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達壽暨李家駒出使日本 一、 達壽生平 一、 達壽生平

第四章 憲政考察及其取向

第二節 達壽暨李家駒出使日本 一、 達壽生平 一、 達壽生平

清史稿纂修的《于式枚傳稿》曾有云:「式枚生而隱宮,精力過人,夜則倚 枕高坐,從不臥眠,類僧人之入定者。外和易而內廉辨,論事謇諤持大體,文章 博瞻,有聲公卿間。其考察憲政各疏,尤為人所傳頌。」56然而,于式枚之論憲 政,儘管因時損益,然大勢所趨,已非其所能挽救。

第二節 達壽暨李家駒出使日本 一、 達壽生平

達壽(1869-?),字茀一,號摯夫,正紅旗滿洲人,光緒二十年(1894),進士 改庶吉士,二十一年(1895)四月,散館授職編修,二十三年(1897)十二月,充國 使館協修官,二十六年(1900)五月,升詹事府右贊善,二十七年(1901),轉左贊

55 《大清宣統政紀實錄(二)》,宣統三年十二月,(臺北:臺灣華文書局,民國 53 年),卷 69,

頁 4。

56 《于式枚傳槁》(臺北:故宮博物院典藏,清史館纂修)。

善升翰林院侍講,十二月,充文淵閣校理,二十九年(1903)閏五月,充廣東正考 官,三十年(1904)二月,轉侍讀,食俸三年三個月,57隨後任翰林院學士;光緒 三十二年(1906),充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未幾,遷學部右侍郎;三十三年 (1907),任出使日本考察憲政大臣。隔年二月二十一日,清廷命達壽回京供職,

並改派李家駒接任。58對於達壽生平,為何被簡派成為赴日考察之專使,在日本 考察的行程為何,由於史料之闕如,我們能夠獲知的非常有限,而從時間上來看,

達壽赴日時間僅六、七個月,相較於于式枚,似乎時間更短,不過從他回國後所 上奏摺,約略可以看出他在日本考察的成果。

在日本期間,達壽依憲政編查館所開要目,與日本子爵伊東已代治商訂,

分為日本憲法歷史、比較各國憲法、議院法、司法、行政、財政六類。由日本大 學法科學長穗積八束、法學博士有賀常雄、貴族院書記官長太田峰三郎分類講 論。達壽在日僅數個月,隨後奉旨回京當差,將憲法歷史、比較憲法、議院法等 電商軍機大臣一手接洽,遺留下來之行政、司法、財政三類則歸於李家駒續講。

59在日本期間,達壽逐日與各類憲政專家討論相關細節及內容,並逐類分析編輯 成文。其中,有賀常雄擔任日本憲政史與歐美立憲史、比較憲法之演講;穗積八 束講述日本憲法論與憲法參考;太田峰三郎講述議院法;伊東已代治代伊藤博文 總其成。60他以為,日本的憲法內容,本根據歐洲各國憲法斟酌損益而得,因此,

先理解日本以及各國實施憲政的歷史與背景,再討論日本憲法內容,並比較其與 各實施立憲國家的憲政內容,更能夠彰顯其中的差異。達壽認為考察一國憲法,

必須先通其學說,考諸事實方可明辨。因為學說可以變更事實,以便編定法規。

考訂日本憲法,可以發現該憲法雖取法普魯士、比利時,然而著重於大權之處,

57 魏秀梅編,《清季職官表:附人物錄》(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2 年),頁 82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冊 7,頁 353。

58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事日誌》,冊 2,頁 1248。

59 《軍機處檔.月摺包》,164991 號,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十一日,達壽奏為出使日本考察憲政事 件擇畏進呈由(附清單)

60 《軍機處檔.月摺包》, 169427 號,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侍郎達壽懇賞日員保星 由(附一摺件)

實則因為伊藤博文赴歐考察時,取法奧國學者斯達因、德國學者古耐斯特,矯正 歐洲憲法之失,以備日本之用。61奏摺中亦暗示清廷可以在將來之憲法大綱上,

因革損益,以為中國之用。最後,附上清單,進呈書卷:《日本憲政史卷》上、

下、附錄共三冊;《歐美憲政史略》一冊;《日本憲法論卷》上、中、下;《日本 憲法參考》共四冊;《比較憲法》共五冊;《議院說明書》卷上、下共二冊,一共 十五冊。62

二、 考察憲政取向

達壽在日本考察憲政之際,曾與伊藤博文等諸大臣討論,認為憲法為國家 根本之法,其間一字出入,關係至鉅,必須出自至尊親裁,且若採日本純粹欽定 之制,則訂法於君,斷非議下所能參議。然苟非祕密從事,則報章流步,妄肆譏 評;鼓動人心,煽動全國;士夫奔走,伏闕上書,即使亂源不萌,亦難免一時之 紛擾,63因此,日本立憲之初,設立「憲政取調所」,以作為考察先進憲政國家 之機構,待伊藤博文自歐美返日,則改名為「制度取調所」,以利憲政之籌備。

而清廷在籌備立憲之初,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仿行日本而設立「考察政治館」,

後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為「憲政編查館」,此乃一獨立機構,由軍機大臣主 持,以為推動憲政總匯之機構,這同時也是仿效日本推行憲政的機制之一。其中,

憲政編查館內之專業性職務,仍須仰賴學有專長者輔助,其中留學及考察外國憲 政的五十人中,便有四十人曾留學日本或參與考察日本憲政者,且參與專門性技 術職務,由此亦可見清末立憲與日本憲政密切的關係。

