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網域名稱的基礎概念及 UDRP 程序要件
第三節、 網域名稱爭議源起
第一項、域名管制理論
早期的網路蟑螂並不認為自己侵權,反而認為自己是財產投機者,期待特定 域名將價值上漲,預先註冊據為己有以待獲取轉售利益。在現實社會中,亦多有 此類投資:如預期將蓋捷運房價飛漲、預期產業發達股價飆升等,在法律上並無 禁止。然而,在網路世界中,網路投機者爭先占領尚未有人取得的網路空間權利,
卻多受禁止,引發對於域名管制的討論。在處理利用何種管制方式,以便達到管 制目標之前,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是管制域名背後的原因。
第一款、財產權觀點(property rights rationale)
直覺上此類觀點很容易被想到,理由不外乎因為基礎係架構於熟習的民法。
網域名稱屬於權利性質,因其可透過主張實現;且網域名稱可透過域名市場進行
5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動態訊息內容,商標註冊與網址名稱登記之問題。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504 (最後瀏覽日:2012/6/20)
59 陳育廷,同前註 50,頁 69。
60 賴文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經驗談,.tw 域名之友名人專欄。
http://www.mydn.net.tw/2006_06/famous_05.htm (最後瀏覽日:20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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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61,具有變價性,可將域名視為財產權的一種形式。不可否認地,其權利內容 可能因各國註冊契約不同而小有差異,但未影響權利的地位。網路蟑螂被視為一 種侵害虛擬財產權形式,倘有爭議可能透過侵權行為解決。
然而,將現實世界的財產類比,將出現推論上的瑕疵。首先,網域名稱使用 權是註冊後才形成的權利。契約存在於註冊方和註冊管理單位之間,在未合意之 前,域名使用權尚未存在,自然也無從買賣。再者,商標人對於域名並無先驗的 權利,在未註冊為域名前,商標人的地位和註冊人並無不同。除非管制上隱含商 標人對於域名有權利之假設,但此類假設將擴張商標權利範圍,是否符合商標法 的目標有待討論。
第二款、商標法觀點(trademark policy rationale)
由於法律規範上未有網域名稱使用權,也成為財產權觀點最容易受到抨擊之 處,識者另覓途徑,所思及的即是商標法觀點。由於早先未有專法或紛爭解決機 制處理網域名稱問題時,法院係透過對於商標法中商標侵權、商標淡化的解釋,
處理相關爭議。再者,目前流行的紛爭解決機制,也是以商標法為基礎,因此這 種觀點較為普遍。
然而,此種觀點著重商標人的保護,是其缺失。在商標法的制度設計上,以 周全保護商標人為目標,兼及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在 利益衡量上未必考慮到網域名稱使用權亦有值得保護之處,可能偏頗。再者,近 來的見解有時偏離商標法,納入明顯非商標的個人姓名保護。非作為商標的姓名 保護,如何納入商標法體系亦是問題。
第三款、不當獲利返還(unjust enrichment restitution)
