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憲政考察及其取向
第一節 于式枚出使德國 一、 于式枚生平 一、 于式枚生平
3 評議諮議局權限及其言論遭致曲解
自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廷於中央進行官制釐定以來,許多新的制度開始 陸續制訂。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政治體制,試行地方自治,又命各省 設立諮議局,地方自治三權分立的形態大致底定。同年八月,京師設立資政院,
以樹議院基礎,九月降旨各省速設諮議局,並慎選公正明達官紳創辦其事,由各 屬合格紳民恭舉賢能作為諮議局議員。「凡地方應興應革事宜,議員公同集議,
候本省大吏裁奪施行,遇有重大事件,由該省督撫奏明辦理。」37諮議局之設立,
主要的目的在於採取輿論之所,俾其指陳通省之利病,籌計地方治安,並為資政 院儲才之階,資政院的議員,亦可經由諮議局公推遞升。清廷於光緒三十四年 (1908)六月二十四日,頒布各省諮議局章程及議員選舉章程,其內容共有十二章
36 《軍機處檔.月摺包》,178275 號,宣統元年四月十五號,于式枚奏摺錄副。
37 朱壽朋纂修,《光緒朝東華錄(十)》,光緒三十三年九月,頁 5731。
六十二條。
然而,于式枚經考察普魯士憲法、國會與地方議會,暨各國立憲國家之行 政制度之比較後,卻發現憲政編查館所擬定之諮議局章程,與普魯士的地方議會 制度,多有不合,甚至逾越了地方督撫的行政權,他特別指出,歐西各國,凡本 國地方皆直隸中央政府,其地方行政範圍既小,故輔助行政之機構,僅有上級自 治制之地方議會,而不必別立制度,然中國地大政繁,督撫立於一省行政最高之 地位,為了有輔助機關與之相稱,而不能僅據各國之上級自治,此所以為諮議局 設立之用意。若將中國的諮議局與普國的聯邦議會相稱,恐有不相符之處,也會 影響到督撫行使之權限。故而主張:
(一) 督撫有停會解散之權,且對諮議局議案有裁奪施行之權。諮議局只能任 決議而不能強迫其實行,裁奪施行則先裁奪而後施行,是督撫直處主動之 地,而不得視為被動。
(二) 議員間或近於桀驁而苟違悖法律,小則除名,大則解散停會。38
因此,于式枚以為,監督全省之行政以及一切之政權,實在督撫而不在諮 議局,稱諮議局立為一省行政之唯一監督之地,擔心一國政權將落於最少數人之 手,實有過慮。此外,于式枚另具摺指出,諮議局權限過大,在於(1)諮議局對 於財政權不特有監察權,且有承諾租稅權。(2)諮議局對於督撫不特有彈劾權,
且可操其任免權。(3)諮議局對於立法不特有參與權,且有審查權,併謂有強制 執行及責問名權。39
此外,于式枚再度陳詞,國家行政,自非諮議局所得參與,參與國家立法 之全權,亦非為諮議局所有。此乃因為諮議局僅能代表一省之輿論,不能自比國
38 《考察憲政檔》,宣統元年七月十六日,奏陳諮議局權限摺。
39 《考察憲政檔》,宣統元年七月十六日,奏陳諮議局權限摺。
家議院。因此,無論是議決歲出入豫算事件、稅法及公債事件,或者各省義務之 增加事件,其權限僅止於一省之內,另外,資政院議員之選拔,概由諮議局議員 互選後,並由該省督撫覆加選定,咨送資政院,一切權力,仍需節制於督撫之手。
總而言之,諮議局為採取輿論之機關,予以決議權者,所以冀達情、通隱圖、省 治之改良,督撫為督率行政之機關,予以監督權者。所以冀救閉、補偏期政務之 統一,而兩者之分際均以法令為依歸,諮議局不能出法令之外,為非理之要求。
另外,于式枚就考察普魯士議會權責,再次闡述國會與地方議會的關係。
據摺指出,「國會為參與立法之地,而地方議會僅參與行政之一部,無立法之權,
於國家行政,得述意見,而不得決可否,於自治行政,得決可否,而不得與執行。
其決議之不適法者,長官例得禁止。蓋國會得審查法令之適法否,而地方議會所 決議,其審查則委之行政長官,此地方議會之權限最大不同於國會者也。」40是 故,資政院既為中央國會,又為中央政府,將移督撫之權,以歸之中央政府,則 諮議局即為中央政府之分體,而又自合於中央國會,不受政府干涉,以賣中央監 督權,此兩者權限互為補充。然而,細核憲政編查館議定之諮議局章程,以為資 政院為一國行政最高裁判之司,而諮議局立於一省行政,唯一監督之地,此有諸 多偏頗之詞,將國政民事,皆歸之於其權限範圍,將使一國政權納入少數人之手,
不可不察矣!于式枚認為「諮議局權限之大,不可思議,若督撫不為之屈,日事 鬧爭則責歸疆吏;屢請解散,則怨歸朝廷;若為之屈,俯首拱手,全聽地方之指 揮,則一省之政綱弛,內外把持。或更官紳聯合以抗國家之法令,則一國之政權 移矣。」
最後,于式枚在〈奏陳各省諮局章程議權限與普國地方議會制度情形不符 摺〉中指出:「現在預備時代,改革未定,中央政權唯恐少統一堅強之力,而國
40 《考察憲政檔》,宣統元年七月十六日,奏陳各省諮局章程議權限與普國地方議會制度情形不 符摺,頁 206-207;《軍機處檔.月摺包》,178274 號,宣統元年四月十五號,于式枚奏摺錄副。
民識政體、知法意、富經驗者極少,驟以此龐大政權之地方議會,橫立於政府與 國民之間,縱使被選者皆非營私武斷之人,而一國政權已落於最少數人之手,其 為後患,何可言勝?」41然而,最後的結果卻是,當于式枚將此一奏議交由憲政編 查館,時任憲政編查館資政院王大臣的奕劻,卻以為于式枚所陳,涉於過慮,且 對於章程條文,也有諸多誤解之詞,故仍如原奏章程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