於日本憲法,本於 普魯士,然伊藤博文進行日本憲法擬定時,又刪減之,並調整章節,將天皇之權,
至於首章,以陳明日本憲法之特色,在於天皇權限之大,其因革損益之處,可見 東西情勢之所異也!
至於各國憲法屬性,分為欽定、民定之別,法國以民定憲法著稱,普、日 憲法則以欽定聞名,至於中國呢?應該採用何種憲政取向,于式枚在此進一步分 析中國憲政之取向。在〈普魯士憲法解釋要譯〉中原摺略謂:
伊藤博文之論責任大臣,謂君臣相與,先道德而後科條,君臣如此,君民 何獨不然,果能相結以誡,相孚以信,則普與日本以欽定憲法行之至今,
如其不同,則法蘭西固民約憲法也,何以革命者再三,改法者十數而猶未 定,愈可知立法貴有根本,而不在枝葉之文詞。臣愚以為今日中國立憲,
必應以日本仿照普魯士之例為權衡,而尤以俾斯麥人民意見制定,伊藤博 文先道德後科條之言為標準,則憲法之大綱立矣。35
34 《考察憲政檔》,宣統元年二月十二日,譯注普魯士憲法全文摺。
35 《考察憲政檔》,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初三,普魯士憲法解釋要譯。
于式枚以為,立法貴有根本,而不在枝葉之文詞,如能先道德而後科條,
不必迷信於某一取向,猶有甚者,實行民約憲法的法國,自大革命以來,也無法 擺脫革命與動盪不安,只要君臣相結以誠,憲法大綱即可確立。于式枚以為普魯 士與日本所實施的君主立憲,於國情背景,與中國皆較為相似,若能多加仿效,
則可減少流弊,更可減輕國內動亂之可能,因此,以日本仿照普魯士之例為權衡,
可以說是于式枚針對中國憲法大綱之制訂,提出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