1 實施立憲宜採用日本制度

晚清實施立憲,其中最重要的幾件事情,莫過於頒布憲法、成立責任內閣,

61 朱壽朋纂修,《光緒朝東華錄(十)》,光緒三十四年七月,頁 5941-5942。

62 《軍機處檔.月摺包》, 164991 號,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十一日,達壽奏為出使日本考察憲政 事件擇畏進呈由,附清單。

63 《軍機處檔.月摺包》,164988 號,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十一日,達壽奏為國會年限無妨預算由。

以及開設國會(議會)三件大事。從達壽赴日本考察憲政歸國以後所上奏摺,我們 可以充分的看到他對於這幾件事情的看法。達壽曾說道:「世運未有不由鄙野而 進於開明,國家未有不由弱小而臻於強大,而求其至此之故,則端在於政體之改 良。」、「政體之急,宜立憲也,一曰立憲之亟,當欽定也,政體取於立憲,則國 本固而皇室安,憲法由於欽定則國體存而主權固,此皆有百例而無一害之事。」

64可知,達壽是贊成立憲的。他引用了穗積八束創立的所謂「國體」和「政體」

的區分理論指出,就「國體論」來看,有君主政體與民主政體,中國根植於歷史 發展,實施君主政體制本來就無所疑議;從「政體論」來看,也有立憲與專制之 分,就西方的例子觀之,行專制必然造成革命,行「立憲」則可以強兵富民。另 外,達壽亦指出,實施立憲,君主以人民參政之權利,換得人民納稅與當兵之義 務,則權力可以發展,國家思想可以養成,「定憲法為臣民權力之保障,而臣民 又得於國會協贊,君主之立法及監督國家之財政。」65如此一來,則可獲得上下 共謀,朝野一氣。且行立憲可以養成國民戰鬬力,促使舉國團結一致,為對外之 舉。又可藉人民納稅為義務,充足國庫,則文化教育之事可以興也。不立憲,則 國家之機關不完,其在上也,不能謀國民之發達,而下之國民亦被上之拘束,不 能自謀其發達。國民之不能發達,則其競爭力不厚,競爭力不厚則不足以立於國 際競爭之場。因此,為求強立於當今世界,應行立憲,以固國本。上述觀點,呼 應了日俄戰爭以來,國內切望行立憲以鞏固國本,進而達富強之境的想法,但此 與西方國家實施立憲,以節制君權的思維,可以說是截然不同的。

2 實施欽定憲法以鞏固主權

就當今世上實施立憲國家來看,以憲法制訂形式而言,可分為欽定、協定 與民定三種;以政治運行之實際情形來看,又可分大權政治、議院政治、以及分

64 〈考察憲政大臣達壽奏考察日本憲政情形具陳管見摺〉,《政治官報》,光緒三十四年七月二十 三日,292 號,頁 4。

65 〈考察憲政大臣達壽奏考察日本憲政情形具陳管見摺〉,《政治官報》,光緒三十四年七月二十 三日,292 號,頁 9。

權政治。以日本為例,即採取大權政治,也就是以君主為權力中心的運作方式。

達壽直接建議,所謂憲法之必當欽定者。欲行大權政治,必以欽定之憲法。就國 體論的角度出發,憲法制訂,涉及君主、臣民、政府、議會、軍隊,此五端無害 於國體而無損於主權,但若憲法非由欽定,此五者皆不免有所流弊。這是為什麼 呢?達壽以日本為例,進一步說明實施欽定憲法何以存國體而鞏主權的原因。

首先,以君主權來看,日本憲法欽定,開章明義首於天皇,而特權大權又 多於外記。未經外記之事,亦為天皇固有之權。日本學者建議,若要制訂憲法,

於君主大權無妨援外記之法,詳細規定,既免將來疑問之端,亦不至於開設國會 時,為法律所限制,此欽定可以存國體而鞏主權一也;次者,以臣民權利的規定 來看,其自由權利多限制於法律的框架之內,行政處分的強制權與下達戒嚴令的 非常大權仍以君主所掌握,其操縱之法源於上之賜,而不可待臣民之要求,因此,

臣民的權利充其量不過是憲法的點綴,安慰臣民的裝飾品罷了,此則欽定可以存 國體而鞏主權二也;再者,以政府來看,立憲政府必設置國務大臣,以國務大臣 組織內閣。表面上國務大臣權力很大,但因為君主立憲制的君主神聖不可侵犯,

國務大臣不對議會負責而對天皇負責,大臣失政則天皇自由罷免,大臣奏事則天 皇自由准駁,其所以異於專制國者,而則大臣若以天皇所下命令,有違背憲法不 敢擔負責任,可以拒其副署,則天皇命令終不得施行。此則所以防專制之弊者。

今日設內閣,實際上不過是恢復中國自古以來中書省之封駁舊制,此欽定可以存 國體而鞏主權三也;再次,有關於議會權利,其協贊立法權,議決預算權限,建 議、受理、請願,雖屬國會之權限,而其採納與否,在天皇非國會所得以要挾。

法律之提議,國會雖亦有之,而裁可仍聽之天皇,至於改正憲法之權,解釋憲法 之權,亦權操之於天皇,非國會所能置喙。蓋天皇統治權之行使,為國會所參與 者,時不過法律與預算而已。若開會、停會、解散、緊急命令、獨立命令、無一 不屬於天皇之大權,若非純粹之欽定憲法,安得有此世,此欽定可以存國體而鞏

法律之提議,國會雖亦有之,而裁可仍聽之天皇,至於改正憲法之權,解釋憲法 之權,亦權操之於天皇,非國會所能置喙。蓋天皇統治權之行使,為國會所參與 者,時不過法律與預算而已。若開會、停會、解散、緊急命令、獨立命令、無一 不屬於天皇之大權,若非純粹之欽定憲法,安得有此世,此欽定可以存國體而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