美國法上返還的基本前提是,被告利用原告不當獲利。不當獲利返還理論比 財產理論有利的優點,在於申訴人不需具有權利地位62,只需要確立註冊人未經允
61 David Kesmodel, The domain game: How people get rich from internet domain names, 20(2008).
62 Jacqueline D. Lipton, Bad faith in cyberspace: grounding domain name theory in trademark, property, and restitution, 23 Harv. J. L. & Tech. 45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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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利用申訴人商譽而獲利。本理論可迴避財產權或商標權理論必須要驗證申訴人 權利的要件,在申訴人權利地位不明的情況,最能夠解決問題。最明顯的例子為 地理名詞,世界聞名的地名卻未註冊商標,亦無相關權利。此時相關地名的行政 單位,可以政府機關名義主張不當獲利返還。
然而,當申訴人無權利時,理論上保護程度本不應和擁有權利者相同。因此 至少要是正當利益,否則有過度保護申訴人之疑慮。再者,由於保護未權利化的 利益,可能對於現有法制造成衝擊,應限於特定情形。僅於註冊人以不正方法獲 得利益,破壞原先和諧的競爭秩序時始得適用。最後,在評估不當獲利返還數額 時亦應謹慎,因獲得利益未必全出於申訴人之緣由,可能是註冊人的努力強化了 所獲利益。考量時應排除註冊人本身因素而額外獲得的利益,僅將通常可能因利 用申訴人所能得到之利益列入考慮。
第二項、常見網域名稱爭議類型
文獻上提出,網域名稱爭議類型之分類63,可依網域名稱類型,分為:普通名 稱或地名、他人姓名或事業名稱、他人商標或標章、網頁標幟使用;或依搶註方 式分類:網路蟑螂、網路海盜、搶註一般說明性文字;或依搶註方式分類:網路 蟑螂、網路海盜、一般說明性文字;或依註冊人意圖或目的分類:商業與否、惡 意與否。TWNIC 出版的案例精選則是分為:取得來源自始或繼受、主觀目的善意 或惡意、標示相同或近似區分64。
然而,以上分類方式以不同觀點捕捉網域爭議的特徵,係由於網域爭議難有 一貫的邏輯,但反而增加記憶困擾。本文認為,網域名稱爭議發展至今,案例上 反覆出現許多相似事實態樣,學者間為求具體描述、凝聚共識,漸發展為專有名 詞。因此,倘能透徹了解這些專有名詞,必能對網域名稱爭議類型化有所助益。
63 廖英珊,從相關案例探討網域名稱之爭議及處理機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2 年 6 月,頁 15-22。
64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台灣網域名稱爭議案例精選」,秀威資訊科技出版,98 年初版,
29-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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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狹義網域名稱爭議
第一目、網路蟑螂(Cybersquatters)
如同十九世紀時拓荒者強佔西部土地,在網路世界中網路投機者將商標據為 己有,待時機適當時出售以獲暴利。網路蟑螂為最常見的域名爭議類型,可定義 為:無權且惡意以相同或近似他人商標,搶先註冊網域名稱,意圖獲取暴利65。通 常網路蟑螂並不實際經營使用網站,僅待價而沽、要求贖金。狹義而言,專指以 非相當價格售給商標權人或其競爭者;廣義而言,泛指一般的惡意、濫用註冊66。 除轉售外尚包括藉誤導消費者獲得商標權人之生意,亦即涵蓋後述網路寄生蟲和 網路海盜行為。
最知名的網路蟑螂人士是 Dennis Toeppen。由於他一口氣註冊了上百個域名,
域名中包含商標67。針對這種明顯故意濫用註冊程序之人,被指為網路蟑螂。在早 期尚無爭議解決機制時,法院嘗試以商標侵權或商標淡化處理68,但傳統法欲達成 打擊 Toeppen 和其他網路蟑螂的目標,顯得捉襟見肘69。而後美國法上有反網路蟑 螂消費者保護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ACPA),國際 上亦出現爭議解決機制。
第二目、網路寄生蟲(Cyberparasites)和網路海盜(Cyberpirate)
不同於狹義網路蟑螂將註冊後的網域名稱出售換取利益之行為,網路寄生蟲 期待從「域名活躍使用」之行為獲利70。以相同或近似知名商標之字串為域名,欺 騙消費者連結至該網站。其中一種策略是註冊容易打錯或容易拼錯的名稱之行為,
65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 The Definition of Abusive Registration ("Cybersquatting") , [para 171], (April 30, 1999).
66 Id, [para 170].
67 J. Thomas McCarthy,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4th,§25:77, p. 25-185(2006).
68 在 Intermatic, Inc. v. Toeppen, 947 F. Supp. 1227 (N.D. Ill. 1996)地方法院支持商標人。認為雖無混 淆可能之證據,但淡化原告之著名商標。See also, American Standard, Inc. v. Toeppen, 1996 U.S. Dist.
