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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比較各國立憲精神:

第四章 憲政考察及其取向

第一節 于式枚出使德國 一、 于式枚生平 一、 于式枚生平

1 綜合比較各國立憲精神:

在于式枚赴德考察憲政時,就曾針對比利時、英國、法國、普魯士以及日 本各國的憲法,進行異同的比較。他考求各立憲國家的歷史發展背景,並將日、

普學者討論英國、法國、比利時、普魯士、日本的憲法專論,擇要摘錄,以備憲 政編查館的存查。其引用了德國學者阿恩特之說,普魯士憲法為君主國制,非比 利時共和制,非英吉利議院制,就其歷史發展、主權來由淵源之異,故他國憲法 精神要義,並不適用於普魯士。31再引德國博士格阿克馬言,德意志君主為統治 權總攬者,集國家高權及無限權於一身,此可謂最適用於普王室歷史者。32而日 本博士筧克彥(1872-1961)以為,普魯士實施立法以前,有貴族與君主爭權,君主 勝利後,君主、貴族、人民始皆有權力,至於法、美,則於立憲之後,權概歸於 人民,此充分說明了普魯士異於諸國。再者,日本立憲,並非人民請求,而是政 府自願提出者,而日本之所以採用普魯士憲法,則是因為英國憲法自然發達不可 學,而法、美國情與日本殊異,故至於普魯士憲法,則是斟酌國內情形制訂,故 適宜日本。最後,鑑於國內人民請求政府發布選舉法,開國會以議不合,首相俾 斯麥建議改用三級選舉法、預算法,由君主以人民之意見制訂憲法,人民不得任 意解釋,而憲法成,故普魯士之憲法由愛國心發生,非如法之憲法以革命購之者

故由此可知,日本採行普魯士憲法,乃因兩國國情有其相似之處,實施立憲後,

於權力的收放,也有一定程度的類似之處,於日本而言,應是最可以仿效的對象。

最後,于式枚並徵引日本博士清水澄之言,說明了日本憲法的制訂及參酌過程,

先是參考比利時,後參考普魯士憲法方制訂而成,是故,天皇地位與普魯士國王 地位大致相同。然而,即便是仿普魯士憲法之精神、內涵,卻還有因革損益之處,

列表以示之。

31 《考察憲政檔》,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初三,普魯士憲法解釋要譯,頁 90。

32 《考察憲政檔》,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初三,普魯士憲法解釋要譯,頁 93。

(表十三) 普魯士憲法與日本憲法之比較

權,全屬天皇,兩院或者政府與議會有異解時,則必須奏請天皇裁決,無論何人 皆不得爭論,這樣的作法,在普魯士及德意志諸邦的憲法未嘗見過。我們也不難 發覺,日本在實施憲法時,攫取與日本國家發展背景最為相似的普魯士憲法作為 仿效對象,並針對國內之所需,調整權限,既能達成立憲之目標,又能夠使天皇 大權不致旁落,且能成功團結起國內眾多力量,作為正在籌備立憲的中國而言,

此無異提供了一個極為可行的方向。

然而,若要博採各國憲法之精要,以為中國之所用,于式枚則以為,應該 採用普魯士、日本之君主立憲制度。在《考察憲政檔》裡,我們得以看見于式枚 進行了普魯士憲法之解釋要譯及憲法成立情形之分析,在〈譯注普魯士憲法全文 摺〉中,于式枚針對普國憲法內涵進行說明指出,其原摺略謂:

查普魯士憲法,首為國家領土,次曰普人權利,三曰國王,四曰國務大臣,

五曰國會,六曰司法權,七曰非裁判之國家官吏,八曰財政,九曰鄉市及 省府縣聯屬,十為通則,十一為補則,共十一章,百一十九條。其法多源 於比利時,所異者,比憲法首明主權出於國民,普憲法則特著王權為所自 有;比憲法所不載者,其權皆在議院,普憲法所不載者,其權皆歸國王;

比憲法既行,從前舊法多廢,普仍遵用如前,所具列百十條文,不過揭示 大綱,俾國民執為保護權力之據。俾斯麥謂英、法、比三國憲法為暴力要 索之條款,與普之惠與者不同,然與索雖殊,其為交換之條款,則無以異 矣。(普魯士)憲法定後,國民獨於選舉法頻年爭論,請改不已,因當時本 有改定之諭,日久迄未議行,既經充許於先,宜有責言之及。此外各條均 無異詞,惟於新定法律與憲法原文偶有歧互,或更周密者,削除數條,無 關宏旨,故其改革之跡,不似英、法之多。日本憲法又本於普,而刪併為 七章,七十六條,尤為簡括。伊藤博文自為義解,於普法頗有異同,如升 天皇於首章,以明臣民統屬之義,後大臣於國會,以示原本輿論之公,譏

箝制君權之偏見,為仿法、比憲法之顛,舉廢棄預算之變例,為非奧、美 立憲之正,不必載事變專律,愈見特權保全之真,不備列鑄幣諸條,益徵 大權包括者廣,大臣無別設糾彈斷罪之法,議院不可有提出議案之權,租 稅議決不必限定一年,議置攝政,不必召集兩院,其所駁議,具見別裁,

固由後起損益之彌工,亦見東方情勢之本異也。34

在〈譯注普魯士憲法全文摺〉,于式枚先列出普國憲法各章節大要,並針對 普國憲法源流進行說明,文中指出,儘管普國憲法源出於比利時,然而最大差別,

在於憲法賦予國王較大的權限,而與英法之精神差異甚大。至於日本憲法,本於 普魯士,然伊藤博文進行日本憲法擬定時,又刪減之,並調整章節,將天皇之權,

至於首章,以陳明日本憲法之特色,在於天皇權限之大,其因革損益之處,可見 東西情勢之所異也!

至於各國憲法屬性,分為欽定、民定之別,法國以民定憲法著稱,普、日 憲法則以欽定聞名,至於中國呢?應該採用何種憲政取向,于式枚在此進一步分 析中國憲政之取向。在〈普魯士憲法解釋要譯〉中原摺略謂:

伊藤博文之論責任大臣,謂君臣相與,先道德而後科條,君臣如此,君民 何獨不然,果能相結以誡,相孚以信,則普與日本以欽定憲法行之至今,

如其不同,則法蘭西固民約憲法也,何以革命者再三,改法者十數而猶未 定,愈可知立法貴有根本,而不在枝葉之文詞。臣愚以為今日中國立憲,

必應以日本仿照普魯士之例為權衡,而尤以俾斯麥人民意見制定,伊藤博 文先道德後科條之言為標準,則憲法之大綱立矣。35

34 《考察憲政檔》,宣統元年二月十二日,譯注普魯士憲法全文摺。

35 《考察憲政檔》,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初三,普魯士憲法解釋要譯。

于式枚以為,立法貴有根本,而不在枝葉之文詞,如能先道德而後科條,

不必迷信於某一取向,猶有甚者,實行民約憲法的法國,自大革命以來,也無法 擺脫革命與動盪不安,只要君臣相結以誠,憲法大綱即可確立。于式枚以為普魯 士與日本所實施的君主立憲,於國情背景,與中國皆較為相似,若能多加仿效,

則可減少流弊,更可減輕國內動亂之可能,因此,以日本仿照普魯士之例為權衡,

可以說是于式枚針對中國憲法大綱之制訂,提出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