LEXIS 14451 (N.D. Ill. 1996); 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L.P. v. Toeppen, 945 F. Supp. 1296 (C.D. Cal. 1996) affd, 141 F. 3d 1316 (9th Cir. 1998).同是認定為商標淡化。
69 J. Thomas McCarthy, supra note 67.
70 Nilanjana Chatteje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Under ICANN's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 Myth or Reality, 10 Vindobona J. Int’l comm’l. L. & Arb. 7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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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稱為打字蟑螂(typosquatting)。如此一來,可增加網站流量,吸引更多廣告 主刊登廣告,或當消費者點擊網站上所張貼廣告(ad parking sites)時,即可藉 此獲得廣告收益71。文獻上亦有將藉由使用網域名稱獲利,均非以移轉域名為目的 之行為,定義為網路海盜72。或有認為此類糾紛的出現,通常是在直接具有市場競 爭關係的對手之間,或者經營類似商務活動者之間73;利用域名混淆原有商標,促 銷和原商標競爭的產品或服務,甚至提供色情資訊破壞原商標人的商譽74。 然而,本文認為可區分目的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網路寄生蟲的目的在 提高網站流量,網路海盜則是競爭者攀附他人商譽、提高交易機會。網路寄生蟲 未必認真經營網站,因其目的僅在吸引消費者到達網站,縱消費者事後認識到非 其所欲搜尋目標,網路寄生蟲目的也已然達成。反之,網路海盜註冊人將認真經 營網站,期待消費者在閱讀內容後,改變原本心意轉而購買自家產品。無論如何,
此類搭便車的行為,涉及不公平競爭的問題,而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75。 案例如 1800contacts.com,申訴人經營線上零售隱形眼鏡之網站。消費者不 小心鍵入 18oocontacts.com、18000contacts.com、或 1888contacts.com,會接 觸到網路寄生蟲所設的網站76。又如 Naughty America 商標遭搶註,註冊人以九個 商標變體為域名註冊,網頁內容包含贊助連結、彈出廣告視窗。申訴人指出,註 冊人是知名的打字蟑螂,曾多次涉入爭議處理程序且均遭移轉;專家小組亦認為 註冊人故意利用使用者誤拚申訴人商標之機會,而有惡意獲利意圖77。
71 Steve DelBianco & Braden Cox, ICANN Internet Governance: Is It Working? ,21 Pac. McGeorge Global Bus. & Dev. L.J. 34 (2008).
72 陳穎彥,涉外網域名稱爭議之研究,台灣國際法季刊第 7 卷第 2 期,99 年 6 月,頁 247;廖英 珊,從相關案例探討網域名稱之爭議及處理機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2 年 6 月,
頁 20。
73 劉靜怡、雷憶瑜,TWNIC 委託之「網域名稱註冊政策」研究計畫,90 年 1 月,頁 5。
74 廖英珊,同前註 72,頁 20。
75 陳穎彥,同前註 72,頁 248。
76 1-800 Contacts, Inc. v. Imagemakers1 , WIPO Case No. DTV2004-0003.
77 La Touraine, Inc. v. Above.com Domain Privacy/ Transure Enterprise Ltd, Host Master Case, WIPO Case No.D2010-1118.九種變體如下: natghtyamerica.com, naughtyameriaca.com,
naughtyamerixa.com, naughtyameroca.com, naughtyarmerica.com, nauhhtyamerica.com, nauthtyamerica.com, nnaughtyamerica.com and nuughtyameri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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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網路雙胞胎(Cyber Twins or Poachers)
當雙方均對域名有合法正當權利,即為網路雙胞胎。如,雙方各自有商標,
域名發音相似但拼法不同。又如,在商標法中,相同的商標可指定使用於不同商 品或服務,雙方可並行使用;然而,在網路世界中,相同的域名卻只有一方能享
域名發音相似但拼法不同。又如,在商標法中,相同的商標可指定使用於不同商 品或服務,雙方可並行使用;然而,在網路世界中,相同的域名卻只有一方能享